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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保护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合法权益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4:16:01  浏览:98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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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保护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合法权益暂行规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


辽宁省保护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合法权益暂行规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00年9月6日发布的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18号将本文废止)


第一条 为了保护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集体经济的改革和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境内的一切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简称集体企业,下同)。
第三条 城镇集体企业是由劳动群众集体占有生产资料、共同劳动并实行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对待集体企业应同全民所有制企业一样,在政治上一视同仁,在经济上平等对待。要鼓励、扶持其发展,不得歧视、排斥和非法限制。
第四条 集体企业在国家法律、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享有财产所有权、经营自主权、民主管理权、收益分配权、劳动管理权、人事任免权。
集体企业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接受国家计划的指导和政府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五条 集体企业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改变集体企业的所有制性质;不得强行合并集体企业;不得占用集体企业的厂房、设备、场地;不得平调、挪用、侵吞或私分集体企业的资金和物资;不得向企业摊派费用;不得无偿调用集体企业的劳动力。
第六条 集体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厂长(经理)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行政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全面负责,并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工作,接受监督。
第七条 集体企业的厂长(经理)实行民主选举制、聘任制。厂长(经理)可以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民主选举或招聘,报企业主管部门批准任命。企业的主管部门一般不得强行委派厂长(经理)。
第八条 集体企业的厂长(经理)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每届任期三至五年。厂长(经理)在任期内,享受同级全民所有制企业干部的政治待遇。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同意,报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厂长(经理)可以连任或撤换。厂长(经理)离任实行审计制。
第九条 集体企业实行民主管理。企业的发展规划、重大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计划、工资调整、人员增减、收益分配、职工奖惩、集体福利等重大问题,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 集体企业实行自愿组合,自负盈亏,民主管理,按劳分配,职工集资,适当分红,集体积累,自主支配的经营管理原则。其他单位和个人对集体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不得干涉。
第十一条 集体企业可以实行各种形式的经济承包责任制。当事人依法签订的经济承包合同,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变更和解除。
第十二条 集体企业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在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和按劳分配的原则下,有权确定本企业的工资和奖励形式。
第十三条 集体企业有权决定本企业的机构设置。依据国家劳动就业政策和企业的实际需要,有权招收、聘用人员。除国家规定必须接收安排的人员外,有权拒绝接收本企业不需要的人员。对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职工,有权给予经济或行政处分;对个别屡教不改的,有权辞退或开除

第十四条 集体企业职工有权享受必要的劳动保险待遇。职工的劳动保险基金在税前提取,营业外列支。今后要逐步实行劳动保险基金统筹制度。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集体企业有权抵制;给集体企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受害方有权要求加害方赔偿损失,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其领导人和直接责任者的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对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可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政府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1987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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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口第七类废物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0]19号




关于进口第七类废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外经贸委(厅、局)、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及《进口废物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结合前一阶段整顿进口第七类废物定点加工利用单位时反映出的一些情况,现就进口第七类废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0年2月1日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批准进口的第七类废物中不包括废电视机及显像管、废电冰箱(柜)、废空调器(柜)、废微波炉、废计算机、废显示器及显示管、废复印机、废摄(录)像机、废电饭锅、废游戏机(加工贸易除外)、废家用电话机等废电器。
此前已签发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于2000年3月31日以前进口的,仍按原规定办理。自2000年4月1日起,一律不得进口上述废电器,海关不予验放。
二、今后凡批准进口废电机的,在进口废物批准证书进口废物编号一栏注明铜废碎料的商品编号7404.0000,在进口废物名称的后面注明“回收铜”;批准进口废电线电缆和废五金电器的,在进口废物编号一栏注明铜废碎料的商品编号7404.0000和铝废碎料的商品编号7602.0000,在进口废物名称后面注明“回收铜、回收铝”。海关仍凭《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和《入境货物通知单》验放。
以上请按照执行。



二〇〇〇年一月二十六日



抄送:国家工商局、各进口废物环境风险评价资格单位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禁止中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
第二十五条 国家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限制进口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可以用作原料进口的固体废物的目录,未列入该目录的固体废物禁止进口。
确有必要进口列入前款规定目录中的固体废物用作原料的,必须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查许可,方可进口。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关于同意山东省费县为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建设单位的批复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关于同意山东省费县为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建设单位的批复

山东省中医管理局:

  你局《关于申请将费县列为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建设单位的请示》(鲁中医医字〔2001〕3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费县为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建设单位,建设周期自2002年7月至2005年7月,为期3年。

二、请组织建设单位依据我局制定的《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市、区)建设标准与评审细则》(国中医药医〔2000〕6号),全面开展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建设,并按照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市、区)建设工作的通知》(国中医药医〔2000〕10号)要求,切实做好对建设工作的督促与检查。

三、请建设单位按照所制定的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扎扎实实开展工作,并要注重学习借鉴其他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市、区)的建设经验。在建设期内,每年将建设进展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请你局审核后报我局医政司。另外,建设单位在建设中采取的重大措施以及出现的重大问题也要及时通报你局和我局医政司。

四、建设周期结束后,建设单位须及时向你局提出申请评审验收的报告。通过你局组织的预评审后,由你局向我局提出正式评审申请。

                                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