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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公费医疗问题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20:37:56  浏览:987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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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公费医疗问题的批复

卫生部 财政部


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公费医疗问题的批复
卫生部、财政部



上海市卫生局、财政局:卫生局沪卫(80)第25号报告悉。
一、民航总局已由军队交国务院领导,各地区管理局均实行企业管理,其退休干部的医疗费应由企业开支,不享受公费医疗。
二、关于心脏起搏器报销问题,我两部在复黑龙江省卫生、财政局请示时,曾提出不能在公费医疗费中报销。
但是,根据各地反映,经我们研究确定,凡是经医院认为病情确实需要,并且由医院安装在病人身体上的国产起搏器,可以在公费医疗经费中报销;如果装配经批准由国外进口的起搏器,只能报销国产相似类型起搏器最高价格的费用,其超出部分不能在公费医疗经费中报销。这项规定
,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198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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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文件中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文件中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139号 

  

现将《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文件中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予以公布。


省长 许仲林
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减少行政审批事项,促进依法行政,经认真清理,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文件中的57项行政审批事项(目录见附件一、附件二)。
附件一 省政府规章中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27项) 
附件二 省政府文件中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30项)
附件一
省政府规章中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27项)
序号
规章名称
审批事项
审批机关

1
安徽省企业开发新产品管理暂行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5号,1989年3月发布)
1、新产品发展规划审定
计划、科技

2、新产品试销价格备案
价格

3、新产品试制样机(样品)鉴定
科技

2
安徽省退伍义务兵安置实施细则(省人民政府令第7号,1989年5月发布)
1、退伍义务兵要求回父母所在地的核准
民政

3
安徽省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0号,1989年10月发布)
1、开办道路交通专业培训机构的审核批准
公安

4
安徽省地名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1号,1990年2月发布)
1、地名标志的书写形式
民政

2、出版地方性标准地名书籍、全省性、地区性公开出版地图、图册上的地名的审定、审查
民政

5
安徽省乡村林场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1号,1991年3月发布)
1、开办乡村林场乡镇政府审批、林业部门备案
林业、乡镇政府

2、 乡村林场的造林规划设计、年度施工设计和森林经营方案审批
林业

6
安徽省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实施细则(省人民政府令第29号,1991年12月发布)
1、就业证
劳动保障

2、企业从农村招用临时工
劳动保障

3、企业招用临时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备案
劳动保障

7
安徽省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9号,1992年10月发布)
1、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接受安置的全民所有制主办单位的富余职工的审核认可
劳动保障

2、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厂长(经理)的备案
劳动保障

3、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厂长(经理)确需罢免或调动的同意
劳动保障

8
安徽省消防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43号,1993年4月发布)
1、在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确需动用明火的审批
公安

9
安徽省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58号,1995年1月发布)
1、液化气经营单位用户发展计划审批
建设

10
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59号,1995年1月发布)
1、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参加养老保险
劳动保障

2、各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的管理服务费用
劳动保障

11
安徽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60号,1995年3月发布)
1、养路费按费率计征审批
交通

12
安徽省水利工程水费收交、使用和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68号,1995年11月发布)
1、水管单位年度财务计划审批
水利

13
安徽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77号,1997年1月发布)
1、碘盐批发卫生行政许可
卫生

2、碘盐零售卫生行政许可
卫生

14
安徽省防伪技术产品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91号,1997年10月发布)
1、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资格审批
技术监督

15
安徽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办法(省人民政俯令第110号,1998年12月发布)
1、发布计算机病毒疫情消息
公安

16
安徽省著名商标认定保护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19号,1999年9月发布)
1、著名商标认定
工商

17
安徽省农药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22号,1999年12月发布)
1、农药经营资格审查
农业

附件二
省政府文件中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30项)
序号
文件名称
审批事项
审批机关

1
安徽省医疗事故实施细则(皖政〔1988〕36号)
1、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成员名单的备案
卫生

2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教委、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学校勤工俭学活动的若干意见(政办〔1988〕31号)
1、兴办校办企业的审定
教育

3
3 关于对劳改、劳教企业实行特殊经济政策的通知(皖办〔1988〕33号)
1、有贡献、有专业知识的刑满释放人员录用
人事

4
安徽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省人民政府批准,劳护字〔88〕第1357号)
1、烟花爆竹外贸出口产品和特需产品的批准

2、花炮生产企业需要氯酸钾的审批 公安
公安

5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建设厅关于整顿建设秩序、加强建设行业管理的意见(政办〔1989〕13号)
1、成立智力密集型集团和专业化劳务型企业审批
建设

2、农村建筑队确需留在城市承担施工任务审批
建设

6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建设厅、经委、财政厅、工商银行关于提取折旧基金治理污染实施办法(皖政办〔1989〕20号)
1、三废治理项目建议书审查
经贸

7
关于整顿石油市场秩序的通知(皖政办〔1989〕43号)
1、石油商品专营
经贸

8
安徽省技术出口管理暂行办法(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外经贸委、科委皖外经贸技字〔90〕第015号)
1、技术出口项目的技术审查
科技

9
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受刑事处罚后的行政处理意见(省人民政府同意,皖人核字〔90〕第13号)
1、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受刑事处罚后的行政处理
人事

10
关于报送省人民政府审批或备案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励和处分问题的通知(皖政〔1991〕77号)
1、省人民政府任命和备案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励、行政处分
人事

11
关于进一步搞好商品流通若干问题的通知(皖政〔1991〕82号)
1、重要商品批发指定经营
经贸

2、商品批发企业经营资格审查
经贸

12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若干问题的意见(皖政〔1992〕31号)
1、销往省外的专营农资产品审批
经贸

13
关于加快我省股份制企业试点工作的通知(皖政〔1992〕47号)
1、大中型企业股份制试点的审批
体改

2、城镇小型企业改组或组建股份制企业的审批、备案
体改

3、股份制企业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及异地上市交易的审核
体改

14
关于加快发展房地产业若干问题的通知(皖政〔1992〕82号)
1、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
建设

15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改委等六部门关于推进我省股份制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政办〔1992〕14号)
1、筹建股份制企业的审批
体改

16
关于贯彻省人民政府《关于设立全民所有制公司审批权限的通知》的补充通知(省人民政府同意,劳计字〔1992〕第367号)
1、新成立公司编制及劳动工资计划审批
劳动保障

2、已成立公司的机构、人员编制及工资计划的备案
劳动保障

17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土地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资源和资产管理报告的通知(皖政〔1994〕5号)
1、对建设单位占用基本农田的许可审批
国土资源

18
关于印发《安徽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1995〕39号)
1、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提取一定的管理服务费
劳动保障

19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土地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工作的通知(皖政办〔1995〕76号)
1、对建设单位占用基本农田的许可审批
国土资源

20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城镇住宅建设的决定(皖政〔1996〕24号)
1、住宅小区布局规划审批
建设

2、购买安居工程“422”计划住宅审批
建设

21
关于印发《安徽省国有企业财务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1998〕27号)
1、国有企业对外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效益分析与预测备案
财政

2、国有企业财务行为备案
财政

22
安徽省全日制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皖政〔1999〕31号)
1、中小学的内设机构、人员编制、领导职数以及经费预算形式的教育行政备案
教育




河北省汉语言文字应用管理条例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河北省汉语言文字应用管理条例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1993年7月3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3年7月3日公布 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普及普通话,实施社会用字规范化,使语言文字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普通话是指以北京语音为标准音,以北方话为基础方言,以典范的现代白话文著作为语法规范的现代汉民族共同语。
规范汉字是指已经整理、简化的字和未经整理、简化的传承字。
第三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汉语言文字的公民,在从事政治、经济和文化等社会活动时,应当说普通话,必须使用规范字,并遵守国家有关语言文字的其他规定。
少数民族公民在使用汉语言文字时,也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规划,采取措施,加强对语言文字工作的领导。
第五条 各级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普及普通话、使用规范字的宣传和指导、协调、监督等管理工作。
各有关部门应当在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指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工作:
(一)新闻出版管理部门负责报纸、刊物、图书等用字管理;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企业名称、产品商标标识、各类广告的用字管理;
(三)地名管理部门负责地名的用字管理;
(四)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广播、电视、邮电、铁路、交通、城乡建设、商业、旅游等部门负责本系统用字管理和普及普通话工作。
第六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制定本地区学校普及普通话的规划和措施。学校是普及普通话的重要场所,应当将普及普通话纳入工作计划,提出明确的要求,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教师必须使用普通话进行教育教学。师范院校和中、小学校的学生,应当学会并坚持使用普通话。
第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部队指战员和为生产生活服务的各行业人员,应当把普通话作为工作用语。
第八条 社会用字是指面向社会公众的用字,其范围主要包括:
(一)报纸、刊物和图书等出版物用字;
(二)法律、法规、政令、公文、布告、宣传品、电报、票证、证件、标语、标牌、公章、证书、奖品和名片用字;
(三)商品名称、商品包装、商品说明书、商标标识和广告用字;
(四)各类地名(含自然地理实体名称、行政区划名称、居民地区名称及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路、街等)和单位名称及牌匾用字;
(五)电影、电视、戏剧等屏幕和音像制品用字;
(六)电子计算机汉字信息处理用字;
(七)各类文化体育活动和各种会议用字。
第九条 社会用字必须执行下列标准:
(一)汉字字形以1988年3月25日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国家新闻出版署联合公布的《现代汉语通用字表》为准;
(二)简化字以1986年10月10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重新发表的《简化字总表》为准;
(三)异读词以1985年12月27日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广播电视部联合公布的《普通话异读词审音表》为准。
第十条 社会用字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规范、工整、易于辨识;
(二)行款一般应当左起横行,竖行的由右向左。
第十一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社会用字中禁止使用下列不规范字:
(一)已经简化的繁体字;
(二)已经淘汰的异体字;
(三)自造简体字、已经废止的《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草案)》中的字;
(四)已经淘汰的旧字形;
(五)已经更改的生僻地名和旧译计量单位名称用字。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允许使用或者保留繁体字、异体字:
(一)整理和出版的古籍;
(二)文物、古迹;
(三)书法艺术作品;
(四)具有影响的老字号牌匾;
(五)本条例施行前注册的商标;
(六)依法影印、复制的台湾、香港、澳门及海外其他地区出版的中文报刊、图书、音像制品等;
(七)经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认可,其他确需使用或者保留的。
第十三条 本条例施行后,不规范的社会用字,必须纠正。大型金属、水泥、石刻、霓虹灯牌匾等不规范用字立即纠正有困难的,经报请当地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同意,可以限期纠正,但是必须在纠正前制作规范字副牌,悬挂于明显位置。
第十四条 汉语拼音是帮助学习汉字和推广普通话的工具。
汉语拼音以1958年2月1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汉语拼音方案》为准。
汉语拼音按照1988年7月1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联合公布的《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书写,使用时与汉字并用。
第十五条 凡对普及普通话、实施社会用字规范化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 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有关规定的,各级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纠正。对限期内未予纠正的用字不规范的牌匾、印刷物和音像制品等,应当拆除或者销毁;对当事人视情节轻重处100-50
00元的罚款。罚款缴同级政府财政部门。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先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 本条例在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河北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



1993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