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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8:04:17  浏览:914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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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
厦门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实施火炬计划,发展厦门市高新技术产业,参照国发(1991)第12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厦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包括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厦门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是厦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本办法的实施,组织审批认定工作。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也可由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协助办理报批手续。
第四条 根据国发(1991)第12号文,划定高新技术范围如下:
(1)微电子科学和电子信息技术;
(2)空间科学和航空技术;
(3)光电子科学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
(4)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
(5)材料科学和新技术材料;
(6)能源科学和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
(7)地球科学和海洋工程技术;
(8)基本物质科学和辐射技术;
(9)生态科学和环境保护技术;
(10)医药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
(11)其他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随着高新技术的不断发展,本高新技术范围将根据国家科委发布的有关文件进行补充和修订。
第五条 高新技术企业是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经济实体。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具备下列各项条件:
(1)从事本规定第四条范围内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单纯商业经营除外;
(2)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3)企业的负责人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的科技人员,并且是本企业的专职人员;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
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20%以上;
(5)有十万元以上资金,并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6)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企业每年总收入的3%以上;
(7)高新技术企业的总收入,一般由技术性收入、高新技术产品产值、一般技术产品产值和技术性相关贸易组成。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产值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技术性收入是指由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的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工程设计和承包、技术出口、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以及中试产品的收入。
(8)有明确的企业章程和严格的技术、财务等管理制度;
(9)企业经营期十年以上。
第六条 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须由企业向市科委提出申请(开发区内企业也可由管委会办公室代为申请),由科委审定批准,并发给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第七条 市科委每年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组织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考核。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由市科委收回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各项政策。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由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市科委。
第八条 列为高新技术产品的期限一般为五年以内,技术周期较长的高新技术产品经批准可延长至七年。
第九条 高新技术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或歇业的,须经市科委审批,并向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须经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审批,报告市科委,并向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应登记。
第十条 厦门市按照国家规定全部核减行政事业费实行经济自立的全民所有制科研单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经市科委审定批准,可转为高新技术企业。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1992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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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送2003年度卫生系列运动医学专业职称评审材料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 卫生部


关于报送2003年度卫生系列运动医学专业职称评审材料的通知
  
体人字(2003)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厅局、体育局,各直属单位及有关单位:
  
  2003年卫生系列运动医学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将于今年下半年开展,根据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就报送评审材料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推荐评审材料的内容
  (一)报送材料的详细目录1份。
  (二)单位提交推荐评审的综合报告一式3份(报告中要说明被推荐人的姓名、参加评审的系列、职务级别及推荐的理由)。
  (三)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需由省区市职改部门出具委托评审函。
  (四)《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3份。
  (五)个人业务自传(2000-3000字)一式3份。
  (六)《申报卫生系列运动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一式15份。
  (七)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各1份。
  (八)任现职以来正式出版或发表的代表作:
  申报正高须提交在专业核心期刊上作为第一作者发表的专业学术论文2篇;
  申报副高须提交在专业期刊上作为第一作者发表的专业学术论文2篇;
  申报中级须提交在专业期刊上作为第一作者发表的专业学术论文1篇。
  (九)论文鉴定表(附后)一式3份。
  (十)2002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1份。
  (十一)其它获奖证书复印件。
  (十二)体育总局直属单位申报人员须提供外语考试合格证复印件1份。
  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的审核与报送
  (一)表中1-7页的内容填写是否清楚、属实、有无漏页。
  (二)年度及任职期满考核结果必须注明聘期内历年或近4年考核等级,并有考核评语。
  (三)基层单位和呈报单位意见栏均应写明“同意推荐×××同志晋升×××职务任职资格”。
  (四)呈报单位意见栏应注明单位推荐形式(评委会或行政办公会),并分别说明参加推荐人数、同意人数、反对人数、弃权人数。
  (五)推荐破格评审对象,表中考核结果、获奖情况及论著应符合有关文件的破格条件,并在两级推荐意见中写明“同意推荐×××同志破格晋升××职务任职资格”。
  (六)经审核后,单位负责人应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其他注意事项:
  (一)《专业技术职务考核登记表》为年度考核表,必须有单位考核评语。
  (二)所附论文或论著,申报人必须是第一作者。申报高级职务任职资格必须由单位从本单位外聘请2位以上同行高级专家(专家职务不低于拟申报职务)对同一论文或论著分别进行鉴定,鉴定意见必须注明是否具备拟申报职务任职资格水平。
  (三)报送推荐评审材料(含复印件)一定要清晰并裁剪成规格的A4复印纸。
  (四)参加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所报送的材料请自留底稿,除《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外,其他材料一律不再清退。
  (五)评审材料一律由单位统一报送。
  (六)申报正高职务需进行现场答辩,答辩的有关事宜另行通知。
  四、收费标准:
  正高每人500元,副高每人400元,中级每人300元。
  五、报送办法:
  (一)报送材料截止时间2003年10月30日。
  (二)报送地点:
  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1号
  国家体育总局运动医学研究所
  邮编:100029
  联系人:王淑生、杨虹
  电话:010-64912131或64912128
  
  附:1、申报卫生系列运动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
  2、论文鉴定表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公章)
  卫生部办公厅(公章)
  
  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关于印发《宜春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宜府办发〔2005〕29号


关于印发《宜春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各部门:

《宜春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四月十五日


宜春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宜春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行)贷款资金的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提高资金运行效益,确保贷款资金及时偿还,防范财政风险,根据宜春市人民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江西省分行签订的《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开行贷款项目资金的宜春市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及其下设的办公室、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下同)和开行贷款结算代理行(以下简称代理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开行贷款项目资金是指以政府信用为基础向开行申请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贷款。

第四条 开行贷款项目资金管理的原则是:

(一)统一管理。开行贷款资金由宜春市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统一管理。

(二)效益第一。每个建设项目都必须是宜春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迫切需要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原则上应与土地收储区域相配套或有土地收储计划作保证,以确保收储土地增值收入的最大化和到期还贷。已确定的项目,不得突破建设规模和标准,以降低成本。

(三)防范财政风险。有计划地安排开行贷款项目和资金,实事求是地预期项目效益,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要有充分的估计和切实可行的措施预以防范,确保财政无风险。

(四)专款专用。开行贷款项目资金必须按计划和规定用于已批准的项目上。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宜春市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宜春市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进行开发性金融合作、负责开行贷款事务决策与管理的领导机构。领导小组组长由宜春市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国家开发银行江西省分行(以下简称省开行)分管信贷工作的副行长、宜春市分管财政和城建的副市长担任,小组成员由宜春市财政局局长、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市国土资源局、市审计局、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市规划局、政府指定借款人等单位以及省开行负责宜春市开发性金融合作业务的处室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和成员对应的单位和职务固定,不受具体人事变动的影响。

第六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作为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机构,对开行贷款项目进行管理、综合、协调,办公室主任由市财政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市发改委、省开行相关处室负责人担任,工作人员由市政府抽调市财政、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等部门专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协调、督促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借款人、项目单位,严格执行市政府与省开行签订的《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及相关的信贷合同;负责落实市政府与开行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

(二)审核开行贷款项目计划、投资计划,以及贷款使用的年度计划,提交领导小组审定。

(三)审核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的用款月度计划,提交领导小组审定,并根据领导小组审定的月度计划审核具体资金支付。

(四)检查、督促利用开行贷款项目工程建设进度和质量;监督、检查开行贷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作出相应处理。

(五)参加利用开行贷款项目工程的竣工验收。

(六)审核开行贷款项目资本金到位和还本付息计划,提交领导小组审定,督促项目资本金和还本付息计划的落实。

(七)监督土地出让收入、财政各项城建资金收入等建设和还贷资金,督促市财政局及时划拨项目资本金和还贷资金。

(八)对《宜春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执行情况进行协调,并根据工作的实际情况提出修改和完善意见。

(九)与省开行进行日常联系。

第七条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借款人、项目建设单位建立规范、健全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执行财务纪律。

(二)审核项目建设单位年度基建财务报表,批复工程竣工决算。

(三)提出项目资本金到位和还本付息年度计划,并将计划纳入年度预算,报请市人大通过。

(四)负责土地出让收入、财政城建资金收入的归集、管理,筹集开行贷款财政预算补贴资金,保证项目资本金及时到位和开行贷款按时足额偿还。

(五)对财政风险及时进行分析,提出预警,采取必要的措施。

第八条 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宜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实际需要,按照开行贷款的投向,提出利用开行贷款项目计划和投资计划。

(二)组织、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完成项目的前期工作,审批或上报项目的可研报告和初步设计。

(三)对利用开行贷款项目的招投标方案进行审核,并对项目的招投标工作进行监督。

(四)会同有关部门检查、监督 项目进展、建设标准和质量。组织工程的竣工验收。

第九条 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是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开行贷款借款人(以下简称借款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领导小组确定的开行贷款项目计划、投资计划和年度贷款计划。

(二)执行领导小组确定的年度项目资本金到位和还本付息计划。

(三)负责履行与省开行贷款、还款和资金支付的相关手续。

(四)履行项目建设单位的职责。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完成项目的前期工作。

(二)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组织项目工程的招投标和实施,确保按质、按期、按照标准完成工程建设。

(三)根据工程进展情况,提出用款月度计划。

(四)办理工程与设备价款结算,控制费用支出,合理、有效使用基建资金。

(五)按要求编报基建计划及工程进度报表。

(六)按要求编制年度基建财务决算。

(七)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前各项准备工作,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第十一条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

(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项目的建设用地审批,以及为还款准备出让土地的相关审批手续,保证项目建设用地和还款用地出让的合法性。

(二)市规划局负责项目建设规划许可手续的办理,保证项目建设规划的合法性。

(三)市环保局负责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保证项目建设环保的合法性。

(四)代理行负责按照其与省开行的协议规定,对项目资金的使用和还款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利用开行贷款项目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完成项目的基建程序审批、用地审批、规划许可和环境保护评价等前期工作。

第十三条 利用开行贷款项目必须严格实行“五制”,即: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工程监理制、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招投标预案要经项目审批单位审核。

第十四条 利用开行贷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投资计划和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建设,不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或扩大建设规模。确实需要变更设计的,要报项目审批单位进行审批。

第十五条 建立项目建设情况定期报告制度。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月向办公室通报工程建设进度、资金使用等情况;由办公室汇总后,以简报形式向省开行报送。

第十六条 利用开行贷款项目都要竣工验收。工程竣工后,必须由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设计、监理单位全面检查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的基础上,由市发改委组织市财政局、市审计局、项目主管单位等有关部门正式验收。

第十七条 利用开行贷款项目都要编制工程决算,经监理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初审后,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在按有关规定组织工程竣工决算后,及时将所有工程决算资料移交给市审计局进行审计,市审计局应尽快出具审计结论书,当审计结论与竣工财务决算不一致时,市财政局应根据审计结论调整竣工财务决算,使其与审计结论一致,并按调整后的竣工决算进行批复和办理工程款拨付事项。

第十八条 市审计局对每个开行贷款项目进行全面审计。

第四章 贷款资金的管理

第十九条 贷款发放和资金拨付的审批程序。

(一)贷款年度提款计划由办公室征求项目建设单位意见,并商市财政局落实资本金配套计划后,报领导小组审定,经与省开行协商后在借款合同中明确。

(二)贷款年度提款计划确定后,市财政局应按借款合同要求,将项目资本金配套计划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报经人大批准后执行。在合同约定的提款日前5个工作日,市财政局应将资本金划拨到位并提供有关凭证。

(三)在借款合同约定的提款日前5个工作日,办公室根据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协调各有关部门备好相关项目前期工作完成的证明材料和资本金到位凭证,通知借款人向省开行提交贷款发放申请。

(四)贷款发放后资金的拨付,由项目建设单位于每月终前五天向办公室提交下一个月用款计划,办公室在二个工作日内统一汇总审核后,报领导小组组长或其指定的副组长审批。根据审批意见,办公室通知借款人向省开行提出贷款资金拨付申请,并协调省开行及时拨付贷款资金。

(五)突破计划的贷款发放和资金支付,须提请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后,协商省开行办理。

第二十条 开行贷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

(一)借款人随贷款发放在省开行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开行贷款发放后所有贷款资金即转入该账户。该帐户同时作为市政府对借款人还款的补贴专户,市政府对借款人还本付息的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划入该帐户。市政府划入该帐户的补贴资金应于还本付息日前10个工作日到位。

(二)借款人在代理行设立“开行贷款项目建设资金”专户(以下简称项目专户),用于贷款项目工程结算资金支付。省开行按月拨付的项目贷款资金和市财政划拨的项目资本金全部转入该专户,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并接受省开行及代理行的监管。

第二十一条 开行贷款项目资金支付的审批程序。

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工程进度向办公室和代理行同时提交用款申请,随附项目的施工合同、经工程监理签字审定的工程计量表。办公室在二个工作日内汇总审核并征得代理行同意后,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或其指定的副组长审批。

根据领导小组审批意见,办公室向借款人下达“付款通知书”,由代理行在一个工作日内从项目专户将资金直接支付给施工单位或设备材料、劳务供应单位。

第二十二条 办公室、代理行应建立开行贷款项目资金使用台账,详细记录有关贷款资金和资本金到位及使用情况,定期与专户资金余额核对并相互核对,强化贷款资金管理。

第五章 贷款资金的偿还与项目资本金的配套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安排财政预算资金对借款人实施补贴,用于开行贷款项目资本金的配套和贷款本息的偿还,补贴资金的主要来源为我市各项收储土地出让收益、财政预算内外城建资金等,当上述资金不足还款时,由市财政安排其他资金补贴还款。

第二十四条 财政预算补贴资金的管理。

(一)每年11月上旬,由借款人、省开行向办公室通报下一年需配套的项目资本金和偿还贷款本息金额。办公室据此提出下一年财政预算补贴资金计划,经协商市财政局初步意见后,提交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确定,会议决议形成纪要抄送省开行。由市财政局按《宜春市市级财政综合预算改革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将开行贷款项目财政预算补贴资金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并通过人大审议批准。办公室应随时了解市财政将补贴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工作的进程,并及时向省开行通报,经市人大审议批准的预算文件和人大批复文件应及时报送省开行。

(二)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同意项目补贴资金计划后,办公室即应按照会议确定的年度项目资本金及还款安排,协调落实财政预算补贴资金及时到位。财政补贴资本金应按与贷款发放同比例到位的要求,及时划入项目专户,相关资本金划拨凭证应注明项目名称和用途,在申请贷款发放前,办公室应及时将资本金划拨凭证随同其他证明材料一并向省开行提交;财政补贴还本付息资金应于还本付息日前10个工作日划入借款人在省开行的存款帐户。

第六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 市监察局应加强对利用开行贷款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监察,尤其要加强对工程招投标及工程资金使用的监察。对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群众反映的问题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 市审计局须加强对利用开行贷款工程项目财务收支和工程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等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 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秉公执法,出现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渎职行为,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凡未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及本办法操作,一律按违纪违规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自开行贷款全部偿还之日终止。

第三十条 本办法可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进一步制订补充性操作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宜春市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