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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昌吉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收入支出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6:06:24  浏览:814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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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昌吉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收入支出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昌州政办发[2008]39号





关于转发昌吉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收入支出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州直各企事业单位:  
州财政局关于《昌吉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收入支出管理办法》已经十三届人民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转发你们,请你们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昌吉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收入支出管理办法
(昌吉州财政局)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35号令《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36号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对资产处置收入和支出的管理,维护政府资产的安全性和完整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及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有偿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有偿转让、出售的资产;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严格履行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资产处置要严格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资产的出售与置换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资产处置收入要足额缴入财政专户,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坐支。
第八条 缴入专户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收入由政府统一安排使用,专项用于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购置、维护。
第九条 为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各项事业的发展,单位需购置或维护资产所需资金时需向政府提出申请,报经政府批准后, 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计划和用途给予安排,结余资金由政府统一安排使用,使资金用到实处,真正做到合理配置国有资产。
第十条 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要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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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市区清运冰雪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人民政府


牡丹江市市区清运冰雪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及时清运冰雪,保障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为市民提供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公安、交通、建设、爱国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法定职责,配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做好清运冰雪工作。

  第四条 市、区成立两级清运冰雪指挥部,负责协调、监督和检查清运冰雪工作。

  第五条 清运冰雪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和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清运冰雪工作,坚持全民动员、统一领导、专群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市区清运冰雪实行责任制。清运冰雪责任单位应当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签订清运冰雪责任书,明确清运冰雪责任和义务。

  (一)道路的清运冰雪工作,由临街等单位负责。道路两侧均有单位的,清运冰雪责任区以道路中心线为界,按单位建筑实际长度划分;道路单侧有单位的,清运冰雪责任区以道路对侧路边石为界,按单位建筑实际长度划分;单位位于道路十字路口的,清运冰雪责任区包括十字路口面积的四分之一。

  (二)居民小区内的清运冰雪工作,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公司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居民委员会负责。

  (三)占道市场、摊区内的清运冰雪工作,由市场开办单位负责。

  (四)建筑工地、拆迁工地周边道路的清运冰雪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

  无责任单位的道路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安排社会义务清除冰雪,由环卫部门负责运输冰雪。

  第七条 广场、车站、桥梁、市场摊区和市区主次道路的冰雪,应当在雪停24小时内清除,3日内运出;其它区域应当在雪停48小时内清除,3日内运出。

  第八条 清除冰雪应当做到无雪道、无冰包、露路面、见道线。

  第九条 清运冰雪责任单位应当将冰雪运送到指定地点倾卸。
未运出的冰雪,必须在道路两侧人行道靠近路边石不影响交通的地点临时堆放。禁止在公共汽车站点、垃圾容器、厕所、分车岛、绿地等公共设施周围堆放冰雪。

  第十条 清运冰雪严禁损坏城市道路及公共设施。严禁向道路上抛撒残雪、残冰、残土、灰渣、垃圾、污水等废弃物。

  第十一条 清运冰雪责任单位确无能力清运冰雪的,可委托有关单位有偿代清代运,具体清运费用标准,由市物价部门核准,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二条 市、区清运冰雪指挥部所需清运冰雪费用,应当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按下列规定给予罚款:

  (一)不履行冬季清运冰雪义务的,处以每平方米5元至10元的罚款;

  (二)乱泼污水等废弃物的,处以10元以下的罚款;

  (三)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倾倒垃圾的,处以个人4元至20元的罚款,处以单位5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应当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罚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第十五条 侮辱、欧打城市清运冰雪工作人员或阻挠其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 城市清运冰雪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负责应用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过去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7〕第7号

中国人民银行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等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7〕第7号



经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决定,自2007年3月8日起,《关于印发〈出口收汇考核试行办法奖惩细则〉的通知》(银发〔2000〕58号)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