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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2:29:34  浏览:904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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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暂行办法

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暂行办法
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以下简称《监事会条例》)等法规、《中国共产党章程》
(以下简称《党章》)和中央、省委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包括由国有产权代表出任的正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监事;正副总经理;党委正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以及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批准列入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遵循的主要原则:
(一)党管干部与依法选聘相结合。
(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三)管人、管事、管资产相结合,又合理制约。
(四)组织选拔与市场配置相结合。
(五)激励与约束相结合。
(六)分层分类管理。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和我国国情的国有企业领导体制与组织管理制度,加强和改善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理顺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关系,避免一个班子多头管理。
第六条 按照产权关系确定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体制,不再按现行行政隶属关系管理企业领导人员。政府有关部门按其职能,对企业依法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 取消企业行政级别,对企业及企业领导人员不确定行政级别。企业领导人员的待遇按所任职务确定;免职、降职后按新岗位确定;退(离)休后按办理退(离)休手续时所任职务确定。
第八条 资产财务关系在省级的涉及全省支柱产业,以及对全省国民经济关系重大的重要骨干企业的领导人员,由省委管理。
资产财务关系在省级的其他重要骨干企业领导人员由中共四川省委企业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委企业工委)管理。
第九条 各地重要骨干企业的领导人员由各地党委管理,其管理机构和管理范围由各地党委根据本地实际决定。
第十条 政府授权投资机构(包括授权经营国有资产的大型企业、企业集团、控股公司和资产经营公司,下同)负责对其投资的独资和控股企业的领导人员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省委组织部是省委管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领导人员的职能部门。省委组织部负责全省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人员管理工作的协调与宏观指导。

第三章 选拔任用
第十二条 积极探索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把组织考核推荐和引入市场机制、公开向社会招聘结合起来,把党管干部原则和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结合起来。
第十三条 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决策、执行和监督体系。逐步实行产权代表委任制和经营者聘任制。董事会、监事会中的国有资产产权代表实行委任(派)制。经营班子成员实行聘任制。董事长与总经理原则上分设。
第十四条 省委管理重要骨干企业领导人员的产生和任免程序如下:
(一)政府授权投资机构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由省委组织部考察提出人选,报省委审批,省政府委派。
(二)由国有产权代表出任的政府授权投资机构的董事、监事,由省委组织部考察、审批,省政府委派。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所在企业职代会选举产生,报省委组织部备案。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担任监事会中的企业职工代表。
(三)政府授权投资机构的总经理由企业董事会提出人选,副总经理等高级经营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出人选,董事会任免(聘任或解聘)。总经理任免前报省委组织部备案,副总经理等高级经营管理人员任免后报省委组织部备案。
(四)政府授权投资机构的党委书记由省委组织部考察提出人选,报省委审批。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由企业党委提出人选,省委组织部考察、审批。换届时,按照《党章》及有关规定选举产生。
(五)政府授权投资机构的工会主席由企业党委提出人选,省委组织部考察审批。换届时,按《工会法》规定选举产生。
第十五条 省委企业工委管理企业领导人员的产生和任免程序如下:
(一)政府授权投资机构的正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以及由国有产权代表出任的董事、监事,由省委企业工委商省管理国资的机构提出人选,省委企业工委考察审批后,省人事厅委派。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所在企业职代会选举产生,报省委企业工委备案。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担任监事
会中的职工代表。
(二)政府授权投资机构的总经理由企业董事会提出人选,副总经理等高级经营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出人选,董事会任免(聘任或解聘)。总经理任免前报省委企业工委备案,副总经理等高级经营管理人员,任免后报省委企业工委备案。
(三)政府授权投资机构的党委书记,由省委企业工委考察审批。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由企业党委提出人选,省委企业工委考察审批。换届时,按照《党章》及有关规定选举产生。
(四)政府授权投资机构的工会主席由企业党委提出人选,省委企业工委考察审批。换届时,按《工会法》规定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 参照《监事会条例》,对国有重要骨干企业中的重点企业实行派出监事会制度。省政府派出监事会的企业名单,由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构提出建议,报省政府决定。省政府派出的监事会由主席一人、专职监事和兼职监事若干人组成,对省政府负责。监事会主席按照企
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确定,由省政府任命。专职监事由省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构任命。
第十七条 政府授权投资机构所投资的独资、控股企业领导人员和参股企业国有产权代表的产生和任免程序,由政府授权投资机构依照《公司法》、《监事会条例》和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八条 企业领导人员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制度。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层的党员负责人,依照《党章》及有关规定,可进入党委会;企业党委会成员依照法定程序,可进入董事会、监事会。企业党委书记依法进入董事会,符合董事长任职条件的可任董事长,同时配备一名
专职党委副书记。党委书记与董事长分设的,党员董事长可任党委副书记,党委书记符合副董事长任职条件的可任副董事长。
第十九条 实行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制。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任期按《公司法》和《监事会条例》有关规定执行;经营班子成员任期由董事会根据企业《章程》决定。党组织和工会组织负责人任期按《党章》和《工会法》有关规定执行。需要连任的,应按规定程序履行任职手续。
第二十条 对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班子成员推行契约管理。出资(控股)方与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分别签订合同,董事会与经营班子成员分别签订合同,明确经营管理目标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一条 实行企业领导人员持证执业。企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班子成员,必须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取得四川省企业经营管理者任职资格证书,持证执业。
第二十二条 改进企业经营班子成员选任方式,逐步实行职业化市场化。企业新建、重组、改制或经营班子成员补充、调整时,一般应面向社会,面向市场,公开从持有企业经营管理者任职资格证书者中择优选聘。
第二十三条 完善董事会、监事会结构,强化董事会、监事会功能,充分发挥其决策、监督作用。要注意从企业外选聘高素质的经营管理人才和专家学者作为体外董事、监事进入董事会、监事会。
第二十四条 积极推进企业领导人员年轻化进程。培养和选聘年轻优秀的经营管理人才进经营层。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第二十五条 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在国有企业兼职。根据工作需要确需兼职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从严审批。兼职者不得在企业领取任何形式的报酬。原则上不直接安排从党政机关退下来的领导干部到企业担任董事长或副董事长职务。
第二十六条 积极推行人事代理制度,促进企业领导人员合理流动,努力建立企业经营管理人才资源社会共享机制。企业领导人员解聘后,不保留原待遇。取得经营管理者任职资格证书的企业领导人员均可进入人才市场,参与流动,竞争择业。

第四章 激励约束
第二十七条 建立和健全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激励和约束机制。实行经营管理者收入与企业经营业绩挂钩。把物质鼓励同精神鼓励结合起来,既要使经营管理者获得与其责任和贡献相符的报酬,又要提倡奉献精神,宣传和表彰有突出贡献者,保护经营管理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和完善监
督机制,把“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有效结合起来。
第二十八条 试行年薪制。对董事长(党委书记)和总经理试行年薪制。年薪由基薪和业绩收入构成。基薪主要根据企业经营规模、经营责任及行业特点等因素合理确定。业绩收入与业绩挂钩,董事长的业绩收入主要根据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确定,总经理的业绩收入主要根据其经营业
绩确定。企业每年从领导人员业绩收入中提取50—60%留存其专用帐户作为任期风险保证金。董事长年薪由股东大会或出资方确定,总经理年薪由企业董事会确定。党委书记年薪,可按照董事长年薪乘系数确定。
第二十九条 试行期股激励。对会计核算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建立了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并试行了任职资格制度的企业,经管理国资的机构批准,对董事长(党委书记)和总经理可试行期股激励。董事长的期股激励由股东大会或出资方确定,总经理的期股激励由企业董事会确定
。党委书记期股激励,可按照董事长期股乘系数确定。
第三十条 试行特别奖励。政府(或出资方)对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上缴税金、利润、净资产的增长幅度四项指标均名列本地区前列,或企业减亏额名列本地区前列的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可实行特别奖励。特别奖励可采取现金、实物、期股等形式。
第三十一条 根据行业、企业的情况,为企业领导人员办理人身伤害等保险。经营班子成员的人身伤害保险由董事会确定,其他领导人员的人身伤害保险由出资方确定。
第三十二条 选送优秀企业领导人员到国内外培训。分层次、有重点地选送优秀企业领导人员到国内外知名院校培训和知名大企业实习锻炼。
第三十三条 大力宣传和表彰优秀企业领导人员。完善省委、省政府对优秀企业领导人员的评选表彰制度,对优秀企业领导人员授予荣誉称号,在评选劳模时将获得表彰或荣誉称号的企业领导人员作为优先评选对象。
第三十四条 提高优秀企业领导人员的社会地位。地方党委和政府在作出地方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决策时,要注意认真听取优秀企业领导人员的意见。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的重要作用。
第三十五条 实行国有产权代表报告制度。国有产权代表对企业的经营管理状况要定期向出资方报告。对企业的经营发展计划,一定数额的投资、举债及贷款担保,重大产权和人事变动,分配方案等重大事项,产权代表必须提前向出资方报告。报告中要表明个人对所报告事项的意见并
署名。国有产权代表在企业研究重大问题时,必须按出资方意见行使表决权或表明态度。
第三十六条 实行财务总监委派制度。管理国资的机构向政府授权投资机构派驻财务总监,政府授权投资机构向其独资、控股企业派驻财务总监,代表出资方对所投资企业资金运作、经营状况、收入分配等进行日常监督。财务总监列席董事会和经理办公会。企业一定限额的资金支取和
调拨,实行总经理和财务总监联签制度。企业财务报告弄虚作假,财务总监要承担相应责任。财务总监的行政关系不转入派驻的企业,一切待遇由委派方负责,不得在派驻方享受其他待遇。财务总监任期三年,到期轮换。
第三十七条 实行企业领导人员责任追究制度。企业领导人员由于违法经营、决策失误、失职渎职、违背合同(协议)等,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或亏损的,视其情节轻重,按损失金额的一定比例赔偿,扣减年薪、风险保证金、期股,直至依法冻结处分家庭财产等。触犯刑律的,移交司
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八条 强化企业领导人员市场约束。企业领导人员因违法犯罪、决策失误、经营管理不善、泄漏企业商业机密等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或致使企业严重亏损的,按有关规定取消其任职资格,实行市场禁入。

第五章 考核评价
第三十九条 建立以经营业绩考核为重点的年度考核、任期考核和重大经济事项考核评价制度。考核评价对不同岗位应有不同的内容和侧重点。年度考核一般应于次年3月底前完成。重大经济事项考核一般应于事项结束后2个月内完成。任期审计和考核一般应于届满前进行,届满后1
个月内完成。
第四十条 企业领导人员经营业绩考核评价,应突出资产保值增值、销售(营业)收入、税金、利润增长等重要指标,兼顾综合考核评价企业整体素质的参照指标。考核评价指标体系按照财政部、国家经贸委、人事部、国家计委颁布的《国家资本金效绩评价规则》、《国家资本金效绩
评价操作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完善企业领导人员业绩考核评价办法。谁管理谁考核。负责对企业领导人员考核评价的部门可以直接考核,也可委托中介机构实施考核评价。中介机构不直接与企业发生利益关系,中介费由负责考核评价的部门从企业提取,统一代付。考核评价可设立复审程序,如复审发
现业绩考核评价失实,要追究中介机构及有关当事人责任。
第四十二条 综合运用经营业绩考核评价结果。考核评价结果记入企业领导人员本人业绩档案,作为奖惩、选聘的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企业改制改组后领导人员的工作安排,按《关于省管企业改制改组后领导人员工作安排问题的意见》(川组通〔1999〕41号)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国有资产参股企业中的国有出资方或代行投资主体职能部门派出的董事、监事、经理等人员,或未进行公司制改制的企业领导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2000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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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安安徽省派遣团组人员赴国(境)外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安安徽省派遣团组人员赴国(境)外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派遣团组和员赴国(境)外培训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境)外培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境)外培训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省内企、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人民团体,选派各类业务人员到国外或港澳地区,学习先进技术和科学的管理经验及其他业务知识,应当遵照本办法。
由省教委归口管理的向国外派遣留学生和进修人员的工作,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引智办)归口管理全省的国(境)外培训工作,其职责是:
(一)按照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对全省的出国(境)培训工作进行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统一管理。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审批、审批、备案的出国(境)培训项目进行审核把关,提出意见,并办事各项报批手续。
(三)对全省出国(境)培训工作进行调查研究和监督,推广出国(境)培训成果,与有关部门配合为归国的培训人员发挥作用创造条件。
第四条 省引智办的工作范围是:
(一)各地区、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以及各企事业单位,通过友好关系或经济技术全作关系等与外方签约安排(包括对方出资和我方出资)的国(境)外培训;
(二)由国家引进国外智力专款资助以及向国家外国专家局申请立项的国(境)外培训。
(三)执行引进技术设备项目合同和政府间签订的多边、双边协定(协议)安排的国(境)外培训。
第五条 派遣团组和人员出国(境)培训,坚持按需派遣、确保质量、加强管理,讲究实效的方针,防止代培训为公费出国(境)旅游。
第六条 赴国(境)外培训应按计划进行。各行署、市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应在每年11月底前,将下一年度的赴国(境)外培训项目计划报送省引智办,由少引智办会同有关单位提出审核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情况特殊的可临时补报。
第七条 各地、各部门在制定年度计划时,要团结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点建设工程、重在技术改造工程、重大技术攻关项目以及发展外向型经济和发挥资源优势等方面的内容,突出重点,并统筹考虑近期和中长期需要。
第八条 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所列的国(境)外培训项目和人员,先由项目执行或派出单位填写《国外培训项目、人员审核表》,经所在行署、市人民政府或省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引智办审核,再报有出国任务审批权的主管部门审批。其中需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审核的,由省引智
办统一办理上报手续。
省外办凭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和审核同意件办理出国(境)手续。
第九条 本办法第四条第二项所列的国(境)外培训项目和人员,应由国家外国专家局审批。省引智办在向国家外国专家局报送申请和审批表前,须经有出国任务审批的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省外办凭国家外国专家局的批件办理出国(境)手续。
第十条 本办法第四条第三项所列的国(境)外培训项目的人员,均须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备案。有出国任务审批权的主管部门在下达该项目的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时,应抄省引智力备案。
省外办凭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办理出国(境)手续,同时,留存备案件。
第十一条 派住港澳地区培训的项目,仍报省政府按规定审批。
第十二条 严格控制党政机关派遣团和人员出国(境)培训。从事宏观经济管理和有特殊工作需要的党政机关干部出国(境)培训,应从严掌握。地厅级(包括副厅级)干部,参加出国(境)培训应提供由相应出国任务审批权限主管领导签批的文件、财务部门关于经费来源是否列入本
单位预算的说明。
第十三条 参加国家有关单位或兄弟省、市组织的出国(境)培训项目和人员,在办理出国(赴港澳)任务确认件时,须出示国家外国专家局的审核件,否则不予确认。
第十四条 开展赴国(境)外培训工作的单位,应向省引智办申请,由省引智办会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其中属政府职能部门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属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须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后,再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备案。
未经资格认定的单位,不得擅自组织赴国(境)外培训。
第十五条 选派赴国(境)外培训人员必须遵循德才兼备、按需派遣、学用一致、确保质量、宁缺勿滥的原则。参加培训的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工作努力,作风正派,业务能力强,并有五年以上的实际工作经验;
(三)身体健康,地厅级干部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县处级以下人员一般应在50周岁以下。
对外语有特别要求的国(境)外培训,参加人员还必须具有相应的外语水平。
第十六条 赴国(境)外培训前,组织培训的单位要进行预培训,预培训的主要内容是:
(一)结合出国(境)培训任务,进行必要的业务基础知识学习。
(二)介绍所去国家(地区)的基本情况。
(三)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外事知识教育和安全保密教育。
第十七条 国(境)外承办培训的机构应是评估合格的机构。国内组织培训的单位自己联系国(境)外培训承办机构的,必须认真考察了解,对其培训能力、培训效果、培训经费等情况进行评估并填写《国(境)外培训承办机构调查表》,经省引智办审查,报国家外国专家局认可后,
才能委托其承办培训项目。
第十八条 出国(境)培训必须严格执行财政部和国家外国专家局联合颁发的《关于出国实习培训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1993](财外字第600号)。派遣和接受双方必须在合同中写明费用支出情况。出国9境)培训团组成人员回国后,应如实向省引智办和当
地财务部门交一份经费使用情况报告。实行帐目公开,不准中外派遣承办机构及培训人员私分或变相私分培训费用,不准用发给奖金或回扣的办法招揽培训团组。
第十九条 省引智办会同有关外事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对执行本办法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或有假借培训名义公费出国(境)旅游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视不同情况,由省引智办提出意见,报经责任单位(人)所在主管部门批准做出如下处理:警告、通报批评、暂停或撤
销该单位组织国(境)外培训的资格,追究有关领导者和有关人员的责任,追回全部资助经费。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4月21日
关于罪犯劳动改造及管理的探索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司法局 郭金秋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司法局 277000)
[论文摘要]:《监狱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劳动。”我国的监狱不仅是罪犯刑罚的执行机关,也是罪犯改造机关,“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是我国监狱工作的既定方针。可以说罪犯的服刑生活大多数时间都在劳动,因而我们很有必要就罪犯劳动改造及管理方面作进一步的探索,以求提高罪犯进行劳动改造的效果,使他们回归社会后能够适应社会,对社会能有所贡献。

[关键词]:劳动 劳动改造 管理

组织罪犯劳动是实现监狱宗旨的主要途径,同时也是基本手段。它能使罪犯培养劳动观念,矫正自身所存在的恶习,掌握一定的劳动技能,解教以后能够自食其力。对罪犯进行的劳动改造,造成了两方面的直接后果:一是罪犯通过劳动改造,自身素质和思想意识有了进一步的提高;另一方面,罪犯通过劳动活动,创造出了一定数量的具有社会价值的产品,带来了相当一部分的经济效益。虽然目前很多专家学者对这部分经济效益有争议,然而却能够对监狱经费不足进行一定的补充,保障监狱硬件实施建设的同时,提高了干警的待遇,改善了罪犯的物质生活和改造条件,因而我们有必要在提高罪犯劳动改造质量同时,促进这部分经济效益的增长。
一、劳动改造的地位和意义
伴随着新中国的成立,劳动对于罪犯来说已经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劳动不再作为以惩罚罪犯为目的。在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指导下,成为改造罪犯的手段。以期罪犯走上社会后,能够通过自己的辛勤劳动,自己养活自己,成为一名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所贡献的劳动者。
(一)劳动改造在罪犯改造工作中的地位
组织罪犯劳动是实现监狱宗旨的重要途径,他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是罪犯改造工作基本内容的主要方面之一。它与监管改造和教育改造合称为“监狱三大改造”,同时它也为监管改造和教育改造提供了一个改造中介和物质的保障。劳动改造是将罪犯置身于特定的生产关系之下,在劳动实践中感受和体验人生价值、社会价值和法律规范等,逐步使他们形成属于自己的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和世界观。《刑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其它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由此可见,对罪犯进行劳动改造是强制的,并非罪犯自愿的,是一种法定的义务,具有强制性。事实证明,劳动改造也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改造手段。例如对末代皇帝、日本战犯、国民党战犯的成功改造,充分显示了劳动在罪犯改造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二)劳动改造的意义
劳动不仅创造了人类本身,而且是人类最基本的实践活动。马克思曾指出,“劳动是一切社会病毒的伟大消毒剂”。劳动可以磨练罪犯的意志,培养其社会化人格,可以使罪犯在劳动过程中充分体验到人生价值的存在。它能使罪犯根除那些好逸恶劳、不劳而获、贪图享乐的剥削阶级思想。同时罪犯可以通过劳动活动接受社会信息的刺激,不断更新观念,调整自己的劳动方式,保持与社会的联系、同步发展,最终提高罪犯的改造质量。
(1)劳动改造是罪犯获得真知和正确认识的有效途径。“对罪犯的改造过程,实质上又是矫正罪犯头脑中对客观世界认识的过程,而正确的认识只能来源于实践。”①劳动可以使罪犯在劳动中学到一些做人的道理,掌握一定的谋生手段和提高回归社会后的就业能力。
(2)劳动改造是矫正物欲型罪犯的有效途径。物欲型罪犯主要是指因从事盗窃、诈骗、赌博等违法行为而被判刑的犯罪类型。这些罪犯的主体特征是:贪图享乐、好逸恶劳、一味追求生活享乐,物质欲望强烈,劳动时偷懒使滑,出工不力;具有明显的功利性和投机性,为了满足私欲,达到“舒服改造、提前出狱”的目的,千方百计投干部所好,腐蚀、贿赂、拉拢管教干部;浪荡散漫、不守法纪,缺乏遵纪守法意识,不愿受严格的纪律和制度约束;自食其力的责任感淡薄,缺乏内心深处进行反省的自觉性,重新犯罪的可能性很大。因而在他们非法侵吞到财物(如抢劫、诈骗、盗窃、贪污受贿等非法所得财物)时,决不会想到这些金钱物品乃是他人辛苦劳动的汗水结晶。因而对这类犯罪人员改造时,首先要强制他们劳动。让他们的劳动和物质生活相结合,用他们的部分劳动支付自己服刑的生活费用,剩下的劳动所得财富作为惩罚自己犯罪恶习的补偿。反过来讲,如果对这些罪犯仅仅进行单一说教,让他们坐享其成,则很难转化他们的犯罪思想,也很难矫正他们服刑前的犯罪恶习。
(3)劳动改造是培养罪犯劳动技能的有效途径。部分罪犯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原因之一是由于他们没有一技之长,不能自力更生、自食其力,从而不择手段地去谋取钱财,以期满足自己的私欲。马克思主义认为:劳动实践是劳动技能养成之源,同时推动劳动技能向前发展。劳动技能的形成无一例外,都是从实践中获得的。要想把劳动改造人员改造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建设的有用之材,必须让罪犯在劳动改造中自我学习,获取生产经验,最终具有一技之长。
(4)劳动有利于罪犯的身心健康。如果长期对罪犯进行关押,他们往往会产生孤独、寂寞、苦闷,甚至精神崩溃现象。罪犯通过参加劳动,特别是参加集体合作劳动,很容易克服以上心理问题。达到使罪犯精神充实,体会到与人正常接触、交流合作愉快的目的。当罪犯彻底感受到劳动改造重要时,他们就会努力钻研劳动技能,形成良性循环。同时劳动也有利于罪犯的身体健康。罪犯在进行生产劳动时,往往消耗大量的体力和汗水,促进自身的血液循环,有利于全身各部分肌肉的生长,保障各种器官正常进行,逐步形成体格健壮的劳动者。
(5)劳动改造有利于罪犯群体内部的安定团结。罪犯作为一种特殊群体,如果让他们整天无所事事,更何况大多数罪犯生性争强好斗,则往往会会发生寻衅滋事、惹是生非事件,以此来张显个性、标新立异。那样既不利于对罪犯的管理,也不利于对罪犯的改造。罪犯通过劳动改造,思想觉悟不但有所提高,而且绝大部分时间将有事可做,客观上减少了罪犯无事生非的机率,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罪犯内部的安定团结,给监狱创造了稳定因素。
(6)罪犯在进行劳动改造的同时,客观上进促进了经济的发展,有利于国民经济的增长,弥补了国家对监狱经费投入的不足。罪犯进行劳动改造,一方面有利于罪犯自身的恶习改造,另一方面创造了一部分有价值的劳动。这部分劳动价值除了用于罪犯的日常费用外,还可以用于监狱的硬件实施建设,用于对干警工作激励奖金、福利待遇,罪犯的劳动改造激励、改造条件等,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监狱经费紧张的局面。其中监狱企业的出现,不仅为罪犯劳动改造提供了物质载体,而且对监狱经济、国民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不可磨灭的作用,最终不断提高对罪犯的改造质量,形成一个有利于罪犯改造的良性循环。
二、目前劳动改造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当前劳动改造虽然对罪犯的改造教育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并非意味着目前劳动改造管理体系就尽善尽美、合情合理合法。相反他也存在很多不足,也需要不断完善,甚至在某些方面达到了非改革不可的地步。
(一)罪犯劳动改造过程中人力资源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人力资源管理,顾名思议,是将人视为生产经营中一种特殊和宝贵的资源,从有效开发人力资源的角度进行企业的人事管理工作。”②对罪犯劳动力资源的管理,就是把罪犯作为一种人力资源,科学地对其进行管理。而如今的监狱对罪犯劳动力资源的管理还存在着调配不合理,缺乏有效的评价和激励机制等缺点。在“罪犯技术人员”缺乏的同时,却存在着很多有一定生产技能的罪犯与所安排的监狱生产工种不对口现象。如具有手工制造技能而身体单薄的罪犯从事搬运物品等重体力活。由于目前监狱经费不能彻底保障,导致了干警收入与监狱生产直接挂钩。最典型的是某监区生产单位宣传条幅上,打出了“大干二十七天、誓夺二十七万”的豪言壮语。并非把罪犯改造质量当作监狱考察干警工作业绩的第一指标,实质上出现了“生产第一、改造第二”的状况。可想而知,在这种环境的影响下所建立的一系列评价和激励机制,怎能不以监狱生产为核心?结果导致罪犯的劳动潜能大打折扣,主观能动性变为消极应付所分配的生产任务,进行机械式劳动。
(二)发展监狱经济方略给罪犯劳动改造工作带来的问题。有些专家学者认为,发展监狱经济是监狱出现问题的根源。的确,在罪犯参加生产劳动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但并非说出现问题我们就要对其彻底否定。我们要一分为二地看待发展监狱经济这个现象,笔者认为发展监狱经济是由我国现阶段中国监狱的发展水平所决定的。我国的社会主义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发展水平还比较低,导致了国家拨给监狱的经费不太充足。监狱要想解决经费不足的困境,必须自力更生,在一定程度上实行“以监养监”的政策。因而在发展监狱经济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问题。如在发展监狱经济方略的影响下,某些监区、分监区的工作重心产生了严重偏离。出现了挤占罪犯法定学习时间,甚至是休息时间进行生产劳动;个别单位由于生产场所有限,变对罪犯教育所必需的教室、会议室、阅览室、娱乐场所等为监狱生产车间。从而使罪犯只知道生产,对自身的恶习改造无暇于顾。由于市场经济的影响,监狱生产什么不再严格执行监狱的有关工作方针,公然违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一切向“钱”看齐。哪种产品经济效益好,就盲目生产哪种产品,置罪犯身体健康于不顾。往往采用简单的生产办法,加强劳动强度,延长劳动时间的方式,追求最大化监狱经济效益。
(三)罪犯在进行劳动改造的同时,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干警和监狱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素质。罪犯所从事的监狱生产,大多为劳动密集型产业,对罪犯的技术水平要求不太高。因而大多数监狱企业技术人员和具有一定技术水平的干警,在监狱生产过程中仅充当了罪犯看管人员。他们不关心自身业务素质的提高,再加上监狱经费的紧张致使他们从事新产品、新技术开发的可能性微乎其微。长此以往,监狱企业整体业务素质水平将面临严重的挑战,高质量技术人员将会严重匮乏。
三、罪犯劳动改造人员的法制化、规范化、人性化和科学化管理
为了实现监狱工作和改造罪犯质量的最优化目标,司法部提出了“三化”治监方略。把监狱的全部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依法管理、规范运营、切实依法治监,形成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对罪犯劳动改造科学化管理,就在坚持以监狱机关为主的基础上,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和社会力量参加罪犯的改造活动,以求提高一定的社会效益。
(一)罪犯劳动改造法制化。首先要贯彻落实“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监狱工作方针;坚持社会主义人道主义,切实保障罪犯在劳动方面拥有的权利;坚持教育与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其次,要对罪犯的劳动状况进行认定。具有劳动能力的罪犯,要按照《监狱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严格执行;对于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的罪犯要分别对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不参加劳动,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参加一些力所能及的劳动即可。最后关于罪犯劳动时间的管理,根据司法部制定的《关于罪犯劳动时间的规定》相关规定执行。即罪犯劳动时间为6天,每天劳动8小时,平均每周劳动时间不超过48小时,未成年犯的劳动时间减半;监狱除保证罪犯每周休息一天外,在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和国庆节时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安排休假;监狱生产单位要延长罪犯劳动时间,必须提前拟订加班计划,经监狱狱政、劳动管理部门审核,得到监狱长批准方可实施,事后安排罪犯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根据延长罪犯劳动时间的长短,支付一定数量的加班费。总之,监狱对罪犯的全部劳动改造工作都要遵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如监狱法、劳动法等),依法对罪犯的劳动改造进行管理,完善罪犯劳动改造体系 ,切实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
(二)科学地对罪犯劳动改造进行管理
(1)利用泰罗制对罪犯劳动力资源进行管理
泰罗是科学管理运动的主要倡导者和代表人物。经过长期的实验研究,他总结出了一套科学管理理论,撰写了《科学管理原理》一书,其概括出的四条科学管理原则,对当代的罪犯劳动改造管理仍具有借鉴意义。1.通过对罪犯劳动时的每一个动作所需的时间与最佳工作方式的研究,制定出最佳的劳动方法,使罪犯科学劳动,提高罪犯劳动的生产效率。在完成生产任务的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监狱延长罪犯劳动时间和加强劳动强度的可能性。2.选择既能很好地适合某种监狱生产工作,又能够积极改造的罪犯担任生产小组组长。并且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对这类罪犯进行技术培训,以求他们能够掌握运用科学的生产方法,推动监狱经济效益的增长3.干警和监狱专业技术人员对罪犯要有“为人师表”的意识,虚心地传授罪犯生产技术,以确保监狱生产工作能够按照监狱确定的科学原则进行。4.根据罪犯的身体素质、生产技能、心理特征等个性因素不同,对罪犯参加的监狱生产工作进行分工,杜绝出现年老体衰的老年犯从事重体力活,具有生产技能而体格不太好的罪犯抗箱包等现象出现。
(2)罪犯劳动改造的组织管理
所谓罪犯劳动改造的组织管理,是指对罪犯劳动对象、劳动手段、劳动组合、劳动工效、劳动成果的管理。1.建立严格的罪犯劳动对象管理制度。除坚决执行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重点在加强采购、生产、使用和保管方面的管理。2.加强罪犯劳动手段管理,以求提高监狱经济效益,从而为监狱经费不足提供一些帮助。最终有利于充足监狱生产资金,改善狱政实施和监管条件,以及干警的福利待遇。最终提高干警的工作积极性和罪犯劳动改造的热情,有利于罪犯改造质量的提高。因而监狱有必要从实际出发,选择恰当的技术类型和技术结构,建立一个以适应先进技术为主的、多层次的、由低级向高级发展的技术结构和技术体系。3.加强罪犯劳动组合管理,充分发挥罪犯劳动的改造功能,互帮互学、互相监督、互相促进,从而提高罪犯劳动改造的积极性。首先根据罪犯的生理状况、技术水平、文化程度、刑期长短、改造表现等指标不同,对罪犯劳动的不同工种和归岗位进行量才使用,营造一个公平合理、公正无私的氛围,促进罪犯劳动改造质量的提高。4.加强罪犯劳动的工效管理,维护良好的劳动改造秩序,提高劳动生产效率。可以通过制定先进、合理的罪犯劳动定额的方法,如工时定额、产量定额、操作定额等。实行公平的罪犯劳动报酬和奖惩制度,贯彻落实《监狱法》关于罪犯劳动报酬的明确规定。5.加强罪犯劳动成果的管理。罪犯劳动成果作为罪犯劳动的产物,是罪犯在劳动中体力、脑力、智力的综合运用,能够综合反映罪犯劳动的改造态度、改造表现、劳动技能以及改造水平的状况。通过对罪犯劳动成果的管理,主管干警可以全面了解和掌握罪犯劳动改造情况,从而制定不同的改造方案,最终有利于罪犯改造质量的提高。
(三)罪犯劳动改造的基本原则
罪犯劳动改造基本原则,是指监狱人民警察在对罪犯组织和实施劳动改造过程中所应该普遍遵循的基本原则和行为规范。③罪犯劳动改造实践证明,罪犯劳动改造应当遵循依法实施的原则、社会主义人道主义原则、劳动改造和思想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区别对待罪犯劳动改造原则和干警直接指导管理原则。
(1)罪犯劳动改造依法实施的原则。即监狱人民警察对罪犯组织和实施劳动改造的全部活动都要严格依法进行,从而使罪犯劳动改造法制化。依法制监是我国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的根本要求,是依法治国方略在监狱的具体体现。具体方案为:遵循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中有关劳动改造方面的条款;遵循选举法、劳动法等在法律中有关公民权利的专门规定;遵循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国家机关发布的有关劳动改造的决议、决定、指示、通知和司法解释等。
(2)罪犯劳动改造应遵守社会主义人道主义原则。在罪犯劳动改造过程中给予罪犯以人道主义待遇,依法保障罪犯在劳动中的各项合法权利,从而展示社会主义劳动改造制度的文明与进步。
(3)劳动改造要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把劳动改造与教育改造有机结合起来,最终达到相辅相成、相互提高的效果。
(4)区别对待原则。即在罪犯劳动改造过程中针对罪犯个体或群体所表现出来的不同差异、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措施和管理办法。男犯和女犯要分别关押;未成年犯与成年犯也要分别关押;根据女犯的生理特点安排女犯参加精细性、劳动强度较小的劳动项目(如纺织、服装、工艺品加工等)。这一原则正是党的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思想路线在罪犯改造中的运用和发展。
(5)干警直接指导和管理原则。既监狱人民警察运用国家赋予的权利对罪犯的整个劳动改造过程进行组织和指导。干警要切实履行职责,对罪犯劳动改造过程实施直接的管理和指导,决不允许有他人越俎代庖。如干警亲自带领罪犯出工,亲自布置劳动任务、要求、注意事项;不准私自脱岗,不准利用“大罪犯”、“二管家”对罪犯劳动改造进行管理。
(四)建立完善的激励和评估机制
激励具有激发、鼓励、使人振奋的功效,他能引导人们的价值取向。即有什么样的激励机制,就会导致什么样的行为发生。要想使罪犯的劳动改造体系更加完善,目前就必须使干警收入与监狱生产效益适度脱钩,最终把罪犯改造质量作为评估监狱及干警工作业绩的首要指标。利用物质激励、目标激励、强化激励、荣誉激励、表率激励等具体手段对罪犯进行劳动改造。
建立激励机制也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实事求是、物质和精神激励相结合、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相结合适时适度、公平公正。同样也要克服目前激励机制存在的不足,如手段单调、激励手段不规范、激励强度弱、动力不足等问题。因而监狱和干警要积极探索更具激励作用的劳动报酬形式,强化劳动报酬的激励作用。采取多样化激励手段对罪犯劳动改造进行激励,从而激发罪犯自身劳动和改造的积极性。
三、罪犯劳动改造的社会化
罪犯劳动改造的社会化途径和模式主要为:改造手段的社会化和改造过程的社会化。要想达到改造手段的社会化,必须建设开放式监狱,逐步扩大罪犯假释比例,将改造方面引入市场机制。监企分开,将监狱企业发展为罪犯劳动改造基地,实行“劳务输出”,对罪犯实行定岗、定编、定员,技术性较强的岗位实行公平竞争上岗。在罪犯劳动改造的过程中加强改造工作的社会参与,提高社会帮教次数。组织劳动改造表现好的罪犯到社会上进行参观,感受社会变化,增强自我改造的信心。邀请社会志愿者作罪犯的思想和心理工作,使罪犯克服改造过程中的反复和“消极改造、混满刑期”心理。同时我们可以利用亲情电话、家属入监帮教、亲情会见、来监共度节假日等使罪犯在劳动改造过程中来自家庭的压力,最终达到使罪犯追求劳动改造,变被动改造为自愿接受改造。

注释:
[1] 王戌生 罪犯劳动概论 [M]. 法律出版社,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