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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航空煤油出厂价格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1 12:39:11  浏览:93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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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航空煤油出厂价格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航空煤油出厂价格的通知

发改电[2008]206号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根据近期国际市场油价变化情况,现决定适当提高航空煤油出厂价格(提高后的价格水平见附表),自2008年6月20日零时起执行。
特此通知。
附:航空煤油出厂价格调整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八年六月十九日
附表
航空煤油出厂价格调整表
单位:元/吨
出厂价格
1号喷气燃料
7260
2号喷气燃料
7260
3号喷气燃料
7450
4号喷气燃料
7150
大比重喷气燃料
8080
高闪点喷气燃料
7790
海军多用途燃料
7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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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材行业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国家建材局


建材行业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一九八八年四月二十五日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推动建材行业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发挥广大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建材工业的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建材行业科学技术的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应用于国民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的建材科学技术新成果(包括自然科学基础研究成果);推广、采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软科学以及标准、计量、科学技术情报信息等发挥技术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成果,均属于本办法的奖励范围。
第三条 建材行业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由国家建材局科学技术委员会组织,评审结果经科学技术委员会报国家建材局审批。建材行业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公室)设在技术发展司专利成果处,负责申报项目的受理和形式审查,组织初审,受理异议,办理颁奖等有关事项。

第二章 奖励等级和申报条件
第四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按其获奖项目的科学技术水平、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和对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大小,分为三等:
奖励等级 荣誉奖 奖金
一等奖 主要完成单位奖状 五千元
主要完成人个人证书
二等奖 主要完成单位奖状 三千元
主要完成人个人证书
三等奖 主要完成单位奖状 一千五百元
主要完成人个人证书
第五条 县、团级以上(含县、团级)独立基层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基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最高奖金额不得高于一千元。
第六条 获建材行业部级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和基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其奖金由获奖项目单位从各自的留成利润中支付。按照(85)财税字第365号文第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第十条规定,本办法的奖金不计入单位的奖金总额,不征收奖金税。
第七条 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建材行业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应用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计),属于:
1.国内首创的;
2.本行业先进的;
3.经过实践证明具有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在推广、转让、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做出创造性科学技术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做出创造性科学技术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对引进国外的高于国内同类设备先进水平的重大生产设备和先进技术水平的技术,经消化、吸收,首次研制出适合于国情的同类设备或有所创新、发展,提高了所引进国外技术的水平,已用于生产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五)在标准、计量、科学技术情报信息等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六)为实现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所取得的创造性研究成果,并经实践证明取得显著的综合社会经济效益的,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在研究制定我国建材科技、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与政策,以及在研究国家宏观决策与控制研究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2.在制定国家或省、国家建材局发展规划中,对技术评价、预测或系统分析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3.在组织实施建材重大科技攻关、重大设备研制、重大工程建设、重大技术改造以及开发重要新兴产业中,运用现代科学管理方法和手段,做出创造性贡献的;
4.在重大引进基础上的可行性论证、技术经济分析以及消化、吸收工作中,运用现代科技管理方法与手段,做出突出贡献的;
5.在组织智力开发、人才培养和人才管理工作中,有独创性贡献的;
6.在经济、科技、教育等体制改革、科技立法、现代化管理等工作中有独创的见解和途径,作出创造性贡献的;
7.在软科学研究的理论或方法方面有独创,有国内外公认的专著、论文,并对制定政策与规划,推动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起到重大的作用。
第八条 凡申报建材行业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经过技术鉴定(或视同技术鉴定)的科学技术成果;
(二)鉴定以后应用于实践一年以上;
(三)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者均已协商一致;
(四)申报奖励项目,必须填写《建材行业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和鉴定文件、资料。

第三章 奖励的申报
第九条 国家建材局直属单位完成的建材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由本单位推荐,直接报国家建材局评审办公室;建材系统其它单位,按隶属关系逐级上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材主管部门或行业归口部门推荐,报国家建材局评审办公室。
建材行业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属同一级别的奖励,建材系统所有单位的建材科技进步项目申请奖励,可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也可报国家建材局,但不能同时向两处申报评奖。如有此类情况,一经发现,立即终止评审或取消其获奖资格。
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科学技术项目,由第一承担单位组织联合申报,如其中某个单项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而且水平很高、技术难度很大,不仅适用于本项目的,也可单独申报,其申报程序同前。
全国性学术团体可向国家建材局推荐建材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
第十条 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
(一)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是指项目主要完成人所在的基层单位,该单位在本项目的研制、投产、应用或推广的全过程中提供技术、经费和设备等条件,对本项目的完成起到重要的作用。县、团级以上(含县、团级)的政府部门不得作为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
(二)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是指对该项目的完成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主要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作为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1.提出和确定项目的总体方案设计;2.在研制过程中直接参与并对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做出重要贡献;3.直接参与并解决在投产、应用或推广过程中的重要技术难点。
(三)科技进步奖的奖励对象主要是在科研、生产实际工作第一线做出直接贡献的人员。政府部门和主管单位的管理人员确曾参加和具体承担了某项课题的研究,对该项成果在科学技术上做出了创造性贡献,并符合规定的主要完成人条件,亦可作为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之一参加申报奖励。但在申报书内应附详细书面材料和旁证材料,如实说明其所做的技术贡献,并由申报单位出具证明,本人签字,方可申报。
(四)主要完成人和主要完成单位应依贡献大小顺序排列。其限额数为: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主要完成人 (人) 12 8 5
主要完成单位(个) 8 5 3
第十一条 凡申报建材行业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在申报项目的同时,每项交纳评审手续费40元(个人申报交4元)。不交费的,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凡申报本奖励的项目,不论获奖与否,其申报材料一律不退。

第四章 奖励的审批
第十三条 建材行业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审批:
建材行业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工作,实行专家评议和会议审批制度。
第十四条 每个申报项目确定三名主要审查人员(简称主审员),在评审会前熟悉有关申报项目的材料,并写出书面评审意见。必要时,要求申报一等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须在评审会上介绍该项目的主要技术原理和关键技术措施(可采用录相、幻灯等形式),并对评审委员提出的有关问题进行答辩。申报其它等级的项目答辩与否,视情况而定。
第十五条 对评审项目采取无记名投票时,二、三等奖项目须经评审委员半数以上同意,一等奖项目须经评审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第五章 异议的处理
第十六条 经批准获建材行业部级科技进步奖的项目,授奖前,在《人民建材报》上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一个半月内如有异议(以邮戳为准,邮戳不清时,以收到日期为准),以书面形式提出报评审办公室,超过一个半月提出的异议,一般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凡属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及名次排列的异议,申报单位自接到评审办公室通知后一个月内,要负责对有关异议作出处理,或提出申拆材料报评审办公室。申报单位在上报这类异议处理的报告中,不仅要提出处理意见,而且要说明理由及有关情况,申报单位同意调整的主要完成人,要负责补填“主要完成人员登记表”及本人对该项目的主要技术性贡献,经评审办公室核准后方为有效。在限期内未处理完异议的获奖项目,取消其在本届的获奖资格,下年度可按本办法有关规定重新申报。
第十八条 凡属奖励等级的异议,一般不予复议,如有特殊情况,须有半数以上评审委员同意方可重新评审;凡属申报项目获奖资格的异议,确有充分证据时,由评委会裁定。
第十九条 凡对落选或缓评的申报项目提出的异议,不予复议。
第二十条 其它异议,由评审办公室统一处理,如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则须由评委会裁决。

第六章 授奖
第二十一条 凡经核准确认的获奖项目,由国家建材局统一发放奖状和证书。
第二十二条 获奖单位支付获奖项目的奖金数,按国家建材局核准的奖金额发放。其中,凡两以上(含两个)单位完成的同一获奖项目,各单位发放奖金数,由第一主要完成单位牵头商有关单位,并将商妥的分配方案报评审办公室。获奖单位对奖金的发放,应根据贡献大小合理分配,贡献大的要重奖,不搞平均主义。获奖单位要将奖金分配落实情况报局评审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三条 建材行业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得者的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四条 如发现获奖项目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行为,经查明属实,应撤消其奖励,追回奖金,并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中未明确规定的有关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实施细则(试行)》有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建材局评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建材局(86)建材技发字第762号通知颁发的《建材行业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试行)》同时废止。


河南省鼓励出口商品生产、扩大出口创汇的规定

河南省政府


河南省鼓励出口商品生产、扩大出口创汇的规定
省政府



为了充分调动出口商品生产企业、供货单位和外贸企业多出口多创汇的积极性,增加出口商品货源,进一步扩大对外贸易,完成和超额完成外贸出口计划,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17号、18号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对出口商品生产企业和供货单位,以一九八五年出口创汇的实绩为基数,在基数内每实现出口创汇一美元,奖励人民币五分,超基数出口创汇一美元,奖励人民币一角。一定三年不变。其中基数内每美元三分,超基数每美元一角,按规定打入当年的出口成本,其余部分从省实际集
中的留成外汇额度有偿使用收入中拨付。此项出口奖励金额,由外贸企业全数付给生产企业或供货单位,作为企业的税后留利,大部分用于发展生产,小部分可用于集体福利和职工奖金。用于奖金的部分不得超过职工一个月的工资。这部分奖金,免征奖金税(对生产机电产品企业的奖励办? ǎ园垂裨汗ⅰ?985〕128号文件执行)。如出口商品不按合同要求引起国外索赔 的,属于生产企业或供货单位的责任,应视情况扣除相应的奖励金。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经贸委另行拟定。
二、出口留成外汇,实行有计划有领导地有偿调剂使用。凡持有留成外汇额度的单位,如本单位不需要使用时,可以有偿调剂使用。调剂所得的外汇,只能用于本单位引进先进技术、设备和进口发展生产所需的原材料、辅料,不得用于进口盈利商品在国内倒卖。调入外汇额度的单位,
每调入一美元,除按国家牌价汇兑外,应暂按一元人民币补给调出单位。企业通过调剂所得的人民币,作为企业税后留利使用,用于企业生产发展基金和技术改造及扩大出口产品的生产。调剂工作由地市主管外汇计划部门审查平衡,纳入用汇计划,通过省外汇管理分局进行落实。对创汇企
业的用汇,要优先安排。具体调剂办法由省外汇管理分局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结合河南的实际情况拟定。
三、省管出口商品留成外汇继续实行有偿使用的原则。计划内用汇进口市场物资和原材料,每用汇一美元加收人民币八 角;非创汇单位用汇引进先进技术设备,每用一美元加收人民币六角;创汇单位引进先进技术设备、扩大出口商品生产,每用一美元加收人民币五角;凡超计划或计? 庥没阏撸坑靡幻涝宦杉邮杖嗣癖乙辉U獠糠质杖耄墒〖凭谝猩枇⒆ㄓ谜驶В钣糜诙猿隹谏唐飞ノ缓统隹谄笠档牟固徒崩? 省管外汇和调剂外汇用于技术引进项目所支付的有偿使用费和调剂费不占基本建设规模。
四、出口商品留成外汇的分配,继续执行《河南省出口商品留成外汇分配办法》和超计划出口创汇“倒三七”分成规定。地方所得的留成外汇,分配出口商品生产企业或供货单位百分之五十的规定不变。各地市、各部门都要确保兑现,按时分拨,不得截留。外汇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督检
查,及时给留成外汇的企业和单位开列户头。超计划“倒三七”分成的留成外汇,省和地市各分成百分之二十五,出口商品生产企业或供货单位分成百分之五十。谁得超计划外汇,谁负担相应的出口亏损补贴。对完成或超额完成供应出口商品计划的地市,从省留成外汇中提取百分之五,根
据实际创汇情况进行分配。
五、地方外贸企业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前提下,积极组织出口所发生的亏损,根据批准出口任务和核定的出口成本,实行进出口统算,适当给以补贴。
六、省计经委下达的外贸出口商品收购计划,应视同指令性计划。各地区行署、市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必须承担并负责完成出口商品供货任务。出口商品生产需要的原辅材料,按现行物资供应渠道,各级物资部门优先保证供应。
七、为鼓励多出口、多创汇,对外贸企业实行超额完成计划奖。以各出口公司当年出口创汇计划指标为准,计划内不奖,超计划出口创汇一美元奖励人民币五分。此项奖金,从省管外汇有偿使用中拨付,主要用于经营出口的各类各级外贸企业和单位改善经营条件。也可用于职工集体福
利及奖励。奖励的部分不得超过职工一个月的工资。这部分奖金免征奖金税。其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经贸委根据经营出口企业的贡献大小,另行拟定。
八、一九八五年实行的出口退税办法要进一步贯彻落实。
九、本规定自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执行。



1986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