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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雷电灾害防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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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雷电灾害防御办法

江西省人民政府


江西省雷电灾害防御办法(省政府令第197号)



《江西省雷电灾害防御办法》已经2011年12月26日省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鹿心社
 
  二○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江西省雷电灾害防御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雷电灾害的防御,避免、减轻雷电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雷电灾害防御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雷电灾害,是指因直击雷、雷电电磁脉冲等所造成的灾害。
  第三条 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实行以人为本、科学防御、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将雷电灾害的防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雷电灾害防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工业和信息化、工商、公安、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雷电灾害防御相关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普及雷电灾害防御知识,提高公众防御雷电灾害的意识和能力。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本单位、本区域群众性的雷电灾害防御科普知识的宣传。
  中小学校应当把雷电灾害防御知识纳入科普教育内容,培养和提高学生的雷电灾害防御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七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本省行政区域内雷击发生的频次,划分雷击风险等级区域,并向社会公布;对雷击风险等级较高区域的防雷工作,应当加强指导。
  第八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雷电和雷电灾害监测、预警预报系统建设,提高雷电和雷电灾害监测、预警预报的准确率、时效性。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负责雷电和雷电灾害监测,并按照职责发布雷电灾害预警预报。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雷电灾害预警预报。
  广播、电视、报纸、通信和信息网络等媒体收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要求播发雷电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后,应当及时无偿地向公众传播。
  第九条 对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生产和贮存场所等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组织进行雷击风险评估。
  气象主管机构收到建设单位委托书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进行雷击风险评估,并出具雷击风险评估报告书。
  第十条 雷击风险评估报告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所在地雷电活动规律和地理、地质、土壤、植被等环境状况;
  (二)雷电灾害可能造成危害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三)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建议和措施;
  (四)雷击风险评估结论。
  雷击风险评估结论应当作为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和设计的技术依据。
  第十一条 下列建(构)筑物、场所或者设施,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安装雷电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投入使用: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建(构)筑物;
  (二)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或者贮存场所;
  (三)电力生产设施和输配电系统;
  (四)通信设施、广播电视系统、计算机信息系统;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防雷技术规范规定必须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本办法所称防雷装置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连接导体等构成的,用以防御雷电灾害的设施或者系统。
  第十二条 专门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检测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国家或者省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书,在相应的资质范围内从事设计、施工、检测。禁止无证或者超出资质等级承担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或者检测。
  从事电力、通信防雷装置检测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国务院电力或者国务院通信主管部门共同颁发的资质证书。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可以在核准的资质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的防雷装置设计、施工。
  防雷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照国家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省外取得防雷装置专业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进入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接防雷工程的,应当到本省省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接受防雷装置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设计文件,组织进行审查的部门,应当就防雷装置设计征求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向组织进行审查的部门出具审核意见。防雷装置设计不符合防雷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气象主管机构的审核意见进行修改。
  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需要单独安装防雷装置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受理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和防雷装置设计文件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对符合防雷标准的设计,出具《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对不符合防雷标准的,出具《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修改意见书进行修改。
  未经审核同意的防雷装置设计,不得交付施工。
  第十五条 安装防雷装置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或者审核通过的防雷装置设计进行施工。
  防雷装置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对防雷装置的隐蔽工程进行逐项检测。检测不合格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书面整改意见。
  检测单位应当记录检测数据,登记建档,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单位对其出具的检测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 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组织进行验收的部门,应当通知气象主管机构参加验收防雷装置,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向组织进行验收的部门出具验收意见。不符合防雷要求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出具书面整改意见,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气象主管机构的要求进行整改。
  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单独安装的防雷装置,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竣工验收。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受理建设单位验收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竣工验收决定。验收合格的,出具防雷装置验收合格文件;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气象主管机构的要求进行整改。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防雷装置,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 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安装的防雷装置,使用单位应当做好日常维护工作。石油、化工、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贮存场所,其防雷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其他重要单位的防雷装置每年检测一次。检测不合格的防雷装置,使用单位必须在限期内整改。防雷装置检测后,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应当出具检测报告,并对检测报告负责。
  防雷装置检测收费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防雷装置种类、检测的内容等情况核定后,向社会公布。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防雷装置检测工作的指导监督。
  第十八条 防雷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具有产品合格证书和使用说明书。
  在本省销售的防雷产品,经营单位应当到省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接受省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
  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防雷产品。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制定农村防雷设施建设规划,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农村中小学校、农村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雷击风险等级较高的村民集中居住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安装防雷装置。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进行指导和检查。
  第二十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防雷装置使用和维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雷电灾害防御管理规定或者雷击安全隐患,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采取措施,限期改正;发现重大雷击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必要时,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报告。
  第二十一条 遭受雷电灾害的组织和个人,应当迅速开展自救互救,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气象主管机构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
  当地人民政府和气象主管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组织抢险救灾,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将雷电灾害情况上报上一级行政机关。
  第二十二条 雷电灾害发生后,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开展雷电灾害调查和鉴定,查清雷电灾害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措施。
  调查和鉴定报告应当及时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
  第二十三条 气象主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核发防雷装置设计、施工、检测资质证书,审核防雷装置设计,进行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等活动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两百元以下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处两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擅自施工的,或者防雷装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防雷装置应当接受定期检测的单位不按要求进行检测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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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人事考试考务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人事考试考务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1〕79号


各市和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省人事考试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提升我省人事考务工作管理水平,现将《浙江省人事考试考务工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省人事考试办公室。

  二○一一年三月四日

浙江省人事考试考务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人事考试考务工作管理,确保人事考试安全、有序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人事考试,是指公务员录用考试、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考试。

  第三条人事考试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考试与培训分离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

  第四条各级考试主管部门负责考试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监督,各级考试机构负责考试考务管理和组织实施。

  本规程所称考试主管部门,是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务员主管部门、有关行政部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行业协会或学会等。考试机构是指经授权负责实施人事考试考务工作的单位。

  第五条各级考试主管部门和考试机构要加强与有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做好人事考试工作。

  第六条省、市考试机构应当根据本地区人事考试工作实际,建立人事考试工作考核制度,对本地区的人事考试考务工作进行考核。

  第七条各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应试人员必须遵守本规程。

  第二章考前管理

  第八条各级考试机构应当根据考试工作计划,制发考务文件,制定考试实施方案,明确各环节任务、程序、责任和要求。

  第九条各级考试机构应当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十条考试主管部门或考试机构应当通过互联网等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告考试的报名时间、报考条件、考试科目、报名方式、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

  第十一条各级考试机构应当根据报名工作规则,认真做好考试报名的组织工作。

  对设有报考条件的考试,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严格掌握报考条件,认真审核应试人员提交的报名信息和材料。

  第十二条考试报名期间,各级考试机构应当采取电话、网络等多种方式,为应试人员提供咨询服务。

  第十三条报名工作结束后,相关考试机构应当及时进行数据统计和核查工作,并根据报名确认情况和考点考场设置规则,统筹安排考点和考场,及时制发准考证。

  第十四条各级考试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考试有关规定设置考点。因特殊情况,需在规定以外城市设立考点的,须由考试机构提出,经同级考试主管部门报上级考试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审批。

  第十五条试题应当按照考试大纲或考试主管部门的要求命制,体现科学性与公平性的统一。除征题环节外,命题必须采取集中统一的形式,并在安全、封闭的场所进行。

  相关考试机构应当建立命题工作规范、命题人员管理以及试题质量保障和分析评估制度。

  第十六条各级考试机构根据报名确认情况,使用规定的考试信息管理系统预订试卷,试卷预订单经核对无误后,按规定的时间和标准上报。

  第十七条试卷运送、交接、保管、分发等工作按试卷管理规定进行,确保各个环节的安全。

  第十八条考试机构在考前要根据本规程的有关规定,对考试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明确考务工作的任务、职责、程序和要求。

  第十九条考试实施前,考试机构须对考试的组织管理、考场布置、试卷保管等工作进行认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章考试实施

  第二十条各级考试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考试计划和方案实施考试。按照考试规定和要求,加强考务管理,确保考试安全顺利进行。

  第二十一条考试工作人员必须自觉遵守考试规定和纪律,严格工作程序,认真履行职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考试工作。

  第二十二条应试人员必须自觉遵守考场规则,诚信参加考试。

  第二十三条考试期间,各级考试机构要安排专人值班,设立考试值班电话,确保通信畅通,及时解决考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各级考试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严肃考风考纪。必要时可以在考试场所设置、使用防作弊设备,可以使用安全检查设备对应试人员携带的物品进行必要的检查。对发现的违纪违规行为,必须立即制止、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在考试实施过程中,如发现试卷失泄密、群体性作弊、数据丢失等突发事件,当地考试机构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扩大,并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同级考试主管部门和上级考试机构。

  第二十六条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导致考试不能如期进行的,由考试机构提出调整方案和意见,报考试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批准后,方可采取相应措施。

  第四章考后管理

  第二十七条考试结束后,各级考试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如数回收试卷。

  第二十八条考试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和评卷工作规则及时组织试卷评阅,并组织有关人员对评卷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第二十九条考试成绩经核实无误后,由考试机构或考试主管部门予以公布。其它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布或披露考试成绩。

  第三十条考试成绩公布后,应试人员如对考试成绩有疑问,要求查对的,相关考试机构应当按照成绩查对规定,为应试人员提供成绩查对服务。

  第三十一条对于经检查发现或举报反映的违反考务工作规程和考场纪律等问题,考试机构应当认真核查,按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考试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发生泄露试题、违反考场纪律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平、公正的考试,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

  第三十三条对于国家或省统一印制的资格考试合格(资格)证书,考试主管部门和考试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证书的管理和制作,并按规定及时发放给持证人本人。

第五章信息管理

  第三十四条考试信息实行计算机管理。省级考试机构应当建立全省考试信息管理系统和网络。

  第三十五条各级考试机构应当制定考试信息使用管理的办法,配备必要的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保证考试信息管理系统安全运行。考试信息管理人员须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三十六条考试信息包括报考、报名、考点考场设置、准考证号编排、考试成绩和应试人员违纪违规信息等。

  第三十七条各级考试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信息项目、代码和要求,认真采集和处理考试信息,确保各项考试信息的准确和完整。

  第三十八条省、市考试机构应当建立人事考试信息数据库、考试违纪违规数据库,并保证其安全可靠。

  采用网络报名的考试,考试信息系统管理人员应当每天进行数据分析和备份。

  第三十九条按要求应当下发或上报的考试信息,相关考试机构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标准,及时下发或报送。

  第四十条各级考试机构应当按照人事考试的密级规定对考试信息、工作记录、计算机数据盘的保管、传递采取安全保密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散布、泄露考试信息。

  第四十一条省、市考试机构必须对考试信息数据进行容灾或不同介质备份,妥善保存。

第六章保密管理

  第四十二条各级人事考试主管部门或考试机构应当根据原人事部、国家保密局《人事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人办发〔1989〕8号)、《人事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补充规定》(人办发〔1992〕1号)和《浙江省人事考试工作中国家秘密和确定密级规定》确定各类考试试题、试卷、 标准(参考)答案、评分标准等材料的密级。

  第四十三条各级考试机构应当依照《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保密制度,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试题、试卷、标准(参考)答案、评分标准、答卷、考试成绩和应试人员报考信息等资料的安全。

  第四十四条考试主管部门和考试机构应当按照保密规定和要求,加强对参与试题试卷命制、试卷管理、评卷等涉密人员的保密和警示教育,签订保密责任书,并进行严格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考试工作人员或与其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参加考试时,考试工作人员对该项考试工作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四十六条对违反保密规定的人员,依照《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由各级人事考试机构组织实施的其他考试,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本规程由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本规程自2011年月日起试行。原制定的浙江省人事考试工作的相关制度、规定与本规程不一致的,以本规程为准。

  附件:1.浙江省人事考试报名工作规则

  2.浙江省人事考试考点考场设置规则

  3.浙江省人事考试考场规则

  4.浙江省人事考试命题工作规则

  5.浙江省人事考试评卷工作规则

  6.浙江省人事考试工作人员职责规定

  7.浙江省人事考试中国家秘密和确定密级规定

  8.浙江省人事考试试卷管理规定

  9.浙江省人事考试成绩查对规定

  10.浙江省人事考试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附件1

浙江省人事考试报名工作规则

  一、人事考试报名工作由各级考试机构组织实施,实行考试属地管理、信息公开、方便报考的原则。

  二、除特殊情况外,人事考试报名应当采取网络报名、网络交费确认的方式进行。

  三、考试主管部门或考试机构应当在报名开始7天前,向社会公布考试公告或考务文件,内容包括:报名时间、报考条件、考试时间、考试科目、报名程序、收费标准、成绩查询等考试信息。

  四、考试报名时间一般不少于3天。报名期间,考试机构应当提供电话、网络等咨询服务。

  五、资格考试的报考条件审查工作,由省、市考试主管部门或考试机构负责实施;公务员录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等考试的报考条件审查工作,由招录(聘)单位负责实施。

  六、负责考试报考条件审查工作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严格掌握报考条件,认真审查应试人员提供的报考材料。

  七、考试机构应当对网络报名的考试数据每天进行备份,妥善保管通过报考条件审查的报考材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散布、泄露应试人员个人信息。

  八、各级考试机构应当及时分析和处理考试信息,对于应下发或上报的考试信息,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标准及时下发或报送。

  九、应试人员未按规定时间进行报名、报考条件审查、交费确认的,视为放弃考试报名。

附件2

浙江省人事考试考点考场设置规则

  一、各级考试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考试报名情况设置考点。中央机关公务员录用考试和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点原则上设置在省会城市;全省各级机关公务员录用考试和省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点可设置在设区的市和义乌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等考试,考点的设置由考试主管部门确定。

  因特殊情况,需在规定以外城市设置考点的,应当按管理权限报批。

  二、考点应当设在高考、中考定点学校,大、中专院校或经考试机构认定的场所。考试机构应当与考点学校签订委托协议书,明确考试的任务和责任。

  三、考点应当在显著位置张挂“××考试××考点” 横幅,张贴考场规则、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考场分布图、考风考纪警示标语等。

  四、考点设主考1名。主考由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有关负责人或考点学校负责人担任。考点要安排必要的引导、保卫、医务等人员。

  五、考点设考务办公室,并配备必要的2B铅笔、墨水笔、橡皮等工作用品以及相关防作弊设备。

  六、考场要安排在明亮、通风、环境安静的教室。阶梯教室不得用作考场。考场入口处要标明考试名称、考场号和准考证号起止号。

七、考场按科目设置,遇有特殊情况可设置混合考场。每个考场按30人或25人的标准设置,座位须单人单桌、间隔排列。每个考场设监考2名,考场外设流动监考若干名。

附件3

  浙江省人事考试考场规则

  一、应试人员在考试开始前30分钟,凭本人准考证和有效的居民身份证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及身份证放在桌面右上角。

  二、除考试另有规定外,应试人员只准携带本人准考证、身份证、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卷(削)笔刀参加考试。严禁将手机、资料、提包等物品带至座位。

  三、考试开始30分钟后不得进入考场,考试开始60分钟后才能交卷退场(公务员录用考试不得提前退场)。退场后不得再次进入考场。

四、应试人员必须按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未经监考人员允许不得离开座位。

五、考试开始前和考试结束后不得答卷。

  六、必须用黑色墨水笔书写姓名、准考证号和作答主观题, 用2B铅笔填涂答题卡上相关的信息点及作答客观题。不得在答题卡(纸)和准考证上作任何标记。

  七、应试人员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如遇试卷分发错误、缺损、错装、字迹不清等问题,应举手询问。

  八、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禁止吸烟,不得相互借用文具、传递资料,严禁交头接耳、窥视他人试题答案或交换试卷和答题卡(纸)。

  九、考试期间,任何人不得将试卷内容和答题信息传出考场。

  十、考试结束铃响,立即停止答题并将试卷翻放,经监考人员收卷签字后,方可离场。严禁将试卷、答题卡(纸)及草稿纸带出考场。

  十一、应试人员必须遵守本考场规则,服从监考人员的管理。否则,按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附件4

浙江省人事考试命题工作规则

  一、命题工作应当坚持科学、公平原则,做到严谨、规范,且符合保密相关规定。

  二、命题机构应当制订具体的命题工作方案,报命题工作主管领导审定后组织实施。

  三、按照考试大纲或考试主管部门的要求命制试题,把握难易程度和区分度,确保试题的信度和效度。

  四、命题工作人员应当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原则性和保密意识,并具备命题所需的知识和工作能力。

  五、命题工作人员应当签订命题保密责任书,认真履行保密义务。

  六、除征题环节外,命题必须在安全、封闭的场所进行。命题期间,命题工作人员不得与外界联系,确因特殊情况需与外界联系时,须经批准并有2人以上在场。命题工作人员的身份、工作地点对外保密。

  七、命制试题应当具有创新性,严禁抄袭,避免雷同。试题应当避免可能引起民族、宗教、性别歧视等内容,同时避免观点错误、提法陈旧、容易产生歧义等问题。

  八、命制的试题,应经审题、校验后,报命题工作主管领导审定。

  九、命制试题的同时,应当制定试题标准(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

  十、命题工作中,命题的相关资料、计算机和存储介质按规定使用,由专人保管。

  十一、命题工作结束后,命题资料、存储介质按照保密法的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其他不需保存的试题草稿、校对稿等相关资料应按规定监督销毁。

  十二、试卷必须在国家统一考试试卷定点印制单位或符合保密规定的场所印制。

  十三、命题工作人员与应试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十四、命题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与命题有关的培训、咨询及辅导等活动。

  十五、命题工作人员违反有关保密规定和工作纪律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附件5

浙江省人事考试评卷工作规则

  一、评卷前,应当设立评卷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评卷的组织管理。评卷领导小组可根据工作需要设评卷、保管、质检等若干组。

  二、评卷工作必须严格执行统一制定的试卷标准(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如有异议,应由评卷领导小组报命题工作主管领导处理。

  三、评卷人员应当具有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并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四、评卷人员应当签订评卷保密责任书,认真履行保密义务。

  五、评卷工作应选择在环境良好、外界干扰少的场所进行。评卷场所要设立试卷保管室,并配值班人员2名,无关人员不得入内。

  六、评卷前,应当对评卷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评卷人员在准确理解试题、标准(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的基础上,经过试评并统一标准后,方可进行正式评卷。

  七、评卷人员应当遵守评卷工作纪律。不得泄漏评卷情况,不得涂改答卷内容,不得将标准(参考)答案、评分标准、试卷和答题卡(纸)带出评卷场所。

  八、在评卷中,发现异常试卷,应当填写异常试卷登记表,由评卷领导小组按规定认定和处理。

  九、评卷机构应当与为评卷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的公司签订评卷服务协议,明确任务、责任和要求。

  十、评卷人员与应试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十一、纸质试卷人工评阅要求

  (一)评卷应按题目分为若干小组,采取流水作业方式进行,专人评专题,严禁一人评阅全卷。

  (二)评卷采用给分制,各题均应使用红色钢笔或圆珠笔标记采分点得分。每评完一大题,应在该题得分栏内记入得分,并签名。记分和签名必须清楚。

  (三)全卷评完合分时,应对各题型得分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将各题型得分填入卷首相应栏内,合计各题型得分,按实际分数填入“总分”栏内,并在“合分人”栏内签名。

  (四)合分后,应由复核人对总分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复核人”栏内签名。

  (五)应当做好抽卷复查工作,如发现有错评、漏评或计分错误的答卷,应立即更正。

  (六)在评卷中,发现记分等错误,更正时应由更正人和评卷组长2人签字。

  (七)评卷中不得揭封、撬看应试人员姓名和考号。如发现有倒装、密封不严等特殊情况,应及时报告,不得擅自处理。

  十二、客观题读卡评卷要求

  (一)读卡前,应当做好系统软硬件安装、测试和计算机病毒检查工作。评卷软件经试运行后,方可正式读卡、评分。

  (二)读卡时必须2人一组,采用初阅和异机复核或复核交换的方式进行。初阅和复核人员相互监督。

  (三)要指定专人发放和回收答题卡。答题卡袋拆封后,应当认真清点答题卡数,核实缺考和违纪违规人数是否与考场情况记录单相符,并将考场情况记录单按有无违纪违规记录分类,分别按序保存。读卡后要将答题卡放回原袋。

  (四)不得擅自更改答题卡信息,确需更改的,须经评卷负责人批准,在监督下更改并做好记录。处理异常答题卡需复印或复制的,复印或复制的答题卡与原卡一并装袋保存。

  (五)对录入评卷系统的标准(参考)答案、评分标准信息和读入的信息应当进行认真校对检查,确保准确无误。

  (六)评卷人员每天应做好工作记录和数据异机备份,并按规定保管。读卡、评分数据的存储介质必须加密,分别由2人保管。

  十三、主观题网络评卷要求

  (一)评卷采用“双评”模式,专人评专题,严禁一人评全卷。

  (二)评卷前,应当对扫描设备、服务器以及评卷人员使用的电脑终端进行病毒检查、调试,并使之正常运行。

  (三)要指定专人发放和回收答题卡。按科目拆封答题卡袋,认真清点答题卡数,核实缺考和违纪违规人数是否与考场情况记录单相符,并将考场情况记录单按有无违纪违规记录分类,分别按序保存。

  (四)答题卡扫描,应当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同时在场。

  (五)以考场为单位扫描答题卡,扫描后放回原袋。扫描图像应当加密存储。

  (六)扫描过程中,若发现答题卡填写的姓名、准考证号与应试人员信息不符等异常情况时,应通过软件解决,并如实记录有关情况。

  (七)扫描结束后,应当对扫描的信息、图像质量等进行检查,核实考场情况记录单和扫描数据库的缺考、违纪违规行为信息是否相符,保证缺考和违纪违规行为信息的完整、准确。

  (八)评卷中,应当随时检查评卷质量,对评卷误差较大的评卷人员及时调整;实时统计掌握评卷有关信息,控制评卷质量和进度。

  (九)答题卡的扫描数据和评卷中产生的数据应当及时备份,确保数据的安全。

  (十)评卷期间应配备必要的专门技术人员,保障网络、硬件设备和评卷系统的正常运行。

  (十一)评卷结束前,应当对评卷结果进行检查复核,保证成绩准确无误。

附件6

浙江省人事考试工作人员职责规定

主考人员职责

  一、领导并负责所在考点考试的全面工作。确定考点工作人员和监考人员,明确分工,落实考试工作制度和岗位职责。

  二、考前组织考点工作人员和监考人员进行考务操作培训,学习、掌握有关考试的规定和考务工作要求,并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实施。

  三、检查考场布置等考前准备工作,主持接收、发送、保管试卷。

  四、掌握考试时间,发出考试开始和终止指令。汇总、报告考点考试工作情况。

  五、批准调剂或替换缺损、错装等有质量问题的试卷或答题卡,并与考场监考人员在《考场情况记录单》上注明原因、签字。

  六、组织考点工作人员和监考人员做好试卷发放、回收和密封工作,防止错发试卷,漏装、错装题本、答题卡(纸)和《考场情况记录单》。出现题本、答题卡(纸)和《考场情况记录单》缺失要立即督促监考人员找回。检查、验收试卷的袋数和密封情况,并指定专人保管,及时把试卷押送到指定地点。

  七、督促考点工作人员和监考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对违反纪律的人员及时予以撤换。

  八、按规定处理违纪违规行为和考试期间发生的问题,发现重大问题,应立即报告。

  九、主考人员玩忽职守,违反考试工作纪律的,按考试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巡视人员职责

  一、巡视人员由考试主管部门和上级考试机构选派,负责检查监督所巡视地区的考试工作。

  二、巡视人员应当认真学习和掌握考试的有关规定,并督促所巡视地区严格执行。

  三、巡视人员应当于考试前一天到达巡视地区,对所巡视地区考试的组织管理、考场布置、试卷保管、交接和考试实施等环节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问题及时指出、纠正。

  四、考试期间必须佩带巡视标志,重点巡回检查各考场考试纪律执行和监考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对不负责任、监考不严的监考人员或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场批评指正,情节严重的报告主考处理。

  五、巡视中如发现应试人员替考、作弊、将手机等规定以外物品带至座位等违纪违规行为,应通知监考人员当场制止,并如实记录,按规定处理。

  六、对考试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应协助主考及时处理,并向考试主管部门和上级考试机构报告。

  七、当主考对考试中发生的问题处理不当时,巡视人员可根据有关规定提出意见或建议,并向上级报告。

  八、考试结束后,听取应试、监考人员对考试组织管理、考试纪律,以及试卷质量等方面的意见和反映。

  九、巡视工作结束后,及时将巡视情况书面向考试主管部门和考试机构汇报。

  十、巡视人员玩忽职守、违反考试工作纪律的,按考试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考务办人员职责

  一、考前要认真学习、掌握有关考试的规定和考务工作要求,服从主考的领导,严格按规定的程序操作。

  二、根据主考的安排,做好试卷运送、保管、发放和回收工作。试卷发放时,要逐一核对监考人员的身份,做到试卷发放井然有序,防止错发。

  三、考试期间佩带工作牌证到考场巡回检查,重点检查监考人员履行职责和考场考试纪律执行情况。对不负责任、监考不严的监考人员,应当场批评指正,情节严重的及时报告主考处理。如发现应试人员有替考、作弊、将手机等规定以外物品带至座位等违纪违规行为的,应当场制止,并通知监考人员如实记录,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协助主考及时处理考试中出现的问题。当主考做出的处理决定不符合有关规定时,应及时提醒,建议主考纠正。若主考做出的决定可能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可直接向上级报告。

  五、考试结束后,负责试卷题本、答题卡(纸)的清点,确认无误后签名并装袋。要防止漏装、错装题本、答题卡(纸)和《考场情况记录单》。出现题本、答题卡(纸)和《考场情况记录单》缺失要立即报告主考并督促监考人员及时找回。协助主考检查试卷袋总数和密封情况,及时把试卷押送到指定地点。

  六、考务办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违反考试工作纪律的,按考试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值班人员职责

  一、严格执行人事考试有关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认真履行值班职责。

  二、必须熟悉考务工作的有关规定,掌握考试业务和具体操作要求。

  三、值班时间从考试前一天19时起至末场考试结束后1小时止。值班期间,要确保值班电话畅通。

  四、值班人员应当认真填写值班记录,并履行交接班手续。

  五、遇重大问题或上级下达重要指示时,值班人员必须立即向主管领导报告,并听候处理意见。

  六、值班人员玩忽职守、违反考试工作纪律的,按考试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监考人员职责

  一、在考点主考的领导下,严格按照《考场规则》的规定,做好本考场的监考工作,确保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必须佩带监考标志,严格按监考人员工作程序进行操作,认真做好本考场试卷的领取、发放和回收工作,确保试卷题本、答题卡(纸)如数回收。严禁任何人将题本、答题卡(纸)及草稿纸带出考场。

  三、认真宣读《考场规则》,提醒应试人员不得将手机、资料、提包等规定以外物品带至座位。

  四、认真检查和核对本考场应试人员的准考证、身份证和座位号,如有疑问应立即报告主考予以处理。

  五、严禁无佩戴监考、巡视、主考等考试工作牌证的人员进入考场。

  六、掌握本考场缺考情况,并按要求填写《考场情况记录单》。

  七、不得宣读试题,对试题内容不得作任何解释。

  八、严格考场管理,在考场内来回巡视,发现应试人员有违纪违规行为时,应当立即制止,并将违纪违规等情况如实记入《考场情况记录单》,由两位监考人员签字认定,并告知违纪违规人员。问题严重的,应及时向主考报告。

  九、遵守考试工作纪律,坚守工作岗位。不得在考场内使用手机、吸烟、打瞌睡、阅读书报和聊天;不得暗示应试人员答题;不得抄题、答题或将试卷传出考场;不得擅自提前或者拖延考试时间。

  十、发现应试人员发病或其它情况不能坚持考试时,应及时报告,妥善处理。

  十一、监考人员玩忽职守,违反考试工作纪律的,按考试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附件7

浙江省人事考试工作中

国家秘密和确定密级规定

  为了规范人事考试工作中的定密工作,根据原人事部、国家保密局有关规定,商省保密局同意,制定本规定。

  一、人事考试工作中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由人事考试主管部门或考试机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密级和标明密级:

  (一)机密级事项

  1.全省各类统一考试在启用前的试题、试卷(包括备用卷)、标准(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

  2.设区的市级各类统一考试,或跨县(市、区)各类统一考试在启用前的试题、试卷(包括备用卷)、标准(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

  (二)秘密级事项

   1.全省各类统一考试试题、试卷启用前的命题细目表;

  2.县级各类统一考试在启用前的试题、试卷(包括备用卷)、 标准(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

  3.设区的市级以上各类统一考试命题工作及其人员的有关情况;

  4.尚未公布的设区的市级以上,或跨县(市、区)各类统一考试成绩、统计数据和分析资料。

  二、不属于国家秘密的应试人员个人信息、县级各类统一考试命题工作及其人员的有关情况、全省统一考试在考试后按规定不应公开的试题等资料,应作为工作秘密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散。

 

 

附件8

浙江省人事考试试卷管理规定

  为加强人事考试试卷管理,确保考试试卷安全,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试卷的运送和交接

  (一)试卷(含试卷题本、答题卡、答题纸)必须派责任心和保密意识强的人员专车押运,押运人员不得少于2人。

  (二)试卷运输过程中,押运人员要做到人不离卷。严禁无关人员搭乘运卷车,途中不得经停办理其他事项。

  (三)试卷交接前,应当查验领卷人的介绍信函和身份证件。试卷交接双方均不得少于2人。

  (四)试卷交接中,交接双方要对试卷袋的种类、数量进行清点核对,并对包装和密封情况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由双方在试卷交接单上签字。如发现问题,应立即上报。

  二、试卷的保管和分发

  (一)试卷必须存放在符合安全保密规定的库房。

  (二)存放试卷的库房必须实行24小时监控和2人以上专人值班,任何人未经允许不得进入试卷库。

  (三)进出试卷库房,须经考试机构主管领导批准,且应2人以上,并做好进出记录。

  (四)任何人在考试前不得启封试卷。特殊情况需启封备用试卷的,必须按管理权限报批。

  (五)考前试卷在各市保存时间不得超过3天,考后试卷不得超过2天。考点领取试卷的时间为考前2小时,考场监考人员领取试卷的时间为考前40分钟。

  三、试卷的回收和销毁

  (一)考试结束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全部试卷(含备用卷)派专人专车送交评阅试卷的部门或机构。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二)考后试卷的保管、评阅、复查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试卷评阅完毕后,由评卷的部门或机构负责集中保存,考试成绩公布6个月后进行监督销毁。

附件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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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及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文件

环办[2002]132号




关于调整《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及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北京、天津、上海、重庆等47个环境保护重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以下简称创模)工作自开展以来,在全国城市中引起了很大反响,对推动城市政府实施环境综合整治和可持续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从执行情况来看,考核创模工作的指标体系基本反映了城市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的程度,对提高城市现代化管理水平起到了明显的促进作用。

随着我国城市化的发展和城市环境保护工作的不断深入,国家对城市环境建设和环境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考核创模工作的一些指标相对滞后。因此在确保稳定性和连续性的同时,必须提高对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考核要求,确保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典型和表率作用,同时促进已命名的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进一步提高水平。

我国西部部分城市已在积极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将对引导西部城市的可持续发展起到十分积极的作用。考虑到西部城市特殊的地理、气候特征,以及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速度相对滞后的实际情况,为推动西部创模活动的开展,在创模工作中对西部城市实施分类指导。

为此,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局对《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中的“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建成区绿化覆盖率”“空气污染指数API”“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等项指标进行了调整,同时增设了“中小学校环境教育普及率”指标(详见附件)。

请已命名和正在开展创模以及准备开展创模工作的城市,对照指标要求,认真分析本地情况,抓紧制定整改计划和创模工作规划及计划,确保创模工作产生实效,进一步推进我国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调整后的《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自2003年7月1日起开始实行。

二○○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附件:

  1、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调整方案);
  2、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实施细则(调整方案)


[关于调整《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及实施细则的通知
环办[2002]132号
二○○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附件二:]
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
实施细则(调整方案)
第一部分 基本条件

一、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
1. 指标解释
参加国家“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对于非国家考核的申报城市,须提前两年按国家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要求,参加省、自治区的考核。
2. 数据来源
国家环保总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公布的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结果文件。
3. 考核要求
考核前3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连续3年名列全国前10名或全省前3名。
二、通过国家卫生城市考核验收
1. 指标解释
符合《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并经全国爱卫会命名的国家卫生城市。
2. 文件依据
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批准命名文件。
3. 考核要求
已命名为国家卫生城市。
三、环境保护投资指数
1. 指标解释和计算公式
环境保护投资指数是指城市环境保护投资占城市国内生产总值的百分比。
计算公式:
环境保护投资指数
2. 数据来源
城市统计部门和环境统计部门。
3. 考核要求
考核前三年环境保护投资指数>1.5%。

第二部分 考核指标
社会经济
一、人均GDP
1. 指标解释
人均GDP是指城市国内生产总值(GDP)与城市总人口之比。
市区人均GDP是指城市市区国内生产总值(GDP)与市区总人口之比。
计算公式:
人均GDP=
市区人均GDP=
2. 数据来源
城市统计部门。
3. 考核要求
人均GDP>1万元;西部城市可选择市区人均GDP>1.5万元。
二、经济持续增长率
1. 指标解释和计算公式
经济增长率是指城市国内生产总值比上年度增长的百分率。经济持续增长率是指考核前3年的经济增长率平均值。
计算公式:
经济增长率
经济持续增长率
式中:C为经济持续增长率,C1、C2、C3分别为考核前三年的经济增长率。经济增长率按照国家统计报表制度指标解释,按照不变价计算。
2. 数据来源
城市统计部门。
3. 考核要求
经济持续增长率高于全国平均增长水平。
三、人口出生率
1. 指标解释和计算公式
人口出生率是指年内城市出生人数与同期平均人数之比,一般用千分率表示。
计算公式:
人口出生率
2. 数据来源
城市统计和计生部门。
3. 考核要求
人口出生率<国家计划指标。
四、单位GDP能耗
1. 指标解释和计算公式
单位GDP能耗是指城市地区全社会能源消耗总量与城市国内生产总值(GDP)之比。城市能源消耗总量应计算城市消耗的全部能源,包括城市自己生产并使用的一次能源和外部输入的一次能源与二次能源的总和。要将各类能源换算成标准煤作为统一计量单位,其中输入电力的计算采用发电煤耗的计算方法。
计算公式:
单位GDP能耗
2. 数据来源
城市统计、计划及经济综合管理、供电、燃料等部门。
3. 考核要求
单位GDP能耗<全国平均水平,且逐年降低。
五、单位GDP用水量
1. 指标解释和计算公式
单位GDP用水量是指城市地区总用水量与城市国内生产总值(GDP)之比。
计算公式:
单位GDP用水量
2. 数据来源
城市统计和自来水统计部门。
3. 考核要求
单位GDP水耗<全国平均水平,且逐年降低。

环境质量
一、空气污染指数
1. 指标解释和计算公式
空气污染指数(API)为城市市区每日空气污染指数(API),其计算方法按照《城市空气质量日报技术规定》执行。
2. 数据来源
城市环境保护监测部门监测结果。
3. 考核要求
地级及地级以上城市所有考核监测点位必须全部采用空气自动监测系统,县级城市至少有两个以上监测点位采用空气自动监测系统。全年API指数<100的天数>全年天数的80%。
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
1. 指标解释和计算公式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是指城市市区从城市集中饮用水水源地中取得的水中,其地表水水源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和地下水水源水质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Ⅲ类标准的水量占取水总量的百分比。
计算公式: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
2. 数据来源
城市建设、卫生防疫和环保监测等部门的监测统计资料。
3. 考核要求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96%。
三、城市水域功能区水质达标率
1. 指标解释和计算公式
城市水域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指城市市区地表水认证断面和近岸海域认证点位监测结果按相应水体功能标准衡量,不同功能水域水质达标率的平均值。沿海城市水域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是地表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和近岸海域功能区水质达标率的加权平均;非沿海城市水域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是指各地表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平均值。水域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评价及计算方法,按修改后的十五城考指标中该项指标的解释和计算方法执行。
2. 数据来源
城市环境保护监测部门监测结果。
3. 考核要求
城市水域功能区水质达标率为100%,且市内无劣Ⅴ类水体。
四、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
1. 指标解释和计算公式
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是指城市建成区内经认证的环境噪声网格监测的等效声级的算术平均值:
计算公式:
式中: 为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
为第i个测点(网格)测得的等效声级;
n为测点(网格)总数
2. 数据来源
城市环境保护监测部门监测结果。
3. 考核要求
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60dB(A)。
五、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
1. 指标解释和计算公式
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是指城市建成区内经认证的交通干线各路段监测数据,按其长度加权的等效声级平均值。
计算公式:
式中: 为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
为第i条路段测得的等效声级;
Ii为第i条路的长度
2. 数据来源
城市环境保护部门监测结果。
3. 考核要求
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70dB(A)。
环境建设
一、自然保护区覆盖率
1.指标解释和计算公式
自然保护区覆盖率是指城市地区(含所辖县及县级市)所拥有的自然保护区含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总面积占城市地区(含所辖县及县级市)国土面积的百分比。
计算公式:
自然保护区覆盖率=
2. 数据来源
环境保护、城市建设、林业等部门。
3. 考核要求
自然保护区覆盖率>5%。
二、建成区绿化覆盖率
1. 指标解释和计算公式
建成区绿化覆盖率是指在城市建成区的绿化覆盖面积占建成区面积的百分比。
人均园林绿地面积是指在城市建成区内城市人口平均每人拥有的园林绿地面积。
绿化覆盖面积是指城市中乔木、灌木、草坪等所有植被的垂直投影面积,乔木树冠下重叠的灌木和草本植物不能重复计算。园林绿地面积包括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道路绿地和风景林地面积。
计算公式:
建成区绿化覆盖率=
人均园林绿地面积=
2. 数据来源
城市建设、园林等部门。
3. 考核要求
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5%,西部城市可选择人均园林绿地面积>全国平均水平。
三、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
1. 指标解释和计算公式
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是指城市市区经过城市污水处理厂二级或二级以上处理且达到排放标准的生活污水量与城市生活污水排放总量的百分比。
计算公式:
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
2. 数据来源
城市建设和有关统计部门。
3. 考核要求
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60%,(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70%的标准),西部城市推迟两年执行此标准。
四、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
1. 指标解释和计算公式
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是指城市(地区)工业废水排放达标量占其工业废水排放总量的百分比。
计算公式:
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
2. 数据来源
环境保护、城市建设和有关统计部门。
3. 考核要求
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95%。工业废水排放达标量是指废水中行业特征污染物指标都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外排工业废水量。
五、城市气化率
1. 指标解释和计算公式
城市气化率(居民用气普及率),是指城市市区使用煤气、液化气、天然气、工业可燃气及城市专供电炊的非农业人口数占城市非农业人口总数的百分比。
计算公式:
城市气化率
2. 数据来源
城市建设、统计部门。
3. 考核要求
城市气化率>90%。
六、城市集中供热率
1.指标解释和计算公式
城市集中供热率是指城市市区集中供热设备供热总容量占市区供热设备总容量的百分比。
计算公式:
城市集中供热率=
2. 数据来源
城市环保部门收集、统计的各有关部门的数据。
3. 考核要求
城市集中供热率>30%,只考核北方采暖城市。
七、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1. 指标解释和计算公式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是指经无害化处理的城市市区生活垃圾数量占市区生活垃圾产生总量的百分比。
计算公式: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2. 数据来源
城市建设(环卫)部门。
3. 考核要求
生活垃圾无害处理率>80%。
八、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
1. 指标解释和计算公式
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系指城市地区各工业企业当年处置及综合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量之和占当年各工业企业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量(包括处置利用往年量)之和的百分比。计算公式:
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
2. 数据来源
环境统计年报。
3. 考核要求
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70%,并无危险废物排放。
九、烟尘控制区覆盖率
1. 指标解释和计算公式
烟尘控制区覆盖率,是指在城市建成区内,已建成的烟尘控制区面积之和占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的百分比。
烟尘控制区达标标准及操作实施要求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计算公式:
烟尘控制区覆盖率=
2. 数据来源
城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环境监测资料。
3. 考核要求
烟尘控制区覆盖率>90%。
十、环境噪声达标区覆盖率
1.指标解释和计算公式
环境噪声达标区覆盖率是指在城市的建成区内,已建成的环境噪声达标区面积占建成区总面积的百分比。
计算公式:
环境噪声达标区覆盖率=
2. 数据来源
城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环境监测资料。
3. 考核要求
环境噪声达标区覆盖率>60%。

环境管理
一、城市环境管理目标责任制落实到位,制定创模规划,并分解实施
1. 指标解释
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重在创建过程,要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各部门分工负责,环保部门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并在创建工作初期,组织制定创模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以目标责任制方式分解落实,按期完成。
2. 资料来源
该城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规划和工作计划及落实完成情况等相关文件资料。
3. 考核要求
城市环境管理目标责任制落实到位,制定创模规划和工作计划,并分解实施、按期完成。
二、环境保护机构独立建制
1. 指标解释
环境保护机构独立建制是指城市及其所辖区域内独立环境保护行政机构的建设情况。
2. 数据来源
市委市政府有关政府机构设置的文件和环境统计。
3. 考核要求
城市及所辖区域内区(县)、县级市必须建立健全独立的环境保护行政机构。
三、公众对城市环境的满意率,
1. 指标解释
公众对城市环境的满意率,是指被抽查的公众对城市环境满意(含基本满意)的人数占被抽查的公众总人数的百分比。
2. 数据来源
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验收组现场问卷调查。
3. 考核要求
(1) 抽查总人数不少于城区人口的千分之一。
(2) 公众对城市环境满意率>80%。
四、中小学环境教育普及率
1. 指标解释
中小学教育普及率,是指全市开展环境教育的中小学学校数占全市中小学校总数的百分比。
2、数据来源
教育部门。
3、考核要求
中小学环境教育普及率>80%,绿色学校要求全部开设环境教育课程。西部中小学环境教育普及率>60%。
五、按期完成总量控制计划
1. 指标解释
执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是指城市政府按照上级政府环境保护部门下达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指标,制定当地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将该计划纳入城市社会经济发展年度计划之中,有关项目、资金得到落实,并按期完成。
2. 数据来源
城市政府社会经济发展年度计划、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上级政府环境保护部门下达的总量控制指标文件和有关统计资料。
3. 考核要求
按期完成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注:环境质量、环境建设及环境管理指标有关操作规范和解释,按《“十五”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实施细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