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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机动车辆地方购置费的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7:52:41  浏览:942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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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机动车辆地方购置费的规定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机动车辆地方购置费的规定
长春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控制社会机动车辆的过快增长,筹集道路桥梁建设资金,缓解长春市市区交通拥挤状况,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长春市市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含中央、省属企业、三资企业、外地驻长机构)和个人,新购置机动车辆并办理本市牌照和行车执照的,除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者外,均应按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标准,缴纳机动车辆地方购置费(以下简称地方购置费)。
第三条 地方购置费属一次性收费,由市交通警察支队负责征收。凡未缴纳地方购置费的车辆,公安部门不予落户。
第四条 地方购置费征收标准:
(一)5吨以上(含5吨)货车,每台5000元;
(二)5吨以下货车,每台3000元;
(三)大客车,按购价10%征收;
(四)轿车、吉普车、旅行车(面包车)价格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每台按购价的20%征收;价格在30万元以下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按购价10%征收;价格在2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按购价7%征收;价格在10万元以下的按购
价5%征收。
(五)摩托车(不含轻便摩托车)每台900元。
第五条 新购车辆已缴纳地方购置费的,当年不再缴纳“预收通行费”。更新车辆免征地方购置费。
第六条 征收的地方购置费属于预算外资金,由征收单位逐月上缴市财政,专户存储,专款专用。财政部门按实收额的1%付给代征单位代征业务费。
第七条 征收单位应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专项票据。征收单位无收费许可证及没有使用规定票据的,处以收费额二至三倍的罚款。
第八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由市城建局会同市交警支队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四年八月一日起实施。



1994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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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局、财政部、国家物价局、物资部、商业部关于在全国范围内查处生产和销售无生产许可证产品的通知

国家技术监督局 国家工商局 等


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局、财政部、国家物价局、物资部、商业部关于在全国范围内查处生产和销售无生产许可证产品的通知
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局、财政部、国家物价局、物资部、商业部



一九八四年国务院发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以来,在各地、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经过认真考核,已向近一万五千家工业企业发放了二万余份生产许可证书。这些企业,在领取生产许可证的过程中,通过整顿,加强了基础工作,改善了必要的生产条件,提高了管理水平,
从而完善了稳定生产合格产品的必要条件。通过发证工作,也促使一大批经过整顿仍然达不到起码生产条件的企业关停并转。但是,在目前已结束发证的产品中,仍有大量企业和经销单位,无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和原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家标准局、国家物资局及国家工商行
政管理局、商业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关于《严禁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的规定》,继续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扰乱正常的经济秩序。不制止无证生产和销售,就不能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也无法维护取证企业的正当权益。因此,对无证生产行为必须坚决进行查处。这也是当前治理
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内容。
为了制止无证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经研究决定:一九八九年在全国范围内对已经结束发证的产品仍然进行无证生产和销售的行为进行查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查处范围
自一九八四年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以来,已结束发证的117种产品,除已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外(第一批发证产品目录和取证企业名单已发,第二批目录和名单附后),未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目前仍然进行生产和销售的,均属查处对象。
对其中计量器具产品,自一九八五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发布后,实行了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和生产许可证双证制度,双证制度没有改变以前,生产计量器具的企业应取得双证,凡只取得一证的企业必须在半年内申请补证。因产品质量低劣或企业不具备规定条件,不能保证稳定
生产合格产品的,给以三个月的整顿期。经整顿未能取得双证的,取消生产资格。
二、查处工作要求
1、这次查处工作的重点是打击以谋取暴利为目的粗制滥造,坑害用户,造成严重后果的无证生产和经销单位。对于那些产品质量尚属合格,或经过整顿可以达到取证条件的无证企业,在按有关规定处罚教育后,可以允许其履行取证手续;经考核不符合发证条件的,按严禁生产和销售
无证产品的规定处理。凡决定处以停产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吊销企业的营业执照或从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撤销该项目。
2、时间安排:大体上二季度完成查处的准备工作,包括组织人员,制定工作计划,明确本地区的查处重点;第三、四季度全面开展查处工作;明年一季度总结。具体执行中,各地可以有先有后,适当交叉。
3、无证生产和销售的查处工作,特别是对无证生产和销售的处理,是一项很严肃的执法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和《严禁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的规定》以及有关法规和财经制度。所有查封的无证产品,都需经检测单位检验判定,根据其实际使用价值的不
同,分别采取销毁或其它方式处理。对确有部分使用价值的产品,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提出分等降价处理建议,经物价部门核定后出售。其罚没款项和按规定属于没收的无证产品的出售收入,根据财政部《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全部上交同级财政(列入其他罚没收入款中)。
所需有关产品检测等费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专项核拨。
4、对执行查处任务的人员要进行必要的业务知识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坚决防止各种不正之风。
5、要增加查处工作的透明度,充分利用各种舆论工具,及时宣传报导查处工作的情况。
三、查处工作的组织
1、这次查处工作由国家技术监督局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国家物价局、物资部、商业部共同组织。具体组织工作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承担。查处工作的具体实施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技术监督局(或生产许可证归口管理部门
)会同联合发文单位所属机构共同组织实施。
2、各工业部门负责对归口产品查处工作的指导。
3、请各地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根据全国统一安排,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查处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开展工作,并要取得当地人民政府对查处工作的支持。
4、为了掌握查处工作情况,请将查处工作的进展、问题、经验等有关情况及时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四、本文由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解释。



1989年4月26日

关于天津天狮生物工程公司伪造文件处理问题的批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天津天狮生物工程公司伪造文件处理问题的批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粤工商企字〔1997〕427号文件收悉。天津天狮生物工程公司在重新申报其广东分公司传销地区过程中,伪造你局文件,骗取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单层次传销经营核准证书》,其行为性质恶劣,影响极坏。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请你局依法对天津天狮生物工程公司广东分公司做出吊销营业执照,收回《单层次传销经营核准证书》的处理。
二、将此案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三、建议对天津天狮生物工程公司广东分公司的处理情况,通过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公开宣传,以达到教育、警示的目的。


1998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