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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人民共和国边界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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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人民共和国边界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 蒙古人民共和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人民共和国边界条约的决议

(1963年3月4日通过)

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十六次会议决定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人民共和国边界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人民共和国边界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和蒙古人民共和国大人民呼拉尔主席团,深信本着无产阶级国际主义的精神,根据互相尊重、平等互利和互谅互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正式划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人民共和国之间的边界,既符合两国人民的利益,也有助于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两国人民的兄弟般的传统友谊和合作事业;为此,决定缔结本条约,并各派全权代表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特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周恩来;
蒙古人民共和国大人民呼拉尔主席团特派蒙古人民共和国部长会议主席尤睦佳·泽登巴尔。
双方全权代表互相校阅全权证书,认为妥善后,议定下列各条:
第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两国边界线的走向叙述如下:
一、从中蒙边界西端起点阿尔泰山脉(蒙古阿尔泰山脉)的奎屯山(塔本波格大乌拉)4050米高地起,界线沿着额尔齐斯河(哈尔额尔齐斯河)和科布多河之间的阿尔泰山脉(蒙古阿尔泰山脉)正干分水岭而行,经过标高为4355米的友谊峰、布的乌哈那斯大坂(波斯塔盖因大坂)、标高为3622.4米的阿拉齐则里根乌拉、曼迪万大坂(布土哈那逊大坂)、索米因大坂、塔黑拉根大坂(塔黑勒特大坂)、3386.8米高地、霍米因大坂、3181.2米高地、扎嘎苏亭大坂、伊赫土龙尼大坂、苏姆代里根大坂、3501.4米高地、标高为3943.2米的温都尔海尔汗山、乌尔莫盖提大坂(依尔莫盖特大坂)和3326.4米高地,到3291.9米高地。
二、从3291.9米高地起,界线沿哈拉尔次河(哈尔额尔齐斯河)和加马特河之间的阿尔泰山脉(蒙古阿尔泰山脉)支脉分水岭向东南,经过标高为3161.4米的克腾阿尔峡乌拉,到吾土布拉克大坂,然后沿呼衣提河(哈布察勒布拉克果勒)和吾土布拉克河之间的分水岭,向东北转东到2295.6米高地正北约0.08公里处的一点,再以直线向正子午线东北56度42分的方向到加马特河,然后顺该河而下,到一条道路过河处,再沿河南岸的道路到加马特河,然后顺加马特河到该河和吾土布拉克河的汇合处,再沿山脊大体东南而上,到2761.2米高地,然后沿加马特河和新金沟(新萨拉)之间的分水岭,大体向东南而下,经2225.5米高地,到新金沟(新萨拉)和交尔特河的汇合处,再顺交尔特河而下,到该河和大杜尔公河(巴嘎杜尔公河)的汇合处,然后沿大杜尔公河(巴嘎杜尔公河)和小杜尔公河(伊赫杜尔公河)之间的分水岭,大体向东经3029.5米高地到3215.1米高地,再沿东岔河(库尔木图河)和交尔特河之间的分水岭,大体向东北到标高为3574.6米的奥夫琴乌拉,然后沿山脊向东偏南,经过3086.8米高地,在巴特拉夏河(沙尔哈马尔河)和从西面流入该河的一个无名支流的汇合处以南0.4公里处穿过巴特拉夏河(沙尔哈马尔河),再沿山梁大体向东北而上,到阿尔泰山脉(蒙古阿尔泰山脉)的3056.8米高地,然后沿东岔河(库尔木图河)和沙格塞河之间的阿尔泰山脉(蒙古阿尔泰山脉)正干分水岭大体向东,经库尔木图大坂(伊赫大坂),转向东南,到3039.9米高地以西约0.7公里的山脊上的一点,再沿山脊向西南经2936.0米高地,转南偏东行约1.5公里,穿过克孜勒克牙河(布尔克土亚斯哈尔河),然后沿山梁大体向东南到2998.2米高地。
三、从2998.2米高地起,界线沿着额尔齐斯河(哈尔额尔齐斯河)和沙格塞河之间的阿尔泰山脉(蒙古阿尔泰山脉)正干分水岭而行,经过沙乌晋索拉大坂(土尔根诺林大坂)、3743.1米高地、土尔干大坂、3626.4米高地、标高为2875.2米的忙代恰大坂(哈亚尔特大坂)、3879.4米高地和3594.8米高地,到哈亚尔特大坂(无名大坂),再沿分水岭向东南行约1.6公里,然后沿阿尔泰山脉(蒙古阿尔泰山脉)支脉山脊向西南到3194.7米高地,再沿山梁而下到一个小湖西岸,然后沿着湖的西岸穿过一条河向南沿山梁而上,到3206.8米高地(3206.0米高地),然后沿山脊向南行,到标高为3199.0米的无名大坂,再沿额尔齐斯河(哈尔额尔齐斯河)和布颜果勒之间的阿尔泰山脉(蒙古阿尔泰山脉)正干分水岭而行,经过艾里斯廷大坂、齐格尔台大坂、阿尔善土大坂、加勒格札尕契大坂(甘次木德内大坂)和3272.8米高地,到标高为3869.7米的都新乌拉山顶。
四、从标高为3869.7米的都新乌拉山顶起,界线沿着青格里河和布尔根河的分水岭而行,经过达拉大坂(布尔根大坂)、母子大坂(哈拉诺林大坂)、3622.0米高地、土尔干大坂、库母达苏大坂(比尔赫查希尔特大坂)、衣里斯廷大坂、3185.9米高地、开尔根敖包(伊赫吉尔嘎朗金大坂)、标高为3308.2米的阿斯嘎特哈尔乌拉、标高为3423.2米的纽楚古尼乌拉、3326.0米高地、3264.9米高地和3221米高地,到标高为3042.8米的卡增大坂。
五、从标高为3042.8米的卡增大坂起,界线以直线到3127.4米高地,再以直线到标高为2712.7米的哈孜尔其山(哈孜尔其少布格尔),然后朝着叶忍其山顶峰的方向以直线到崩布特河(卡拉盖特河)上的一点,再溯该河而上,到该河和可可赛沟(查干楚鲁特果勒)的汇合处,然后溯可可赛沟(查干楚鲁特果勒)而上,到一条道路过该沟处,再沿该道路向东南到两条道路的分岔处,然后沿西面的一条道路到两条道路的分岔处,再沿东面的道路到两条道路的分岔处,然后沿东面的道路向南到两条道路的分岔处,再沿西面的道路到三条道路的分岔处,然后以直线向西南行约1.6公里,到1727.0米高地,再以直线到1496.4米高地,然后沿道路向西南到两条道路的分岔处,再沿东面的一条道路向西南到标高为1460.4米的布勒科特拜山顶(标高为1458.6米的灰申哈尔陶勒盖山顶)北偏东约1.1公里处,然后向南偏西到布勒科特拜山顶(灰申哈尔陶勒盖山顶),再以直线向西偏南到大沙尔布拉克泉,然后顺大沙尔布拉克泉水到布勒科特拜山顶(灰申哈尔陶勒盖山顶)西偏南约1.15公里处,再大体向东南,到苏哈依特泉(1399.8米高地西偏南约2.1公里的一个无名泉)东北约0.2公里处,然后以直线向东南穿过布尔根河,到标高为1192.0米的红山头(标高为1187.0米的西赫乌兰陶勒盖)。
六、从标高为1192.0米的红山头(标高为1187.0米的西赫乌兰陶勒盖)起,界线沿山脊向南偏东到1670.0米高地(古龙呼呼特西北的小山头),然后以直线到标高为1294.0米(1302.6米)的诺火依多罗黑因乌兰陶勒盖,再以直线到都木巴敖包(冬德音敖包),然后以直线到顿巴斯套泉(夏海特音乌苏),再以直线到1194.0米高地(1187.0米高地),然后以直线到1304.0米高地以东约0.2公里处(苏尔哈尔),再以直线到标高为1527.0米的腾木哈拉(标高为1520.2米的腾木哈拉乌拉)。
七、从标高为1527.0米的腾木哈拉(标高为1520.2米的腾木哈拉乌拉)起,界线以直线向东南到两条道路的会合处,再沿向东南的道路到1690.0米高地(1682.3米高地)以北约2.5公里处,然后以直线向南到1690.0米高地(1682.3米高地),再以直线到2043.0米高地(2046.7米高地),然后以直线到2543.0米高地(2540.2米高地),再以直线向东偏北行约2.6公里穿过胡居尔特沟到两条道路会合处,然后沿道路向东偏南穿过小松树沟(纳林哈尔盖特果勒),再沿该路向东偏南到该路穿过小松树沟(纳林哈尔盖特果勒)东面的无名支流处,然后溯这一支流行约0.2公里到一个无名泉,再以直线向东南到2614.0高地(阿拉特乌兰乌拉)西偏北约0.9公里的一个无名泉,然后以直线向南偏西到3229.0米高地(标高为3287.2米的冬赫格尔或阿同敖包东北约2.5公里的一个石峰),然后以直线到标高为3290.0米的阿同敖包(标高为3287.2米的冬赫格尔或阿同敖包)。
八、从标高为3290.0米的阿同敖包(标高为3287.2米的冬赫格尔或阿同敖包)起,界线沿山脊向东南行约2.1公里,到3252.0米高地(无名高地),再大体向东经过3025.0米高地(3035.9米高地)、3102.0米高地(3095.8米高地)、2717.0米高地(2708.0米高地)、2921.0米高地(2912.2米高地)和2184.0米高地(标高为2200.1米的托嘎勒钦哈尔),到塔克尔巴斯套泉(塔克尔布拉克)以东约1公里处,再转向东北到小哈甫提克山西北端的1185米高地(乌兰胡少的西端),然后大体向东南经小哈甫提克山的苏勒哈尔,到1919.0米高地(标高为1931.9米的南金哈尔),再向北转东偏南到2020.1米高地(标高为2029.2米的呼黑阿尔根少布格尔),再以直线到1787.0米高地(标高为1773.8米的温格勒次格音包恩德格尔),然后以直线到1643.0米高地(1655.8米高地),再以直线到1770.0米高地(1765.0米高地),然后以直线到1835.8米高地,再以直线到乌兰伯衣琴德乌苏泉东北约0.35公里的道路上的一点,然后以直线到2429.0米高地(2429.9米高地)西北约3.9公里的一个高地,再以直线到2429.0米高地(2429.9米高地),然后蜿蜒向东,经2918.5米高地和2597.8米高地,到2597.8米高地东偏南约6.4公里的一个高地(2338.7米高地)。
九、从上述高地(2338.7米高地)起,界线大体向东,经呼洪得雷山的1554.3米高地、1426.4米高地、1741.6米高地、2151.0米高地、2081.7米高地和2081.7米高地东偏南约2.5公里的一个高地(2036.0米高地),到标高为2553.7米的呼呼温都尔乌拉,然后大体向东南行,经过2219.3米高地和沙雷山(塔黑因沙尔努鲁)的2430.3米高地(2430.0米高地)和标高为2531.7米的桑代哲布山、塔黑因乌珠尔大坂,到标高为2392.0米的果赫乌拉,再向东南到海来山(海来努鲁)的2063.8米高地,然后大体向东南到1417.6米高地(标高为1417.6米的麦黑尔呼伦)西偏南0.3公里的山顶,再沿山脊向东北到1417.6米高地,然后以直线经老爷庙水泉(戈壁红因乌苏布拉克),再以直线到882.8米高地(标高为882.8米的包尔基奥特陶勒盖),然后大体向东南,经992.0米高地(991.4米高地)和1007.0米高地(标高为1007.8米的扎金呼伦陶勒盖),到1036.0米高地(标高为1034米的哈布察盖特音哈布察林温都尔),再沿苏海廷山蜿蜒向东南到923.0米高地东南约1.9公里处(标高为1034米的哈布察盖特音哈布察林温都尔东南约6.8公里处),然后转东偏北到1344.0米高地(在1422.1米高地东南约4.3公里处),再向东南行约2公里,转南偏西经1009.0米高地(桑德盖乌兰),到813.0米高地(804.3米高地)西偏南约5.2公里的干沟中的一点,然后向东偏南到809.0米高地东南约8.6公里处(845米高地南偏东约4.3公里处),再以直线到标高为658.0米(651.8米)的艾来苏土沙衣林阿拉乌兰陶勒盖,然后以直线到762.0米高地(760.7米高地),再以直线经792.0米高地(800.3米高地),然后以直线到710.0米高地(706.2米高地),再以直线到标高为749.4米(745.4米)的沙尔乌哈根宗哈拉陶勒盖,然后以直线到达拉英布拉克(纳林陶来因布拉克),再以直线到标高为1044米的达兰图勒塔格(1034.6米高地),然后以直线到标高为1456.0米(1456.6米)的塔拉音默尔特新温都尔敖包,再以直线到标高为1654.0米(1654.5米)的哈尔欣巴润乌蒙敖包。
十、从标高为1654.0米(1654.5米)的哈尔欣巴润乌蒙敖包起,界线以直线到1285.2米高地,再以直线到纳林色布斯台布拉克和蒙方哨所房屋之间的一点,然后以直线到标高为1380.6米的纳林色布斯台温都尔敖包,再以直线到沙拉音乌拉(1121.3米高地),然后以直线经过1215.8米高地和1141.3米高地,到标高为1217.9米的道格诺古尔敖包,再以直线到标高为1225.4米的道格新古尔班温都尔敖包(古尔班乌纳格德乌林敖包),然后以直线到呼仁包木呼都克(阿达克包木呼都克),再沿公路北行约0.7公里,到公路和一条小路分岔处,然后以直线到1000.5米高地,再以直线到标高为1030米的查干乌拉,然后以直线到乌兰泉吉高地(1067.8米高地),再以直线到标高为1122.6米的塔林古恩(查干陶勒盖敖包)。
十一、从标高为1122.6米的塔林古恩(查干陶勒盖敖包)起,界线以直线到标高为1243.2米的马恩特音希勒(艾勒斯图呼特林敖包),再以直线到标高为1337米的阿拉格乌拉,然后以直线到阿拉格泉吉(在1273.1米高地北偏东约1.5公里处),再以直线到赛吉(在1344.0米高地东偏南约1.6公里处),然后以直线到标高为1372米的伊赫洪古尔吉乌拉,再以直线到标高为1395米的呼和毛日特乌拉,然后以直线到标高为1204米的沙拉陶勒盖敖包,再以直线到标高为1117.0米的都热乌拉(扎租哈拉敖包),然后以直线到标高为1057.9米的阿门布尔嘎孙乃敖包,再以直线到标高为1061米的海辉古恩(翁钦敖包)。
十二、从标高为1061米的海辉古恩(翁钦敖包)起,界线以直线到标高为880米的呼伦勃索克敖包以北约2.4公里处,然后以直线到858.3米高地,再以直线到855.0米高地西偏南约3公里的一条干沟中的一点,然后以直线到793.0米高地(803.3米高地西南约0.7公里的一个山头),再以直线到标高为1010.7米的珠苏古尔班敖包(珠新古内敖包)。
十三、从标高为1010.7的珠苏古尔班敖包(珠新古内敖包)起,界线以直线到阿拉嘎乌兰敖包,再大体向东北,分别以直线经过沙尔德勒敖包东北约0.3公里的一个敖包(胡日查哈尔德勒音乌布尔乌兰陶勒盖敖包)、敖勒斯台敖包、阿门套日音敖包、标高为993.2米的哈尔德勒敖包、查干布格台敖包、呼仁查布敖包、包尔呼舒(标高为948.0米的扎格音扎赫音敖包)、标高为942.9米的黑拉音哈尔陶勒盖(标高为944.4米的哈尔陶勒盖敖包)、标高为958.2米的绥尼格敖包、查干敖包乌拉(那林布拉克敖包)、干珠尔古恩乃呼都克、希林查干呼舒敖包(标高为862.8米的呼达金查干呼舒乃敖包)和标高为906米的诺尔音古恩乌兰特格音敖包(乌兰特格音敖包),到标高为995.1米的毛敦敖包(标高为995.4米的毛敦敖包乃敖包)。
十四、从标高为995.1米的毛敦敖包(标高为995.4米的毛敦敖包乃敖包)起,界线以直线经过包尔呼舒(在标高为1071米的呼查乌拉南偏西约7.8公里处)的两口井,再以直线到1006.0米高地(标高为1071.1米的呼查乌拉南偏西约2.4公里的一个山头),然后以直线到吉其音古尔班查干敖包(泽尔德阿兹拉金新查干敖包乃敖包),再以直线到陶高古尔班哲尔德海日(1095.2米高地),然后以直线到呼和呼舒(在1072.7米标高点东南约2.6公里处),再以直线向东南行约2公里,然后以直线到1163.1米高地(1165.8米高地东南约1.6公里的一个高地),再以直线到道布昭浩尧尔呼都克(道布昭乌苏)南偏西约0.6公里处,然后以直线到希腾海(在道布昭乌苏东偏北约2.8公里处),再向东行约1.4公里,然后向东北到1233.8米高地西南约1.7公里的一个敖包(呼图勒呼都克敖包),再以直线到新乌苏乃呼仁敖包(标高为1196.6米的包尔呼舒敖包),然后以直线经阿尔嘎顺呼都克,到迈罕呼和(1158.9米高地),再以直线到浩尧尔呼都克两口井之间的一点,然后大体向东到图门乌力吉敖包(标高为1151.3米),再以直线到标高为1234.0米的额尔敦敖包。
十五、从标高为1234.0米的额尔敦敖包起,界线以直线到该敖包以东约7.3公里的一个高地,再以直线到1448米高地(标高为1423.1米的索伦塔黑勒嘎特敖包)西北约1.1公里的一个高地,然后以直线到1448米高地(索伦塔黑勒嘎特敖包),再以直线向东北到伊赫查干努如(在1403.0米高地东南约2.95公里的一个山头),然后以直线到古舍(1334.2米高地)西偏南约2公里的一个小山头,再以直线到古舍西南敖包(标高为1341.8米的楚龙敖包),然后以直线到古舍(1334.2米高地),再以直线经阿尔德尔苏呼都克,到乌兰陶勒盖呼都克西偏北约1.35公里的一点,然后以直线行约1.85公里,到阿勒格音和尔车(在乌兰陶勒盖呼都克北偏东约1.1公里处),再以直线到哈尔陶勒盖(在1213.2米高地北偏东约1.4公里处),然后以直线到查干诺尔音多尔博勒金呼仍(在1213.2米高地东北约2.6公里处),再以直线到本巴台音敖包(1202米高地东南约2.1公里的查干诺尔敖包)。
十六、从本巴台音敖包(查干诺尔敖包)起,界线以直线穿过本巴台音陶伊若木(查干诺尔)到都木达土什敖包(标高为1196.1米的冬德山德敖包),再以直线到标高为1249.0米的古尔班巴彦敖包乌拉(1240.6米高地),然后以直线经那尔特(那尔特敖包),到标高为1337.2米的沙拉敖包(标高为1328.4米的察尔乌拉音塔黑勒嘎特敖包),再以直线到努其根花(在1221.3米高地南偏西约1.9公里处),然后以直线到哲尔根特呼舒东北约0.8公里(1139.0米高地东偏南约3.8公里)的小路上的一点,再以直线到1085.0米高地西偏南约0.6公里处(标高为1094.4米的查干敖包),然后以直线到标高为1161.8米的阿给特敖包(标高为1163.5米的阿给特哈尔敖包),再以直线到1042.0米标高点以西约0.6公里处(986.6米高地南偏东约3公里处),然后以直线到1072.8米高地东偏南约2.1公里处),再以直线到哈德特音敖包(在1072.8米高地东北约2.8公里处),然后以直线到哈德特音布拉克西北的敖包(1065.8米高地东南约4.1公里处),再以直线向东北行约3.2公里,到一个无名敖包(在1084.3米标高点南偏东约3.3公里处),然后以直线到塔林额尔敦超格特(标高为1158.4米的额尔敦超格特敖包)。
十七、从塔林额尔敦超格特(标高为1158.4米的额尔敦超格特敖包)起,界线大体向东北,经过1207.0米高地东北约1.8公里的一个无名敖包(毛敦格音沙尔托伊日木巴伦回特塔林敖包),到标高为985.0米的阿尔善特音敖包(1036.3米高地东南约3.8公里的一个无名敖包),再以直线到乌兰温都尔(麦汗乌哈格音敖包),然后以直线到978.7米标高点西偏北约2.5公里处(982.3米标高点东偏北约3.6公里处),再向东偏北转东北到967.7米高地,然后以直线到954.4米高地,再大体向北偏西转西北到标高为1109.9米的包音包尔(比鲁特呼都克音屋母诺德林敖包),然后大体向西北到1089.2米高地东偏南约3.2公里处,沿一条大路的东面边缘向西北到呼布林呼都克(阿尔善特呼都克)西北1.4公里处,离路以直线经过1114.1米标高点,到嘎松呼都克东偏南约2.5公里处,再大体向北偏东,经过1084.0米高地(哈沙特呼都克)和哈尔德勒音呼都克,到乌兰查布(1012.7米高地),然后沿一条大路的东面边缘大体向北偏东到巴彦陶勒盖(1093.2米高地),再离路大体向东偏北,到马尼特音花东北约2公里处(1141.1米高地东南约4.2公里处),然后大体向东偏南,到标高为1068米(1067.6米)的汗布音哈尔德勒,再大体向东北到标高为1022.6米的洪特格尔。
十八、从标高为1022.6米的洪特格尔起,界线大体向东南经奥顿契洛敖包乌拉(标高为1185.7米的奥顿契洛敖包)和希尔嘎拉(1319.7米高地),到标高为1316.0米的沙尔嘎拉少布格尔,再大体向东转东偏南经过1324.6米高地西南约5.2公里处(标高为1324.4米的阿尔钦),到1221.0米高地(1218.4米高地),然后以直线到1315米高地(1314.8米高地),再大体向东偏南到巴彦呼舒(在标高为1296.6米的吉尔嘎朗图花敖包西偏北约4公里处)。
十九、从巴彦呼舒(在标高为1296.6米的吉尔嘎朗图花敖包西偏北约4公里处)起,界线大体向东北,经标高为1119.0米的乌兰敖包(1222.0米高地),到毛盖特敖包(阿尔毛登格音乌兰敖包),然后以直线到1388.0米高地(1412.0米高地西南约1.1公里的无名敖包),再以直线到1411.0米高地(1412.0米高地)东南约0.4公里处,然后以直线到标高为1437.0米的奥伦敖包(标高为1436.1米的贝尔和努如内奥伦敖包),再蜿蜒向东北,经过1440.7米高地,到标高为1500.1米的温多尔马安特,然后以直线到1381.0米高地(1412.1米高地西南约2.4公里处),再以直线到杭给力格布拉克(杭给力布拉克),然后以直线到标高为1488.0米的吉力格勒(1484.4米高地),再以直线到标高为1548.0米的布敦陶勒盖(1544.2米高地西面的一个山头),然后向东到1544.2米高地,再以直线到1525.0米高地(标高为1576.6米的阿查西偏北约7公里的一个无名敖包),然后以直线到呼格尼音陶勒盖(标高为1476.9米的呼格尼音包尔陶勒盖),再以直线到呼格尼音布拉克以南约0.3公里处,然后以直线到标高为1539.0米的乌兰敖包(标高为1544米的沙赞特),再以直线到标高为1574.0米(1572.2米)的喇嘛特音都希。
二十、从标高为1574.0米(1572.2米)的喇嘛特音都希起,界线以直线向北偏东行约5公里,到巴润斯木黑(标高为1538.6米的乌花陶勒盖)南偏东约5.5公里处,再以直线向北偏东到巴润斯木黑(标高1538.6米的乌花陶勒盖)东偏北约2.5公里处,然后以直线到标高为1469.0米的塔林花敖包(在标高为1524.4米的斯木黑北偏东约1.3公里处),再以直线到标高为1567.1米的亚干陶勒盖,然后以直线到标高为1599.5米的僧吉特音哈尔温多尔(僧吉特音温多尔)南偏东约1.7公里的一个小山头,再向东南到1461.0米高地(标高为1507.0米的巴彦乌尔根南偏东约1.3公里的一个山头),然后以直线到1442.0米高地(1460.1米高地西南约2.5公里的一个小山头),再大体向东到1510.5米高地,然后以直线到标高为1433.0米的台吉音敖包(在1600.1米高地南偏东约4.1公里一个小山头),再以直线到标高为1336.0米的乌达根德勒(标高为1335.7米的珠恩巴彦门德),然后以直线到标高为1290.0米的浩力包陶勒盖(标高为1289.5米的巴润浩力包乌兰),再以直线到标高为1464.0米的巴润芒努尔(标高为1462.2米的巴润毛格农),然后以直线向东北到1292.4米高地(1291.9米高地),再以直线到标高为1280.2米的绥和查干(都木本),然后大体向东北转东偏北经过1189.8米高地南偏西约1公里处,再蜿蜒向东到标高为1232米的喇嘛海音敖包(喇钦王达特山)。
二十一、从标高为1232米的喇嘛海音敖包(喇钦王达特山)起,界线向东偏北再蜿蜒向东北,经过三个无名山头,到沙尔温多尔(980.1米高地),然后向东北到标高为928.3的必其格特陶勒盖,再以直线向东行约1.6公里,然后大体向北偏西行约6.8公里,再蜿蜒到标高为910.2米的敖希格音乌拉以东约3公里处,再大体向北偏东到763.8米标高点东偏南约2公里处,然后以直线到790.3米高地,再以直线到乌兰敖日崩(塔林芒哈),然后以直线到干其硝池西南约1公里处,再以直线穿过干其硝池的中心,到干其硝池东北约1.1公里处,然后以直线到884.7米高地西偏南约4.8公里的无名小湖的西岸,再以直线向东穿过该湖,向东偏北到巴彦毛敦查干陶勒盖(巴润沙尔花)西北约1.5公里处,然后蜿蜒向北偏西转东北到冬特花,再沿山梁向东偏南到标高为978.4米的哈木哈格特音布敦(珠恩包尔勒吉),然后以直线经过伊赫哈德特(952.9特米高地)以西约5.6公里的一个湖的北面,到一个沙窝(达瓦扎布沙窝)南面的一点,再以直线到伊赫哈德特(952.9米高地),然后以直线到古恩芒哈沙窝以北、蒙方伊黑艾里哨所房屋以南的一点,再以直线到和布敦陶勒盖(906.8米高地)东南约4.4公里的一个山头,然后大体向北偏东经过巴嘎努和特(894.4米高地东南约2公里的一个山头)、伊赫努和特(881.6米高地东南约1.7公里的一个山头)和869.6米高地,到都拉嘎道布格(886.3米高地),再以直线到938米高地。
二十二、从938米高地起,界线蜿蜒向东偏北到942.2米高地,然后沿山梁大体向东南行,经敖尼呼图勒(961.8米高地),到乌日土沟音额合(986.6米高地),再沿山梁蜿蜒向东北经963.9米高地,到沙尔尼格(1004米高地),然后蜿蜒向东北经934.0米高地和967.2高地东南约0.9公里的一个山头,到标高为1112.0米的浩勒特乌拉东偏南约0.8公里的一个小山头,再蜿蜒向东偏北经1017.5米高地东偏南约2.3公里的山梁,然后大体向东偏南到927.4米高地,再以直线到标高为932米的沙尔恩格尔(陶申陶勒盖),然后以直线到额尔木特(845.5米高地),再向东北然后蜿蜒向向东偏南经945.6米高地,到冬查干(1014.0米高地西偏南约1.5公里的一个山头),再大体向东到1034.5米高地西偏南约0.9公里的一个无名山头,然后沿山梁向西北到969.8米高地,再大体向东北经1047.9米高地到标高为1096.3米的沙帕乌拉(纳姆吉勒乌拉),然后大体向东偏北转东南到1123.0米高地,再向南偏东沿山梁到1114.2米高地以北约1.3公里的一个山头,然后蜿蜒向东北到1030.7米高地,再大体向东南到1089.0米高地,然后沿山梁蜿蜒经过1142.7米高地和1185.4米高地,到托盖河(布彦河)和从南面来的一条支流的汇合处。
二十三、从托盖河(布彦河)和从南面来的一条支流的汇合处起,界线以直线到1111.2米高地,再以直线到1082.6米高地,然后以直线向东行约3.1公里,到一个无名山头,再沿山梁大体向东南转东偏北到1309.5米高地,然后大体向东偏北穿过戈特河到1319.6米高地,再沿着戈特河和纳凌河(嘎勒达斯台因河)之间的分水岭大体向东南,经过花台音敖包(1400.1米高地),到1470.8米高地(标高为1470米的温都尔敖瑞音敖包)东北约1.9公里的一个山头,然后沿着以乌尔浑河为一方、纳凌河(嘎勒达斯台因河)和第四布仁塔本萨拉河(布仁河的西岔河)为另一方的分水岭,经过哈勒金敖瑞音敖包(标高为1377米的毛敦扎明查干大坂敖包)和标高为1492.4米的哈勒金敖瑞(巴彦赫尔乌拉),到标高为1503.0米的博格达山(索约尔济乌拉)的山顶。
二十四、从标高为1503.0米的博格达山(索约尔济乌拉)的山顶起,界线沿山脊向北偏东到两条道路会合处,再沿向北的道路到两条道路的分岔处,然后沿东面的道路,到1309.6米高地西北约2.4公里处,离开道路向西北顺无名河而下,到该河和第二布仁塔本萨拉河(布仁河的东岔河)的汇合处,再顺河而下,到大路过河处,然后沿大路蜿蜒向北到该路穿过努木尔根河处(霍尔青沃勒姆),再以直线向西偏北行约0.3公里,然后以直线向西北行约1.4公里到努木尔根敖包(1242米高地西南约2公里的一个敖包),再以直线到1232.9米高地,然后以直线到1280.4米高地,再以直线到1228.6米高地。
二十五、从1228.6米高地起,界线向北偏西到一条无名河,然后溯河而上,到1249.6米高地东北约1.3公里处,再离河大体向西北,在1213.7米高地东北约1.7公里处穿过纳林河,然后蜿蜒向北偏东到阿木尔特乌拉,再以直线到纳嘎特山,然后以直线到哈德特乌拉,再以直线到1174.8米高地东北约1.4公里的胡得日尔河,然后顺河而下,到该河和努木尔根河的汇合处,再顺努木尔根河而下,到该河和哈拉哈河的汇合处,然后顺哈拉哈河而下,到877.8米高地北偏西约3.1公里处,再离河大体向北偏东,到哈拉特乌拉音敖包(标高为1013.5米的巴润温都尔东南约3.35公里的一个山头),然后以直线向西偏北到988.9米高地以东约0.6公里的小山头,再以直线到艾里斯乌拉音敖包(在899.7米高地东北约1.2公里处),然后以直线到标高为973.0米的达尔罕乌拉(呼拉德乌拉),再以直线到诺门罕布尔得敖包(在761.2米高地东偏北约4.5公里处),然后以直线到希林呼都克东南0.1公里的一个敖包(希林呼都克音敖包),再以直线经过706.2米高地到哈拉哈河,然后顺哈拉哈河而下,到该河和西拉尔金河分岔处,再顺西拉尔金河而下,到该河北岸的589.0米标高点以西约0.2公里处,然后离河以直线穿过乌尔逊河,到该河西岸的标高为591.2米的毛呼尔敖包(乌兰冈嘎敖包),再以直线向西南到585.9米标高点以西约2.65公里处的贝尔湖岸,然后穿过贝尔湖,到585.9米标高点东北约0.95公里的贝尔湖岸,再以直线向西南行1.2公里,到585.9米标高点西偏北约0.5公里处,然后以直线到希林敖包音洪浩尔(在602.0米高地东偏南约3.9公里处)。
二十六、从希林敖包音洪浩尔(在602.0米高地东偏南约3.9公里处)起,界线以直线向西北,到616.2米标高点北偏东约2公里处(毛敦哈沙特音毛敦特木德格),再以直线到标高为598.4米的阿拉杜拉音毛敦特木德格(阿尔布拉克音毛敦特木德格),然后以直线向西偏北转西偏南到633.6米标高点东南约2.9公里处,再以直线到571.5米高地南偏东约2.4公里处,然后以直线经过霍勒德尔斯呼都克(阿尔布拉格音呼都克)两口井中间的一点,再以直线到634.0米高地,然后以直线到622.6米高地,再以直线到标高为627.0米的音钦(音钦敖包),然后以直线到哈沙特敖包(698.2米高地),再以直线到667.3米标高点东北约2.4公里的克鲁伦河,然后溯河而上,到浩尔海特布拉克西南约1.15公里处,离河以直线到标高为641.8米的浩尔海特敖包(温德根特音陶海),再以直线到标高为764.7米的布尔和热乌拉(布尔和热音敖包),然后以直线到标高为827.8米的扎日阿乌拉(扎拉格音敖包),再以直线到标高为862.9米的哈如勒敖包(哈布次盖特音敖包),然后以直线到标高为810.8米的沙巴尔特敖包(沙巴尔特布拉格音敖包),再以直线经过721.5米高地,标高为864.2米的大松山(朝诺特乌拉)和775.0米标高点,到标高为764.3米的希日音敖包(希尔钦尼敖尔根勒),然后以直线到塔尔根诺尔(塔尔根查干诺尔)东北的中蒙边界东端终点645.5米标高点(标高为645.0米的塔尔巴根达呼敖包)。
本条所述的两国全部边界线,标明在本条约所附的比例尺为一百万分之一的中文和蒙文地图上。
第二条 缔约双方同意:
一、凡是以河流为界的地段,以干流的河道中心线为界;如果界河的干流改道,除双方另有协议外,原界线维持不变。
界河中的河水由双方共同使用,使用河水的办法,由双方有关当局另行协商确定。
二、界河中的岛屿和沙洲,靠近中方一岸的属于中国,靠近蒙方一岸的属于蒙古,位于干流河道正中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其归属;在勘界后新出现的岛屿和沙洲,也按这一原则解决。
三、凡是两国边界上的骑线井和骑线泉,为双方共有,由双方共同管理,共同使用。管理和使用井和泉的办法,由双方有关当局另行协商确定。
四、凡是以道路为界的地段,道路为双方共有,由双方共同管理,共同使用。管理和使用界路的办法,由双方有关当局另行协商确定。
第三条 缔约双方同意:
一、本条约生效后,即成立中蒙联合勘界委员会,根据本条约第一条的规定,具体勘定两国全部边界、树立界标,然后起草关于两国边界的议定书并绘制边界地图,详细载明全部边界线的走向和界标的位置。
二、本条第一款所述的议定书和边界地图,经双方政府代表签字生效后,即成为本条约的附件,联合勘界委员会绘制的边界地图将代替本条约所附的地图。
三、上述议定书和边界地图签字后,中蒙联合勘界委员会的任务即告终止。
第四条 本条约须经双方批准,批准书应尽速在乌兰巴托互换。
本条约自互换批准书之日起生效。
本条约签订前的一切有关两国边界的文件及其附图,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团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团于1962年11月17日签订的会谈记要外,自本条约生效之日起即行失效。
本条约于1962年12月26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蒙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蒙古人民共和国
全权代表 全权代表
周恩来 尤睦佳·泽登巴尔
(签字) (签字)
注:这个条约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于1963年3月8日批准,蒙古人民共和国大人民呼拉尔主席团于1963年2月4日批准。条约自1963年3月25日生效。
相关文件
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决定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人民共和国边界条约的全权代表的决议

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人民共和国边界条约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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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城区“门前三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城区“门前三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鹤城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怀化市城区“门前三包”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四月七日


怀化市城区“门前三包”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管理,营造“干净、整治、有序”的宜居环境,依据《湖南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怀化城区。
第三条 “门前三包”责任单位(以下简责任单位)是指城区应当承担环境卫生、市政设施、市容秩序等方面管理义务的所有单位和门店经营户。沿街两侧“门前三包”的责任单位为产权单位或租赁经营户;市场“门前三包”的责任单位为市场管理单位或业主单位;住宅小区“门前三包”的责任单位为产权单位或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物业服务公司为责任单位);施工现场(含拆迁现场)“门前三包”的责任单位为建设业主和施工单位。
第四条 “门前三包”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管理单位)为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鹤城区人民政府、怀化经济开发区。“门前三包”管理工作实行“条块结合,分区管理”。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主次干道区域“门前三包”的落实,鹤城区人民政府负责背街小巷区域和城东新区“门前三包”的落实,怀化经济开发区负责辖区内单位和门店“门前三包”的落实。
与“门前三包”工作有直接联系的单位应各自按职能职责履行好“门前三包”管理工作。
第五条 责任单位“门前三包”的内容和标准:
(一)包环境卫生:负责门前责任区内的卫生保洁工作。责任单位要设置有垃圾收集设施(垃圾桶、垃圾屋、垃圾围或垃圾中转站),做到单位内垃圾不外扫、不乱堆、不乱扔;污水不乱泼、不乱倒;餐饮和赤豆油烟排放不超过环保规定标准,同时,劝阻他人在责任区内乱倒垃圾、乱扔废物等损害环境卫生的行为。
(二)包市政设施:责任单位负责看管责任区内的市政设施(果皮箱、人行道板、行道树、公共绿地、护栏、管线井盖、变压器、公交站台、路灯等),同时,劝阻他人在责任区内损坏市政府设施的行为。
(三)包市容秩序:责任单位要严格做到归店经营(以门坎或卷闸门为准),不得占道加工、经营、堆物,不乱牵乱挂,不乱贴乱画,不乱搭乱建、不违章停放车辆、及时清除“牛皮癣”,同时,劝阻他人在门前摆摊设点、违章停车等影响市容秩序的行为。
第六条 “门前三包”责任单位对制造脏和乱的行为劝阻不住和发现市政公用设施遭到破坏时,应及时向“门前三包”管理单位报告,“门前三包”管理单位接到报告后要及时赶到现场处理或处罚。
第七条 “门前三包”责任范围:
(一)沿街两侧的“门前三包”范围:宽度为从各自门前墙基至人行道路沿石(无人行道路沿石的至门前3米),长度为至毗邻单位(无毗邻单位的外延3米)。
(二)市场的“门前三包”范围:自市场口左右各15米至人行道路沿石。
(三)机关单位、住宅小区“门前三包”范围:机关单位、小区周边围墙至人行道路沿石(或者小区围墙外3米以内)。
(四)施工现场和拆迁现场的“门前三包”范围:整个拆迁、施工现场围栏至人行道路沿石。
第八条 各机关单位、小区要自建垃圾收集设施,安排专人清扫保洁,并将垃圾及时收集到垃圾收集设施内,或直接将垃圾倒入附近的垃圾中转站,做到垃圾不外倒、不乱堆、不乱运。
第九条 “门前三包”实行责任制管理。责任单位应当根据管理区域划分,按照“门前三包”内容、标准、范围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鹤城区人民政府、怀化经济开发区签订“门前三包”责任状,并接受指导、监督、检查。出租经营门店的产权单位,要负责督促门店租赁经营户履行“门前三包”义务。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门前三包”考评工作,主要负责对责任单位履行“门前三包”义务情况进行考评。
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鹤城区人民政府、怀化经济开发区负责对管理区域内“门前三包”工作进行落实和督查。
社区居委会、市容秩序环境卫生责任包干牵头单位要明确“门前三包”监督员,督促责任单位履行“门前三包”义务。
第十一条 市(区)“门前三包”考评领导小组适时组织开展“评优评差”活动,选评出履行“门前三包”义务的优秀责任单位和最差责任单位,对评选为“差”的门店经营户挂“不清洁店”牌子,并对履行“门前三包”义务差的责任单位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
第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将“门前三包”管理工作纳入市(区)直单位年度机关作风建设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予以表彰,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其中连续两次抽查为较差的且排名靠后的单位,第一责任人要向市(区)人民政府说明情况、作出检讨,单位不能评先评优。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制造“脏”和“乱”以及破坏市政公用设施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或其委托单位依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进行处罚。
对不承担“门前三包”义务的经营单位、门店连续两次抽查为不合格的,由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责令其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对妨碍“门前三包”管理单位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


(2003年7月31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规范丧葬行为,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殡葬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殡葬管理实行积极地、有步骤地推行遗体火化,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建立殡葬管理目标责任制,将殡仪馆、火化场、公墓、骨灰堂(塔)及树葬等殡葬设施和场所的建设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逐步增加对殡葬事业的财政投入。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民族、建设、国土资源、林业、环保、交通和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六条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做好殡葬改革宣传教育工作。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他组织,应当在本单位或者本区域内开展殡葬改革的宣传教育工作。
每年的清明节为殡葬改革宣传日。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加强殡葬工作队伍建设,加强对殡葬服务机构的管理与监督,提高殡葬服务质量。
全社会都不得歧视殡葬服务人员的劳动。
第二章火化与管理
第八条建立火化设施的市县及与其毗邻未建立火化设施的市县,机动车辆接送遗体可以当日往返火化场的城镇及人口稠密的地区,划定为火化区;其他暂不具备火化条件的地区可以土葬,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上级规定的期限内,建立火化设施,推行遗体火化。
火化区的划定和调整,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审查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第九条公民在火化区死亡的应当实行火化,但国家规定允许土葬的少数民族的土葬习俗应当尊重;自愿实行火化的,他人不得干涉。
因特殊情况需将遗体运往异地的,应当经死亡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
第十条殡仪馆、火化场等殡葬服务机构负责遗体的运送;丧属或者所在单位有运送条件的,也可以直接将遗体运送到殡仪馆、火化场。
第十一条正常死亡的遗体火化,应当提交医疗机构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无名、无主和非正常死亡的遗体火化,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
遗体火化后,火化场应当出具火化证明。
第十二条遗体应当在10日内火化。需延期火化的,应当经死亡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公安、司法机关批准。
患传染病死亡的,遗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无名、无主遗体的处理费用,由发现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从社会救济费中支出。
因办案需延期火化的,遗体保存费用由决定延期火化的单位或者申请延期的个人承担。
第十四条丧属无火化证的,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不得发放丧葬费、抚恤费,但允许土葬的除外。
捐献遗体供科研、教学使用的,丧属凭使用遗体单位的证明,到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领取丧葬费、抚恤费。
第十五条下列人员的遗体火化,除由丧属或者接待单位提交医疗机构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是港澳居民的,提交丧属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驻京办事处的书面申请;
(二)是台湾同胞的,提交丧属、接待单位或者台湾事务部门的书面申请;
(三)是华侨的,提交丧属、接待单位、侨务部门的书面申请;
(四)是外国人的,提交丧属或者所属国家驻华使领馆的书面申请。
港澳台同胞、华侨、外国人的遗体、骸骨或者骨灰需要运往国(境)外的,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港澳台同胞、华侨、外国人的其他殡葬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骨灰和遗体的处理与公墓管理
第十六条提倡骨灰、遗体采取深埋不留坟头、树葬等不占土地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安葬。骨灰、遗体也可以在公墓安葬或者在骨灰堂(塔)寄存。
树葬场所由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无名、无主遗体火化后的骨灰,90日内无人认领的,由殡仪馆、火化场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骨灰入土安葬的单人墓或者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
遗体入土安葬的坟墓占地面积,单人墓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合葬墓不得超过6平方米。
公墓墓地的使用周期为20年。逾期使用应当办理延期手续,经公告后半年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按无主墓处理。
墓地的使用权不得自行转让。
第十八条禁止在公墓外修建活人墓。违反规定修建的活人墓,由墓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力量强行拆除。
第十九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辖区内的荒山、荒坡、非耕地或者不宜耕种的瘠地上规划公墓以及树葬用地。具体规划方案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商林业、土地部门提出,按照有关规定报批。
农村公益性公墓,应当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并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火化区内对国家规定允许土葬的少数民族的土葬用地,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
第二十条公民死亡后进行土葬的,应当将遗体埋入公墓。
禁止将遗体火化后的骨灰装棺土葬。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应当实行火化的遗体提供土葬用地。
第二十一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安埋遗体、建造坟墓:
(一)耕地、有林地;
(二)水库、河流、湖泊、引水渠堤坝200米内和水源保护区;
(三)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及其规划区和文物保护区;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地界内;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区域。
前款规定区域内已有的坟墓,除因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明文规定予以保留的外,其余的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具体期限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章丧事管理
第二十二条禁止在公共场所停放遗体、灵柩、搭设灵棚(堂)、游丧等妨碍公共秩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殡葬行为。
第二十三条禁止在火化区制造、销售棺材。
第二十四条殡仪馆、火化场、公墓单位等殡葬服务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执行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第二十五条殡仪馆、火化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和火化遗体。不得错化遗体或者丢失遗体、骨灰。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火化;逾期不火化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力量强行火化,火化费用由丧属承担,并对丧属或者责任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第二、第四款,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行拆除,拆除迁移费用由墓主承担。
对违法提供墓地的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制作设备和棺材,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双倍返还多收的款项并按国家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殡葬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妨碍殡葬管理工作,聚众闹事或者侮辱、殴打管理人员,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