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山西省实施《国防交通条例》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22:42:43  浏览:844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山西省实施《国防交通条例》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


山西省实施《国防交通条例》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47号


(2001年5月22日山西省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防交通建设,保障战时和特殊情况下国防交通顺畅,根据《国防交通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国防交通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防交通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全面规划、平战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防交通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交通工作,履行《国防交通条例》规定的职责。
铁路、道路、水路、航空、通信等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统称交通管理部门)和承担国防交通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国防交通工作的需要,确定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负责国防交通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承担的国防交通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解决,企业、事业单位承担的国防交通经费,由本单位负责解释。
第六条 国防交通经费要专款专用。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国防交通经费的使用进行财政监督和审计检查。县级以上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应当向上一级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报告经费使用情况。
第七条 国防交通保障计划是指保障战时和特殊情况下国防交通顺畅的预定方案。
第八条 地区国防交通保障计划应当根据上级国防交通保障计划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由县级以上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组织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事机关拟订,征求上一级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本系统承担国防交通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组建专业保障队伍。
专业保障队伍履行下列职责:
(一)抢运军事物资、国防交通物资、抢险救灾物资;
(二)保障重点交通线路及通信通畅;
(三)抢修遭破坏的重点交通线路、交通目标;
(四)抢修应急战备器材;
(五)完成国防交通主管机构下达的其他交通保障任务。
第十条 交通沿线的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军事机关应当组建交通沿线保障队伍。
交通沿线保障队伍履行下列职责:
(一)转运、集散战时和特殊情况下军事物资、国防交通物资和抢险救灾物资;
(二)配合专业保障队伍抢修、抢建交通线路、交通目标;
(三)完成国防交通主管机构下达的其他交通保障任务。
第十一条 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防交通保障计划的要求,结合生产、抢险救灾等任务,对专业保障队伍进行训练和演练。
第十二条 战时和特殊情况下,实施交通保障任务的车辆和其他机动设备,设置“国防交通”统一标志,可免费优先通过收费站卡。
第十三条 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批、建设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参与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建设,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建设项目的规划、计划;
(二)申报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建设项目;
(三)参与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质量监督、鉴(审)定和竣工验收;
(四)提出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方案。
第十五条 从事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有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和个人执业资格证书。
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建设项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直接发包。
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建设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工程监理制。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国防交通主管机构负责对国防交通工程设施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国防交通主管机构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运力动员和运力征用方案,并根据运力动员和运力征用方案,对被动员和被征用的运力进行注册登记,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
第十八条 各级交通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向同级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提供运力注册登记的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 已经注册登记的被动员和被征用的运载工具或设备,由于产权变更或报废,无法履行义务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自变更或报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注册登记的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申报。
第二十条 战时和特殊情况下执行国防交通保障任务被动员或被征用的地方装备和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因执行任务负伤、致残、牺牲或病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优待。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防交通需要和经济发展的要求,及时调整国防交通物资储备布局和结构。
第二十二条 动用国家储备的国防交通物资,必须经国家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批准。
动用交通管理部门储备的国防交通物资,必须经有关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批准,并报上一级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备案。
动用地方政府储备的国防交通物资,必须经县级以上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批准,并报上一级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备案。
第二十三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发利用国防交通器材。经批准使用国防交通器材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费用;造成损坏或丢失的,租用单位或个人应当负责维修或赔偿。
第二十四条 国防交通器材,需要报废或另作他用的,必须报有关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批准,并报上一级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备案。
第二十五条 国防交通教育应当纳入国防教育体系。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应当对国防交通教育加强指导和检查。
省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按照国家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教育计划和教育内容,统一选编教材。
第二十六条 教育、文化、新闻、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协助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开展国防交通宣传教育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级人民政府、交通管理部门或军事机关给予表彰、奖励:
(一)新建、改建的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建设项目或贯彻国防要求的建设项目被评为优良工程的;
(二)战时和特殊情况下实施交通保障任务成绩显著的;
(三)平时组织、训练和管理交通保障队伍成绩显著的;
(四)维护和管理国防交通工程设施成绩显著的;
(五)在国防交通科研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或革新成果的。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国防交通条例》第十章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九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5月26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西宁市土地收购储备实施办法

青海省西宁市人民政府


西宁市土地收购储备实施办法

西宁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


《西宁市土地收购储备实施办法》已经市 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王小青
二○○一年九月六日


西宁市土地收购储备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盘活土地资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合理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市区范围内进行国有土地收购储备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政府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法定程序,对通过收回、收购、置换和征用等方式(以下统称收购)所取得的国有土地进行前期整理或开发,并依据西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配置土地资源。

  第四条 土地储备工作应坚持服务于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西宁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储备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市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土地储备的具体工作。

  计划、建设、规划、政府、房产等部门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储备的相关工作。

  区人民政府及所属镇、办事处应积极配合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土地储备工作。

  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对本辖区内土地及地上物权属、土地面积、地上物面积、四至范围、土地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和登记,并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产业结构调整及城市建设规划和土地状况的实际,制定土地储备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发展建设需要,可依法将规划控制范围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城市建设收购储备用地。

  第二章 土地的收购储备

  第八条 收购储备土地的来源: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需要调整的土地;

  (二)土地使用权人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开发,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

  (三)土地使用权人连续2年未按出让合同使用,应当依法收回的土地;

  (四)土地使用权人申请交回土地使用权的土地;

  (五)土地使用权不明的土地;

  (六)依法征用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七)土地使用权人的土地使用期限已满,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批准的土地;

  (八)荒芜、闲置的土地;

  (九)非法占用、非法转让和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

  (十)因迁移、撤销等原因停止使有原划拨的国有土地;

  (十一)无能力自行开发改造原划拨的国有存量土地;

  (十二)其他应当储备的国有土地。

  第九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三)、(四)、(五)、(六)、(八)、(九)、(十)项规定的由市土地储备机构直接储备。

  除前款规定外需要收购储备的土地,由市土地储备机构书面通知土地使用权人。

  第十条 土地收购储备的程序:

  (一)对按本办法规定需要收购储备的土地,由市土地储备机构书面通知土地使用权人;

  (二)市土地储备机构和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使用权人所提供土地及地上物权属、土地面积、地上物面积、四至范围、土地用途等情况进行权属核查后,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三)市土地储备机构根据经审核批准的权属核查结果,依法进行土地收购补偿费用的测算评估,实行土地置换的,应当进行相应的土地置换差价的测算;

  (四)市土地储备机构制定的土地收购储备方案,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特殊用地的收购方案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收购储备方案经批准后,5日内由市土地储备机构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六)市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按《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的约定与原土地使用权人共同申请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七)按《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的约定,原土地使用权人向市土地储备机构交付被收购的土地和地上建筑物。

  第十一条 土地进行收购储备时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二)授权委托书;

  (三)营业执照;

  (四)土地使用权证;

  (五)房屋所有权证;

  (六)宗地图;

  (七)主管部门意见;

  (八)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十二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的订立、撤销、变更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

  第十三条 土地收购储备的补偿原则、方式、标准:

  (一)对规划控制范围内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收购的城市存量划拨土地作为政府储备用地的,坚持平衡、协调、互动、客观的原则。按先征(购)后补、批后实施的方法对原土地使用权人进行补偿;

  (二)该宗地建设项目实施后,由建设项目单位出资予以土地补偿;实行土地置的,按照土地置换差价结算的方式进行补偿;

  (三)土地补偿按以下标准执行:

  1、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按《西宁市集体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暂行规定》予以补偿;

  2、除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外,其他划拨土地按照评估地价的70%予以补偿;

  3、按照合同约定的土地招标拍卖所得比例予以补偿;

  4、对收购储备土地上建筑物的补偿,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的,必须如实申报成交价格,申报土地转让价格比标定地价低于20%以上的,市人民政府可优先收购。

  第三章 开发利用

  第十五条 城市规划区的建设项目所需用地,必须从政府储备的土地中供应,储备土地供应以出让方式为主。房地产开发、商业、金融、旅游、娱乐等用地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的方式进行出让。

  第十六条 市土地储备机构对储备的土地应组织整理或进行前期开发,实现土地价值最大化。

  第十七条 土地储备期间,市土地储备机构可以对储备的土地设定他项权利,避免土地资产闲置。

  第四章 资金运作与管理

  第十八条 储备土地资金运作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指导与监督,实行专户储存、独立核算、专项用于土地储备。

  第十九条 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的主要来源:

  (一)财政一次性安排的储备资金;

  (二)划入的国有土地资产;

  (三)金融机构提供的信贷资金;

  (四)当年土地收益金的20%;

  (五)用地土地储备的其他资金。

  第二十条 储备土地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让后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人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土地无偿收回。

  第二十二条 土地收购方案批准后,原土地使有权人拒不签订《国有土地使有权收购合同》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签订,逾期不签订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原批准机关批准,依法收回土地。

  第二十三条 原土地使用权人违反合同规定,不交付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或在交付土地时,擅自处理其地上建筑物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继续履行合同,对原土地使用权人逾期不改正也不履行合同的,市土地储备机构有权解除合同,原土地使用权人应双倍返还定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收回土地。对擅自处理地上建筑物,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土地出让金按有关规定上缴本级财政。

  第二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五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市辖县土地收购储备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西宁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化工无泄漏工厂、清洁文明工厂、六好企业标准及验收办法

化工部


化工无泄漏工厂、清洁文明工厂、六好企业标准及验收办法

1983年2月20日,化工部

化工企业经过全面整顿,在五项整顿工作验收合格后,要进一步开展创建化工无泄漏工厂、清洁文明工厂和六好企业的活动。其关系是,六好企业必须是清洁文明工厂,清洁文明工厂必须是无泄漏工厂。根据化工企业的特点和整顿工作的实践,部地化工无泄漏工厂、清洁文明工厂和六好企业的标准与验收办法统一作了修订,现印发化工系统试行。
一、化工无泄漏工厂标准
1.认真贯彻化工机动工作管理条例,有健全的设备管理制度。
2.静密封点泄漏率经常保持在万分之五以下。
3.全部设备完好率保持在百分之九十以上,七十年代以后引进的装置设备完好率在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4.密封点统计要准确无误,密封档案齐全,并建立密封管理专责制。
二、化工清洁文明工厂标准
1.达到无泄漏工厂要求。
2.凡是目前国内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能成功地回收利用的各种“三废”资源和余热,其利用率要达到百分之七十以上。
3.排放的“三废”,已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符合国家排放标准。
4.厂房内外、厂区和生活区大气中的有害物质和粉尘含量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5.噪声大的生产设备和工艺,采取了消声或隔音装置,车间和作业场所的工作地点的噪音符合《工业企业噪音卫生标准》。
6.厂容厂貌整齐、清洁、卫生、消除了脏、乱、差,并坚持经常。厂区内绿化面积已占可绿化面积的百分之七十以上。马路无堆物,地面无垃圾,卫生无死角。生产场所做到沟见底,轴见光,设备见本色。办公地点及生活福利场所做到窗明、几净、地面光,摆设整齐,用具清洁,环境美。
三、化工六好企业标准
(一)三者兼顾好
1.全面完成国家计划,对国家的贡献比较大。
2.建立了比较完美的经济责任制,把企业对国家承担的经济责任按照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落实到车间、班组和个人,并有严格的考核办法。
3.在保证国家增收的前提下,实现企业多留、个人多得。在奖金分配上,较好地实行按劳分配的原则,打破了平均主义和吃“大锅饭”现象。奖金发放严格执行国家规定。
4.认真执行经济合同。
(二)产品质量好
5.全面质量管理有显著成效,产品质量不断提高。主要产品质量达到或接近国内外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并有一定数量的产品获得国家质量奖或评为部、省优质产品。
6.不断发展新品种,满足市场需要。产品适销对路,用户满意。
7.产品包装符合规定要求,重量合格,牢固安全,便于装卸运输。
8.无重大质量事故。
(三)经济效果好
9.经济效益有明显提高。百元产值利润率、资金利润率、百元产值流动资金占用率、流动资金周转等综合经济指标达到本行业先进水平。可比产品成本逐年下降。可比口径劳动生产率有显著提高。上交利润有稳定增长。产品质量、消耗、设备运转周期等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规定要求。已达到者要有明显进步。
10.推行全面经济核算,建立经济活动分析制度,实行成本控制,运用价值工程,对利润和成本实行予测。开展增产节约活动,无重大浪费。
11.健全各项财会制度,严格执行国家财经纪律,经济领域里的犯罪活动得到了严肃处理。
(四)劳动纪律好
12.认真执行了《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职工守则》,并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
13.基本消除了迟到、早退、脱岗、睡岗、旷工等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和严重建法乱纪行为。
14.认真按定员定额组织生产,富余人员得到了妥善安排。建立健全了各项劳动管理制度。
(五)文明生产好
15.达到清洁文明工厂要求。
16.认真做好劳动保护工作,蓉措施项目得到落实,费用有保证。职业病基本得到防治。
17.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安全活动和安全教育做到了经常化、制度化。各项安全制度健全并严格执行。杜绝重大爆炸、火灾、多人中毒和人身伤亡事故,无严重设备操作事故,一般事故发生率逐年下降。
18.企业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健全。认真整顿并加强了信息、统计、计量、定额和档案资料等工作,努力做到工作制度化、数据化、科学化。
(六)政治工作好
19.党的基层组织进行了认真整顿,党组织的战斗力有明显增强。领导班子精干有力,符合“四化”要求。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发挥得好,党风正,厂风好。
20.认真执行关于企业领导制度的三个条例,较好地实行了党委集体领导、职工民主管理、厂长行政指挥的原则,健全了党政工各自的工作系统,并发挥了较好的作用。
(注:企业领导体制在国家作出新规定后,即按新的规定执行。)
21.有一支坚强的思想政治工作骨干队伍,有一套行之有效的政治工作制度和方法,有一个加强职工队伍建设的具体规划,逐步建设一支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职工队伍。
22.切实重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做到了经常化、制度化、多样化,职工主人翁责任感强,精神面貌好。职工培训抓得紧,按规定完成各类干部轮训和青壮年职工的文化技术补课任务,职工文化技术水平有明显提高。
四、化工无泄漏工厂、清洁文明工厂、六好企业的检查验收办法
1.创建化工无泄漏工厂、清洁文明工厂、六好企业的活动,部里由企业整顿办公室(设在生产综合司)统一归口,各有关司局分头负责。
2.企业自查认为符合无泄漏工厂、清洁文明工厂标准者,可分别申请要求主管部门组织检查验收。具体验收办法和命名方式可由各地自行确定。
部直属企业由部主管司局负责检查验收,并命名。
3.化工六好企业在各地推荐的基础上,由部统一评选命名。具体办法另定。化工企业评选地方六好企业按各地的标准和办法进行。
4.各地验收、命名的化工无泄漏工厂、清洁文明工厂和六好企业,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负责汇总,报部备案。
5.企业被命名为无泄漏工厂、清洁文明工厂、六好企业后,要每年自行复查一次,命名部门要进行抽查,发现有不符合标准的要限期整改。限期内(最多半年)仍达不以标准的取消荣誉称号。不搞“终身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