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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公示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7:27:00  浏览:98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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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公示暂行办法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54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公示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四届三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许宗衡
二○○六年六月十五日
 
深圳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公示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政府科学化、民主化决策机制,增强政府重大决策的民主性和透明度,提高政府行政能力,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重大事项的决策建议方案在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审议前,除已经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公示外,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社会予以公示。
   第三条 重大事项的决策建议方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示:
   (一)依法需要保守秘密的;
   (二)发生自然灾害或者其他危及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需要市政府立即作出处理决定的;
   (三)市政府决定不予公示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重大决策公示活动遵循公开、公正、全面的原则。公示的信息和收集反映的意见,应当充分和完整。
   第五条 重大决策建议方案由市政府或者部门提出。市政府提出的,由市长或者分管副市长签发;部门提出的,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
   第六条 重大决策建议方案可以在有关媒体上予以公示,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还可以采用展示模型、图案等方式予以公示。
   第七条 重大决策建议方案公示,应当包括以下事项:
   (一)重大决策建议方案的主要内容;
   (二)制定重大决策建议方案的具体说明,包括制定的理由、主要依据等;
   (三)个人或者组织发表意见和建议的方式及起止时间;
   (四)依法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重大决策建议方案自公示之日起,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和建议的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九条 任何个人或者组织均可以通过公示规定的书面、电子邮件等方式,对公示的市政府重大决策建议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承办单位负责收集整理市民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认真研究,对于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一条 重大决策建议方案应连同公示情况一并提交市政府审议。
   市政府决策会议审议重大决策草案时,应当充分考虑公示情况反映的各种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各区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区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区政府重大决策公示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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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政府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的通知

衡政发〔2009〕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各单位:

《衡阳市计划生育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九月十二日







衡阳市计划生育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稳定低生育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户籍或者居住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从社会抚养费和计生事业费中设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落实工作的领导,人口和计划生育、国土资源、教育、民政、卫生、妇联、劳动和社会保障、房产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履行其职责。



第五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3天婚假外增加婚假12天;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3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增加产假和护理假视为出勤。

再婚夫妻初婚一方是晚婚的,可享受晚婚休假待遇。

农村居民晚育的,减免本人当年村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资金;城镇无业居民晚育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奖励。



第六条 公民接受计划生育手术,享受下列休假待遇: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自手术日起休息2天,重体力劳动者,术后一周内不从事重体力劳动。取宫内节育器,当日休息1天。

(二)输精管结扎,休息7天。

(三)单纯输卵管结扎,休息21天。

(四)放置或取出皮下埋植剂,术后分别休息2天、1天。

(五)人工流产,休息14天;人工流产同时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16天;人工流产同时结扎输卵管,休息1个月。

(六)中期终止妊娠,休息1个月;中期终止妊娠同时结扎输卵管,休息40天。

(七)产后结扎输卵管,另增加产假14天。



第七条 凡享受本办法晚婚假、晚育假、护理假及计划生育手术假均包括双休日,但不包括法定节假日,所在单位应当视其为出勤。



第八条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14周岁止,每月发给5至2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单方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按一半标准发放。独生子女保健费按下列办法支付:

(一)夫妻双方均有工作单位的,由双方所在单位各支付一半;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无工作单位,由有工作单位一方支付全部。

(二)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或城镇未从业居民,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支付。

(三)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离婚或丧偶的家庭,其独生子女保健费由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单位支付全部。直接抚养一方再婚后,其配偶无子女也不再生育或配偶只有一个子女且未直接抚养的,重新换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再婚夫妻双方单位各支付一半独生子女保健费。

(四)夫妻一方死亡的由另一方单位支付全部;夫妻双亡的,由夫妻原单位支付;夫妻无单位的,由独生子女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支付。

(五)夫妻一方服刑的,服刑期间由另一方单位支付全部;双方服刑的,服刑期间由独生子女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支付全部。



第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费时,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



第十条 符合《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出自愿不再生育的申请,经审查属实按下列规定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奖励标准:农村和城镇居民按照每户3000元标准发给放弃再生育奖励金。

(二)申报程序:

1、符合再生育政策放弃再生育的夫妻必须先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落实长效避孕措施后,再向村或居委会(有工作单位的向单位)申请放弃再生育,填写《放弃再生育子女申报表》,签订不再生育的承诺书。

2、村(社区)或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核实申请人情况,符合条件的张榜公布10日,无异议的签署意见后,上报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

3、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由村(居委会)或单位张榜公布10日,无异议的签署初审意见后,上报区、县(市)人口计生局。

4、区、县(市)人口计生局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情况进行终审,符合条件的由村(社区)或单位张榜公布10日,无异议的签署终审意见后,上报市人口计生委备案。

(三)支付办法:

1、夫妻双方均有工作单位的,由双方所在单位各支付一半;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无工作单位,由有工作单位一方支付全部。

2、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或城镇未从业居民,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支付,所需经费在“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十一条 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符合政策只生育一个子女或生育二个女孩,年满60周岁的,每人每年发放不低于720元奖励扶助金。所需经费及发放办法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独生子女死亡、伤残的家庭,由县级人民政府发放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

(一)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二)女方年满49周岁;

(三)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四)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所需经费及发放办法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符合《条例》规定生育两个女孩或者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农村夫妇,落实了绝育措施,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所需经费在县、乡“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十四条 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农村夫妇落实绝育术后,因子女死亡等特殊情况符合《条例》再生育规定,实施恢复生育手术,给予一次性补助4000元。所需经费在县、乡“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十五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按下列办法免费享受《条例》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一)农村居民可在户籍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免费接受基本项目的服务;在户籍地以外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医疗保健机构接受服务的费用,可按省规定的标准到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报销。

(二)城镇未从业居民接受基本项目的技术服务费,可按省规定的标准到计划生育管理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报销。

(三)单位城镇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的育龄夫妇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其手术费用由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衡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支付;没有参加生育保险,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参照生育保险支付项目标准,予以报销,但规定项目以外的医疗服务费及自费药品、营养品由职工自负。

(四)流动人口实施避孕节育手术费用,有用工单位的,由用工单位负责。无用工单位的,按《湖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规定,跨省流动的先由本人支付,回户籍地所在乡(镇、街道)报销;省内流动的由现居住地乡(镇、街道)支付。

(五)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支付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费用,按上级规定的分级承担比例,从各级计划生育事业费和社会抚养费中列支。



第十六条 部门优惠政策:

(一)国土资源部门。对农村独生子女和双女结扎户家庭优先审批宅基地;在办理土地使用证时,免收证件工本费。

(二)教育部门。对农村独生子女和双女结扎户的女孩在高中录取时,给予五门主科中任意一科成绩加一个等级的奖励,学校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取。

(三)民政部门。对农村独生子女户和双女结扎户纳入农村医疗救助中的临时救助范围。由政府出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在接纳有子女的老人时,对独生子女父母和农村双女结扎户父母给予优先优惠。

(四)卫生部门。农村独生子女户和双女结扎户到当地医疗机构就医的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乡级计生部门证明享受下列优惠:在进入农合报销之前免收挂号费、门诊大型设备单项检查费超过30元的优惠10%、住院床位费优惠10%。

(五)妇联组织。在开展“巾帼扶贫”、“春蕾计划”和“五好文明家庭”等评选活动中,重点扶持计划生育户,特别是农村独生子女户和双女结扎户。

(六)劳动保障部门。对在市、县劳动就业培训中心举办的各类劳动技能培训的独生子女户和农村双女结扎户凭县、乡镇街道提供的相关证明,每人减免100元培训费用。城镇独生子女户的失业人员、农村独生子女户和双女结扎户的进城务工人员参加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的,按财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等制定的补贴办法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和一次性初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为独生子女户和农村双女结扎户提供就业援助服务。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对城镇独生子女户的“4050”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优先给予安排;对农村独生子女户和双女结扎户的困难家庭,优先纳入扶贫培训和就业援助计划,经扶贫培训合格后,对达到劳动法定年龄的,帮扶每户至少一人转移就业。

为创办企业的独生子女户和农村双女结扎户优先办理用工和社会保障等手续,对其进入人力资源市场招聘人员的,免费提供招聘场地。

为符合失业保险申领条件的城镇独生子女户优先办理失业保险。

(七)房产部门。城镇流动人口中的独生子女户,在办理有关房产登记手续时,服务性收费减免20%;农村独生子女户和双女结扎户,在办理房产登记手续时,服务性收费减免30%。



第十七条 执行监督和责任追究:

(一)奖励优惠政策落实到位情况纳入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实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对执行中出现重大问题、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的,追究主要领导及相关部门的责任,实行一票否决。

(二)村(居)委会和单位应当将奖励政策、奖励对象、标准和奖励费发放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三)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奖励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四)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再生育子女的,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享受独生子女及父母优待。已领取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其他奖励费用必须全部退还。属于违法生育或违法收养子女的,按《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五)符合再生育政策申请放弃再生育,领取奖励费后再生育或再收养子女的,收回原支付的奖金及利息。

(六)县级以上各级政府每年组织人口和计划生育、纪检、监察、财政、审计部门,对奖励优惠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2009年10月12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的第二个议定书

中国政府 新西兰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的第二个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7年10月7日)
  关于1986年9月16日在惠灵顿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同意下列规定作为协定的组成部分:

  第一条 取消协定第二条第一款,由下列条款代替:
  “一、本协定适用的现行税种是: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1.个人所得税;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以下简称“中国税收”)
  (二)在新西兰:
  所得税。
  (以下简称“新西兰税收”)”

  第二条 取消协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由下列条款代替:
  “(十)“主管当局”一语,在中国方面是指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代表;在新西兰方面是指国内收入局局长或其授权的代表。”

  第三条
  一、取消协定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第(一)项和第(二)项,由下列条款代替: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以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第八十一条的规定。”
  二、协定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第(三)项和第(四)项应分别为第(二)项和第(三)项。

  第四条
  一、虽有协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新西兰居民从中国取得的协定第二十三条第三款所指的所得,下列情况不应享受该款的优惠规定:
  (一)任何人为其个人或其他人的利益,以利用协定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优惠为目的而做出的违背该款精神与宗旨的安排;或
  (二)任何既不是新西兰居民也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的人发生或可能发生的受益。
  二、新西兰主管当局对每一案例实施上述措施前,应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主管当局进行协商。

  第五条
  一、本议定书第一条和第三条应适用于1991年7月1日或以后取得的所得。
  二、本议定书第二条自本议定书生效之日起适用。
  三、本议定书第四条适用于自本议定书生效之日起的次月1日或以后取得的所得。

  第六条
  一、缔约任何一方应通知对方已完成使本议定书生效所需的法律程序。
  二、本议定书应自本条第一款所指的后一个通知发出之日后的第三十天生效。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七年十月七日在惠灵顿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签订。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新西兰政府
    代  表                代 表
     程法光               唐·麦金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