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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基本建设基金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0:38:48  浏览:98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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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基本建设基金管理办法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贵阳市基本建设基金管理办法
贵阳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使基本建设的资金来源保持稳定,建设项目能够按照合理工期组织施工,提高投资效益,增添贵阳市经济发展的后劲,保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的发展,从1988年起建立基本建设基金制。

第二章 基金的组成和来源
第二条 贵阳市的基本建设基金由以下部门组成:
1.国家予算内投资由市统筹部门;
2.已开征的建设税中市留成部门;
3.财政定额拨款;
4.从1986年起市财政基金项目“拨改贷”投资收回的本息(利息部分扣除建设银行业务支出);
5.已经开征的能源、交通建设基金市留成部门。
第三条 1988、1989、1990年基金中,财政定额拨款暂按2500万元三年不变,其余各项均按当年实际收入计算。如果国家对征收能源交通基金和建筑税办法有改变时,另行调整。
第四条 市财政投资的基建项目,收回的“拨改贷”投资本息(利息部分扣除建设银行业务支出)和参股部分按规定分得的利润、外汇,均作为贵阳市基本建设基金。
第五条 基本建设基金与财政费用分开,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转,周转使用,在财政预算中列收列支,并受财政监督。
第六条 基本建设基金中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建筑税仍按原渠道征收,连同财政定额拨款,由市财政统一按季拨交建设银行。按照常年基本建设拨款规律,及时供应资金。
第七条 各种财政专项投资(如军队退休转业干部建房等)和基本建设储备资金不属于基金范围,仍由财政专项安排。

第三章 基金的使用范围
第八条 基本建设基金使用,必须符合贵阳市制定的产业政策,投资政策,生产力布局和长期计划的要求,必须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
第九条 贵阳市基本建设基金的使用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种。经营性资金主要用于市属建设项目,发展地方工业、地方重点企业建设项目,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方向的短、平、快项目,根据地方发展战略对开发性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以及对经济不发达地区建设的扶持。非经营性
资金主要用于贵阳市无经济收入的文化、教育、卫生、广播、科研、政法、行政等建设。
市财政对经营性和非经营性的定额拨款2500万元,经营性1300万元占总基数的52%,三年固定不变;非经营性的1200元占总基数48%。在非经营性拨款中教育250万元,占20.8%;其他暂不切块。每年列收列支由市计委下达计划,交市综合投资公司代管。并随? 挪普脑龀ず透飨钍乱捣⒄沟男枰幢壤磕暌兴龀ぁ? 第十条 在基本建设基金中,每年确定一定数额的银行贷款贴息资金拨交建设银行,由建设银行按计划安排对基建贷款项目贴息。
第十一条 基金可单独对贵阳市属项目投资,或用于几种资金的拼盘项目,或向中央、省及企业用自有资金新建、改扩建的工程参股。

第四章 基金的管理
第十二条 贵阳市基本建设基金在市财政预算中列收列支,由市建设银行按市计委基本建设计划进行管理,并按规定向市财政局报送预、决算和分年、分月执行情况。市建设银行在每年九月底将本年度基建基金收入和使用预计情况及下年度可使用的基建基金总额及来源,送市计委和市
财政局。
第十三条 市计委对贵阳市基本建设基金以及其它基本建设资金,进行统筹安排。基本建设基金安排的经营性投资和银行贷款,由市计委对市综合投资公司进行安排。数额以1987年计划为基础核定基数;以后年度增加的投资,根据贵阳市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确定。贵阳市综合投资
公司对建设项目进行安排后,由市计委制定下达年度基本建设项目建设计划(草案),报市政府审批后下达。
对非经营性建设项目投资,按程序报批,实行招标,按项目安排投资,由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投资包干合同,列入年度计划,并由市综合投资公司代管。
第十四条 市建设银行按照市计委下达的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制定对市综合投资公司和各部门、各项目的年度拨款、贷款财务计划、资金回收计划和贴息计划,报市计委和财政局审定,作为贵阳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 贵阳市综合投资公司安排的经营性投资。由投资公司与市建设银行签订借贷合同(不包括国家规定豁免“拨改贷”本息的项目投资),其它经营性建设项目投资,由建设单位和市建设银行签订借贷合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为了更好地管好基本建设基金,增添经济发展后劲,提高投资效益,将立即组建贵阳市综合投资公司。公司由市计委、财政局、建设银行组成董事会,并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日常工作由市计委归口管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8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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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0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0年修订本)的通知》将本文废止)


上海证券交易所:
你所报送的《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报批的请示》(上证上〔97〕098号)收悉。
经审核,批准你所报送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请予发布实施。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上市公司、上市协议、上市推荐人
第一节 上市公司
第二节 上市协议
第三节 上市推荐人
第三章 股票上市的申请、审查与信息披露要求
第一节 首次公开发行
第二节 配股
第三节 送股与公积金转增股本
第四节 内部职工股与公司职工股
第五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章 股权管理事务与信息披露事务
第一节 董事会秘书
第二节 股权管理与信息披露事务
第三节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涉及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资产评估机构
第六章 定期报告
第七章 临时报告
第一节 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
第二节 公司收购、出售资产
第三节 应当即时披露的关联交易
第四节 其他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
第五节 有关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临时报告
第六节 公司的合并、分立
第八章 停牌、复牌
第九章 上市公司状况异常期间的特别处理
第一节 基本原则
第二节 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异常期间的特别处理
第三节 上市公司其它状况异常期间的特别处理
第十章 暂停上市、终止上市
第十一章 境内外上市事务的协调
第十二章 罚 则
第十三章 释 义
第十四章 附 则
指 引
特别指引
第一号 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当事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操作指

第二号 上市股票持有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操作指引
第三号 公开要约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指引
附 录
1.标准上市协议(待定)
2.本所有关上市收费标准(待定)
3.上市推荐人资格申请表

第一章 总则
1.1 为规范证券上市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和证券发行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应当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1.3 经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证券委)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申请在本所上市,应根据本所要求提交相关的文件、材料,经本所审查合格后安排上市。
1.4 本所依据国家证券法律、法规、本规则和本所其他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及上市推荐人进行监管。

第二章 上市公司、上市协议、上市推荐人

教育部关于印发初级中学物理、化学、生物、历史、地理等五科教学大纲(试用修订版)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初级中学物理、化学、生物、历史、地理等五科教学大纲(试用修订版)的通知
教育部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落实《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基础教育课程教材改革的工作已全面启动。在制定新课程体系的同时,及时调整、修订现行课程计划、大纲和教材,是基础教育课程教材改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教育部于1999年第四季度组织力量对现行义务教育小学语文、数学,初中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历史、地理等学科教学大纲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的小学语文、数学,初中语文、数学、英语等五科教学大纲已于今年3月印发。现将修订后的初中物理、化学、生物、历史、地理等五科教学大纲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1年秋季开学,初中各年级可以按照这五科修订后的教学大纲组织教学,考虑衔接问题,初中三年级是否使用修订后的教学大纲,由省级教育部门决定。
2001年秋季开学时,普通初中一年级将使用修订后的教材,2002年秋季开学时,普通初中各年级将使用修订后的教材。
二、各地应认真总结近几年来课程教学改革的经验,结合修订后的大纲和教材,组织教研员、校长和广大教师进行研讨,鼓励并指导教师创造性地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三、各地对在结合本地实际使用修订后的教学大纲中发现的问题,请提出进一步改进的意见和建议并报我部基础教育司。
四、初中物理、化学、生物、历史、地理等五科教学大纲(试用修订版)将由人民教育出版社印发单行本,供各地订购、使用。
课程教学改革是一个不断发展深化的过程,各地在使用修订后的教学大纲的同时,要研究新情况,探索新问题,为新一轮课程改革积累经验。
附件:一、九年义务教育全日制初级中学物理教学大纲(试用修订版)(略)
二、九年义务教育全日制初级中学化学教学大纲(试用修订版)(略)
三、九年义务教育全日制初级中学生物教学大纲(试用修订版)(略)
四、九年义务教育全日制初级中学地理教学大纲(试用修订版)(略)
五、九年义务教育全日制初级中学历史教学大纲(试用修订版)(略)



2000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