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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竞技体育人才培养和退役安置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9:41:50  浏览:900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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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竞技体育人才培养和退役安置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


山西省竞技体育人才培养和退役安置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225号

《山西省竞技体育人才培养和退役安置办法》已经2008年7月11日省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孟学农

二○○八年七月十四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竞技体育人才培养,规范运动员的招聘与退役安置,保障体育事业的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竞技体育人才包括体育后备人才和运动员。

体育后备人才是指具有一定体育潜质,通过选拔进入体育运动学校、少年儿童体育学校、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和符合条件的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社会力量举办的其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机构),参加体育训练的青少年、儿童。

运动员是指由省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所属的体育运动训练单位(以下简称训练单位)招聘、专业从事某项体育运动训练和参加比赛,享受试训体育津贴或者体育津贴的人员。运动员包括试训运动员和优秀运动员。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及优秀运动员的培养和退役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竞技体育人才培养与退役安置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教育、财政、公安、人事、劳动保障、机构编制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鼓励组织和个人兴办、资助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机构。鼓励组织和个人支持、资助运动员的培养。

第二章 体育后备人才的培养

第六条 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实行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体育后备人才体育训练和竞赛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体育后备人才文化教育的监督管理,保障体育后备人才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第八条 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机构应当根据本地区的体育传统和运动项目布局设置开展训练的体育项目。

县(区)少年儿童体育学校应当从实际出发,采取独立办校、依附体育场馆、与普通中小学校联办等形式,开展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没有成立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的县(区)应当依托体育传统项目学校、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其他培训机构开展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

设区的市体育运动学校,应当做好体育后备人才的培养工作,保证体育后备人才的输送质量。

第九条 纳入国家教育序列的少年儿童体育学校、体育运动学校,与同级别的普通学校享有同等权利。

第十条 中小学校应当为开展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创造条件。

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开展学生体育活动形成传统并在体育运动项目技能上具有特色的中小学校确定为体育传统项目学校。

体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培养规划将符合条件的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机构确定为体育后备人才基地。

第十一条 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机构应当根据体育项目选材标准选拔体育后备人才;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跨行政区域选拔体育后备人才。

鼓励中小学校和其他组织、个人向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机构推荐、输送具有一定体育潜质的青少年和儿童。

第十二条 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机构应当与体育后备人才或者其法定监护人签订协议,明确双方在体育训练、文化教育、费用、待遇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培养协议做好体育后备人才的文化教育工作;应当遵循运动训练规律和青少年、儿童生长发育规律,按照国家青少年儿童教学训练大纲开展体育训练工作。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举办青少年儿童体育竞赛活动,促进体育后备人才培养。

第十五条 体育后备人才应当注册登记。设区的市、县单项体育协会或者其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对体育后备人才每年进行一次注册登记,由设区的市单项体育协会或者其业务主管部门向全省性单项体育协会备案。

第十六条 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机构必须按照设区的市体育运动学校或者训练单位的需要输送体育后备人才;必须在满足设区的市体育运动学校和训练单位需要的前提下,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人才交流活动。

体育后备人才培训机构向训练单位输送人才,可以向训练单位收取培训费。

第三章 优秀运动员的招聘与培养

第十七条 优秀运动员的招聘应当在编制内进行,遵循公开、平等、择优、科学、规范的原则,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八条 优秀运动员的招聘每年进行一次,由训练单位提出招聘计划,经省体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报省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第十九条 省体育行政部门在公开招聘优秀运动员前,可以组织一定规模人员进行试训。

试训运动员人数由省体育行政部门报省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和项目特点确定。

第二十条 试训运动员通过定向选拔、推荐或者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等方式产生。原则上从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的人员中招聘,个别项目根据项目特点可适当放宽。

试训标准由省体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 训练单位应当与试训运动员或者其监护人签订试训合同。

试训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二条 优秀运动员的招聘,由训练单位根据聘用标准及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

省体育行政部门和省人事行政部门对优秀运动员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优秀运动员聘用标准由省体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符合聘用标准并通过考试、考核的拟聘用人员,应当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训练单位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规定报批,经批准后,与被聘用的人员签订优秀运动员聘用合同。

聘用未满16周岁的优秀运动员,需经其监护人同意,并按规定报经省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 试训运动员聘用为优秀运动员的,其最后一次在本训练单位试训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未聘用的,回原输送单位或居住所在地。

第二十五条 跨地区或者从农村聘用优秀运动员的,公安部门根据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调函或者批件,办理有关人员落户手续。

第二十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配合体育行政部门做好运动员的文化教育工作。

聘用的未完成义务教育的优秀运动员,训练单位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已完成义务教育的优秀运动员,训练单位应当提供必要条件,组织或支持其参加学历教育或者职业技能培训。

优秀运动员申请到高等院校学习的,有关部门和高等院校应当给予优待。

第二十七条 训练单位应当完善运动训练条件,加强体育训练中的医务监督,为运动员训练提供必要的安全和防护措施。

训练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提高教练员的业务素质和运用科学方法指导运动训练的能力,提高运动训练科学化水平,保证运动员的训练质量。

第二十八条 训练单位应当为优秀运动员建立运动技术、健康体检、社会保险和文化学习学籍等档案。

第四章 优秀运动员的退役安置

第二十九条 优秀运动员由于身体、年龄、伤病、训练水平等原因不适宜继续从事竞技体育训练的,经省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停止训练。

第三十条 优秀运动员停止训练后,给予不超过一年的职业转换过渡期。具体期限由训练单位和运动员根据入队时间、运动成绩、停训原因等因素协商确定。

职业转换过渡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但不计算运龄。

职业转换过渡期内,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做好运动员的技能培训、就业辅导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 优秀运动员的退役安置实行自主择业、上学深造、政府指导性安置和政府指令性安置等方式。

鼓励和支持优秀运动员退役后自主择业或者通过进入高等院校学习毕业后就业。

优秀运动员退役后,省体育行政部门按规定发给退役费。

第三十二条 退役运动员选择自主择业的,省体育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发给自主择业经济补偿金。

自主择业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确定。

退役运动员领取自主择业补偿金后,即解除与训练单位的聘用合同,其户口、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等转入相关业务部门后需要缴纳代理费的,省体育行政部门负责缴纳一年的代理费,一年后代理费由退役运动员本人缴纳。

第三十三条 退役运动员选择上学深造并被中等专业学校、普通高等院校录取的,其人事关系和户口转入该院校;未被录取的,按照自主择业方式安置。

退役运动员被中等专业学校、普通高等院校录取,除由省体育行政部门按规定发给自主择业经济补偿金外,还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助学金。

第三十四条 退役运动员选择政府指导性方式安置的,由原输送单位所在地或异地安置地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事、劳动行政部门推荐就业,相关管理按转入地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获得全国运动会、亚洲运动会、世界体育比赛冠军和奥运会前三名的退役运动员,应当采取指令性方式安置,由省体育行政部门会同省人事行政部门安排就业。退役运动员也可选择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方式安置。

获得全国运动会、亚洲运动会、世界体育比赛前三名和奥运会前八名的退役运动员,回原输送地安置工作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排就业。

第三十六条 运动员退役时不满十六周岁,未进入中等专业学校或者高等院校学习的,由其监护人监护;未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在监护人的监护下由训练单位安排文化学习,期间不停止体育津贴的发放。满十六周岁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安置。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其举办的少年儿童体育学校、体育运动学校所需经费和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扶持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应当在体育彩票公益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体育后备人才培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登记注册并参加体育训练的体育后备人才按高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50%的标准给予训练补贴。

第三十八条 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协调配合,解决好体育后备人才就读的实际困难;中小学校应当为体育后备人才就读提供方便,为户籍在外地的体育后备人才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提供条件。

第三十九条 体育后备人才在升高中时实行文化成绩和体育专项成绩综合评分录取,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取得优异成绩的体育后备人才,在升大学时给予优待。具体办法由省教育行政部门、省体育行政部门共同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条 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机构应当配备合格的教练员,并保障教练员享受与其工作特点有关的待遇;应当按规定为体育后备人才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四十一条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为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机构的训练或者比赛提供便利和优惠。

第四十二条 试训运动员在试训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试训体育津贴,达到领取成绩津贴条件的,可领取相应的成绩津贴;试训期间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接受相应的文化教育。

第四十三条 优秀运动员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住房等待遇,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优秀运动员伤残互助保险,并享受相应的保险待遇。优秀运动员退役后,其社会保险关系按规定转移、接续。

优秀运动员在职业转换过渡期内,不停发体育津贴。

获得全国体育比赛前三名、亚洲体育比赛前六名、世界体育比赛前八名和获得球类集体项目运动健将、武术项目武英级和其他项目国际级运动健将称号的退役运动员可以免试录取到高等院校学习。

第四十四条 因工致残且被鉴定为伤残等级的优秀运动员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训练单位向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机构支付的培训费和输送奖励资金、运动员试训期间所需经费、运动员退役费、运动员自主择业经济补偿金等,应当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职业转换过渡期间体育行政部门和训练单位组织开展技能培训、就业辅导等相关工作所需经费,以财政投入为主,不足部分用体育部门使用的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资金等补充。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退役运动员创建体育经营实体或者从事个体经营给予扶持。

各类体育事业单位招聘体育工作人员的,对取得优异成绩的退役运动员,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对其他退役运动员,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体育服务业、体育运动学校、用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或政府投资建设的体育场所新增就业岗位,要优先安排退役运动员就业。

第四十七条 各类教育事业单位招聘体育教师、体育教练员等体育类专业技术人员的,对取得优异成绩且具有教师资格的退役运动员,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对其他具有教师资格的退役运动员,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各级体育、教育行政部门要为退役后有意从事体育教师工作的退役运动员获得教师资格创造条件。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机构及其教练员给予奖励:

(一)向设区的市体育运动学校或者体育训练单位输送体育后备人才的;

(二)输送的体育后备人才参加全国运动会、亚洲运动会、奥运会等重大比赛取得优异成绩的;

(三)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对在竞技体育人才培养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教练员,除给予奖励外,在职称评定时按国家或省有关规定给予优待。

第四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全国运动会会、亚洲运动会、奥运会等重大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训练单位、教练员、运动员给予奖励。

第五十条 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机构没有和体育后备人才或者其法定监护人签订协议的,由体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优秀运动员违反聘用合同,致使聘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的,不作退役安置。

第五十二条 在优秀运动员招聘和退役安置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全国体育比赛:指全国运动会、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

亚洲体育比赛:指亚洲运动会、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

世界体育比赛:指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

第五十四条 设区的市体育行政部门所属训练单位优秀运动员的培养和退役安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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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燃放烟花爆竹若干规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燃放烟花爆竹若干规定

第289号

第一条为保障公民和国家、集体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运用燃放烟花爆竹的方式表达情感的权利,维护和谐的社会生活、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受国家保护的权利、运用燃放烟花爆竹的方式表达情感的权利和免受污染并享受安静生活与休息的权利,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规定,予以保障。

在本省农村地区和城市限制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特定区域之外的其他城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燃放烟花爆竹,但森林、草原、旅游区等重点消防区域除外。

第三条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对本省城市的特定区域,可以限制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限制燃放烟花爆竹,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只能在城市特定区域的特定时间内,燃放规定品种的烟花爆竹。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是指在城市的特定区域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第四条市(州)、县(市)人民政府举办或经市(州)、县(市)公安机关核准举办的重大庆典活动确需燃放礼花,经省级公安机关许可的,不受第三条规定限制。燃放礼花前,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发布公告。

第五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城市特定区域是指下列区域、场所及其周边地带:

(一)县(市)以上党政机关所在地;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码头、飞机场等重要场所和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以及其他重点消防单位或区域;

(四)重要的军事设施和输变电设施;

(五)集中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

(六)幼儿园、托儿所、医院、敬老院、疗养院、教学、科研、生产等场所;

(七)人口密集区域、有半数以上住户要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住宅居住区、绿化地带和交通繁忙的区域;

(八)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常委会或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第六条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城市特定区域,其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特定时间可以包括以下时间范围:

(一)春节等重大节日期间;

(二)符合本规定第七条主体资格的国家机关决定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时间。

第七条是否限制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由市(州)、县(市)人民政府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或由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决定。

决定限制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实施限制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城市特定区域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特定时间,由作出决定的国家机关确定。

第八条尚未作出但准备作出限制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决定的,以及已经作出但准备更改限制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决定的,在作出限制、禁止、更改等决定之前,拟作出决定的国家机关应当采取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认真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

第九条公安机关是实施限制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决定的主管机关。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环境保护、城市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职责的部门和组织,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公安机关限制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工作。

第十条城市限制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特定区域内的基层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居(村)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应当协助做好本地区、本单位限制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工作,广泛开展限制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及时制止、劝阻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在城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特定区域的特定时间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燃放禁止燃放品种的烟花爆竹。

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品种种类、范围或者标准,由省公安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供销社共同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在可以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按照燃放说明,在空旷地面上正确、安全地燃放。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燃放单位或个人在燃放烟花爆竹后,应当及时清除燃放残留物。

第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利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对其予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损害了当事人合法利益的,应当给予赔偿或补偿。

第十四条在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特定区域和城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特定区域的非特定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停止燃放、收缴其烟花爆竹、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罚款:

(一) 单位在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特定区域和城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特定区域的非特定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处以500元罚款,并可对直接责任人或单位负责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 个人在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特定区域和城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特定区域的非特定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在城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特定区域的特定时间内,燃放规定品种之外的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收缴其规定品种之外的烟花爆竹、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燃放单位并处500元罚款;对燃放个人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燃放单位或个人在燃放烟花爆竹后未清除燃放残留物的,由城市管理的有关部门责令其清除;情节严重的,并处以警告或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监护人未履行管理和教育责任,致使被监护人违反本规定的,责令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进行教育;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损失或他人人身伤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公民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损失或他人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对违反本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劝阻和举报。公安机关对制止或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可给予奖励;对打击报复制止人、举报人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机关依据本规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对在森林、草原、旅游区等重点消防区域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参照本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对电子礼炮施放的管理,由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决定是否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烟花爆竹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和处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中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数。

第二十五条市(州)、县(市)可以依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已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城市,按地方性法规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在国际招标中中标项目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在国际招标中中标项目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上报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建设的招标项目予以核准的请示》(京国税进〔2000〕273号)收悉。关于你局要求对四川农业综合开发等43个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在国际招标中中标的项目予以核准退税的问题,经审核,上述中标项目
(见附件)符合现行有关中标机电产品退税的政策规定,请你局按规定办理有关退(免)税手续。

附件:

可办理退税的机电产品招标项目
单位:万美元
-----------------------------------------------------
| | | | | | 招标 |
|序号| 招标单位 | 用户 | 招标项目 | 贷款名称 | |
| | | | | | 金额 |
|--|--------|-------------|------------|------|-----|
|1 |中技招标公司 |江苏省交通厅航道局 |内河航道发展 |世界银行 |200 |
|--|--------|-------------|------------|------|-----|
|2 |中技招标公司 |教育部 |高等教育发展 |世界银行 |3260 |
|--|--------|-------------|------------|------|-----|
|3 |中技招标公司 |四川省安宁河农业开发办 |四川农业综合开发 |世界银行 |215 |
|--|--------|-------------|------------|------|-----|
|4 |中技招标公司 |中国科学院 |环境技术援助 |世界银行 |260 |
|--|--------|-------------|------------|------|-----|
|5 |中技招标公司 |上海市排水有限公司 |上海污水治理二期 |世界银行 |500 |
|--|--------|-------------|------------|------|-----|
|6 |中技招标公司 |哈尔滨排水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水毁恢复 |世界银行 |260 |
|--|--------|-------------|------------|------|-----|
|7 |中技招标公司 |北京市热力公司 |北京市环境改善 |世界银行 |50 |
|--|--------|-------------|------------|------|-----|
|8 |中技招标公司 |吉林省世行办 |松辽平原农业开发 |世界银行 |298 |
|--|--------|-------------|------------|------|-----|
|9 |中技招标公司 |安徽省交通厅 |安徽合肥—安庆公路 |世界银行 |1000 |
|--|--------|-------------|------------|------|-----|

|10|中技招标公司 |铁道部 |武广铁路电气化 |世界银行 |1509 |
|--|--------|-------------|------------|------|-----|
|11|中技招标公司 |卫生部 |卫九 |世界银行 |700 |
|--|--------|-------------|------------|------|-----|
|12|中技招标公司 |济南供水公司 |山东环保 |世界银行 |450 |
|--|--------|-------------|------------|------|-----|
|13|中技招标公司 |铁道部 |第七个铁路 |世界银行 |2760 |
|--|--------|-------------|------------|------|-----|
|14|中技招标公司 |烟台供热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环保 |世界银行 |474 |
|--|--------|-------------|------------|------|-----|
|15|中技招标公司 |国家林业局 |中国贫困地区林业发展 |世界银行 |75 |
|--|--------|-------------|------------|------|-----|
|16|中技招标公司 |国务院扶贫办 |中国西南扶贫 |世界银行 |130 |
|--|--------|-------------|------------|------|-----|
|17|中技招标公司 |卫生部 |卫生部第四批贷款 |世界银行 |120 |
|--|--------|-------------|------------|------|-----|
|18|中技招标公司 |桂林市排水工程管理处 |广西城市环境 |世界银行 |200 |
|--|--------|-------------|------------|------|-----|
|19|中仪招标公司 |云南环保利用世行办 |云南环保 |世界银行 |206 |
|--|--------|-------------|------------|------|-----|

|20|中仪招标公司 |国家农业开发综合办 |加强灌溉农业二期 |世界银行 |1200 |
|--|--------|-------------|------------|------|-----|
|21|五矿招标公司 |国务院扶贫办 |秦巴扶贫 |世界银行 |160 |
|--|--------|-------------|------------|------|-----|
|22|中化建招标公司 |全国爱卫会 |第四期农村供水与环境卫生|世界银行 |440 |
|--|--------|-------------|------------|------|-----|
|23|中化建招标公司 |国家会计学院 |中国会计改革与发展 |世界银行 |651 |
|--|--------|-------------|------------|------|-----|
|24|中钢投资公司 |卫生部 |卫八 |世界银行 |1060 |
|--|--------|-------------|------------|------|-----|
|25|中钢投资公司 |卫生部 |卫九 |世界银行 |487 |
|--|--------|-------------|------------|------|-----|
|26|中电技招标公司 |上海电力公司 |外高桥火电 |世界银行 |1800 |
|--|--------|-------------|------------|------|-----|
|27|中技招标公司 |黑龙江省哈双高速公路公司 |哈双高速公路 |亚洲开发银行|1070 |
|--|--------|-------------|------------|------|-----|
|28|中技招标公司 |云南元磨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云南南部公路发展 |亚洲开发银行|365 |
|--|--------|-------------|------------|------|-----|
|29|中化建招标公司 |巢湖东亚水泥有限公司 |安徽环保 |亚洲开发银行|1470 |
|--|--------|-------------|------------|------|-----|

|30|中化建招标公司 |烟台港建港指挥部 |烟台港三期工程 |亚洲开发银行|350 |
|--|--------|-------------|------------|------|-----|
|31|中钢投资公司 |贵阳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 |贵阳钢厂 |亚洲开发银行|350 |
|--|--------|-------------|------------|------|-----|
|32|中钢投资公司 |合肥钢铁公司 |安徽环保 |亚洲开发银行|730 |
|--|--------|-------------|------------|------|-----|
|33|中技总公司 |河南省日元贷款办公室 |平顶山污水处理 |日本协力基金|484 |
|--|--------|-------------|------------|------|-----|
|34|中技总公司 |河南省日元贷款办公室 |许昌污水处理 |日本协力基金|373 |
|--|--------|-------------|------------|------|-----|
|35|中技总公司 |河南省日元贷款办公室 |郑州污水处理厂 |日本协力基金|1105 |
|--|--------|-------------|------------|------|-----|
|36|中技总公司 |黑龙江省水利厅 |黑龙江龙头桥水库 |日本协力基金|513 |
|--|--------|-------------|------------|------|-----|
|37|中机(集团)公司|建设部 |呼和浩特供水 |日本协力基金|2136 |
|--|--------|-------------|------------|------|-----|
|38|中机(集团)公司|烟台市供水项目办 |莱州湾供水 |日本协力基金|1200 |
|--|--------|-------------|------------|------|-----|
|39|中机(集团)公司|大连城市供水工程建指办 |大连供水 |日本协力基金|686 |
|--|--------|-------------|------------|------|-----|

|40|中仪总公司 |乌鲁木齐机场工指部 |乌鲁木齐机场 |日本协力基金|1438 |
|--|--------|-------------|------------|------|-----|
|41|中仪总公司 |兰州市财政局 |兰州环保 |日本协力基金|460 |
|--|--------|-------------|------------|------|-----|
|42|中仪总公司 |本溪市财政局 |本溪环保 |日本协力基金|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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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中仪总公司 |兰州中川机场工指部 |兰州中川机场 |日本协力基金|6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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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 | | | |318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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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