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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法人授权书、转授权书及再转授权书(统一格式)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00:40:35  浏览:882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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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法人授权书、转授权书及再转授权书(统一格式)

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法人授权书、转授权书及再转授权书(统一格式)
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法人授权书(统一格式)
*根据《中国建设银行法人授权制度》规定,现由中国建设银行法定代表人签发本授权书。
*授权人声明
下述权限只能由总行以法人名义统一行使,除总行特别授权外,各级分支机构均不得以本机构名义自行行使:
一、建设银行各项基本规章制度的制定权和解释权;
二、建设银行企业形象设计权;
三、建设银行年报和财务年报的编制及对外公布权;
四、建设银行金融电子化标准制定权;
五、以建设银行名义出版内部发行报刊和公开发行报刊的审批权;
六、对全国范围内的贷款高风险区域和高风险行业的认定与公布权;
七、在境内外投资的决定权;
八、对外融资权(包括筹借境外商业贷款、出口信贷、政府贷款、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发行境外债券等);
九、与境外银行建立代理行关系权;
十、在境外代理行(包括国内外资银行)开立帐户权;
十一、办理融资外汇担保的审批权;
十二、开办外汇业务或扩大外汇业务范围的审批权;
十三、自营外汇资金交易权;
十四、代客外汇买卖资金交易对外平盘权;
十五、对开办信用卡业务的发卡行和外币卡收单行资格的审批权;
十六、建设银行金融债券的发行权;
十七、代理中央级部门、企事业单位在全国范围内的债券发行权;
十八、公益救济性捐赠审批权;
十九、投资、呆帐贷款及应收帐款的核销权;
二十、除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央财政主管部门规定以外的贷款的免息、减息、停息、挂息及其他收入的豁免权;
二十一、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财务状况变动表等格式的制作和解释权;
二十二、会计核算及资金清算软件的开发、修改权及启用其他会计核算软件的决定权;
二十三、开办全国银行汇票和全国联行的审批权;
二十四、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的结转、冲减权;
二十五、二级会计达标升级单位审批权;
二十六、对一级储蓄所和一级储蓄员的审批权;
二十七、委托社会会计(审计)师事务所的审批权;
二十八、按干部管理权限由总行管理的干部出国审批权和六人以上(含六人)团组出国审批权;
二十九、对全日制学生的委托代培及组织举办全日制学历班进修的审批权;
三十、各类培训中心及各类中等学校、干校的设立和撤并权。
*授权人授权
授权人在此授予 省(区、市) 行长在 分行及辖内行依据本授权书行使下列经营管理权限:
一、业务权限:
(一)信贷业务审批权限(含等值外币)
1.固定资产贷款审批权限为 万元以下;
2.房地产信贷审批权限为 万元以下;
3.流动资金贷款审批权限为 万元以下;
4.票据贴现业务审批权限为 万元以下;
5.票据承兑业务审批权限为 万元以下;
6.信用担保业务审批权限为 万元以下;
7.进出口贸易融资业务审批权限为 万元以下;
其中:(1)信用证开证业务审批权限为 万元以下;
(2)进口押汇业务审批权限为 万元以下;
(3)进口托收押汇业务审批权限为 万元以下;
(4)出口押汇业务审批权限为 万元以下;
(5)出口托收押汇业务审批权限为 万元以下;
(6)打包放款业务审批权限为 万元以下;
8.单户授信总量审批权限为 万元以下;
9.个人小额贷款审批权
(二)同业融资业务审批权限
审批所在分行在当地同业拆借市场二级交易网中在以下范围和限度内的交易:
-------------------------------------
| | | 单笔金额 |单个客户余额 | 合计余额
| 交易对象 | 期限 | | |
| | | (万元) | (万元) | (万元)
----|------|----|------|-------|-----
| | | | |
|------|----|------|-------|-----
| | | | |
|------|----|------|-------|-----
拆出 | | | | |
|------|----|------|-------|-----
| | | | |
|------|----|------|-------|-----
| | | | |
----|------|----|------|-------|-----
拆入 | | | | |
-------------------------------------
(三)信用卡业务审批权限
1.审批所属分支行代理除发卡、授权以外的信用卡业务。其业务范围是:(1)受理客户申请,审查资信,向发卡行推荐持卡人;(2)办理客户凭信用卡存、取现金及款项划转业务;(3)发展特约商户,办理信用卡收单及款项划转业务;(4)受理持卡人查询、挂失等业务。
2.审批所在分行及所属分支行发行权在本地区使用的专用卡。
3.对信用卡持卡人透支的审批权限为:普通持卡人透支金额最高不超过 元,金卡持卡人透支金额最高不超过 元。
4.对信用卡持卡人取现的审批权限为:在本人存款余额内当日累计最高不超过 万元。
(四)存款和代理发行债券审批权限
1.对所辖分支机构开出单笔最高额度不超过 万元的存单的审批权;
2.对辖内储蓄所提取最高额度不超过 万元的备用现金的审批权;
3.代理发行最高额度不超过 万元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债券的审批权。
(五)其他业务审批权限
1.
2.
3.
4.
二、财会管理权限
(一)开办省辖银行汇票和省辖联行的审批权。
(二)在总行核定的购建指标内,对总投资在 万元以内或建行面积在 平方米以内的二级分行以下的单个自用建设项目的审批权。
(三)在总行核定的购建指标之内,对购置价值在 万元以内的单笔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审批权。
(四)在总行核批的费用计划之内,对单笔价值在 万元以内或建筑面积在 平方米之内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租赁权。
(五)对单项价值在 万元以内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处置权。
(六)对单笔损失在 万元以内的流动资产的处置权。
(七)在总行核批的费用计划之内,对单笔金额在 万元以内的装修费、宣传费的支出权。
(八)对单笔金额在 万美元(或等值其他外币)以内的外汇费用支出权。
三、人事管理权限
(一)机构调整审批权
在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范围内,拥有对科以下办事处、分理处、储蓄所、储蓄专柜设立、撤并和迁移的审批
(二)员工增减调控审批权
1.在经总行批准的年度职工增减计划内,对总行规定专业毕业生具体接收工作的审批权。
2.经总行核定批准后,对自然减员(离退休、死亡)指标和其他减员(调出、辞退、除名等)指标的使用权。
3.对辖内职工的调配权。
(三)工资基金管理审批权
1.在总行下达的工资总额内,对员工工资构成中责任目标津贴的使用分配权。
2.对全员工资的使用分配权(未经总行批准实行工效挂钩的行在填制授权书时应划掉此项)。
3.总行规定范围内的调资权。
(四)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管理审批权
1.对总行核定的辖内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的征集、支付和辖内调剂的审批权。
2.对总行核定的辖内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管理费的分配使用权。
(五)对行员参加全日制学历班进修的审批权。
四、转授权权限
被授权人可在授权权限内向所辖二级分行负责人转授权,但本授权书中的下述权力不得向下转授:
(一)授权中第一(一)1项规定的固定资产贷款审批权。
(二)授权中第一(二)项所规定的融资权。
(三)授权中第一(三)1、2项所规定的信用卡业务审批权。
(四)授权中第一(四)3项规定的代理发行债券审批权。
(五)授权中第二、(一)、(二)项所规定的开办省辖银行汇票和省辖联行的审批权及自用建设项目审批权。
(六)授权中第三(一)、(二)、(五)项所规定的人事管理权。
(七)
(八)
*本授权书中未涉及的被授权人所在行的其他法定经营业务(由当地工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中所确定的其他经营事项),被授权人可在法定范围内行使经营权。
*中国建设银行现行规章制度中有关授权的规定与本授权书不相一致的,以本授权书为准。
*本授权书经授权人签字后,于 年 月 日起生效,有效期限一年。
授权人: 被授权人:
公章: 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本格式适用于总行对一级分行的授权)
中国建设银行转授权书
(统一格式)
根据《中国建设银行法人授权制度》规定,现由中国建设银行 省(区、市)分行行长 签发本转授权书。
*转授权人重申授权人声明
下述权限只能由总行以法人名义统一行使,除总行特别授权外,各级分支机构均不得以本机构名义自行行使:
一、建设银行各项基本规章制度的制定权和解释权;
二、建设银行企业形象设计权;
三、建设银行年报和财务年报的编制及对外公布权;
四、建设银行金融电子化标准制定权;
五、以建设银行名义出版内部发行报刊和公开发行报刊的审批权;
六、对全国范围内的贷款高风险区域和高风险行业的认定与公布权;
七、在境内外投资的决定权;
八、对外融资权(包括筹借境外商业贷款、出口信贷、政府贷款、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发行境外债券等);
九、与境外银行建立代理行关系权;
十、在境外代理行(包括国内外资银行)开立帐户权;
十一、办理融资类外汇担保的审批权;
十二、开办外汇业务或扩大外汇业务范围的审批权;
十三、自营外汇资金交易权;
十四、代客外汇买卖资金交易对外平盘权;
十五、对开办信用卡业务的发卡行和外币卡收单行资格的审批权;
十六、建设银行金融债券的发行权;
十七、代理中央级部门、企事业单位在全国范围内的债券发行权;
十八、公益救济性捐赠审批权;
十九、投资、呆帐贷款及应收帐款的核销权;
二十、除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央财政主管部门规定以外的贷款的免息、减息、停息、挂息及其他收入的豁免权;
二十一、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财务状况变动表等格式的制作和解释权;
二十二、会计核算及资金清算软件的开发、修改权及启用其他会计核算软件的决定权;
二十三、开办全国银行汇票和全国联行的审批权;
二十四、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的结转、冲减权;
二十五、二级会计达标升级单位审批权;
二十六、对一级储蓄所和一级储蓄员的审批权;
二十七、委托社会会计(审计)师事务所的审批权;
二十八、按干部管理权限由总行管理的干部出国审批权和六人以上(含六人)团组出国审批权;
二十九、对全日制学生的委托代培及组织举办全日制学历班进修的审批权;
三十、各类培训中心及各类中等学校、干校的设立和撤并权。
*转授权人声明
除授权人声明内容之外,本行所辖各级分支机构还不得自行行使下述权力:
一、固定资产贷款审批权;
二、除七日内头寸拆借之外的任何同业融资审批权;
三、代理发行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债券审批权;
四、代理信用卡业务审批权;
五、发行专用卡审批权;
六、开办省辖银行汇票和省辖联行的审批权;
七、自用建设项目审批权;
八、机构调整审批权;
九、员工增减调控审批权;
十、对行员参加全日制学历班进修的审批权;
十一、
*转授权人授权
转授权人依据总行 行长对本人的授权权限授予 行长在 市(地区)分(中心支)行及辖内行依据本转授权书行使下列经营管理权限:
一、业务权限:
(一)人民币信贷业务审批权限
1.流动资金贷款审批权限为 万元以下;
2.房地产信贷审批权限为 万元以下;
3.票据贴现业务审批权限为 万元以下;
4.票据承兑业务审批权限为 万元以下;
5.信用担保业务审批权限为 万元以下;
6.进出口贸易融资业务审批权限为 万元以下;
其中:(1)信用证开证业务审批权限为 万元以下;
(2)进口押汇业务审批权限为 万元以下;
(3)进口托收押汇业务审批权限为 万元以下;
(4)出口押汇业务审批权限为 万元以下;
(5)出口托收押汇业务审批权限为 万元以下;
(6)打包放款业务审批权限为 万元以下;
7.单户授信总量审批权限为 万元以下;
8.个人小额贷款审批权
(二)信用卡业务审批权限
1.按照总行、一级分行有关规定和授权限额审批信用卡持卡人透支;
2.对信用卡持卡人取现的审批权限为:在本人存款余额内当日累计最高不超过 万元。
(三)存款业务审批权限
1.对辖内机构开出单笔最高额度不超过 万元的存单的审批权;
2.对辖内储蓄所提取最高额度不超过 万元的备用现金的审批权。
二、财会管理权限
(一)在上级行核定的购建指标内,对购置价值在 万元以内的单笔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审批权;
(二)在上级行核定的费用计划内,对单笔价值在 万元以内或建筑面积在 平方米之内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租赁权;
(三)对单项价值在 万元以内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处置权;
(四)对单笔损失在 万元以内的流动资产的处置权;
(五)在上级行核批的费用计划内,对单笔金额在 万元以内的装修费、宣传费的支出权;
(六)对单笔金额在 万美元(或当值其他外币)以内的外汇费用支出权。
三、人事管理权限
(一)工资基金管理审批权
1.对员工工资构成中责任目标津贴的使用分配权;
2.总行规定范围内的调资权;
3.
(二)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管理审批权
1.对转授权行核定的辖内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的征集、支付和辖内调剂的审批权;
2.对转授权行核定的辖内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管理费的分配使用权。
四、再转授权权限
被转授权人可在转授权权限内向所辖下一级分支机构负责人再转授权,但本转授权书中的下述权力不得向下再转授:
1.转授权中第一(一)5项规定的信用担保业务审批权;
2.转授权中第一(一)6项规定的进出口贸易融资业务审批权;
3.转授权中第一(二)项规定的信用卡业务审批权;
4.转授权中第二项规定的财务管理权;
5.转授权中第三项规定的人事管理权。
*本转授权书中未涉及的被转授权人所在行的其他法定经营业务(由当地工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中所确定的其他经营事项),被转授权人可在法定范围内行使经营权。
*中国建设银行现行规章制度中有关授权的规定与本转授权书不相一致的,以本转授权书为准。
*本转授权书经转授权人签字后,于 年 月 日起生效,有效期限一年。
转授权人: 被转授权人:
公章: 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本格式适用于一级分行对二级分行的转授权)

中国建设银行再转授权书(统一格式)
根据《中国建设银行法人授权制度》规定,现由中国建设银行 省(区、市) 市(地区)分(中心支)行行长 签发本再转授权书。
*再转授权人重申授权人声明
下述权限只能由总行以法人名义统一行使,除总行特别授权外,各级分支机构均不得以本机构名义自行行使:
一、建设银行各项基本规章制度的制定权和解释权;
二、建设银行企业形象设计权;
三、建设银行年报和财务年报的编制及对外公布权;
四、建设银行金融电子化标准制定权;
五、以建设银行名义出版内部发行报刊和公开发行报刊的审批权;
六、对全国范围内的贷款高风险区域和高风险行业的认定与公布权;
七、在境内外投资的决定权;
八、对外融资权(包括筹借境外商业贷款、出口信贷、政府贷款、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发行境外债券等);
九、与境外银行建立代理行关系权;
十、在境外代理行(包括国内外资银行)开立帐户权;
十一、办理融资类外汇担保的审批权;
十二、开办外汇业务或扩大外汇业务范围的审批权;
十三、自营外汇资金交易权;
十四、代客外汇买卖资金交易对外平盘权;
十五、对开办信用卡业务的发卡行和外币卡收单行资格的审批权;
十六、建设银行金融债券的发行权;
十七、代理中央级部门、企事业单位在全国范围内的债券发行权;
十八、公益救济性捐赠审批权;
十九、投资、呆帐贷款及应收帐款的核销权;
二十、除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央财政部门规定以外的贷款的免息、减息、停息、挂息及其他收入的豁免权;
二十一、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财务状况变动表等格式的制作和解释权;
二十二、会计核算及资金清算软件的开发、修改权及启用其他会计核算软件的决定权;
二十三、开办全国银行汇票和全国联行的审批权;
二十四、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的结转、冲减权;
二十五、二级会计达标升级单位审批权;
二十六、对一级储蓄所和一级储蓄员的审批权;
二十七、委托社会会计(审计)师事务所的审批权;
二十八、按干部管理权限由总行管理的干部出国审批权和六人以上(含六人)团组出国审批权;
二十九、对全日制学生的委托代培及组织举办全日制学历班进修的审批权;
三十、各类培训中心及各类中等学校、干校的设立和撤并权。
*再转授权人重申转授权人声明
本行所辖各级分支机构不得自行行使下述权力:
一、固定资产贷款审批权;
二、除七日内头寸拆借之外的任何同业融资审批权;
三、代理发行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债券审批权;
四、代理信用卡业务审批权;
五、发行专用卡审批权;
六、开办省辖银行汇票和省辖联行的审批权;
七、自用建设项目审批权;
八、机构调整审批权;
九、员工增减调控审批权;
十、对行员参加全日制学历班进修的审批权;
十一、
*再转授权人声明
除授权人、转授权人声明内容之外,本行所辖各级分支机构还不得自行行使下述权力:
一、信贷业务中的信用担保业务审批权、进出口贸易融资业务审批权;
二、信用卡业务审批权;
三、购置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的审批权;
四、对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租赁权;
五、对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处置权;
六、对流动资产损失的处置权;
七、对各项装修费、宣传费用的支出权;
八、外汇费用支出权;
九、工资基金管理审批权;
十、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管理审批权。
*再转授权人授权
再转授权人依据 省(区、市)分行 行长对本人的转授权权限授予 行长在县(市)支行(分理处)依据本再转授权书行使下列经营管理权限:
一、信贷业务权限
(一)房地产贷款审批权限为 万元以下;
(二)流动资金贷款审批权限为 万元以下;
(三)票据贴现业务审批权限为 万元以下;
(四)票据承兑业务审批权限为 万元以下;
(五)单户授信总量审批权限为 万元以下;
(六)个人小额贷款审批权。
二、存款业务审批权限
(一)对辖内机构开出单笔最高额度不超过 万元的存单的审批权;
(二)对辖内储蓄所提取最高额度不超过 万元的备用现金的审批权。
*本再转授权书中未涉及的被再转授权人所在机构的其他法定经营业务(由当地工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中所确定的其他经营事项),被再转授权人可在法定范围内行使经营权。
*中国建设银行现行规章制度中有关授权的规定与本再转授权书不相一致的,以本再转授权书为准。
*本再转授权书经再转授权人签字后,于 年 月 日起生效,有效期限一年。
再转授权人: 被再转授权人:
公章: 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本格式适用于二级分行对下一级分支机构的再转授权)



1997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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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宏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云南省德宏州人民政府


德政发〔2007〕107号


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宏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畹町管委,州直各单位:

根据州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的工作要求,现将《德宏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五月十六日  





德宏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行政,使州政府运转协调,行为规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及州政府工作的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州政府组成人员要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接受州委的领导、州人大的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和州政协的民主监督;充分发挥州政府各部门和县市人民政府的作用,保证政令畅通;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勤奋工作,服从命令,团结干事;深入实际,贴近群众,艰苦奋斗,廉洁奉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三条 州政府各部门要认真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行使职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精简会议、文件和事务性活动,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州政府的各项决策。

第二章 州政府组成人员的职责

第四条 州政府由州长、副州长、州长助理、州政府秘书长、各局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

第五条 州政府实行州长负责制,州长领导并主持州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州长、州长助理、州政府秘书长协助州长工作。

第六条 州长召集和主持州政府全体会议、州政府常务会议和州长办公会议。州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州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第七条 副州长、州长助理、州政府秘书长按工作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州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州政府进行外事活动,代表州政府处理与其他州、市之间的事务。

副州长、州长助理、州政府秘书长既要按工作分工独立处理分管工作,又要加强协作配合,提高州政府工作效率。

第八条 州长出州、出省、出国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主持州政府工作。

第九条 州政府各局局长、委员会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各局、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省政府、州政府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制定和发布规范性文件。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十条 州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州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

第十一条 州政府全体会议由州长、副州长、州长助理、州政府秘书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组成,由州长或州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省政府及州委的重大决策;

二、决定和部署州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讨论提请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草案;

四、讨论其他需要州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

州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会议内容,请州政府副秘书长,各县市人民政府县市长,州政府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州政府研究室和有关单位的主要领导列席;邀请州委、州人大常委会、州政协的领导和州法院、州检察院、德宏军分区、群众团体负责人参会。

第十二条 州政府常务会议由州长、副州长、州长助理、州政府秘书长组成,由州长或州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通过提请州人民代表大会和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地方法规草案;

二、讨论通过州政府规章和重要规范性文件;

三、讨论确定向省政府、州委的重要请示、报告,或者向州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决定州政府各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请示州政府的重要事项;

五、分析州内及省内外形势;

六、讨论需要由州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州政府常务会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二次,根据需要安排州政府副秘书长,有关县市、州直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 州长办公会议由州长或州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主持召开,研究处理州政府日常工作中需要统筹协调解决的重要问题。

州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十四条 州政府专题会议由副州长、州长助理、州政府秘书长受州长委托或按照工作分工召开,研究、协调和处理州政府工作中的一些专门问题。

第十五条 州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州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副州长按工作分工协调审核后报州长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州政府办公室负责。

州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州长办公会议的纪要,由州政府秘书长审核,报州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签发。州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副州长、州长助理、州政府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签发。

第十六条 规范和减少以州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州性会议,充分发挥州政府各部门的职能作用。以州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州性会议,一般在年初报经州长审批,形成计划,严格执行。

第十七条 州政府各部门在一年内原则上只能召开一次全州系统工作会议。拟在下一年度召开的部门全州系统工作会议,有关部门要于本年度12月中旬以前将会议内容(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会期、人数、所需经费及其来源等)报送州政府办公室;需要临时召开的全州性会议,应当提前15天报送州政府办公室,由州政府办公室呈送州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州政府领导决定召开的全州性会议,按州政府领导的指示办理。

第十八条 以州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和经州政府同意州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州性会议,需请各县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参加的,须报州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审批;需请各县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参加的,须报州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州政府各部门召开的会议原则上不请各县市人民政府的领导参加;州政府及州政府各部门召开的会议原则上不请乡及乡以下单位参加。

第十九条 州政府及州政府各部门召开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尽量压缩会议时间,精简会议人员。在不需要保密的情况下,尽可能采取电视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等快捷、高效、节俭的会议形式。

第二十条 凡属副州长、州长助理、州政府秘书长或州政府各部门职责权限范围内决定、审批的事项,或会前未经协调的事项,不提交州政府会议讨论。

第二十一条 州政府会议决定的事项,州政府各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坚决执行,抓紧办理,并及时准确地反馈落实情况。州政府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由州政府办公室负责催办、督查,及时向州政府汇报。

第四章 公文办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州政府各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报送州政府审批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省政府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云政发〔2000〕147号)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州政府各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报送州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州政府办公室按照州政府领导工作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送州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审批。

第二十四条 州政府领导审批公文应当签署明确的意见、姓名和时间。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则表示“同意”请示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州政府发布的规章、决定和命令,提请州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法规草案、人事任免,由州长签署。

第二十六条 以州政府名义发文,经分管的副州长、州长助理、州政府秘书长审核,重大事项报州长签发,一般事项由分管副州长、州长助理签发。

以州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包括按州政府领导指示办理的,州政府办公室职权范围内的,以及州政府各部门要求以州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均由州政府秘书长或州政府秘书长委托副秘书长审核签发。

第二十七条 除州政府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州政府各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的请示、报告,均统一由州政府办公室报送州政府领导审批,原则上不直接报送州政府领导个人。除特殊紧急情况外,州政府不受理越级来文。

第二十八条 州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行政职责,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确有必要联合发文的,应明确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讲求实效和时效。

第二十九条 部门间如有意见分歧时,主办部门要主动与协办部门协商,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不应把未经认真研究、协商的问题上交州政府;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详细说明各方理据,并提出建设性意见报州政府,由分管副州长负责协调或作出裁定。

第三十条 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室和州政府、州政府办公室文件中要求贯彻执行的事项,州政府各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坚决执行,认真办理,抓好落实;州政府办公室负责催办、督查,并及时向州政府汇报落实情况。

州政府各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对本部门、本地区所发文件要求贯彻执行的事项,也要及时督办,抓好落实。

第三十一条 州政府各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报送州政府或州政府办公室的公文,凡不符合《省政府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德宏州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及有关规定的,应退回报文单位。

第五章 内事活动及外事活动制度

第三十二条 为保证集中精力研究处理全州中心工作和重大问题,除州委、州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以外,州政府领导一般不出席各部门、各地方、各单位召开的会议,以及安排的接见、照相、颁奖、剪彩、庆典、首发首映式等事务性活动。

第三十三条 州政府领导原则上不题词、题名。因特殊情况需要请州政府领导题词、题名,一般不公开发表。

第三十四条 州政府领导在州内考察工作,要减少随行和陪同人员,轻车简从,深入基层,简化接待礼仪,遵守各项廉政建设规定。

第三十五条 州政府领导在国内出差不安排迎送,由有关工作人员办理具体事宜。州政府领导出访,按有关外事规定迎送。

第三十六条 州政府领导内事活动的宣传报道要从严控制。州政府组织或经州政府批准的有重大影响的会议和活动,要按经审定的方案进行新闻报道。文字报道要简洁,电视口播要简短,一般性内事活动可用一句话新闻报道。

第三十七条 州长、副州长出访,由州政府外事办公室报分管外事的副州长并州长和州委书记审核后,按照有关规定报省政府或者省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州政府各部门(含州属机构)、各县市人民政府的领导出访,由州政府外事办公室审核、分管副州长同意,正职报分管外事的副州长审核后报州长批准,副职报分管外事的副州长批准。

要从严控制一般性公费出国考察,州政府及各县市、各部门领导出国考察,一般一年内不多于一次,但不是每年都要出去一次,因工作性质需要的按实际需要安排。

第三十八条 州长、副州长会见来访的外国重要官方人士和重要非官方人士,由接待单位报经州政府外事办公室审核后,报州政府分管领导批准;会见外国的非官方人士,由接待单位报经州政府外事办公室审核后,报拟请会见的州政府领导自行决定。

会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人员以及重要华侨知名人士,由接待单位提出报告,经州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州政府批准。

第三十九条 州政府领导接待来德宏客人,除参加州委、州政府统一组织的活动外,需要宴请的,原则上按对等、对口原则安排有关领导代表州政府宴请一次。除中央领导、外国贵宾、省级领导和省级部门主要领导和重大活动外,州政府领导原则上不陪同到各县市。

第六章 离州外出请示报告制度

第四十条 副州长、州长助理、州政府秘书长离州、省出差(出访)或休养、休假,本人应当在事前书面或口头向州长报告,经批准后,由秘书把离州、省外出的时间、前往地点、联系及文件呈送方式等有关事项通知州政府办公室总值班室,由州政府办公室总值班室通报其他州政府领导。出差(出访)结束后,应向州长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通报州政府其他领导。

第四十一条 州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离州、省外出,应当事前向州政府分管领导报告,经批准后将外出的时间、地点和联系方式通知州政府办公室总值班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宁波市外海航运公司申请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设立基金有关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宁波市外海航运公司申请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设立基金有关问题的复函

1995年1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5)浙法经字92号,关于宁波市外海航运公司申请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设立基金有关问题的请求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责任人申请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未提供资金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可以采取提供充分担保的形式。宁波市外海航运公司是在诉讼过程中申请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的,法院可以撤销令其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裁定。但在本案实体审理中,如果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引起赔偿请求的损失是由于责任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责任人有权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且这种权利不因责任人未设立责任限制基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而丧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