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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培育第四方物流市场试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3:53:57  浏览:904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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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培育第四方物流市场试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培育第四方物流市场试行办法的通知
(甬政发〔2008〕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培育第四方物流市场的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五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培育第四方物流市场的试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加快发展方式转变,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培育第四方物流市场,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实践创业富民、创新强市战略,深入推进“六大联动”,努力实现“六大提升”,按照实施“立足宁波、依托浙江、服务长三角、辐射中西部、对接海内外”大开放战略的要求,充分发挥宁波的港口优势,培育和规范第四方物流市场,推进物流资源优化配置,推动物流业与进出口贸易业产业、金融服务业等产业协调发展,实现将我市建成国际一流的深水枢纽港、全国重要对外贸易口岸和现代化国际港口城市的目标。
(二)基本原则
——企业运作、政府推动原则。积极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以市场为导向,加快培育第四方物流业的市场主体,发展第四方物流市场。充分发挥政府的职能作用,创造良好的环境,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制定相关的政策,促进第四方物流市场健康发展。
——信息化原则。根据第四方物流信息技术的特征、现状和发展趋势,建设第四方物流市场的信息平台和行业管理信息系统,消除第四方物流市场发展的信息瓶颈,满足第四方物流市场的发展。
——规范化原则。按照WTO基本原则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建立健全规范化的第四方物流市场运行和监管规则。在硬件设施建设方面,加强统筹规划、科学布局,优化整合现有资源,避免低水平的重复建设;在软件建设方面,注重先进物流技术和管理模式的推广应用,加强服务的标准化和管理的规范化。
——便利性原则。建立高效便捷的第四方物流市场运行规则,提高交易的速度和效率;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强化服务意识,加强对第四方物流市场交易的同步监管,依法及时查处违法行为、解决存在问题。
二、积极培育第四方物流市场的市场主体
(三)优化第四方物流市场实施主体设计。按照上市公司的组织构架要求,采用服务外包的方式承包电子口岸业务,组建第四方物流市场实施主体,明确出资主体和资本构成,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明晰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企业运营机制。优化第四方物流市场实施主体和银行的双主体设计,密切双方优势互补的联合运作关系,提升第四方物流市场的业务整合能力和综合竞争力。
(四)建立确保交易安全的会员制度。以确保交易安全、提高交易效率、保障交易质量为目的,建立第四方物流市场的准入制度,实行由核心会员和普通会员组成,以核心会员为主的交易主体制度。明晰会员的准入条件、与市场的权利、义务关系,健全会员的鼓励、奖励、惩戒制度,提高会员和市场交易的质量与水平。
(五)促进物流企业功能的有机整合,推动传统物流业向现代物流业转变。鼓励传统物流企业和其它投资者设立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物流企业。鼓励金融、保险、电信等机构及生产、流通企业与现代物流企业合作,以技术信息化和管理专业化为基础,提高物流企业的服务质量和市场竞争力。
(六)积极提高物流企业的国际化程度。扩大物流领域的对外开放,学习和借鉴国外现代物流企业的先进经营理念、管理经验和模式,鼓励国内外物流企业来我市投资、经营物流公司;鼓励和支持跨国公司在我市设立采购中心;鼓励利用国内外资金、设备、技术参与我市物流市场的经营活动。
(七)加快第四方物流市场中介机构建设。鼓励依法成立有关物流信息传播、人才培训与引进、行情分析、业务交流等中介服务机构,促进现有中介机构增加服务功能、扩大服务范围,发挥中介机构在行业发展、行业自律中的积极作用。
三、完善第四方物流市场的技术保障
(八)加快物流信息平台建设。以建设“数字宁波”为契机,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按照专业化、信息化、系统化和集成化的要求,建设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完善以电子身份认证、电子支付和电子数据交换等为基础的物流信息系统,提高物流信息系统的服务效率和质量。加强物流信息规范化管理,降低物流公共信息平台成本,鼓励物流企业积极利用信息技术。
(九)加强物流信息平台与其他信息系统的协同共享。结合国家和省有关物流信息化标准,完善与海关、税务、检验检疫等行业管理部门的电子政务系统,与仓储、运输、港口及物流园区等物流信息系统,与银行、保险等金融服务机构的金融信息系统的信息沟通共享机制。有效整合与电子口岸系统的市场、客户等资源,统一认证管理,实现两个系统的软硬件、安全设备、客户服务和运营管理系统的共建共享。
(十)积极推广先进物流技术和设备标准。积极应用国家和国际性的物流术语、编码等标准,推广标准化、系列化、规范化的物流设备设施和信息技术,遵守国际通用条码标准体系。鼓励开发研究先进的运输、仓储、装卸等标准化物流专用设备,不断提高物流技术和设备设施的标准化水平。
四、促进第四方物流市场健康发展
(十一)不断拓宽服务外包的内容和范围。鼓励各类经济组织集中发展核心业务,将软件研发与技术、业务流程、创意设计、产品购销、运输、仓储等委托给服务外包提供商处理。积极开拓第四方物流市场所需的供应链管理、财务管理、后勤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数据处理及分析、客户服务等专业业务的服务外包,提高服务的专业化水平。
(十二)逐步优化交易程序、拓展交易标的。第四方物流市场实施主体要编制科学交易制度,简化交易程序、优化交易流程、密切各单位之间的协作。以格式合同为基础,推行网上市场交易格式和程序的标准化,逐步扩展第四方物流市场经营对象和业务范围。
(十三)加大对会员企业的支持。引导企业积极参与第四方物流市场交易,对在网上市场交易额达到一定数量的会员企业,按规定给予补贴,并在企业融资、企业推广、运政管理、人才培养、特许经营等方面予以优惠。
(十四)加大对第四方物流市场实施主体的支持。为推动第四方物流市场发展,在第四方物流市场运营初期,结合电子口岸的服务外包业务,给予一定的补助和其他支持。按规定对电子口岸服务外包业务及市场培育业绩等情况进行绩效考核,提高政府资金的使用效益。
(十五)有效整合现有货源、车源和中介资源等物流资源。积极扶持并充分发挥我市的塑料城、液体化工产品、煤炭、再生金属、钢材、木材等有形市场和船、货代理企业的作用,积极支持培育和发展海铁联运业务,合理配置和利用港口、码头、堆场、仓库、物流园区等现有资源,共同推动货源在第四方物流平台的集聚,促进第四方物流市场发展。
(十六)加快物流基础性、公共性服务项目建设。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第四方物流市场发展,加快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开展物流规划调研和编制、物流专业人才培训、物流技术和信息标准的制定推广、物流产业发展研究、物流市场规范、物流政策法规完善。
五、规范第四方物流市场秩序
(十七)完善第四方物流市场的信用制度。加强第四方物流市场信用制度建设,建立以第四方物流市场为平台,以银行信用为基础,工商、税务、交通、公安等部门共同配合的信用信息体系,促进第四方物流市场的信用信息与其他政务信息的共建共享。逐步健全信用信息采集、评价、公布、授信、惩戒制度,形成具有规范市场、约束行为、联合惩戒功能的信用机制。
(十八)健全安全监管的行政司法绿色通道。工商、公安、交通、司法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第四方物流市场交易的同步监管,坚持守法便利、违法惩戒的原则,加强对经营单位的规范化管理,确保各项制度落实到位,依法及时查处各类违法行为,为建立统一开放、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第四方物流市场提供有效的行政保障和法律保障。
(十九)完善第四方物流市场金融服务。对通过第四方物流市场网络平台进行的交易实行银行网上结算。推动网上支付基础设施建设,完善网上支付业务的结算规则,加强网上支付服务管理。建立由银行监管下的货款支付和收取制度,保证货款支付和收取安全,加速资金周转、防范支付风险。拓宽第四方物流市场交易的保险覆盖面,增强化解和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二十)加强市场交易的规范化建设。完善第四方物流业的规章制度,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经营,建立符合国际惯例和我国法律规定的物流服务体系和企业运行机制。第四方物流市场实施主体要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按规定及时对企业网上交易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四方物流市场实施主体、各会员企业和金融机构,要优化交易程序组合,建立健全交易、结算制度,提高交易效益,降低交易成本。
(二十一)及时化解交易纠纷,保障第四方物流市场和谐发展。第四方物流市场实施主体要发挥主导作用,建立健全相关制度,预防和及时化解第四方物流市场各方的纠纷。充分发挥和解、调解、民商事仲裁等途径的积极作用,及时解决交易纠纷,维持正常的交易秩序。
六、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机制保障
(二十二)加强第四方物流市场发展的组织保障。成立第四方物流市场发展领导小组,研究和协调第四方物流市场发展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承担第四方物流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加强与各成员单位的沟通交流,切实发挥综合组织协调作用,培育和促进第四方物流市场健康发展。
(二十三)加强第四方物流市场发展的工作保障。各部门、单位要服从服务于发展第四方物流市场的大局,把加快推进第四方物流业发展作为抓住发展机遇、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推进创业创新的实际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国家在甬直属单位要加强与上级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的沟通联系,努力促进第四方物流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十四)加强第四方物流市场发展的智力保障。加强研究和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组建物流发展规划研究机构,跟踪第四方物流发展,及时研究存在问题,为第四方物流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和智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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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加强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加强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核事故医学应急中心,部机关各司局:

为适应当前我国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新形势,进一步完善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体制和机制,加强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能力建设,规范指导各地、各有关单位切实做好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工作,现就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当前,我国核电事业进入快速发展的新时期,军民结合的核燃料工业也在加快建设,放射线技术在工、农业生产和医疗、科研等领域广泛应用。同时,我国周边部分国家也在加强核能利用和发展,世界范围内恐怖主义威胁现实存在。一旦发生核或辐射突发事件,如果不能及时、有效开展卫生应急处置,不仅危及我国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还会影响到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因此,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牢固树立常备不懈的思想,切实加强对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工作的领导。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辖区内建有核电厂、核设施的市(地)、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成立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领导小组,由主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相关处(科)室和单位组成;同时,指定一个处(科)室为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他市(地)、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指定一个处(科)室负责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的管理工作。

二、完善机制,密切配合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与核应急机构、核应急协调组织组成部门以及与辐射事件应急相关的公安、环保等部门加强沟通与协调,建立并完善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的信息沟通和工作协调机制。要制订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本辖区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应急医学救援的准备工作。要与当地有关行业、系统和军队加强联系,有效整合和利用核和辐射损伤救治和卫生应急的资源。要与财政、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等部门积极沟通协调,争取应急经费、硬件建设、医药物资储备、通讯和交通等方面的支持,有力保障卫生应急工作的开展。一旦发生核和辐射突发事件,要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有效开展卫生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应急医学救援、饮用水和食品的辐射监测,并根据情况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主动参与核事故调查和健康效应评价,组织对受过量照射人员的医学跟踪随访。

三、健全网络,明确职责

卫生部核事故医学应急中心要统一协调所属临床部、监测评价部和技术后援部,明确各专业技术部的职责,加强对地方卫生部门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准备和响应工作的技术指导和支持,有效开展重大级别及以上突发事件的卫生应急支援和处置工作。各地要依托国家和省级核和辐射损伤救治基地、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急救中心、放射卫生机构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核工业系统、军队的医疗卫生机构和科研力量,建立健全本地区的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网络。根据卫生部门在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职责,指定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和单位分别承担现场应急救治和处置、伤员医疗救治和转送、辐射监测和防护、应急医药物资和装备的储备和管理、卫生应急应用性科研等任务。要明确本地区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网络运行和管理机制,强化网络管理,确保有效运行。

四、有效准备,科学应对

卫生部核事故医学应急中心要加强国家级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队伍的日常管理,做好国家级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备用指挥中心和技术支持系统的维护管理和日常运行。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实施《卫生部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预案》,并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分析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工作形势,不断修订和完善本地区、本部门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建立健全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咨询组和卫生应急队伍,制订专家咨询组和应急队伍的工作规范,强化应用性科学研究和技术储备,做好应急医药物资储备和交通、通讯保障,切实加强专业人员和应急队伍的培训和演练,不断提高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一旦发生核和辐射突发事件,要按照相关应急预案的规定和部门职责,组织专业力量,科学、规范、有序、有效地开展伤员救治、辐射监测和辐射防护等卫生应急工作。

五、落实措施,强化督导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工作中,要坚持依法科学、平急结合、协调配合、有效应对的工作原则,明确工作职责,促进制度完善,加强能力建设,健全工作规范,强化工作督导,保障措施落实。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建立本辖区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的工作责任制和工作考核制度,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及时解决,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OO九年十月十五日




物资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更换空调器等六种进口机电商品“准运证”的通知

物资部 国家工商局


物资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更换空调器等六种进口机电商品“准运证”的通知
物资部、国家工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资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加强对广东、福建、海南三省六种进口机电商品(空调器、复印机、电子显微镜、电子分色机、X射线断层检查仪(CT)、录音录像磁带复制设备)的管理和因工作需要,决定更换六种进口机电商品“准运证”(样本附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准运证”仍为四联(见样本说明)。
二、“准运证”发放办法、范围及申办手续仍按物资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放八种进口机电商品准运证的通知》(〔1989〕物机字256号)和物资部《关于对缉私、罚没收购的六种进口机电商品办理出省准运证的补充通知》(〔1991〕物机字292号)有关规定
办理。
三、六种进口机电商品“准运证”不得伪造、涂改、转证、出售和复印使用,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加查验,一经发现上述行为,要从严处理。物资部将积极配合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准运证”的鉴证工作。
四、新“准运证”自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一日起使用。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一日前发放的“准运证”在有效期内继续使用,逾期作废。
附件:1、物资部进口设备“准运证”样本。(略)
2、“准运证”样本说明(略)



1992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