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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21:59:53  浏览:94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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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安徽省黄山市人民政府


黄山市人民政府公报(2004年第9号)
关于印发《黄山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黄政〔2004〕3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黄山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黄山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八月十三日



黄山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黄山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在本市从事个体劳动或者自由职业以及由于企业改制等原因被用人单位辞退或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均可依据本办法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章 参保方式与缴费标准

第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可按个人意愿选择建立个人帐户或不建立个人帐户的参保方式。建立个人帐户的,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同等待遇;不建立个人帐户的,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待遇。
所有灵活就业人员应当按规定参加医疗救助,缴纳医疗救助金,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第四条 选择建立个人帐户参保的,以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8%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选择不建立个人帐户参保的,以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5%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应符合以下条件:(1)累计缴费年限,男不少于30年,女不少于25年;(2)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10年。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达到实际缴费年限,但累计缴费年限达不到年限要求的,须在参保时一次性补齐。补缴的医疗保险费用,按补缴时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计算。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改制企业参保、续保人员,不受实际缴费和累计缴费年限的限制,仍执行随单位集体参保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医疗保险待遇支付

第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保,选择不建立个人帐户的,自缴费之日起6个月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待遇和医疗救助基金支付待遇(以下简称医疗保险待遇);选择建立个人帐户的,除享受上述待遇外,自缴费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待遇。
第七条 按黄山市人民政府黄政〔2000〕19号文件规定参加企业改制,已终止劳动关系且参保、续保的人员,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后,即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八条 参保人员应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中断缴费的,从中断缴费的次月起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在6个月内续保的,补齐中断期间的医疗保险费后即可恢复医疗保险待遇;超过6个月至24个月内续保的,补齐中断期间的医疗保险费6个月后恢复医疗保险待遇;超过24个月至48个月内续保的,补齐中断期间的医疗保险费9个月后恢复医疗保险待遇;超过48个月以上续保的,补齐中断期间的医疗保险费12个月后恢复医疗保险待遇。
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九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国有企业以及改制企业人员,应在本办法实施后18个月内参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办理参保、续保手续。本办法实施后已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国有企业以及改制企业人员,应在解除劳动关系或企业改制后6个月内参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办理参保、续保手续。
未在上述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续保手续的,参保时按首次参保处理。

第四章 医疗管理

第十条 参保人员就医实行定点医疗管理与结算,凡在异地或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急诊除外),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可在所在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第十一条 参保人员发生转诊、转院的,按医疗保险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后到单位就业的,由所在单位办理医疗保险变更手续,并按规定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费。个人已缴纳当年医疗救助金的,在所在单位缴纳的医疗救助金中核减,由单位将相应的医疗救助金退还给本人。
第十三条 一个年度内,已随单位参保,并缴纳医疗救助金,后以灵活就业人员形式参保的,可不再缴纳当年的医疗救助金。
第十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按第五条补缴的医疗保险费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单独列帐管理,逐年划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第十五条 劳动事务代理机构负责灵活就业人员参保资格审核、证卡发放工作。税务部门负责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工作。
第十六条 各区、县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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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杰出高技能人才和市技术能手评选表彰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杰出高技能人才和市技术能手评选表彰办法》的通知

                德办发〔2005〕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德阳市杰出高技能人才和市技术能手评选表彰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
  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德阳市杰出高技能人才和市技术能手评选表彰办法

               (德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第一条 为适应人力资源向人力资本转变的要求,加快本市高级技能人才的培养步伐
  ,表彰和宣传全市各行各业优秀技术工人,鼓励高级技能人才的成长,提高劳动者职业
  技能素质,促进全市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省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杰出高技能人才和技术能手评选表彰是市政府设立的对全市技能人才的奖励
  制度。由市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评审产生,报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
  局命名。
   第三条 杰出高技能人才和技术能手评选的职业(工种)范围为国家职业标准中设有
  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以上等级的职业(工种)。
   第四条 “德阳市杰出高技能人才”和“德阳市技术能手”评选表彰活动每年开展一
  次,每次评选名额为:杰出高技能人才10名,技术能手30名。
   第五条 “德阳市技术能手”申报条件:
   (一)拥护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或敬业精神。
   (二)生产一线岗位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国家一、二、三级职业资格)。
   (三)在本职业(工种)中具备较高技艺,能有效解决生产实践中的关键技术问题,
  在开展技术革新改造、培养徒弟或生产实践中做出重大贡献,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
  效益的;在技能技艺方面有被社会公认的绝招绝技,在省及市内有重大影响的。
   (四)国家一类技能竞赛前20名、二类竞赛前9名,省级一类竞赛前10名、二类竞赛
  前3名,市级一类竞赛前3名,二类竞赛第1名的选手。
   第六条 “德阳市杰出高技能人才”申报条件:
   (一)拥护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或敬业精神。
   (二)生产一线岗位的技师、高级技师(国家一、二级职业资格),并为“德阳市技
  术能手”获得者。
   (三)职业技能在全省处于领先水平,能够解决生产实践中的关键技术问题,在技术
  创新改造或生产实践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获省级技能竞赛大奖、“四川省技术能手”称号及多次在省、市级以上技能竞
  赛获得优异成绩者。
   第七条 候选人采取职工个人申报、由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或市行业主
  管部门或市属及以上企业初审并负责推荐申报。
   第八条 申报时需呈报以下材料:
   (一)《德阳市杰出高技能人才申报表》或《德阳市技术能手申报表》(一式2份)
  ,近期2吋免冠照片3张。
   (二)申报事迹材料(1份、1000字左右、A4纸打印、以Word格式报送电子版);
   (三)申报人职业资格证书以及主要技术成果、获奖或获得荣誉证书复印件及用人单
  位情况证明。
   申报材料上报截止时间为每年6月30日。
   第九条 对申请人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初评。对初评合格的人员
  返回原单位公示,公示期为一周,对公示无异议的由单位签署意见后送回市劳动和社会
  保障局。
   市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委员按照“优中选优”的原则对经公示的申请人进行评议表
  决,对通过评审的候选人,报请市政府同意后,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
   第十条 杰出高技能人才和技术能手获得者可获得如下表彰和奖励:
   (一)授予“德阳市杰出高技能人才”或“德阳市技术能手”荣誉称号,予以表彰并
  颁发证书。
   “德阳市杰出高技能人才”获得者每月享受政府津贴150元。“德阳市技术能手”获
  得者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
   杰出高技能人才的津贴或技术能手一次性奖励的金额可随经济发展情况适当调整。
   (二)技术能手称号获得者原具有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职业资格的,且本职业
  (工种)设有技师资格的可破格申报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职业资格;杰出高技能
  人才获得者原具有技师职业资格的,且本职业(工种)设有高级技师资格的可破格申报
  高级技师资格。
   第十一条 评选表彰活动及政府津贴所需经费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列入部门预算,
  市财政局核准拨付。奖励资金和评选费用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发放。“德阳市杰
  出高技能人才”津贴不得与其他政府津贴重复享受。
   第十二条 “德阳市杰出高技能人才”荣誉证书和津贴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可重新
  申报。在有效期内每年跟踪考核一次,考核不合格者,撤销荣誉称号,停止享受政府津
  贴。
   第十三条 获“德阳市杰出高技能人才”或“德阳市技术能手”奖励后,发现弄虚作
  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经查明属实,撤销其荣誉称号,追回津贴或奖金,今后不得参加
  此项评选。
   第十四条 参加国家级、省级和市级职业技能竞赛活动,获得相应名次者,由组织技
  能竞赛的部门在竞赛结束后1个月内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确认,同时报送竞赛成绩和
  有关原始材料。
   第十五条 德阳市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聘请有关部门及专家
  组成。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厦门市人民政府聘请特邀监察员和勤政巡视员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厦门市人民政府聘请特邀监察员和勤政巡视员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人民政府聘请特邀监察员和勤政巡视员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颁布,请遵照执行。

附:《厦门市人民政府聘请特邀监察员和勤政巡视员办法》
第一条 为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和《厦门市改进行政机关作风和提高办事效率的规定》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厦门市人民政府特邀监察员和勤政巡视员(以下简称特邀监察员、勤政巡视员),由市人民政府从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总商会、工会、共青团、妇联和离退休干部中聘请。
特邀监察员、勤政巡视员一般兼聘。
第三条 特邀监察员和勤政巡视员的条件:
㈠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热爱社会主义事业;
㈡ 热心监察事业,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法律知识和与行政监察工作相关的专业知识,以及较为丰富的工作经验;
㈢ 实事求是,公正廉洁,联系群众;
㈣ 身体健康。
第四条 特邀监察员和勤政巡视员的主要职责:
㈠ 了解并反映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决定、命令的情况;
㈡ 提出有关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办事效率的建议;
㈢ 反映、转递人民群众对市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投诉和申诉;
㈣ 参加执法监察、纠风专项治理及其他廉政、勤政巡视检查工作;
㈤ 参与调查研究和起草与行政监察有关的法规、规章、政策,为行政监察工作提供咨询;
㈥ 反映人民群众对监察机关建设和监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㈦ 办理市人民政府委托的其他监察事项。
第五条 特邀监察员和勤政巡视员的权利:
㈠ 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㈡ 参加或列席有关行政机关廉政、勤政建设的会议;
㈢ 在巡视检查中发现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廉政、勤政规定行为时,可出示《厦门市人民政府特邀监察员、勤政巡视员证》,当场纠举;
㈣ 了解所反映和转递的检举、控告、申诉和投诉的办理情况;
㈤ 获得履行职责所必须的其他工作条件。
第六条 特邀监察员和勤政巡视员的义务:
㈠ 调查研究,实事求是,依法办事;
㈡ 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㈢ 遵纪守法,遵守有关监察工作制度,廉洁奉公,保守国家秘密。
第七条 特邀监察员和勤政巡视员,由有关单位征得本人同意后推荐,经市监察局审核和市人民政府审定后,由市人民政府作出聘请决定,颁发聘书和《厦门市人民政府特邀监察员、勤政巡视员证》。
第八条 特邀监察员和勤政巡视员的聘任期限每届3年;聘任期满后,因工作需要,并征得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同意,可以续聘。
第九条 市监察局负责特邀监察员和勤政巡视员的日常联系和工作安排:
㈠ 组织特邀监察员和勤政巡视员参加有关会议和活动;
㈡ 定期或不定期走访特邀监察员和勤政巡视员,召开座谈会,向其通报行政监察工作情况,及时了解、反映特邀监察员、勤政巡视员对行政监察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做好联络和服务工作;
㈢ 建立与特邀监察员和勤政巡视员所在单位的联系,及时通报特邀监察员、勤政巡视员参与行政监察工作的情况,取得所在单位对特邀监察员和勤政巡视员工作的支持。
第十条 特邀监察员和勤政巡视员不脱离原工作岗位的,其工资、奖金、福利等由原单位负责。在其参加监督检查工作时,由市人民政府给予其交通费补贴。
第十一条 对忠于职守、成绩突出、勇于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的特邀监察员、勤政巡视员给予表彰,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 对打击报复特邀监察员、勤政巡视员的,由市监察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对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特邀监察员、勤政巡视员的,由市人民政府解聘。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