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外经贸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4 20:57:06  浏览:996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外经贸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外经贸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6年12月10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各外贸中心,本部直属总公司:
现将《外经贸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部(计财司)反映。

附件:外经贸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配合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进一步深化外经贸体制改革,加强对外经贸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强化企业经营者的责任,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务院授权外经贸部对所属企业的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实施监督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授权由外经贸部监督管理的外经贸国有企业、企业集团以及外经贸国有企业、企业集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改组的外经贸国有独资公司(以下均简称企业)。

第二章 产权关系
第三条 外经贸部根据国务院的授权,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暂行使国家所有者权利。
第四条 外经贸部对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
(二)核定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审查企业资产、负债和损益;考核检查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执行情况;
(三)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决定或者批准总经理的任免(聘任、解聘)和奖惩;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由外经贸部任免(聘任、解聘)和奖惩,或者经过外经贸部授权由总经理任免(聘任、解聘)和奖惩;
(四)商财政部门后,确定企业资产收益收缴办法;
(五)决定向企业派出监事会。
第五条 企业对外经贸部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依法自主经营,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
第六条 国家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第三章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财产,以及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认定的企业其他国有财产。
第八条 企业国有资产界定如下:
(一)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和机构以货币、实物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向企业投资形成的国家资本金,界定为国有资产;
(二)企业用国家资本金及在经营中借入的资金等所形成的税后利润经国家批准留给企业作为增加投资的部分,以及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包括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润等,界定为国有资产;
(三)以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担保,用国内外借入资金投资创办的企业,其收益积累的净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四)企业接受馈赠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五)企业中党、团、工会组织等占用企业的财产,不包括以个人缴纳的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按国家规定由企业拨付的活动经费等结余购建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六)其他依法应界定为国有资产的资产。
第九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方为国有外经贸企业的,国有资产界定如下:
(一)企业及其子公司以国有资产投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资本总额,包括现金、厂房建筑物、机器设备、场地使用权、无形资产等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二)企业以国有资产投资所分得利润向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再投资或购买另一方股份的投资活动中所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可分配利润及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各项基金中,企业按投资比例所占的相应份额,不包括已提取用于职工奖励、福利等分配给个人消费的基金,界定为国有资产;
(四)企业派出职工的工资差额,界定为国有资产;
(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按企业派出的职工工资总额一定比例提取的职工住房补贴基金,界定为国有资产;
(六)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清算或完全解散时,馈赠或无偿留给企业继续使用的各项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第十条 外经贸股份制企业国有资产界定如下:
(一)国家机关或其授权单位向股份制企业投资形成的股份,包括现有已投入股份制企业的国有资产折成的股份,构成股份制企业中的国家股,界定为国有资产;
(二)企业向股份制企业投资形成的股份,构成国有法人股,界定为国有资产;
(三)股份制企业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中,企业按照投资应占有的份额,界定为国有资产;
(四)股份制企业未分配利润中,企业按照投资比例所占有的相应份额,界定为国有资产。
第十一条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工作由外经贸部负责。在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工作中,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全国性总公司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争议的,报请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协调解决。

第四章 产权登记制度
第十二条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占有国有资产的各类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进行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第十三条 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都必须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外经贸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
第十五条 用国有资产开办企业的,应在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向外经贸部申办占有产权登记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
占有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有:
(一)出资人名称、住所、出资金额及法定代表人;
(二)企业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
(三)企业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
(四)企业实收资本、国有资本;
(五)企业投资情况;
(六)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规定的其他事项。
外经贸部向企业核发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是企业的资信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 企业发生下列变动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30日内向外经贸部办理变动产权登记:
(一)企业名称、住所或法定代表人改变的;
(二)国有资本占企业实收资本比例发生变化的;
(三)企业分立、合并或改变经营形式的;
(四)有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规定的其他变动情形的。
第十七条 企业发生下列变动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30日内向外经贸部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一)企业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二)企业转让全部产权或企业被划转的;
(三)有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八条 企业办理产权登记,应当按照规定填报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并提交有关文件、凭证、报表等。填报的内容或者提交的文件、凭证、报表等不符合规定的,外经贸部有权要求企业补正。
第十九条 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制度。企业应当于每一年度终了后90日内,办理产权年度检查登记,向外经贸部提交财务报告和国有资产经营年度报告书,报告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出资人的资金实际到位情况;
(二)企业国有资产的结构变化,包括企业对外投资情况;
(三)有国有资产增减变动情况;
(四)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企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应按上述规定到外经贸部办理有关产权登记手续;企业的子、分公司由企业审核后到外经贸部办理有关产权登记手续。

第五章 资产评估
第二十一条 根据国务院1991年91号令《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一)国有资产的拍卖、转让;
(二)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
(三)与外国(包括台港澳地区)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四)企业清算;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国有资产评估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首先向外经贸部提交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并附财产目录和有关会计报表等资料)。各分、子公司的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应通过企业上报外经贸部。
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应包括:
(一)资产占有单位名称、隶属关系、所在地址;
(二)评估目的;
(三)评估资产的范围;
(四)申报日期;
(五)其它有关内容。
第二十四条 外经贸部收到企业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准予资产评估立项的决定,通知申请单位。
第二十五条 企业收到资产评估立项通知书后,可以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对其资产进行评估。
第二十六条 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后,应提出资产评估结果确认申请报告,连同资产评估报告书和有关资料报外经贸部确认。
经确认的资产评估价值,作为资产经营和产权变动的底价或作价的依据。

第六章 企业合并、兼并和产权转让
第二十七条 企业合并是指通过资产无偿划拨方式实行的企业之间的合并,使被合并企业失去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的一种行为。
第二十八条 企业合并其他企业或被其它企业合并时,应向外经贸部提出书面报告,外经贸部根据企业的书面报告和会计报表,审查企业是否有合并其他企业或被其他企业合并的可能,并办理是否同意企业合并其他企业或被其他企业合并的审批手续,同时,由外经贸部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核准并办理企业国有资产划拨手续。
第二十九条 确定被合并的企业,在被合并前,应对企业的各项资产负债进行全面清理,编造成册,交给合并后的企业。被合并企业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企业承担。
第三十条 企业兼并是指一个企业购买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他企业失去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的一种行为。
第三十一条 企业兼并其他企业或被其他企业兼并时,应向外经贸部提出书面报告,外经贸部根据企业的书面报告和会计报表,审查企业是否具有兼并其他企业的能力或企业被其他企业兼并的可行性,办理是否同意企业兼并其他企业或被其他企业兼并的审批手续。
第三十二条 确定被兼并的企业,在被兼并前,应对企业的各项资产负债进行全面清理,编造成册,移交给兼并后的企业。兼并后的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调整帐目。
第三十三条 产权转让是指企业通过有偿方式全部或部分转让企业财产所有权的一种行为。
第三十四条 企业产权转让,应向外经贸部提出书面报告,外经贸部经审查后,办理是否同意产权转让的审批手续。
第三十五条 经批准产权转让的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调整帐目。

第七章 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
第三十六条 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是指企业经营者对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所形成的财产,以及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认定的企业其他国有财产(即国有资产)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的同时,必须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的制度。其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 企业经营者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承担经营责任,并与个人收入挂钩。

第八章 企业法人财产权
第三十八条 企业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并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外经贸部不得直接支配企业法人财产。
第三十九条 除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外经贸部不得抽取已注入企业的资本金,不得平调企业财产,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条 企业要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向外经贸部承担保值增值责任;企业经营者作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承担资产经营责任。
第四十一条 企业内部要建立资产经营责任制和财产管理制度。
第四十二条 企业改组为股份制的,企业与其他企业或者事业单位之间联营组成新的企业法人的,企业与外商进行中外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向境外投资的,向个人、私营企业、境外投资者等转让企业产权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外经贸部和有关部门批准。
第四十三条 企业应当在财务报告中如实反映对其他企业的投资或者对境外的投资及其收益状况,并及时足额收取应当分得的利润(股利)。

第九章 监事会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是外经贸部对所属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的组织。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的主要职责是:在外经贸部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所监督企业的经营效益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及企业总经理(总裁)的经营业绩进行监督、评价。
监事会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外经贸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管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监督职责,对企业财产流失的总体情况不掌握、不反映、不提出相应建议、不采取相应措施的;
(二)在组织开展清产核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和资产评估中,滥用职权、处罚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超越权限干预企业经营权,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超越权限,擅自批准企业产权变动的;
(五)在审批企业产权变动不当,造成企业财产损失的;
(六)在审批企业产权变动中,滥用职权,谋取利的。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未能履行监督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或干预企业正常经营造成损失的,由外经贸部责令其改正,对后果严重的,由外经贸部负责改组监事会。
第四十八条 监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外经贸部责令其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规定程序,免去或者解聘有关的监事;情节严重的,由监事的所在单位给予其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监事职责的;
(二)超越监事职责,干预企业经营权,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
(三)泄露被监督企业的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监事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以任何形式接受被监督企业的报酬或者收受财物的。
第四十九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外经贸部有权责令其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视其情节,对总经理(总裁、董事长)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经济处罚,免除(解聘)其职务,或者给予降职、撤职处分:
(一)企业经营管理不善,连续两年亏损,亏损额继续增加的;
(二)在承包、租赁、股份制改组、联营或者与外商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以及境外投资过程中,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企业财产的;
(三)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向境外投资,未在财务报告中如实反映收益状况或者未及时足额收取应得利润,造成企业财产流失的;
(四)擅自转让本企业产权的;
(五)未按规定进行清产核资、产权登记、资产评估以及不如实填报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有关规定及有关法律办理。
第五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对其监督管理的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推进特种设备信息化建设的意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关于推进特种设备信息化建设的意见

质检办特〔2007〕314号


关于推进特种设备信息化建设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加快推进特种设备信息化建设,进一步完善特种设备动态监管体系,指导和规范全国特种设备信息化工作,根据《质检信息化发展“十一五”专项规划》,结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发展目标
特种设备信息化工作,是动态监管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提高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有效性的重要手段。通过信息网络技术,积极推进特种设备信息化建设,提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水平,实现科学分析与决策,对促进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特种设备信息化建设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既要有明确的工作目标,也要有科学的规划。到2010年,特种设备信息化建设的基本目标是:实现特种设备的全过程动态监督管理,实现特种设备相关单位(机构)和人员的信息化监督管理,建立起完善的设备、单位(机构)、人员、事故等4个主题数据库,基本实现特种设备相关信息的采集、转发、集成、共享和协同工作,努力构建系统的开发、应用和维护统一协调的“数据采集完整、信息传递及时、业务涵盖齐全、资源利用充分、社会服务高效”的特种设备信息化工作新格局。
二、现状与任务
近年来,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加大了特种设备信息化的力度。总局建立了特种设备国家基础数据库,实现了行政许可网上审批,建立了特种设备子网站,加大了政务信息公开的力度;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建立了特种设备省级基础数据库,基本实现了特种设备使用环节的动态监管,全面应用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系统软件,提高了监察工作的有效性,特种设备信息化建设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特种设备的信息化水平与当前信息化技术发展状况和安全监察工作的实际需求相比仍存在一定差距,信息标准化工作、行业公共软件开发、信息资源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挖掘分析等方面尚存在诸多问题;与信息化建设相适应的应用人才培养和持续维护机制尚未建立;经费渠道和持续投入不足等问题依然未得到解决。上述因素已经严重制约了特种设备信息化发展的速度。
为解决上述问题,今后一段时期,总局将以“金质工程”建设为主导,着力完善国家基础数据库,整合特种设备动态监管应用系统,实现国家数据库与省级数据库互联互动和信息资源共享,加强行政许可网上审批系统和子网站建设,更好地服务于政府、企业和社会,加强“中国特检协会信息工作委员会”在特种设备信息化工作中的技术支持、相关规范标准审议、社会资源利用等方面的协调指导作用;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依托“金质工程”建设,着力完善省级数据库,强化安全监察管理系统与检验管理系统的联动,清洗和完善原有信息数据,真正实现安全监察工作的全覆盖和特种设备的动态监管,科学展现安全监管工作的实际效果。为完成上述工作任务,应当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好工作:
(一) 强化信息化基础建设。不断改善系统网络基础设施条件,保障信息系统高效稳定运行。建设和完善门户网站,提供信息服务平台。建立法规标准的信息化审查制度,为制定信息化技术规范提供保障。创新工作模式,更好地适应信息化建设的需要。
(二)努力实现特种设备的全过程动态监管。在特种设备使用环节动态监管基础上,总局将开发锅炉、汽车罐车和起重机械制造环节监管应用系统,并于2007年8月在3至5个省开展应用试点。2008年底,争取实现特种设备制造环节监管应用系统全覆盖,并逐步推进安装、改造和维修环节动态监管工作。
(三)加快推进特种设备检验综合管理系统建设与应用。检验检测信息是特种设备监管信息更新的主要来源,检验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的推广与应用是实现动态监管的关键。2007年8月,总局将完成特种设备检验综合管理系统的测试,并推广使用。2007年10月底,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指导和督促各综合检验机构完成检验综合管理系统的选择和安装调试。各检验检测机构要充分运用检验综合管理系统,规范管理,提高检验率和工作质量,夯实检验检测机构可持续发展基础。
(四)完善行政许可审批系统。行政许可网上审批是电子政务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提高工作效率和透明度的主要手段。2008年底前,总局和省级局要实现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审批业务全流程的电子化管理,提高审批的时效性和透明度,为申请人提供更广泛、更便捷的服务。
(五)加强基础数据库建设。特种设备基础数据库主要包括设备、单位(机构)、人员、事故4个方面。为保证数据的一致性、适时性和准确性,基础数据库的建设应当以国家基础数据库为核心,省级局数据库为重点,地方监察机构、检验检测机构、企业为数据采集之源。2007年底前,省级局要对现有数据库进行扩充完善,完成数据清洗和更新,并实现与国家基础数据库的自动交换。2008年底前,全面实现安全监察与检验数据的联动与共享,实现设备、单位(机构)、人员、事故数据的有效关联。
(六)建立健全信息化技术标准与管理规范。信息化标准规范是推进特种设备信息化建设的法制保障,要加快数据元、信息分类、信息编码、信息采集、信息交换、信息安全等规范标准建设,推进系统间信息交换接口的标准化,实现数据共享与集成。总局将逐步制定信息化建设所需的标准和规范,今年将完成信息化标准规范体系框架的研究,制定《特种设备信息管理规则》、《特种设备主题数据标准》、《特种设备数据元标准》、《特种设备代码标准》、《特种设备单证信息标准》等信息化技术规范。各地要严格执行信息化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
(七)提高信息资源的利用率。信息资源是信息化建设的关键和基础,要整合应用系统和信息资源,进一步拓宽采集渠道,丰富信息来源;优化信息采集手段,提高信息采集的网络化水平。总局和省级局要整合现有的应用系统,促进系统之间的互通与互联,实现数据间的关联与共享,提高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决策水平和执行效率。总局将充分利用基础数据库进行数据挖掘与分析,逐步建立综合统计与决策分析系统、事故分析与应急救援支持系统、安全监察和检验工作绩效评价系统。
(八)提升信息安全水平。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严格落实信息安全责任制,健全管理制度,加强检查与培训,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发生重大信息系统事故。建立和完善信息系统安全应急处理机制,加强重特大风险的识别、防范和控制,提高信息系统的灾难恢复能力。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要求,完善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确保重要数据安全和信息系统稳定运行。
三、措施与要求
(一)加强信息化工作领导,制定有效落实措施。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对特种设备信息化工作的领导,抓出实效。要建立健全特种设备信息化管理的各项制度,分解和落实信息化建设工作责任。安全监察机构要按照本意见要求,抓好信息化工作落实,设立专人负责系统的应用与维护,协调推动信息化建设项目实施。
(二)加强信息化工作规划,避免重复建设。目前总局正在制定“金质工程”总体需求和标准规范,因此,各地的“金质工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地理信息系统” 和“气瓶RFID身份管理”等项目要加强规划和协调,按照“金质工程”和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与布局,通过资源有效集成,确保总局和地方建设成果的互补和共用。
(三)加强信息化建设投入。各地应当把信息化建设纳入特种设备安全发展总体规划,加大经费保障力度,确保信息化工作的持续发展。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将特种设备信息化建设纳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规划,确立信息化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事业发展中的战略地位。要制订并落实信息化建设年度计划,将特种设备信息化经费纳入专项预算管理,集中投入,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保证系统建设和运行维护资金的持续投入,保障特种设备监管系统的持续、有效运行。
(四)加强信息化绩效考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研究制定信息化绩效考核评价指标,将信息化建设成效纳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和检验机构的年度工作考核内容,形成有效的管理、监督、激励机制,促进信息化工作责任的落实。2007年下半年,总局将对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动态监管体系中信息化建设情况进行量化评价考核,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对照相关要求,认真做好准备。
(五)加强信息化队伍建设,提高信息化的建设与应用水平。要将人才培养与推进信息化结合起来,积极引进和培养信息化专业人才和复合型人才。要制订信息化培训计划,加大普及性培训、技术性培训和应用性培训力度,不断提高信息化的认识和应用水平,努力建设一支责任心强、素质高、知识结构合理的信息化队伍。




二○○七年六月二十日


关于印发“青少年维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文件

中青办发[2007]9号


关于印发“青少年维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中央金融团工委,中央企业团工委:

  为深入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关于群众组织要在和谐社会建设中充分发挥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作用的重要指示,履行好共青团代表和维护青年具体利益的职能,团中央结合当前青少年权益工作的实际,制定了《“青少年维权工程”实施方案》。现将方案印发,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2007年6月6日



“青少年维权工程”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履行共青团代表和维护青年具体利益的职能,实施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根据共青团十五届五中全会和《共青团重点工作总体方案》的要求,认真做好青少年权益工作,促进广大青少年健康成长,现提出“青少年维权工程”实施方案。

  一、工作内容

  1.积极参与制定和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公共政策和决策,做好青少年利益协调。参与研究制定涉及青少年利益的立法和公共政策,充分体现青少年的利益。主动提出青少年专项立法和政策建议并协助制定,逐步完善青少年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对于涉及青少年利益的具体问题,向党委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提出建议和意见,协助党委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作出有利于青少年成长发展的决策。开展青少年法制宣传,增强社会各界维护青少年权益的自觉性、主动性,提高青少年的法律意识和守法用法的能力。建立和加强与人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机制,积极参与执法检查、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争取把涉及青少年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决策落到实处。

  2.收集和反映青少年的意愿和呼声,畅通青少年的诉求表达。依法保障青少年民主参与、民主监督、民主管理的政治权利。引导青少年以理性、合法、有序的形式表达利益需求。加强与青少年的密切联系,畅通青少年表达渠道,收集分析青少年愿望和需求。发挥青年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参政议政、民主协商作用,健全团组织向党政汇报制度,及时准确地反映青少年权益维护方面的问题和情况。面向社会表达青少年利益诉求,建立与社会有关方面的沟通协商制度,优化青少年成长的社会条件。

  3.认真细致地化解青少年利益纠纷,做好青少年矛盾调处。加强青少年信访工作,运用咨询协商、调解、听证等方法,依法、及时、合理处理青少年的投诉请求。把青少年矛盾化解纳入党政社会矛盾调处的工作体系,积极参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做好与青少年有关的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深入基层,了解掌握青少年苗头性问题特别是敏感问题的舆情动态,及时向党政反映并配合处理。动员社会力量,帮助失学儿童、贫困大学生、经济困难青少年等群体,救助被拐卖、被强迫乞讨的未成年人和童工等陷于困境的群体,帮教和矫治有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的青少年,从源头上减少矛盾。

  4.毫不妥协地与侵犯青少年合法权益的行为作斗争,加强青少年权益保障。会同和配合有关部门,积极争取社会支持,揭露、制止和打击侵害青少年权益的行为。及时发现侵害青少年权益的案件,支持、帮助和代表权益受侵害的青少年依法维权。开展青少年自护教育,帮助他们提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配合政府有关部门整治和解决黄、赌、毒以及网瘾、艾滋病等影响青少年健康成长的重点问题,净化青少年的成长环境。

  二、近期重点项目

  1.实施“青少年法制建设计划”。着眼于建立和完善青少年诉求表达机制和利益协调机制,保障青少年对青少年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通过青年民意调查、网络交流、听取青少年社团和青少年代表性人物意见等多种方式,建立青少年诉求表达渠道,收集和分析青少年愿望和需求。通过青年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提案议案、团组织报送专题报告和内参等形式,向人大、政协和党政有关部门反映青少年诉求。通过举办新闻发布会、发布青少年权益情况等方式,面向社会介绍青少年情况,引起关注和支持。通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报送建议稿、派专家参与等形式积极参与有关青少年的立法、公共政策和决策制定,重点推动制定志愿服务、大学生就业、未成年人福利、流浪未成年人保护、少年司法保护等法律法规和公共政策。通过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以关系到青少年健康成长的法律、政策和重要决策为主要内容,重点面向与青少年密切相关的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家长、教师以及青少年开展法制宣传活动。通过参与执法检查、开展社会监督、发挥舆论监督等方式,推动和监督青少年法律法规、政策决策的贯彻实施。

  2.实施“12355维权行动”。着眼于从解决青少年具体案件和具体问题的角度建立和完善矛盾调处机制和权益保障机制。加大12355青少年服务台建设力度,发挥12355青少年服务台的作用,认真接待、接听青少年来人、来电和来信上访。针对侵害青少年权益的案件,开展12355维权系列活动,动员组织12355维权律师为青少年提供法律和政策咨询、法律服务、矛盾调处等帮助。针对青少年网络成瘾、自杀、伤害等心理问题,动员组织专业人士为青少年提供心理咨询和矫治。针对流浪未成年人等陷于困境的青少年,动员组织社会力量开展救助保护。面向全社会揭批侵害青少年权益的个案、现象和问题,积极营造有利于青少年维权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3.推进“青少年维权岗在行动”活动。着眼于从解决重点群体和重点社会问题的角度建立和完善青少年矛盾调处机制和权益保障机制。拓展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的领域和范围,创新工作机制,推动其依法解决12355青少年服务台等转送的青少年维权案件,探索维护青少年权益的有效方法,形成各具特点的青少年维权形式和工作机制,做好经常性的维权工作。针对重点群体和突出问题,通过采取“维权岗行动月”、“维权岗行动日”、“专项整治行动”等形式,动员组织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开展集中活动,齐抓共管,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

  4.实施“未成年人保护行动”。把未成年人作为“青少年维权工程”的优先领域之一。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开展未成年人保护的普法宣传教育;参与完善法律政策,解决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不断强化未成年人保护的制度保障;按照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推动有关部门切实做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司法和执法工作;建立有效的责任机制,开展多种形式的检查和监督,督促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开展公共服务和公益救助,做好重点群体的保护工作,为未成年人多办好事、实事。

  5.深化“为了明天——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程”。把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作为“青少年维权工程”的优先领域之一。针对有不良行为青少年、闲散青少年、刑释解教青少年等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重点群体,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完善少年司法制度,改进工读教育,加强对闲散青少年的信息统计和管理,深入推进“青少年违法犯罪社区预防计划”、“为了明天工程示范城市、城区(县)”和“未成年人零犯罪社区”创建等重点工作。清理整治有害卡通画册和淫秽“口袋本”、“黑网吧”和违规接纳未成年人的网吧、传播淫秽色情内容的网站、校园周边娱乐场所等危害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突出社会问题,净化社会环境。

  三、保障措施

  1.建设两个平台,整合青少年维权工作资源。重点是12355青少年公共服务平台和“青少年维权岗”资源整合平台。按照试点先行、由点到面、逐步推进的原则,以城市呼叫中心和维权队伍建设为重点,广泛整合社会资源,用五年左右时间完成全国12355青少年服务台的建设,形成全国12355青少年服务台信息系统、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深化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创建,推动青少年服务机构和社会单位参与创建,大量培育和发展基层维权实体,完善创建标准和评选办法,加强考核与管理,推动创建活动向农村、企业、学校、社区延伸,面向基层为青少年提供更为广泛的维权服务。

  2.依托“两办”,充分发挥专项工作协调机构的统筹联系职能。依托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并发挥共青团其他专项工作机构的协调作用,建立健全指导、督促和检查的工作机制,促进各地“青少年维权工程”的开展。整合各成员单位的资源,积极争取党政有关部门的支持,把“青少年维权工程”的重点工作纳入相关党政部门的工作格局中,推动其制定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加强协同配合,针对青少年维权的重点问题齐抓共管,认真履行职责,对侵害青少年权益的事件进行联合调查处理。

  3.建立两支队伍,培育和壮大青少年维权的工作力量。一是建设专职的维权队伍。加强团的权益工作干部配备,提高实际工作能力,使其能够更好地胜任青少年维权工作。推进社工试点工作,采用政府或社会团体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招聘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者运用专业的社会工作方法进行维权服务,提高青少年维权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二是建设社会化青少年维权队伍。发展青少年维权管理型志愿者,动员组织各类志愿者和法人志愿者加入青少年维权工作的行列。积极发展更多的律师、心理咨询师、专家学者等社会各界热心人士成为专业维权志愿者,充分发挥他们在青少年维权工作中的作用。

  4.用好“两会”,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和其他社会单位的维权作用。培育和发展各级青少年犯罪研究会、法学会青少年法律研究会等青少年维权组织,有条件的地方可组建青少年维权协会等组织,发挥他们团结和凝聚各方面人才的作用。加强与青少年研究机构、律师协会和其他社会团体的联系,汇集更多的社会资源和力量支持青少年维权事业,共同致力于青少年权益保护工作。设立青少年维权基金,动员社会各界热心人士为青少年维权提供资金帮助,同时加强与其他公益基金联系,引导更多的资金流向青少年维权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