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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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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


太原市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太原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 2002年10月2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和职业危害,保护矿山职工人身健康安全,促进经济建设顺利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矿山是指在依法批准的地面、地下范围内从事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或其它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场所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矿山安全及劳动保护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依靠科技进步,实行科学管理,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劳动者的技术素质。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消除和制止危害矿山安全及劳动者人身健康安全的一切不良条件和行为。


  第五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市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进行综合监督监察。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指定的专职人员依法负责所辖范围内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矿山企业主管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做好矿山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机构为业务领导关系,下级部门要接受上级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所属矿种各自的安全规程,其安全设施的设置、建设必须符合其行业规定、行业标准的要求。


  第七条 工会依法组织矿山职工参加本企业安全生产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劳动保护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维护矿山安全生产的义务,也有举报、制止危害矿山安全生产及损害矿山职工生命健康行为的权利。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矿山企业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矿山的安全保障





  第十条 矿山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估。
  矿山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十一条 矿山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并按规定使用。


  第十二条 矿山企业应当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建立健全本单位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第十三条 矿山企业应有矿山救护队为其服务,应当配备必要的事故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第十四条 矿山企业应当每年编制矿山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由矿长负责组织从业人员学习,保证每个职工都熟悉发生事故后的避灾路线及事故抢救、自救的措施。


  第十五条 矿山企业应有完善的矿内外、井上下通讯设施。


  第十六条 矿山企业采掘必须符合下列技术要求:
  (一)必须在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开采,按规定在边界留有足够的安全隔离矿柱,禁止越层越界开采;
  (二)应有填绘及时、反映实际情况的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下对照图、通风系统图、避灾线路图和井上下供电系统图等必备的图纸;
  (三)采掘作业,应当编制采掘计划和作业规程,符合矿山开采顺序,采矿方法合理,资源回采率达到规定要求;
  (四)生产矿井必须至少有两个独立的、能行人的、直通地面的安全出口。每个生产水平、采区(盘区)、采场(工作面)都必须至少有两个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井下采掘作业,必须按作业规程的规定管理顶帮。遇地质破碎带、顶底板松软或过断层、老空、冒顶区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加强支护;
  (五)露天采剥作业,其阶段高度、平台宽度、边坡角必须符合有关安全规程的规定。


  第十七条 每一个矿井必须具有独立的通风系统,保证井下有足够的新鲜风量。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煤矿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并应具有同等能力的备用主扇。非煤矿井的通风应符合其安全规程、行业规定的要求;
  (二)通风系统合理,不得采用老空通风,不得有不符合规定的串联通风及风流短路、循环风、无风、微风等现象;
  (三)矿井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通风检测仪表、有毒有害气体检测仪器及检测人员。检测仪器、仪表要按规定定期校验,保证其完好准确;
  (四)井下风量、风质、风速和作业场所的气候及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的规定,并定期检测;
  (五)井下掘进工作面必须安装局部通风设备并符合矿山安全规程的要求。


  第十八条 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洒水防尘系统。地面和井下所有产生粉尘的地点应采取有效的防尘措施。


  第十九条 受自然发火严重威胁的生产采区及矿井,应有符合矿山安全规程要求的预防自然发火的措施。井下已有火区的,要严格按火区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煤矿矿井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加强瓦斯防治工作,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执行瓦斯巡回检查、“一炮三检”及瓦斯报表审阅制度;
  (二)井下采掘工作面必须设置瓦斯监测报警断电装置。高瓦斯矿井入井人员必须配备瓦斯报警矿灯;
  (三)因停电和检修通风设备造成全矿井及掘进工作面停风的,应严格执行恢复通风、排放瓦斯和送电的安全措施及制度。


  第二十一条 矿山必须加强防治水工作,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 有地面和井下合理的防排水系统;
  (二)矿井井口标高应高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低于的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洪措施;
  (三)井下有水患威胁及地质情况不明的矿井必须配备探水钻,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制定、实施有效的探放水措施。


  第二十二条 矿井必须具有完善的提升、运输系统,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立井、斜井提升必须使用矿井提升绞车,严禁调度绞车作为矿井提升绞车使用。提升钢丝绳应定期检验,断丝断面积与磨损量达到规定值时,必须更换;
  (二)倾斜井(巷)采用串车提升,必须设有可靠的“一坡三挡”等防跑车装置,严禁行车时行人;
  (三)竖井提升必须设有防坠井、防过卷和两级声光信号装置,升降人员必须使用标准的人员升降专用容器。


  第二十三条 矿山地面及井下供配电系统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电气设备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行业安全标准。有瓦斯、矿尘爆炸可能性的矿井,必须使用专用防爆电气设备;
  (二)井下电气设备应设有可靠的过流、漏电及接地保护装置;
  (三)井下严禁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


  第二十四条 矿山的爆破作业和爆破材料的储存、运输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爆破材料的储存场所及储存数量应符合有关规定;
  (二)井下爆破作业必须由专职爆破员担任,使用专用放炮器,爆破前应严格检查有害气体。煤矿必须实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
  (三)装、填炮眼及处理瞎炮必须严格遵守矿山安全规程的规定;
  (四)用爆破法贯通巷道,两工作面相距达到规定距离时(煤矿20米,非煤矿15米),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停掘的工作面应保持正常通风、检查有害气体,并设置栅栏及警标。


  第二十五条 排土场、矸石山及尾矿库应按规定设置,并有防止发生泥石流、溃坝等事故的预防措施。
  因采矿造成的地面塌陷、地面裂缝应及时回填治理。

第三章 矿山职工的劳动保护





  第二十六条 矿山企业必须为职工配备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劳动卫生要求的劳动工具及劳动防护用品。从业人员必须严格按规定佩带、使用。


  第二十七条 矿山企业必须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八条 矿山企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专门技术培训,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九条 矿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矿长必须经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经考核取得有关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矿山职工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采掘作业场所。


  第三十一条 矿山企业必须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特殊劳动保护,不得安排女工、未成年工及患有不适于井下工作疾病的人员从事矿山井下劳动。


  第三十二条 矿山企业必须按规定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用工合同,为职工办理工伤社会保险。小煤矿还应按规定交纳安全风险抵押金。

第四章 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三条 县(市、区)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矿山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矿山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及使用有关设备、器材及劳动防护用品的情况进行监督监察,依法查处不符合要求的矿山企业。


  第三十四条 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管辖范围原则进行监督管理。管辖发生争议的,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指定管辖。


  第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人员履行安全监督监察职权时,应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有权随时进入矿山现场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参加有关会议,向有关单位或者人员了解情况。
  有关单位和人员必须积极配合,提供相应文件资料,不得无故干扰、阻碍检查。


  第三十六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矿山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安排专人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抽查及督查。
  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所辖区域内矿山企业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监督检查。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每年至少组织两次以上的安全大检查,并进行不定期的抽查及督查。
  对检查中发现的各类安全问题和事故隐患,应依法做出处理意见,下发《安全监察意见通知书》。


  第三十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和其它需要记录说明的事项,详细记入《安全监察意见通知书》。《安全监察意见通知书》实行内部登记备案制度,检查人员应认真登记保存。


  第三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应加强所属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建立矿山安全检查制度,每月至少安排两次深入井下和作业现场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消除。


  第三十九条 矿山企业的工会组织对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企业纠正;在生产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矿山企业应当及时研究答复。


  第四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责令停止生产、停产整顿、五千元以上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组织听证。


  第四十一条 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矿山企业,自己单独解决不了的,应立即停产,同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安全评估和评价,编写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书,并给予协调、指导和帮助解决。主管部门应从资金、技术及人员方面给予指导和帮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督查。


  第四十二条 矿山企业发生事故,应当立即按规定逐级上报。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矿山企业,必须停产整顿。对停产整顿期间私自组织生产未进行整改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应予关闭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关闭:
  (一)没有反映实际情况的采掘等必备图纸资料的;
  (二)生产矿井不具备两个直通地面的安全出口的;
  (三)通风系统不合理的矿井;
  (四)煤矿矿井没有采用机械通风或存在以局代主现象,非煤矿井通风达不到规程要求的;
  (五)没有矿内外、井上下通讯设施的;
  (六)应建立而未建立洒水防尘系统的;
  (七)没有地面和井下合理的防排水系统的;
  (八)煤矿矿井采掘工作面未设置瓦斯监测报警断电装置,高瓦斯矿井入井人员未配备瓦斯报警矿灯的;
  (九)爆破材料的储存场所与储存数量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经检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竖井升降人员未使用标准的人员升降专用容器;
  (二)有瓦斯、矿尘爆炸可能性的矿井,未使用专用防爆电气设备或电气设备存在严重失爆现象的;
  (三)煤矿矿井在恢复通风前,未严格执行恢复通风、排放瓦斯和送电的安全措施及制度的;
  (四)井下电气设备未设过流、漏电及接地保护装置的;
  (五)井下放炮作业未使用专用放炮器的;
  (六)贯通巷道,未按规程规定进行作业的;
  (七)有火区的矿井未严格执行火区管理制度的;
  (八)井口标高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未采取有效防洪措施的。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经检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编制采掘计划和作业规程或未按其进行采掘作业的;
  (二)井下采掘作业不按规定管理顶帮,不及时支护出现空顶作业的;
  (三)未配备足够数量的通风安全检测仪器、仪表及检测人员的;
  (四)井下风量、风质、风速和作业场所的气候及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规定的;
  (五)对井下产生粉尘的地点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的;
  (六)煤矿矿井不严格执行瓦斯巡回检查、“一炮三检”、“三人联锁放炮”等制度的;
  (七)有水患的矿井,未配备探水钻,未制定有效探放水措施和按规定实施的;
  (八)调度绞车作为矿井主提升绞车使用,或钢丝绳未进行定期检验及时更换的;
  (九)倾斜井(巷)采用串车提升,未设“一坡三挡”防跑车装置或在行车时行人的;
  (十)井下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的;
  (十一)装、填炮眼及处理瞎炮不遵守安全规程规定的;
  (十二)排土场、矸石山及尾矿库未按规定设置或地面塌陷坑(洞)、地面裂缝未及时回填治理的;
  (十三)未按规定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


  第四十六条 矿长或者其他主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立即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 对工人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第四十七条 矿山企业在改正期限内未进行整改的,对单位在本办法规定的罚款幅度内从重处罚。对矿长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提请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提请有关部门吊销其矿长资格证。


  第四十八条 矿山企业对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发生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事故的,对责任人员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依照国务院302号令及其他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其它违反矿山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行为,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尽职尽责、依法行政。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影响矿山安全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或者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太原市人民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后三十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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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方益顺、方深耕与祁门县凫峰乡恒丰村中心生产队房产纠纷案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方益顺、方深耕与祁门县凫峰乡恒丰村中心生产队房产纠纷案的批复

1985年3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皖民他字(84)第9号关于方益顺、方深耕与祁门县凫峰乡恒丰村中心生产队房产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双方诉争之房屋原系方益顺祖上遗产,其父母死亡后,应有权继承其父母的遗产。但方益顺在土改前一直未主张权利,土改时其伯母张珍仂一人登记确权,张珍仂死后生产队将此房屋作绝产管理使用二十余年,方也未提出过异议。所以,房产权应视为属于张珍仂。张死后她的遗产就已转移归集体所有。方益顺现要求继承此遗产自不应支持。至于方深耕,因与张珍仂生前没有形成收养关系,就不存在继承的问题。因此,该遗产归集体所有为宜。

附: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方益顺、方深耕与祁门县凫峰乡恒丰村中心生产队房产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
我院受理徽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报来请示的祁门县方益顺、方深耕与凫峰乡恒丰村中心生产队房屋纠纷一案,因涉及到继承多年前已经土改重新登记并处分过的祖遗房产问题,如何处理为妥,我们无一定把握,特转报你院请示,现将案情和拟处理意见报告如下:
原告方益顺(又名方丽姿),女,59岁,汉族,安徽省祁门县人,系安徽省休宁县流口乡流口村第二生产队农民。
原告方深耕,男,34岁,汉族,安徽省祁门县人,系该县凫峰乡恒丰村中心生产队农民。
被告安徽省祁门县凫峰乡恒丰村中心生产队。法定代表人李民权,男,48岁,汉族,安徽省祁门县人,系该县凫峰乡恒丰村中心生产队队长。
原告方益顺的父亲方文义姐弟四人(姐姐方银花于1960年病亡,无后代;兄方文清、方文焕二人于1924年前病亡,均无后代,方文焕留遗孀张珍仂;方文义于1924年病亡,生有二女,长女方金好,次女方益顺)。方文义死后,方益顺姐妹由其母抚养,1939年方金好出嫁,1941年其母死亡,方益顺即随伯母张珍仂生活三年后于1943年出嫁。土改时,方益顺的二伯母张珍仂将方家祖遗座落在凫峰乡赤桥村北青柏段楼房19间、瓦房1间(祖上未分家析产)登记在自己名下。原告方深耕于1951年出生后由其父母作主将其过继给张珍仂作儿子仍由方生母哺乳。
1952年张珍仂病亡,方深耕父母帮助料理丧事,后分得了张珍仂的家具作为补偿。张珍仂死后,张土改登记的房屋由中心生产队管理使用。1978年中心生产队将该房屋拆除后建成生产队仓库。1979年3月方益顺以自己是张珍仂的侄女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继承上述遗产。1982年8月方深耕以他是张珍仂的继子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继承张的全部遗产。案经祁门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方益顺自1943年出嫁后,与张珍仂无来往,相互之间未有权利义务关系;方深耕没有同张珍仂共同生活过,且张珍仂死亡时方深耕才2岁,双方没有构成收养关系。因此,方益顺、方深耕两人均无权继承张珍仂土改登记的房产。徽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经第二审审理后一致认为,方深耕与张珍仂的收养关系不能成立,方深耕无权继承上述遗产。对方益顺能否继承上述房产,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是:方益顺于解放前已出嫁多年,土改房屋确权时没有主张自己的继承权,土改后多年直至中心生产队拆除上述20间房屋时也未曾提出异议,应视为方益顺自愿放弃继承权,维持祁门县法院驳回方益顺、方深耕起诉的裁定;另一种意见是:方益顺祖上未分家析产,土改时房屋虽由张珍仂登记,但不能看作房产归张个人所有。方益顺虽不是张珍仂的法定继承人,但她可以继承其父方文义一份应得的房产。方益顺没有主张自己的继承权利,是因为其公公土改时被镇压以及其丈夫被判刑劳改等政治原因,故不能视为方益顺自愿放弃继承权,应依法准予其继承其父那一份祖遗房产。案经我院讨论,一致认为方深耕与张珍仂的收养关系不能成立,方深耕无权继承张珍仂的遗产,对方益顺能否继承该遗产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方益顺与她的姐姐方金好共同继承其父方文义应得的一份祖遗房产,如方金好自愿放弃她应得的部分则可由方益顺独自继承;另一种意见认为方益顺、方金好虽然都是其父方文义祖上遗产的法定继承人,但是方益顺、方金好二人均已出嫁多年。一直没有主张自己的继承权,且其祖上遗产房屋已经土改确权登记在其伯母张珍仂的名下,张珍仂死后中心生产队作为无主财产管理使用直至拆除该遗产,应视为该遗产已经处分,因此方益顺、方金好二人不能再主张继承。为了正确处理已出嫁多年的女儿继承生父母遗产和继承人继承已经处分过的遗产等类纠纷,特作以上请示,请予答复。
1984年11月5日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共青团统战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共青团统战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一九九七年五月十二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总政组织部,武警总部政治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

  经团中央书记处同意,现将《共青团统战工作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纪要》对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根据党的统一战线工作和对港澳台工作的方针政策,围绕继续深化两项跨世纪青年工程和服务万村行动的规划,进一步做好青年统战工作,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希望各级团组织结合本地青年统战工作的实际,突出重点,认真执行,以推动青年统战工作不断发展,再上新台阶,更好地团结引导全国各族各界青年,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新的贡献。

 
 





共青团统战工作会议纪要



  共青团中央于1997年4月8日至10日在湖北省武汉市召开了统战工作会议。会议学习了党中央近期关于统一战线工作的指示;总结了近年来青年统战工作的经验;开展了青年统战工作理论研讨;讨论了对港澳台地区青少年的交流工作;研究了“十大杰出青年”评选机制。团中央书记处书记巴音朝鲁和中共湖北省委副书记杨永良等领导同志出席了会议。巴音朝鲁代表团中央书记处作了题为《埋头苦干,奋发进取,努力推动青年统战工作再上新台阶》的讲话。与会同志一致认为,通过会议交流,领会了精神,提高了认识,开阔了思路,明确了任务,对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青年统战工作将会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会议认真总结了近年来青年统战工作所取得的成绩和经验,认为工作开展得生动活泼,辐射社会,影响青年,受到了各族各界青年和社会各方面的欢迎,为推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向前发展,为祖国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经济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其经验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为党政工作大局服务是青年统战工作的生命之线。青年统战工作的最终目的是为经济建设和祖国统一服务。只有切实把青年统战工作放到中央工作的总体部署和全党全国工作的大局中去思考,去把握,去安排,把着力点切入到党政之所需,群众之所盼的焦点上,工作才能不断创新,活动才能扎实有效,青年才能关注和参与,青年统一战线就能焕发出蓬勃的生机,最广泛地团结各族各界青年,在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祖国统一的事业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为人民群众需求服务是青年统战工作的活力所在。实践证明,把青年统战工作着眼点放在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生产生活的需求上,就能更好地调动青年参与的积极性,将各界青年代表人物紧紧地凝聚在共青团和青联组织周围。因此,只有将青年统战工作根植于为人民群众基本生产生活需求服务这块沃土上,才能得到人民群众的认可和社会的承认,才能吸引广大青年的关心和参与,青年统战工作才能有活力,有生机,有影响,有实效。

  (三)为青年成长成才服务是青年统战工作的有本之源。事实告诉我们,青年统战工作只有服务青年,才能吸引青年,凝聚青年;只有服务青年,才能集结丰富的人才资源回报社会;只有服务青年,才能最终为做好青年统战工作奠定坚实的人才基础。



  会议认为,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社会经济结构和青年思想观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这些都给青年统战工作提出了新的任务和要求。如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使青年统战工作更好地调动和发挥各族各界青年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团结他们投身实现祖国统一和跨世纪宏伟目标的伟大实践,是摆在青年统战工作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会议强调,为了增强青年统战工作的科学性、系统性、预见性和主动性,促进青年统战工作不断向前发展,务必从战略高度进一步重视和加强青年统战工作理论研究,努力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突出重点。要结合本地的实际,选择重点,调查研究。经济发达地区的团组织要研究如何加强对新经济组织如“三资”企业和民营企业中青年人才的工作;与港澳台交流任务较重的地区的团组织要研究对港澳台青年交流中一些政策性、代表性、趋向性较强的问题;民族地区和信教青年较多的地区的团组织要研究如何进一步发挥少数民族青年和信教青年在促进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中积极性和创造性;中心城市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较多的地区的团组织要研究如何发挥青年知识分子在实现“科教兴国”战略和两个根本性转变中的作用,以及如何更好地发挥民主党派青年代表人士在多党合作、民主协商中的作用,如何引导青年社团向法制化、规范化的方向发展,等等。总之,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突出重点,加强研究,努力使青年统战工作理论更好地为实践服务。

  二是联系实践。青年统战工作理论是门科学,来源于实践,又反过来指导实践。青年统战工作理论的研究一刻也离不开工作的实践,理论研究是否有新的生机、新的活力,是否能创造出新的成果,关键在于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紧密结合青年统战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深入调查研究,着力开展以现实问题为主的战略研究和对策研究,总结经验,找出规律,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

  三是指导工作。理论是行动的指南。各地不但要重视青年统战工作理论的研究,多出成果,出好成果,而且要加强对青年统战工作理论研究成果的转化工作,用这些研究成果来指导青年统战工作的实践,确定青年统战工作的基本任务和实施计划,使青年统战工作取得更大的成绩。



  会议对进一步搞好“十杰青年”评选工作进行了专题研讨,认为“十杰青年”评选工作认识逐步统一,范围逐渐扩大,机制逐步完善,影响日益深远,已成为“跨世纪青年人才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会议强调,对“十杰青年”评选工作,要象爱护自己的眼睛一样,多下功夫,多花力气。

  一要拓宽推荐渠道,确保评选质量。“十杰青年”候选人的推报,是保证推出高质量“十杰青年”人选的重要环节。因此,在候选人的推报过程中,要面向社会,面向各界青年,多渠道、多途径地发现和举荐青年中优秀的典型和杰出人才,在各个推荐环节上严格筛选和把好关口,出以公心,不徇私情,以确保候选人的质量。

  二是要完善评审程序,增强青年认同感。“十杰青年”评选要严格评审程序,不断加强专家评审工作力度,使专家审定能够比较准确地把握每一个候选人的情况,客观公正地评出“十杰青年”。在评选过程中,还必须广泛吸纳社会方方面面的意见,注重面向社会,面向广大青年,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使每一位候选人能够面对他们各自对口的青年群体,接受青年们的考察和检验,以确保评选的权威性、代表性、示范性和导向性。

  三要加大宣传力度,扩大“十杰青年”影响。“十杰青年”评选,要高度重视整体宣传和社会反响。要不断通过报刊图书、广播影视等新闻媒体,将“十杰青年”那种坚韧不拔、无私奉献、砥砺磨炼、奋发成才的品德和精神,不断地、有步骤地推向社会,还要适度地做好“十杰青年”的追踪报道,使“十杰青年”的群体形象真正在社会和广大青年的心目中扎根。



  会议总结了近年来对港澳台青少年交流工作的经验,并对今后进一步做好对港澳台青少年交流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一)要统筹协调,制定规划。1997年香港回归祖国,对港澳台青少年的交流工作由此将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面对新形势、新情况、新特点,共青团中央将统筹协调,制定与港澳台青少年交流工作的规则,形成科学的布局,进一步加强对港澳台青少年交流工作的指导,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推动与港澳台青少年交流工作蓬勃开展,以取得长远的工作实效。

  (二)要广开渠道,扩大交流。对港澳台青少年交流工作要在巩固以往交流成果的基础上,广开渠道,扩大交流,各级共青团组织和其它青年社团要发挥各自的优势,广泛地团结和联系港澳台青少年团体和个人,进一步扩大与港澳台青少年在科技、教育、经贸、文化、艺术等各方面的交流,注意做好不同类型的青年代表人物的工作,尤其要做好对广大普通青少年的交流和团结工作,以增强他们的民族自豪感和对祖国的认同感。

  (三)要突出主题,注重实效。要以香港回归祖国为契机,旗帜鲜明地把爱国主义教育做为交流的主题,摆在突出的位置抓好抓实。通过生动活泼、多种形式的交流活动,帮助港澳台地区青少年加深对中华文化优秀传统的了解,加深对中国近、现代史的了解,加深对祖国的国情与现状的了解。帮助港澳台地区青少年深刻感受祖国改革开放所取得的巨大成就,使交流工作由浅入深、由表及里、注重实效。

  (四)要遵守法纪,掌握政策。要认真学习和贯彻中央关于港澳台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遵守有关纪律和制度,加强请示汇报,严格掌握政策。要认真学习香港、澳门《基本法》,注意克服和改进各种不符合“一国两制”方针的思想认识和工作方法,使港澳台青少年交流工作健康有序地发展。



  会议要求各地努力挖掘社会及青年中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为党政工作大局服务、为人民群众需求服务、为青年成长成才服务,努力推动青年统战工作再上新台阶。

  第一,青年统战工作要集中优势,打出品牌。青年统战工作要在整个青年工作的大盘中占有一定的份额,必须要有自己的品牌。要创出名牌,打出精品,集中我们的统战资源、人才优势和社会优势,围绕服务大局、服务社会、服务青年的思路研究新问题,探索新途径,完善既有的品牌,推出新的品牌,从而为青年统战工作发展提供新的载体。

  第二、青年统战工作要团结协作,凝聚青年。要大团结,大联合,搞五湖四海;要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把各族各界青年的爱国热情聚集在实现祖国统一和繁荣的伟大事业上来。因此,共青团统战干部要努力并善于争取社会的支持,积极与广大青年交流、交心、交友,尤其是要做好各行各业的青年代表人物和各党派、各团体的青年代表人士的交流联谊工作,推动青年统战工作的深入发展。

  第三,青年统战工作要埋头苦干,务求实效。要联人联心,需要积以时日。因此,共青团统战干部要提倡“少说多干,注重实效”的工作作风,脚踏实地,埋头苦干。只有埋头苦干,才能打出名牌;只有埋头苦干,才能凝聚青年;只有埋头苦干,才能创造效益;也只有通过埋头苦干,没有人力可以争取人力,没有资金可以筹措到资金,没有资源可以争取到人民群众尤其是广大青年的支持。

  第四,青年统战工作要培养干部,夯实基础。要上工作新台阶,必须培养一大批政治可靠、立场坚定、勇于创新、乐于奉献的高素质的共青团统战干部。要按照江泽民总书记“一定要讲政治”的要求,努力增强政治上的坚定性、敏锐性和鉴别力,无论在何种情况下都要坚定不移地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正确的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要时刻想到自己是在从事一件事关祖国统一和民族兴旺的大事,甘守清贫,甘于寂寞,以党的事业为重,以民族团结、祖统一大业为已任;要树立“大团结”、“大联合”、“大统战”的观念,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选好工作的着力点、切入点,探索新形势下青年统战工作新的活动方式;要树立服务的意识,尽心竭力地为大局服务,为社会服务,为青年服务。

  会议号召各级共青团统战部门团结全国各族各界青年,以对历史负责的态度,脚踏实地,埋头苦干,在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的指引下,紧紧地团结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用实际行动迎接党的十五大的召开和香港回归祖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