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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探析/王越江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5 20:12:35  浏览:94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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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探析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中的一方对另一方施暴的行为,包括家庭成员间的身体、精神(情绪)、性暴力行为。其特征是一方动用武力和权利来控制另一方。家庭暴力最主要的受害者是女性。2000年新颁布的《婚姻法》中已把“禁止家庭暴力”作为重要条文载入其中,这意味着“家庭暴力”不仅仅是一种社会现象,而且作为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家庭暴力应引起全社会的共同关注。
一、家庭暴力的涵义
家庭暴力目前尚无统一界定的概念。有人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对家庭成员进行肉体上的折磨、伤害和压迫等人身强暴行为;有人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庭中一方对另一方的殴打、凌辱、肆虐,使其屈从;有人认为家庭暴力就是家庭中某一成员对其它家庭成员在肉体上、精神上、言语上、经济上的虐待。
我国学者一般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内部出现的侵犯他人人身、精神、性方面的强暴行为。"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家庭暴力行为给出了具体的定义:"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家庭暴力有以下分类:按其危害程度可分为重大暴力和一般暴力两种。
按其形式可分为三类:(1)身体暴力。包括所有对身体的攻击行为,如:殴打、推搡、打耳光、脚踢、使用工具进行攻击等。(2)语言暴力.。以语言威胁恐吓、恶意诽谤、辱骂、使用伤害自尊的语言,从而引起他人痛苦。(3)性暴力。故意攻击性器官、强迫发生性行为、性接触。
值得注意的是,在目前还出现了一种新的家庭暴力形态—冷暴力,在目前有些家庭,夫妻双方在产生矛盾时,不是通过殴打的暴力方式处理,而是对对方表现得比较冷淡、轻视、放任和疏远。恶语中伤、漠不关心对方,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懒于做一切家庭工作,是隐性暴力中较常见和隐蔽的做法,而这也是现代家庭中的一个易被人忽视的问题。
二、家庭暴力的特征
家庭暴力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发生于家庭内部,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从主体来看,施暴者和受害者之间具用持定的亲属关系。施暴者一般在家庭中处于强势地位;受害者一般在家庭中处于弱势地位。这些受害者大多数为妇女、儿童或老人?往往因为缺乏独立的生活能力和自卫能力,同时,存在“家丑不可外扬”的陈旧观念,因此,长期对施暴者的暴力行为采取忍让态度,从而导致施暴行为具有一定的隐蔽性;
  2.家庭暴力侵害的客体主要是受害者的人身权。如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等等。受害者的临床损伤特点典型损伤包括:挫擦伤,小的撕裂创,主要集中在头面部、颈部、躯干部,与其它致伤原因、类型比,乳房、胸部、腹部损伤较为常见。
  3.施暴者在主观上是出于故意的。有的男方为强占房子、财产殴打妻子,逼其先提离婚;或是第三者插足以后,丈夫对妻子拔拳相殴,逼其离婚;有的双方或一方为下岗或无业人员,生活困难,男方承受不了生活压力为泄苦闷殴打妻子和孩子等等;
三、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
家庭暴力的产生有多方面的因素,包括历史原因、社会原因、生理原因、经济原因等等,简单的说,主要包括下面几个方面:
(一)传统的封建思想影响。封建传统观念是家庭暴力产生的历史原因,虽然新中国早已规定了“男女平等”的原则,但封建社会“夫为妻纲”的古训在一些人中根深蒂固。许多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认为家丑不可外扬、不告不诉,有人认为夫妻间打骂是家庭内部事,别人管不着,也有人认为丈夫打妻子不会触犯法 律。这些思想都助长了家庭暴力的发生。
(二)我国对惩治家庭暴力上的法律法规不完善也是原因之一。事实上,我国对于家庭暴力并非“无法可依”。我国的刑法、民法、继承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治安管理条例等对此都有相关的处罚规定,但是并不完善。存在着规定不明确、立法分散、原则性强、可操作性差的缺陷,这些都成为了家庭暴力滋长的原因。
(三)社会的宽容态度造成家庭暴力的社会原因。家庭暴力向来被视为家庭私事,邻居不劝,社区居委会不告不问,司法机关认为家庭纠纷无从插手,即使被打的鼻青脸肿,如不构成伤害罪,对施暴者也无法处罚,这些实际上都是对暴力的默许,是对施暴者的宽容。
(四)心理因素是家庭暴力加剧的最重要原因。一方面受害者不愿“家丑不可外扬”的心态,使家庭暴力存在了较大的隐蔽性。一些受害人往往顾及面子,不愿求助于社会,即使希望有关部门干预,也只想通过教育来制止丈夫的施暴行为,不愿丈夫受法律制裁,这反而导致家庭暴力的逐步升级。
总之,家庭暴力的原因是多方面,在分析个案的家庭暴力时,我们应当充分了解了上面这些因素的基础上,才能采取有效的、有针对性的措施来预防和遏制这种丑恶的行为。
四、对预防、制止家庭暴力的建议
虽然家庭暴力现象在目前而言不能完全消除,处理家庭暴力问题和救助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仍存在着很大的难度。但通过努力,家庭暴力是可以得到预防、制止的:
一是加强宣传,营造反家庭暴力的良好氛围。要做好反对家庭暴力的宣传工作,广泛宣传家庭暴力的危害,使人们明白家庭暴力并不是个人和家庭私事,而是一种侵犯人权,违反社会道德的行为,人人都要成为参与消除和预防家庭暴力的执行者,逐步形成社会主流价值观和行为准则,必须要支持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良好氛围,使施暴者受到惩罚。
二是制定反家庭暴力法。在一个法制的社会里,制止家庭暴力主要是依靠法律,没有法律作后盾,要消除家庭暴力是难以想象的。我国已基本上形成了以《宪法》为依据的包括《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体系。但是这些保障条款是从宏观上立论,是泛指一般。家庭暴力是一种特殊暴力,由于发生暴力的是自己的亲属,这使它具有难以预防性,隐秘性的特点,由于隐秘性又决定了它的残暴性特点。加上传统观念把两口子吵架视为私事性和难断性(清官难断家务事)给残害妇女的家庭暴力以很大的防空洞。因此对家庭暴力的预防必须制定具体化、细则化的制止家庭暴力的法规。
三是建立长效的维权机制,构筑多层次的社会防治体系。防治、制止和惩治家庭暴力,并不只是某个人的事情,也不是某个机构的事情,它需要全社会的支持。首先应充分发挥基层居委会等组织的调节作用。正是因为基层调解部门力量薄弱,有些下去的事业和和个体人员缺乏必要的约束,大量的家庭暴力行为处于无人管、无人问的状态。加强基层调解部门的力量是势在必行的。另外从长远来看,设立妇女庇护所、家庭事务裁判所、妇女热线是十分必要的。
四是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教育。我国的执法人员缺乏这方面的培训,对家庭暴力持有错误的观点,甚至有的执法人员对妇女有偏见。这就使得家庭暴力难以得到遏制,在某些方面还纵容了家庭暴力的施害者。因此,我国有必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性别教育,使他们与受害者接触时更有同情心,知道如何保护他们。建立广泛的社会联系,形成治理家庭暴力问题的协作性的社会习俗。
五是提高妇女自身维权意识。教育广大妇女树立“四自”(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特别是在遭受家庭暴力时,切不可逆来顺受,委曲求全,要及时勇敢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同时要提高广大妇女的自身素质,逐步提高夫妻双方解决冲突的能力和技巧。杜绝家庭暴力的发展和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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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有线电视台、站电视节目管理的暂行规定

广电部


关于有线电视台、站电视节目管理的暂行规定
1992年2月19日,广播电影电视部

第一条 有线电视是广播电视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人民的喉舌,是无线电视台的补充、延伸和发展。为加强有线电视台、站的节目管理,根据《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电视宣传管理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电视节目”,是指有线电视台、站转播节目和自办节目。
转播节目是指有线电视台、站收转无线电视台的节目和电视教学节目。
自办节目是指有线电视台自制的供本台播出的新闻、专题性节目或有线电视台、站通过合法供片渠道购买、交换、租赁的专题、文艺、教育、科技、服务等各类电视节目和录像制品。有线电视站不得播放自制节目。
第三条 有线电视台、站必须领取广播电影电视部颁发的《有线电视台许可证》或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有线电视站许可证》后,才能播放节目。
第四条 有线电视台、站必须安排专用转播频道完整地直接传送中央电视台、当地省级电视台节目和国家教委办的电视教学节目。
有线电视台、站必须在获得本台、站播映权后,方可在自办节目频道中使用国内无线电视台制作、引进并播出的电视节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有线电视台、站应以转播 央台和省市台节目为主,自办节目为辅,要根据贴近群众、贴近生活、贴近实际和具有多功能服务手段的特征自办节目。强化宣传、教育功能。有线电视台要重点办好与本区域、本单位密切相关的新闻节目,每个自办节目日必须有新闻节目(含重播,每周自制新闻不得少于30分钟)。要努力办好社会、科技、知识、文化教育节目。运用图文广播等形式为观众提供经济、科技、文娱、交通、天气等社会服务。节目应充分满足不同层次观众的需求,可设置专门频道播放某一类别的(如教学辅导、科技讲座等)电视节目。有线电视站应合理编排播放内容,每日必须安排一定时间播放各类专题或教育性的录像制品。
第六条 有线电视台、站播放的影视剧、录像制品应以国产的为主,外国及港、澳、台影视剧、录像制品不得超过每周影视剧、录像制品总播出量的1/3。
第七条 有线电视台、站播放持有广播电影电视部颁发的《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单位制作的国产电视剧以外的其他文艺性节目,必须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所指定的机构统一提供。各省(区、市)确定的供片机构,要做好统一供片工作。同时,广播电影电视部指定中央电视台所属中国电视国际服务公司向各省(区、市)供片机构提供一部分供有线电视台、站播放的节目。
第八条 中国电视国际服务公司提供3/4节目母带和封面、内贴。各省级有线电视节目供片机构可按双方的协议购买节目的地区播放权,根据本地有线电视台、站的数量复制子带,并须经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加贴《有线电视节目准播证》后,按行政区域分别向有线电视台、站提供。
第九条 有线电视台、站播放的外国及港、澳、台影视剧,必须经广播电影电视部地方管理司审查同意。部地方司每年年初确定供有线电视台、站播放的外国及港、澳、台影视的数额,由中国电视国际服务公司集中引进,通过省级供片机构统一向有线电视台、站提供。
第十条 已公开出版发行的国产录像制品,必须经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在其录像带上加贴《有线电视节目准播证》后,由省级供片机构向有线电视台、站统一提供。审批机构应将审查片名、审批结果一式两份,按季分别报地方司和音像处备案。
第十一条 已公开出版发行的国产电影录像带,须经广播电影电视部音像管理处查审批准。各省级有线电视供片机构可依据公布的批准片目直接向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公司或当地省(区、市)电影公司联系购买,并须经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加贴《有线电视节目准播证》后,统一向有线电视台、站提供。
第十二条 提供的有线电视节目,必须按各省级有线电视供片渠道供应,严禁以任何方式出版发行并不得在无线电视台、录像放映单位播放。有线电视台、站不得将所供录像制品自行翻录、出租或转借。
第十三条 有线电视一律不得自办商品广告节目。
第十四条 中央电视台播出《新闻联播》、当地省级电视台播出全省新闻联播及其他规定转播的重要节目时,有线电视台、站不得同时播出文艺(含影剧、录像制品)节目。
第十五条 有线电视台自办节目频道应定时显示本台台标。
第十六条 有线电视台、站每年应保证足够的专款购置电视节目。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禁止在有线电视台、站播放、收转:
(一)违反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电视节目;
(二)反动、淫秽以及妨碍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的电视节目;
(三)未取得本台、站播放权的电视节目;
(四)未持有广播电影电视部颁发的《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单位制作的国产电视剧;
(五)未经广播电影电视部批准播放的海外影视剧和录像制品;
(六)未加贴《有线电视节目准播证》的录像制品;
(七)港、澳、台地区播出的电视节目;
(八)利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的外国及港、澳、台电视节目。
第十八条 有线电视台、站应建立健全电视节目审查、播放、管理制度,按月编制节目播出计划,并上报当地党委宣传部、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及上一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有线电视台、站,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可视其情节轻重,根据《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中有关条款给予处罚。
第二十条 各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有线电视台、站的节目管理,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各地已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应根据本规定作必要的修改。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广播电影电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对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发给定期抚恤金的通知

民政部 财政部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对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发给定期抚恤金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民政部各司局、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抚恤烈士家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五十五条对无劳动能力或者无固定收入不能维持生活的牺牲、病故军人家属“由国家发给定期抚恤金”的规定,决定从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将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队家属、病故军人家
属的定期定量补助改为定期抚恤金,并对标准作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期抚恤金的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参照下列标准作出规定:
(一)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
居住农村的,每人每月二十元至二十五元;
居住小城镇的,每人每月三十元至三十五元;
居住大城市的,每人每月三十五元至四十元。
(二)病故军人家属:
居住农村的,每人每月十五元至二十元;
居住小城镇的,每人每月二十五至三十元;
居住大中城市的,每人每月三十元至三十五元。
(三)对孤老的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其定期抚恤金标准,可以根据他们的实际生活情况适当提高。
二、对享受定期抚恤金的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由县,市,市辖区民政局(科)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证件式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制定,凭证领取定期抚恤金。
三、军队牺牲、病故干部的遗属已按总政治部的规定由部队发遗属补助费的,以及行政、企事业单位革命烈士的遗属已由所在单位发遗属补助费的,仍由原部队、原单位继续发给,不再享受定期抚恤金。如果家属要求改领定期抚恤金,必须持有原单位停发遗属补助的证明。
四、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在领取定期抚恤金以后,如果还不能达到当地一般群众生活水平,由乡、镇人民政府酌情给予优待。
五、执行本通知需要增加的经费,由财政部另行拨给。



1985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