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苎麻纱、苎麻布、棉漂布出口配额招标实施细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3:00:06  浏览:823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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苎麻纱、苎麻布、棉漂布出口配额招标实施细则

对外贸易部批准 等


苎麻纱、苎麻布、棉漂布出口配额招标实施细则
1994年3月1日,对外贸易部批准 纺织品配额招标委员会发布

第一条 根据《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试行), 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纺织品配额招标商品的范围, 包括下列三种商品:
一、苎麻纱[含纯苎麻坯纱及含麻55%以上与其他纤维混纺的坯纱]
苎麻布[纯苎麻坯布及各类含苎麻55%以上混纺, 交织坯布]
三、 棉漂布
第三条 成立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配额招标委员会 (以下简称招标委员会) 负责管理配额招标工作。在招标委员会内设招标办公室, 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第四条 纺织品配额招标商品全部采用竞争招标方式(即公开招标方式)。
第五条 招标资格:
一、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有对外贸易经营权, 并加入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的进出口公司, 生产企业(限自产产品范围)。
二、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有纺织品配额招标商品出口经营权的, 并加入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的外商投资企业(限自产产品范围)。
三、凡在1992年7月至1994年3月对原苏东国家(包括朝、蒙、老、越)有该项纺织品配额招标商品易货出口实绩的并经外经贸部审核同意的进出口公司。凡符合上述条件一条的, 就可参加投标。
第六条 招 标内容: 配额数量, 配额价格。
第七条 纺织品配额招标商品年度配额招标总量[含各类出口企业和各种贸易方式]由外经贸部确定。招标委员会在外经贸部确定的年度配额招标总量内分批进行招标。
如遇国际市场发生变化, 需要调整年度配额招标总量时, 由纺织商会提出建议, 经招标委员会同意, 报外经贸部核定。
第八条 招标次数:
原则上每年进行二次招标。第一次在每年的九月, 招下一年度的配额数量,占年度配额总量的60% 。第二次在全年的三月, 招标数量占年度配额总量的40% ,配额当年有效。
第九条 工作程序:
一、由招标委员会在国际商报上发布纺织品配额招标商品通告。
二、发放《投标申请书》(以下简称《标书》)
1、 《标书》由招标办公室发放。
2、 凡参加投标的企业须向招标办公室申领《标书》, 并按《标书》的要求如实填写, 按期送回。
3、 在每次招标中, 每个企业对同一种纺织品配额招标商品的数量和价格只能投标一次。
三、寄送《标书》
1、 各企业填写的《标书》必须在规定的日期内交到招标办公室。
2、 《标书》以招标办公室收到日为准。如超过规定的日期, 招标办公室将不予受理。
3、 招 标办公室收到《标书》后, 应立即登记封存。
4、 寄送《标书》时, 应同时提供下列文件:
A: 纺织商会会员证;
B: 上年度出口实绩;
C: 上年度出口收汇证明副本;
D: 生产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还须提供上年度纺织品配额商品实际生产产量的有关报表。
以上文件均可为复印件。
四、评标
招标委员会根据企业有效的《标书》, 评定投标企业的中标配额数量和中标配额价格。
评标的依据:
1、 必须符合第五条有关投标资格的规定;
3、 投标企业的投标价格必须高于全部投标企业的平均投标价格, 方可中标。
各投标企业(投标配额价格×投标数量)总和
投标企业的平均配额价格=-----------------------------------------
各投标企业投标数量总和

3、 投标企业的出口结汇价格不得低于纺织商会的协调价格。
4、 生产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只限于出口自产产品, 不得出口非本企业自产产品。生产企业的投标数量应限制在本企业的实际生产产量之内。外商投资企业的投标数量最高不得超过外经贸部批准核定的出口规模。
如果发现参加投标的生产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有出口非本企业产品行为,一经查实, 即停止其三年投标和受让资格。
5、 对投标价格背离正常水平的《标书》, 招 标办公室将以废标处置。
五、中标
1、 凡符合各项评标依据要求的投标企业均为中标企业。
2、 中标数量的分配, 按下列公式计算:
该企业(投标配额价格×投标数量)
企业中标数量=本次配额招标总量×---------------------------------------
中标企业(投标配额价格×投标数量)总和

根据上述公式计算的中标数量, 如大于投标企业的实际投标数量, 以投标企业实际投标数量为该企业的中标数量。在此公式下没有分尽的招标总量, 按价格优先原则, 从中标企业中按其没有达到的投标总量, 可从投标价格由高至低顺序进行分配, 分尽为止。
3、 中标企业实际应交纳的中标配额费用, 按下列公式计算:
中标企业应交纳的中标配额费用=该企业中标数量×该企业中标配额价格
六、 开标
1、 招标委员会应在截标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评标工作, 并把评标结果汇总报外经贸部备案。
2、 由招标委员会在国际商报上统一公布中标企业名录。同时由招标办公室给中标企业发出中标通知书。
3、 如发现招标过程中有任何作弊和违反本细则的行为, 外经贸部有权否定该次招标结果。
七、 中标费用
1、 自招标委员会公布中标企业名录之日起15日内, 中标企业须向招标办公室在指定银行开立的专门帐户预付10% 的中标配额费用, 作为配额使用保证金。款到后, 招标办公室将向中标企业寄送中标证明书, 并开具收款凭证。如逾期不交者, 招标办公室将按弃标处理, 并取消该企业一个年度的配额投标和受让配额的资格。
2、 在每次申领出口许可证前, 中标企业须按领证数量向招标办公室一次付清领证配额费用(即领证数量×投标价格×90% ), 凭招标办公室开具的《纺织品配额招标商品出口许可证配额证明书(代配额使用费收款凭证)》, 才能到发证机关申领出口许可证, 发证机关查存一联。
3、 在最后一次领证时, 预付的保证金将全部予以冲销。
第十条 出口许可证
发放出口许可证的依据
一、纺织品配额招标商品出口许可证配额证明书(代配额使用费收款凭证);
二、出口合同价格(不得低于纺织商会协调的价格);
第十一条 转让和受让
一、中标企业因故中标数量用不完时, 应在距配额有效期限五个月前向招标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 说明用不完原因及转让配额数量, 经招标办公室同意后可以转让, 但必须交纳转让配额费用(即转让配额数量×投标价格×5%), 作为转让手续费。
二、中标企业需要增加配额数量以及具有投标资格的未中标企业需要配额数量, 可向招标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 说明原因, 并提出配额价格和所需配额数量, 经招标办公室同意, 可作为受让方, 接受配额转让。
三、配额转让, 受让必须在招标办公室进行, 按照时间顺序优先和价格优先的原则由电脑配对, 严禁任何形式的自行转让。
四、配额转让和受让经招标委员会批准, 由招标办公室负责办理转让, 受让手续, 开具配额转让证明书和受让证明书。
第十二条 配额上缴
中标企业因故无法对外履约也无法转让配额, 可交回招标办公室, 招标办公室将视交回时间退还企业上缴配额部分的保证金。距配额最后有效期五个月以上交回的, 退还上缴配额部分的50% 保证金, 四个月以上的, 退回40% ; 三个月以上的退回30% , 两个月以上的, 退回20% ; 不足二个月的, 不予退还。
在下次招标时, 招标委员会将按其上交配额数量/中标配额数量的比例, 适当减少该企业的中标数量。
第十三条 中标企业在规定时间对中标配额未使用, 未转让, 也未将配额交回招标办公室, 招标办公室报经招标委员会同意将取消中标企业对下一年的投标和受让资格。
第十四条 中标企业未经招标办公室同意, 擅自转让配额, 一经查实, 将取消中标企业二年投标和受让资格。
第十五条 如中标企业的出口结汇价格低于纺织商会协调价格, 一经查实,停止其三年投标和受让资格。
第十六条 中标企业使用中标配额出口报关后, 须在一个月内将出口许可证经海关盖章(企业留存一联)送交招标办公室, 由招标办公室负责统计核对,并向招标委员会报告中标企业的履约情况和配额使用情况, 以便招标委员会对纺织品配额招标商品的出口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 本规则经外经贸部批准后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纺织品配额招标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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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管理体制及机构编制调整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管理体制及机构编制调整方案的通知

青政办〔2005〕89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管理体制及机构编制调整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六月十六日


        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管理体制及机构编制调整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要求,现对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管理体制及机构编制作如下调整:
  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由省经济委员会管理的副厅级机构调整为省政府直属机构。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合署办公,实行一套机构、两块牌子、领导相互交叉兼职的工作体制。
  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内设机构由原4个调整为5个,即:综合处、安全生产监督处、矿山安全监察处、煤矿安全监察处、宣传教育培训处。
  三、行政编制由原核定的18名调整为23名(含中编办下达给省煤矿安全监察局的 15名),机关工勤人员(司机、通讯员、打字员)事业编制由原核定的3名调整为4名。
  四、厅级领导职数由原核定的1名调整为3名(局长1名,副局长2名);处级领导职数仍为7名。
  五、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管理体制调整后其主要职责仍按“青办发〔2004〕15号”文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促进综合交通枢纽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促进综合交通枢纽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改基础[2013]4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农垦总局发展改革委:
2012年6月,《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的通知》(国发〔2012〕18号)中提出,“基本建成42个全国性综合交通枢纽”的发展目标和“按照零距离换乘和无缝化衔接的要求,全面推进综合交通枢纽建设”的主要任务。为转变交通运输发展方式,推进综合交通枢纽建设,实现各种运输方式的一体化发展,我委组织研究制定了《促进综合交通枢纽发展的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按此做好相关工作。
附件:《促进综合交通枢纽发展的指导意见》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3tz/W020130402329216216851.pdf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3年3月7日



附件


促进综合交通枢纽发展的指导意见

    综合交通枢纽是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衔接 多种运输方式、辐射一定区域的客、货转运中心。为统筹协调各 种运输方式,推进我国综合交通枢纽的一体化发展,提高交通运 输的服务水平和整体效率,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促进综合交通枢纽发展,是提高交通运输整体效率和服务水 平、降低物流成本的有效途径,是优化运输结构、实现交通运输 战略转型的迫切需要,是集约利用资源、节能环保的客观要求, 对解决现阶段我国综合交通枢纽规划设计不统一、建设时序不同 步、运营管理不协调、方式衔接不顺畅等问题,构建便捷、安全、 高效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支撑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方便广大 人民群众出行,提升国家竞争力具有战略意义。
二、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加快转变交通运输发展方式,以一体化为主线,创新体制、机制, 统一规划、同步建设、协调管理,促进各种运输方式在区域间、 城市间、城乡间、城市内的有效衔接,以提高枢纽运营效率、实现各种运输方式在综合交通枢纽上的便捷换乘、高效换装,为构 建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奠定坚实基础。
三、基本原则
(一)布局合理。
    根据城市空间、人口分布、产业布局,以运输需求为导向, 新建与改造相结合,分散与集中相统筹,实现枢纽优化布局。 (二)衔接顺畅。
    按照综合运输理念和各种运输方式的技术经济特征,强化有 机衔接,突出对外交通与城市公共交通之间的优先换乘,提升枢 纽的一体化水平与运行效率。
(三)服务便捷。
    体现人性化服务和安全保障的要求,优化运营组织,完善信 息服务,加强旅客与车辆引导,实现旅客便捷换乘和货物高效换 装。
(四)集约环保。
    科学确定规模,合理设置功能,集约利用空间资源,大力推 广应用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实现绿色发展。 四、发展任务
(一)加强以客运为主的枢纽一体化衔接。
    根据城市空间形态、旅客出行等特征,合理布局不同层次、 不同功能的客运枢纽。按照“零距离换乘”的要求,将城市轨道 交通、地面公共交通、市郊铁路、私人交通等设施与干线铁路、城际铁路、干线公路、机场等紧密衔接,建立主要单体枢纽之间 的快速直接连接,使各种运输方式有机衔接。鼓励采取开放式、 立体化方式建设枢纽,尽可能实现同站换乘,优化换乘流程,缩 短换乘距离。
    高速铁路、城际铁路和市郊铁路应尽可能在城市中心城区设 站,并同站建设城市轨道交通、有轨电车、公共汽(电)车等城 市公共交通设施。视需要同站建设长途汽车站、城市航站楼等设 施。特大城市的主要铁路客运站,应充分考虑中长途旅客中转换 乘功能。
    民用运输机场应尽可能连接城际铁路或市郊铁路、高速铁 路,并同站建设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具备条件的城市,应同站连 接城市轨道交通或做好预留。视需要同站建设长途汽车站等换乘 设施。有条件的鼓励建设城市航站楼。
    公路客运站应同站建设城市公共交通设施,视需要和可能同 站建设城市轨道交通。
    港口客运、邮轮码头应同站建设连接城市中心城区的公共交 通设施。
(二)完善以货运为主的枢纽集疏运功能。
    统筹货运枢纽与产业园区、物流园区等的空间布局。按照货 运“无缝化衔接”的要求,强化货运枢纽的集疏运功能,提高货 物换装的便捷性、兼容性和安全性,降低物流成本。
铁路货运站应建设布局合理、能力匹配、衔接顺畅的公路集疏运网络,并同站建设铁路与公路的换装设施。
    港口应重点加强铁路集疏运设施建设,大幅提高铁路集疏运 比重;积极发展内河集疏运设施。集装箱干线港应配套建设疏港 铁路和高速公路,滚装码头应建设与之相连的高等级公路。
    民用运输机场应同步建设高等级公路及货运设施。强化大型 机场内部客货分设的货运通道建设。
    公路货运站应配套建设能力匹配的集疏运公路系统,切实发 挥公路货运站功能。
(三)提升客货运输服务质量。
    整合信息平台。综合交通枢纽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有效推进 科技创新,集成、整合现有信息资源(系统),推进公共信息平 台建设,建立不同运输方式的信息采集、交换和共享机制,实现 信息的互联互通、及时发布、实时更新、便捷查询,提高综合交 通枢纽的信息化、智能化水平。
    发展联程联运。积极推进铁路、公路、水运、民航等多种运 输方式的客运联程系统建设,普及电子客票、联网售票,推进多 种运输方式之间的往返、联程、异地等各类客票业务,逐步实现 旅客运输“一个时刻表、一次付票款、一张旅行票”。推进大宗 散货水铁联运、集装箱多式联运,实现货物运输“一票到底”。
(四)统筹枢纽建设经营。
    鼓励组建公司实体作为业主,根据综合交通枢纽规划,负责 单体枢纽的设计、建设与运营管理。
    统一设计。依法确定一家具有资质的设计研究机构,由其牵 头组织协调交通各个专业,实行总体设计、分项负责。设计中应 集约布局各类场站设施,突出一体化衔接,有效承载多种服务功 能,实现枢纽的便捷换乘、经济适用、规模适当,切忌贪大求洋、 追求奢华。
    同步建设。强调集中指挥、同步建设,统筹综合交通枢纽各 种运输方式建设项目的开工时序、建设进度和交付时间,使各类 设施同步运行,各类功能同步实现。不能同步实施的应进行工程 预留。
    协调管理。创新管理模式,完善协调机制,培育专业化枢纽 运营管理企业,保障综合交通枢纽整体协调运营,提升运行效率、 服务能力和经营效益。
五、保障措施
(一)制定枢纽规划。
    对于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节点城市,其综合交通枢纽规划 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审批(或 修改城市总体规划时进行审批),用于指导城市交通枢纽设施的 空间布局和建设。在规划工作中,应统筹各种运输方式之间、城 市交通与对外交通之间、客运与货运之间以及既有设施与新建枢 纽之间的关系,衔接相关规划,注重规划的全局性、前瞻性和可 操作性。
(二)创新管理机制。
    要切实打破行业分割、突破地区分割,创新体制机制,破解 综合交通枢纽发展中的难题。城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枢纽的规 划、设计、建设等事宜,国家相关部门应予以积极支持。逐步建 立和完善规划评估、调整机制。
(三)拓宽融资渠道。
    要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作用,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同时, 要创新盈利模式,探索以企业为主体、资本为纽带的投融资方式, 鼓励社会资本进入综合交通枢纽的建设和运营,形成多元化的投 融资格局,建立稳定的综合交通枢纽投融资渠道。
(四)鼓励综合开发。
    要在保障枢纽设施用地的同时,集约、节约用地,合理确定 综合交通枢纽的规模。对枢纽用地的地上、地下空间及周边区域, 在切实保证交通功能的前提下,做好交通影响分析,鼓励土地综 合开发,收益应用于补贴枢纽设施建设运营。
(五)完善技术标准。
    按照构建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要求,在总结国内外实践经验 的基础上,协调各行业的设计标准和规范,逐步研究制定符合国 情、经济适用的综合交通枢纽设计、建设、运营服务等标准和规 范。


附:
42 个全国性综合交通枢纽(城市)
   北京、天津、哈尔滨、长春、沈阳、大连、石家庄、秦 皇岛、唐山、青岛、济南、上海、南京、连云港、徐州、合 肥、杭州、宁波、福州、厦门、广州、深圳、湛江、海口、 太原、大同、郑州、武汉、长沙、南昌、重庆、成都、昆明、 贵阳、南宁、西安、兰州、乌鲁木齐、呼和浩特、银川、西 宁、拉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