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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服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8:45:06  浏览:90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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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服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服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食药监市〔2008〕1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当前,一些互联网站违法提供药品信息服务和药品交易服务问题日益突出,有的公然在网上销售假药,严重危害公众用药安全,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国家局已将整治互联网违法发布虚假信息销售药品行为作为2008年的一项重点工作。为严厉打击互联网站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服务监督管理工作的认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践科学监管理念,以整治公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为重点,积极主动地做好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服务监督检查工作。
  二、按照《行政许可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等规定,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服务审查工作中,严格审批程序和验收标准,把申请单位提交的关于保证互联网药品信息来源真实、合法以及互联网药品交易安全的制度和措施等作为审查工作的重点,从严审查。同时,加大对已获得批准网站的监督检查力度,凡是违反《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网站,应立即责令其整改,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三、对辖区内的企业未经审批擅自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服务的,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检查力度,一经发现违法网站,应立即按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站管理协调工作方案》的规定处理;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非法“性药品”广告和性病治疗广告的通知》(工商广字〔2007〕266号)的要求,加强对网上发布含有“性生活、性暗示”等低俗内容违法药品广告的监测,并按照要求进行查处。
  四、针对目前部分综合性门户网站为“发布虚假药品信息、邮寄假劣药品网站”提供链接的现象,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重点加大对辖区内影响范围大、公众浏览频率高的综合性门户网站的监督力度,对于网站ICP备案地址不在本辖区内的,应及时将监测的结果向网站ICP备案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国家局移送;要把这项工作同打击互联网违法销售药品行为紧密结合起来,通过与有关部门的配合,以网上发布的信息为线索,严厉查处制售假劣药品的窝点,使互联网违法销售药品的行为得到有效的治理。
  五、为了深入开展兴奋剂整治工作,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大对辖区内生产、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企业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服务的监督检查。对未经审批擅自通过互联网站发布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信息、提供在线订购服务的,应立即责令其改正,并向同级通信管理部门移送;涉及犯罪的,应及时移交公安机关进行查处。
  六、要加大对消费者安全购药知识的宣传,在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网站上开设《网上购药安全警示》栏目,普及网上购药安全知识,并及时将监测到的违法发布药品信息、销售药品的网站向社会公示,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和防范的意识;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力量,畅通公众举报的渠道,加大对公众举报案件的查处力度,确保公众用药安全有效。
  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通知后,要认真组织落实,并于2008年6月底前将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药品交易服务监督检查工作情况报我局药品市场监督司。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八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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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推行“电子政务”实施方案

人事部


人事部推行“电子政务”实施方案
人事部



根据国务院关于“三转变一提高”(转变职能、转变工作作风、转变工作方式方法、提高工作效率)和加快行政管理信息化、现代化的要求,为加快人事行政管理信息化步伐,促进人事部服务观念和工作方式的转变,进一步提高人事工作为人民群众服务的水平,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特别是人才人事理论为指导,按照江泽民同志关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以实现人事行政管理电子化为目标,在确保安全保密的前提下,积极组织与人民群众关系密切、社会关注的有关人事业务工作上网办理和提供信息服务,增加人事工作透明度,提高人事工作
办事效率,为单位和社会公众提供便捷服务。
推行“电子政务”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应遵循以下原则:
1、统一规划、统筹安排
推行“电子政务”,实行人事业务上网办理和提供信息服务,必须在部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和统一部署下进行。既要发挥各自的积极性,又要统一协调,加强管理,以充分体现人事部整体形象。
2、积极稳妥、循序渐进
推行“电子政务”,既要积极又要稳妥,应根据实际需要,分轻重缓急,分期分批进行。先选择与公众关系密切、社会普遍关注、影响大、效果好、条件具备的有关人事热点工作入手,集中力量,搞出精品。在试点见到成效后,再逐步推开,不断发展与完善。
3、方便公众、注重实效
最大限度为公众提供便利服务,增加双向交流和跨层交流的机会。能够公开的信息和办事环节全部公开,增加工作透明度。加快办理速度,提高办事效率,及时反馈办理结果。
4、立足现有条件,从实际出发
推行“电子政务”,要立足现有条件,充分发挥现有设备和资源的效能。对网络与设备改造等必要的投入,要采取招标的办法,厉行节约。对应用软件开发研制,要立足自主开发,力争小投入、大见效。
5、强化管理、安全保密
要严格按照中央保密办的要求,实行内、外网物理隔离,涉密信息内网运行,非涉密信息互联网上发布并严格把关。严格禁止内部局域网终端与互联网联接和利用外部互联网终端起草文件。有关业务上网办理要采取技术手段和传统手段相结合,加强对上网用户身份和信息的验证,确保
真实、可靠。
二、主要内容
推行“电子政务”分两个部分:一是建立人事部互联网网站,提供人事信息服务;二是部分审批业务实现网上办理。原则上能在网上发布的信息都要在网上发布,提供信息服务;能在网上办理的各项审批、备案业务都要逐步实现网上办理。
1、建立并开通人事部互联网网站,提供信息服务
人事部互联网网站主页由多级网页组成,其提供的信息服务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人事部简介 包括人事部职能、内设机构(含机关和事业单位)、部风、部领导简历的介绍。
——重要新闻包括人事部重大活动、人事制度改革和人才资源开发重大部署、重要成果和经验的宣传。
——人事政策法规 包括建国以来能向社会公开的人事政策法规(近期拟先公布1987年—2000年可公开的人事政策法规)、人事政策研究及调研成果。
——综合规划 包括人事人才规划、人事计划、人事统计有关信息及可公开的有关统计数据的发布。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 包括专家管理、继续教育、博士后工作、留学人员回国安置、职称改革、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动态及其政策法规。
——公务员管理 包括公务员考试录用、考核奖惩、职位任免、竞争上岗、轮岗交流、培训、纪律、申诉控告的政策法规、工作信息和招考公告。
——人才流动 包括高校毕业生就业、人事仲裁、人才流动和人事调配的政策法规和工作动态。
——工资福利与离退休 包括工龄政策、休假政策、机关工资政策、事业单位工资政策、津贴补贴、离休、退休及其他相关政策规定。
——军转安置 包括军转安置、军转培训等有关政策规定及其工作成果和经验的宣传。
——人事行政国际交流 包括人事外事概览、国外人力资源开发、APEC人力资源开发中国网络、公务员国外培训、国外人事管理动态介绍。
——人事任免 包括需要公开发布的国务院任命的各类人员(特殊岗位除外)信息。
另外,以链接方式并入人事部互联网网站主页的有关网站有:中国留学人才信息网站、中国培训网站、中国国家人才网站及地方人事网站等。
2、组织有关业务开展网上办理,为公众和单位提供便捷服务
根据积极稳妥,循序渐进,先试点,后推开的思路,首批推行网上办理的业务与项目如下:
(1)公务员考试录用 对公众,实现网上发布招考公告,受理考生报名,网上发放准考证,公布分数线及提供考生本人分数的查询服务。
对单位,实现公务员录用网上备案审批,内部实行办公自动化。
对考生的验证采取准考证上标明考生本人身份证号码,将准考证与身份证合验的办法;对单位的验证采取查验单位代码或业务授权(密码)的办法。
(2)留学人员回国安置 实现留学人员和用人单位网上双向选择,办理留学人员回国安置有关手续。
对单位和留学人员的验证,采取原始件(纸介质)验证的办法。
(3)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审核备案 网上办理国务院各部门及中央管理企业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审核备案并自动生成调令,发送部委人事部门并同时抄送公安部门。
对上报材料及附件的验证,采取原始件(纸介质)验证的办法。
(4)西部人才开发实现西部用人单位与拟去西部工作的人才网上双向选择。
(5)国际职员后备人员招考实现网上发布招考公告,受理考生报名,公布后备人员名单。对考生资格的审查,采取原始件(纸介质)的验证办法。
(6)中央国家机关军转接收与安置 实现网上发布安置计划,军转干部和用人单位网上双向选择,经审核审批后,网上发出报到通知和落户通知。
对单位上报材料的验证,采取纸介质验证的办法。
待以上业务开展后,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各司申报的其他项目开展网上办理。
三、实施步骤
人事部互联网网站于9月底正式开通,届时实现人事政策法规、综合计划、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公务员管理、人才流动、工资福利与离退休、军转安置、人事行政国际交流、人事任免等业务提供信息服务。
首批开展网上办理的六项业务,除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审核备案已于7月1日正式开通外,国际职员后备人员招考拟于10月10日开通。12月1日前实现公务员考试录用、留学人员回国安置、西部人才开发开展网上办理。年底前中央国家机关军转接收与安置网上办理的准备工作
就绪,明年根据工作需要择时开通。
四、主要措施
为保证推行“电子政务”工作的顺利实施,拟采取以下几项措施:
1、明确分工,协调配合。推行“电子政务”要以现有机构、人员为基础,充分发挥现有人员的作用,同时予以明确分工。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总体方案的设计,网站、网络管理规定的制定和督促检查;信息中心负责网站、网络的维护,应用软件的开发,网站、网络
安全保密措施的落实;业务司负责人事部互联网网站主页信息的更新和本司有关业务的网上办理;政策法规司负责重要新闻的对外发布和把关。各单位要从全局出发,主动协作,相互配合,维护人事部整体形象。
2、项目管理,责任到人。考虑到在较长一段时间内,必然是实行网上办理与传统方式办理并行,而网上办理又比较复杂,为了保证网上办理的正常运行,必须明确专人负责,实行项目管理。网上办理的每一项业务作为一个项目,要明确目标、任务、标准、进度,指定项目负责人,做
到人员到位、管理到位,确保工作任务的完成。
3、分期分批,全员培训。办公厅、人事司、信息中心要分期分批举办计算机应用培训班,有针对性地对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计算机基础知识和基本操作技能培训,使每一位机关工作人员都能够做到会上网浏览、会下载信息、会接发电子邮件等基本操作,以适应开展“电子政务”工作的
需要。培训分为三期:第一批,培训司局级干部(7月26日—28日,已结束);第二批,培训各司骨干(第四季度);第三批,进行全员培训(年底年初)。
4、采取多种办法,多渠道筹集经费。推行“电子政务”要充分利用现有设备和资源,力争小投入、大见效。但由于其需要有必要的投入,必须有经费作保障。同时,要厉行节约、精打细算,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及有关程序,保证经费合理使用。
5、加强舆论宣传,树立人事部门新形象。要利用人事部互联网网站建立和“电子政务”服务正式开通的机会,加强舆论宣传,使我部提供的新的服务为社会所知晓,树立人事部门的新形象。
五、组织领导
推行“电子政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由部务会讨论决定,日常工作由部信息化领导小组组织协调,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部机关各部门既分工负责,又协调配合。



2000年9月28日
从国际法看中美撞机事件

秦旭东


2001年4月1日,美国一架EP-3军用侦察机在中国东南近海海域(位于中国经济专属区内)上
空进行侦察飞行,中国两架军用飞机随即起飞对美机活动进行跟踪和监视。飞行中,美机同中
方一架飞机相撞,中方飞机坠毁,飞行员身亡。撞击事件在中美两国之间引起了一场外交争端
,在中国国内乃至国际社会引起巨大反响。本文将将从国际法的角度,对这一事件进行分析,
谈谈自己的一些粗浅看法。



美机的飞行位于中国海南岛东南104四公里左右处的近海上空,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
约》的规定,该空域属于专属经济区上覆空域。中国已经签署该公约,并进行了相关的国内立
法[#1#1996年5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了《联合国海洋法公
约》,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1998年6月26日通过《中华人
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因此,美机实际上是在中国专属经济区上覆空域飞行。
当然,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虽然《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已经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接受[#2
#至*年世界上已经有*个国家加入了该公约],在国际上具有重大而深远的影响,但是时至
今日美国尚未加入该公约。对此,是否可以认为美国不受该公约约束、不承认中国对其专属经
济区的权利呢?一般来说,作为国际法渊源之一的条约只对缔约当事国产生效力,但这不是绝
对的,在某些情况下条约对第三国以产生法律效果。一是条约的规定形成了国际习惯法规则[
#3#在这种情况下,实际上应当认为第三国的权利义务的根据是国际习惯法而不是条约],
二是条约为第三国规定了权利或义务,经第三国书面明示接受或者默示接受(设定义务须经书
面明示接受),三是《联合国宪章》第二条第(6)款之规定通常被理解为对非联合国会员国
也有效。[4参见《国际法》,王铁崖主编,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P428]根据1
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三十五、三十六条之规定,条约为第三国规定权利的经同意
或推定同意的,第三国如依此行使权利则应当遵守条约所规定或者依照条约所确定之条件行使
该权利[5参见《国际法资料选编》,王铁崖、田如萱编,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美
国虽然未加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也未以书面形式表示接受该公约设定的义务,但至少可
以认为其已接受了该公约设定的权利。如果有任何一个国家在美国的“专属经济区”内攫取经
济利益,肯定不会为美国所容忍。既然已经依该公约行使了权利,就应当遵守该公约的规定,
承认他国同等的权利。更为重要的是,国际海洋法中有关大陆架、专属经济区等的规则和制度
“由于许多国家相继迅速采取类似行动,等到普遍的承认,”已经“成了国际习惯法原则、规
则和制度”。[6参见《国际法》,王铁崖主编,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 P14]因此,《联合
国海洋法公约》的相关规定对美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美国不能否认中国对其专属经济区的权
利。

事实上,美国也并未这样做。他们认为根据国际习惯法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美机在公
海及排他性经济水域的上覆空域享有飞越自由。《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八十七条规定了公海
自由,“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公海自由包括航行自由、飞越自由等;第五十八条规定了其
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在专属经济区内,所有国家,……享有第八十七条所指的航
行和飞越的自由……”[7参见《国际法资料选编》],王铁崖、田如萱编,法律出版社,19
86年版]但是,中国方面认为,“虽然所有国家在他国专属经济区上空都享有飞越自由,但
这项自由绝不是无限制的,各国在行使这项飞越自由时要受到国际法有关规定的约束。”[8
参见《从国际法的角度透视中美撞机事件》,李秦,《人民日报》2001年4月16日第四
版]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五十八条规定,“在专属经济区内,所有国家,……在本公约有
关规定的限制下,享有第八十七条所指的航行和飞越的自由,”“各国在专属经济区内根据本
公约行使其权利和履行其义务,应适当顾及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并应遵守沿海国按本公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