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业产业化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5:47:05 浏览:9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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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业产业化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业产业化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财农发[2005]6号
各市、州、林区、县(市)财政局,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
为管好用好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农业产业化奖励资金,及时总结经验,表彰先进,有效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壮大龙头企业,带动农民增收致富,省财政厅、农业厅研究制定了《湖北省农业产业化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经报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农业产业化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附件:
湖北省农业产业化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鄂发[1997]81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保持农业和农村发展良好势头的意见》(鄂发[2005]1号)文件精神,为加强农业产业化奖励资金的使用管理,推进全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快速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湖北省农业产业化奖励资金系省政府设立,从省农业对下转移支付资金中安排,奖励全省农业产业化经营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企业)和个人的专项资金。奖励资金额度为200万元。
第三条 省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评比,并同省财政厅联合制定奖励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四条奖励对象。凡直接扶持农业产业化的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中介服务组织等集体和个人,以及带动农民增收,促进农业发展贡献突出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均可作为奖励对象参加评比。奖励对象的基本条件如下:
(一)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基本条件:
1、在推进农村工业化、城镇化、农业产业化中有突出贡献;
2、认真落实农村产业政策,积极主动为农业产业化企业提供技术、信息、法规服务;
3、在推进农业区域化布局、建设优势农产品基地和特色农产品基地建设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
4、在支持、引导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开拓市场、发展加工业等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
(二)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评先条件:
1、当年的生产经营中,销售收入、利税、带动农户数量均比上年有明显增长。具体标准是:年销售收入增长20%以上;年利税增长10%以上;年安置就业300人以上;带动农户3000户以上。
2、诚信守法,规范经营。
3、科技先进,在全省具有示范和带动作用。第五条奖励标准。省财政厅、省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根据产业化生产经营情况合理确定先进单位(含龙头企业)和先进个人名额。每个先进单位奖励2-3万元,每个先进个人奖励1000元。
第六条 奖励资金不得截留、挪用,各级财政部门必须加强监督、检查,出现重大问题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第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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