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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取消、下放和调整政府工作部门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8:37:54  浏览:92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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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取消、下放和调整政府工作部门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吉林市人民政府令

             第一二六号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二批取消、下放和调整部分行政审批职能的决定》,已经2001年12月27日吉林市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刚占标

2001年12月27日

吉林市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取消、下放和调整政府工作部门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为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按照省、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市政府各部门对行政职能进行了全面的清理。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现将第二批取消、下放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予以公布。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本决定中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一律停止执行;本决定下放和调整的项目,一律不得恢复执行。对于违反本决定的,市政府将追究该单位主要领导和主要责任者的责任。

附件1、第二批取消的政府工作部门行政审批项目

2、第二批下放、调整的政府工作部门行政审批项目



  附件一

第二批取消的政府工作部门行政审批项目(134项)



一、计委(5项)

1、全民企业用自有资金建设的一般项目审批

2、核发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

3、申报一般商品进口配额审核

4、申报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计划审检

5、申报地质勘查项目计划审核



二、经贸委(22项)

l、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

2、全市联运包装转运行业资格审批

3、市级创新基金项目审核、登记、批准、鉴定、验收

4、节能、节材、综合利用、环保等专项技改项目审批

5、商业物资企业进出口经营权审批

6、再生资源经营加工许可证

7、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8、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认定

9、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认定

10、煤炭、燃料油经营许可证

11、发起市股份公司审核

12、申报上市公司审核

13、车辆企业更名迁址审核

14、组建企业集团规范工作审核

15、国有企业管理关系变更审核

16、省、国家级新产品开发项目审核

17、省、国家级组合试产项目审核

18、省、国家级重大技术装备审核

19、省、国家级新技术推广项目审批

20、省、国家级优秀新产品审核

21、省、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审核

22、省、国家级“讲理想、比贡献”项目审核



三、建委(17项)

1、外埠队伍进驻施工审批

2、塔式起重机拆装许可证审批

3、级外专业施工队伍资质审批

4、房地产开发项目服务费用核定

5、开发管理费用核定

6、房地产开发立项审批

7、建设项目招投标服务费用核定

8、预制构件计收质量监督费核定

9、办理建设工程招投标许可证

10、新材料、新技术认证及推广应用审批

11、建筑施工单位取费等级证审批

12、城建档案审定认证

13、监理工程师注册

14、试(化)验室资质认定

15、建设企事业单位专业管理人员岗位合格证书

16、节能住宅认定

17、建设工程项目报建审批



四、财政局(12项)

l、国有流通企业发生资产损失的审批

2、会计电算化班检查

3、计算机替代手工记帐许可证

4、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登记

5、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变更批准

6、固定资产修理费用分期摊销或预提审核

7、企业差旅费标准审核

8、预提费用的项目和标准审核

9、罚没款收缴、核发执罚单位的办案经费及其使用情况审查

10、罚没票据的印制、发放、复核、缴销

11、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审批

12、预算外资金账户审批



五、人事局:(8项)

1、市直机关岗位目标责任制奖金审批

2、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审批

3、全市干部类培训班审批

4、新闻媒体发布人才招聘广告审核

5、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家属“农转非"审核

6、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数额审批

7、企业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岗位设置审定

8、有关企业工作人员工资核定



六、劳动局:(11项)

1、建立企业再就业服务站的审批

2、下岗职工进站审批

3、最低工资标准的审批

4、县(市)区就业训练中心举办各类就业培训班的审批

5、国、省、市营企事业单位在行业内部举办各类就业培训班的审批

6、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审批

7、就业训练班聘任教师认定

8、企业年度工资计划核准

9、国家机关年度工资计划审核

10、《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的审批

11、工效挂钩审批



七、市政公用局:(19项)

l、城市燃气企业资质审定

2、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审定

3、公交企业及经营者资质审查

4、郊线客运发展规划及经营权审核

5、出租汽车有偿出让和转让审批

6、经营出租汽车行业企业审核

7、经营出租汽车行业个体业户审核

8、出租汽车从业人员的批准

9、出租汽车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审核

l0、从事城市供水经营活动的单位资质审核

11、自建自备供水设施的审核

12、节水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审核

13、行业和单项用水定额的制定和考核

14、燃气器具准销的审核

15、出租车计价器的安装及维修专业企业的认定

16、全市各行业节水规划和计划的备案

17、城市规划区从事供水设施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证书的认定

18、特困户、救济户热费减免审核备案

19、从事客运车辆租赁服务业务的审核



八、房产局(10项)

1、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

2、公共场所房屋鉴定

3、装饰装修方案审批

4、改变房屋用途审批

5、毗邻房屋鉴定

6、房屋大修、翻建、改建审批

7、房屋修缮维修审批

8、存量房屋转让审批

9、公房使用权转让审批

10、经济适用房销售对象审批

九、水利局(1项)

l、水利建设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核



十、科技局(6项)

l、申报国家和省级科技发展计划或技术开发计划的审核

2、省级以上科技成果的审核

3、科技外事活动的审核

4、技术交易活动中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

5、技术经纪机构、技术中介机构的审核

6、技术经纪人的考核、技术经纪人资格证书的发放



十一、环保局(3项)

l、核发领取娱乐业环保许可证

2、污染防治设施拆除或者闲置审批

3、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夜间施工作业审批



十二、物价局(3项)

1、广告收费审批

2、住房异地安置差价(面积换算)审批

3、过磷酸钙及碳酸氢铵小磷肥价格审批



十三、国土资源局(1项)

1、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审批



十四、民营发展局(2项)

1、企业人员出国审核

2、重点保护企业评定



十五、旅游局(2项)

1、参与管理旅游外资项目的立项、审批

2、旅游教育培训基地的审批



十六、人防办(2项)

1、防空预案及企事业单位人防建设计划的审批

2、各县(市)、区及化工企事业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审批



十七、商委(1项)

1、酒类专卖批发许可证审核



十八、林业局(1项)

1、林农间作设计审批



十九、食品办(2项)

l、食品生产企业产品审检

2、《食品生产准产证》年检



二十、公安局(1项)

1、生产、装配、销售人力车审批



二十一、经协委(1项)

1、外地驻吉办事机构审批



二十二、外经局(2项)

1、签发出口产品货物原产地证明书

2、签发外派劳务培训证书



二十三、卫生局(2项)

1、建设项目设计及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2、医疗卫生科研机构审批





附件二

第二批下放、调整的政府工作部门行政审批项目(26项)



一、市计委(4项)

1、个体和集体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由市级审批改为县级审批。

2、建设地点在县(市)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由市级审批改为县级审批。

3、乡村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由市级审批改为县级审批。

4、开发区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由审批改为备案。



二、建委(10项)

1、村镇建筑工匠从业资格审批。由市级审批改为县级审批。

2、施工企业劳动保险取费证书年审。由审批改为备案。

3、工程质量监督登记验收。由审批改为备案。

4、商品房预售登记。由审批改为备案。

5、拆迁安置方案的审批。由审批改为备案。

6、勘察设计合同审查。由审批改为备案。

7、市级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的认证由审批改为备案。

8、概预算专业人员资格证书发放、年检。由审批改为备案。

9、组织村镇建设规划的论证、审查。由审批改为备案。

10、建筑施工现场达标认证。由审批改为备案。



三、市政公用局(1项)

1、自建供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审核。调整为水利局统一管理。



四、水利局(3项)

l、农村水利建设资金审批。由市级审批改为县级审批。

2、开垦荒坡地审批。由市级审批改为县级审批。

3、旅游区水域增加机动船只审批。调整为旅游局管理。



五、商委(1项)

1、化学危险品经营许可证审核。调整为公安局统一管理。



六、公安局(1项)

1、沿江砂场的审批。调整为水利局统一管理。



七、房产局(2项)

1、直管公房租金减免审批。由审批改为备案。

2、全市房地产租赁登记。由审批改为备案。



八、农委(2项)

1、农用机械号牌和行驶证检验。由市级审批改为县级审批。

2、农机驾驶员年检。由市级审批改为县级审批。



九、民政局(1项)

1、最低生活保障费核准。由审批改为备案。



十、规划局(1项)
1、个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征和城市规划区内乡镇建设审批。由市级审批改为县级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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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公  告
第374号

关于建筑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公布如下:

  一、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是建筑师执业资格注册事项的实施机构;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2004]278号)中“十、建筑师执业资格注册”关于建筑师执业资格注册事项的有关规定不再有效。

  三、有关建筑师执业资格注册事项的具体规定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另行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五年十一月四日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兰政发【2008】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在兰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各科技企业:
《兰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2007年12月25日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一月七日

兰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兰州市行政区域内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兰州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
(一) 兰州市科技功臣奖;
(二) 兰州市科技进步奖。
第三条 市科技功臣奖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授予人数1-2人,可以空缺。
第四条 市科技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奖项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80项。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奖励委员会聘请专家、学者和有关方面负责人,组成评审委员会,负责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请市政府批准。
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八条 市科技功臣奖授予具备下列条件的个人:
(一)自主研究开发的高新技术成果及产品,经实施形成产业化,在兰州市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总额达到200万元以上者;
(二)引进、推广应用高新技术成果,形成规模效益,在兰州市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总额达到300万元以上者;
(三)在某一学科领域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卓有建树,获得国家自然科学二等奖以上奖励一项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奖励两项以上。
第九条 市科技进步奖授予在下列方面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的单位、个人:
(一)运用科学技术知识研制、开发出具有先进水平的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新设计及生物新品种,创新点突出,经实施产生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二)将先进成熟的科学技术成果,特别是高新技术成果应用于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事业,实现了产业化,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或生态效益的;
(三)科学研究基础性项目和社会公益性项目经实践检验,产生显著社会效益的;
(四)为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的软科学研究项目,其研究结论被采纳,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第十条 市科学技术奖由下列单位和个人推荐:
(一)县(区)人民政府;
(二)市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
(三)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的在兰有关单位;
(四)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规定条件的其他单位、组织和科学技术专家。
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申报单位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完整、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
第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建议,确定获奖人选(项目)及奖励等级。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办法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实行异议制度。市科学技术奖的评选结果由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在公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有争议的人选(项目)和奖励等级,可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书面意见,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处理。
第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市科学技术奖的评选结果进行审核,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市科技功臣奖获得者,授予“兰州市科技功臣”荣誉称号,由市长签署,市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及奖金。
市科技功臣奖奖金额为人民币30万元。其中,10万元奖给科技功臣获得者,10万元奖给完成该项目的其他有功人员,10万元用于改善科研、工作条件。
第十六条 市科技进步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市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奖金额分别为人民币3万元、2万元、1万元。
第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奖获得者的事迹,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和享受有关待遇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市财政专项列支。
第十九条 剽窃、侵占他人的发现、发明及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经查证属实,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撤销其奖励证书,追回奖金。其主要责任人在两年内不得申报市科学技术奖,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帮助他人骗取奖励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参与评审活动的有关专家和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该专家取消其评委资格,对有责任的工作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6月15日兰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兰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兰政发〔2001〕62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