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宣部、中央文明办、教育部、民政部、文化部关于运用传统节日弘扬民族文化的优秀传统的意见
中宣部、中央文明办、教育部、民政部、文化部
中宣部、中央文明办、教育部、民政部、文化部关于运用传统节日弘扬民族文化的优秀传统的意见
2005年6月17日
文明办〔2005〕11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大力弘扬和培育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传承中华民族文化的优秀传统,推动社会主义文化的发展繁荣,现就运用传统节日弘扬民族文化的优秀传统,提出如下意见:
一、运用传统节日弘扬民族文化的优秀传统的重要意义和原则要求
中华民族历史悠久,源远流长。中国传统节日,凝结着中华民族的民族精神和民族情感,承载着中华民族的文化血脉和思想精华,是维系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和谐的重要精神纽带,是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宝贵资源。在中华民族的历史发展进程中,传统节日以其丰富的文化内涵和周期性、民族性、群众性的特点,深深融入人们的日常生活和精神世界,滋养着民族的生命力、创造力和凝聚力,推动着中华文化历久弥新、不断发展壮大。
近年来,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精神文化生活的需求迅速增长,对亲情、友情、和谐、美满的渴求更加强烈,传统节日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和关注,传统节庆活动在各地广泛开展,人们的节日生活日益丰富多彩,中华民族文化的优秀传统不断发扬光大。同时也要看到,随着我国社会的深刻变革,社会生活多样、多元、多变的特征日趋明显,人们的交往方式和情感表达方式发生了很大变化,而我国的传统节日无论在文化内涵的挖掘上,还是在节庆活动内容和形式的创新上,都还不能适应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要求。面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任务,面对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面对世界范围内各种思想文化的相互激荡,充分运用民族传统节日,大力弘扬民族文化的优秀传统,对于推动形成团结互助、融洽相处的人际关系和平等友爱、温馨和谐的社会环境,对于进一步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和认同感、推进祖国统一和民族振兴,对于不断发展壮大中华文化、维护国家文化利益和文化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运用传统节日弘扬民族文化的优秀传统,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大力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伟大民族精神,积极倡导文明、和谐、喜庆、节俭的节日理念,努力发展健康向上的节庆文化,引导人们科学认识和把握传统节日习俗,剔除封建糟粕,赋予新的时代内涵,使民族传统节日成为展示和传播优秀民族文化的重要阵地,成为弘扬和培育伟大民族精神的重要载体,成为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需要的重要渠道。要坚持与时俱进,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深入挖掘传统节日的文化内涵,积极创新传统节日的形式和载体,使传统节日与现代生活方式相适应,与现代社会人际交往相结合,与商业营销形成互动,不断增强节庆活动的群众性、广泛性和吸引力、感染力,始终保持传统节日旺盛的生机和活力。要坚持把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作为根本目的,通过节庆活动增进人们的情感交流,丰富人们的精神世界,满足人们的精神需求,增强人们的精神力量,让各族各界群众在欢乐祥和的节日气氛中充分享受社会文明进步的成果。
二、突出传统节日的文化内涵
传统节日,是中华民族文化的优秀传统的重要载体。要紧紧围绕节日主题,突出传统节日的文化内涵,充分展现和传承中华民族文化的优秀传统。在我国众多的传统节日中,春节、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和重阳节最具广泛性和代表性,是我国最重要的民族传统节日。春节期间,要突出辞旧迎新、祝福团圆平安、兴旺发达的主题,营造家庭和睦、安定团结、欢乐祥和的喜庆氛围。清明节期间,要突出纪念先人、缅怀先烈的主题,引导人们正确认识和理解中华民族优良传统和革命传统,慎终追远,珍惜幸福生活。端午节期间,要突出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主题,利用群众性文化娱乐、体育健身和科普宣传活动,增强人们的爱国情感,提高人们的科学意识。中秋节期间,要突出团结、团圆、庆丰收的主题,努力营造民族团结、国家统一、社会和谐、家庭幸福的节日氛围。重阳节期间,要突出敬老孝亲的主题,大力弘扬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
传统节日中所蕴含的民族文化的优秀传统,是对青少年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的宝贵资源。教育行政部门要研究制定把传统节日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的具体措施和办法,把传统节日教育纳入学校教学活动之中,推动民族文化的优秀传统进课堂、进教材。要在思想品德、语文、历史等课程设计和教材中,进一步充实介绍传统节日的内容,加强民族传统节日文化知识的普及工作,增强学生对传统节日的认知和理解,让广大青少年更好地了解传统节日、认同传统节日、喜爱传统节日。要把传统节日蕴含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纳入学生日常行为习惯养成教育体系,同学生的日常思想品德教育和管理紧密结合起来。
三、精心组织重要传统节庆活动
节庆活动,是传统节日的重要组成部分。以活动为载体,吸引群众广泛参与,对于营造浓郁的节日氛围,弘扬民族文化的优秀传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适应群众的审美情趣、接受能力和心理特点,立足群众乐于参与和便于参与,不断创造新鲜多样的节庆活动方式,以丰富多彩的形式彰显民族文化的优秀传统。
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广泛开展群众性节日民俗活动和文化娱乐活动,积极引导传统民间节庆文化,把节庆活动办成检阅民族文化成果,发扬民族文化的优秀传统的盛会。在节庆用品、用语上不断推陈出新,适应时代发展要求,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多制作一些美观大方、富有情趣的节庆文化产品,多创作一些易于传颂、有真情实感的节庆用语,多生产一些安全卫生、健康有益的节日食品,突出民族特色,体现人文关怀,增添节日魅力。把传统节庆文化作为重要的人文旅游资源,通过科学讲解、情景重现、参与互动等方式,让旅游者参入其中,亲身体验独具民族特色的节日习俗。组织好传统节日商品的研发和生产,引导商家用好节日商机,活跃节庆气氛。把传统节庆活动与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有机结合起来,进一步拓展创建活动的渠道和空间,使传统节庆活动成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载体。
四、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
现代社会,大众媒体的作用和影响越来越大,已经成为影响国家生活、群众情绪和社会舆论的重要因素。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对宣传民族传统节日的导向作用,切实加强对民族传统节日的舆论宣传,积极营造尊重民族传统节日、热爱民族传统节日、参与民族传统节日的浓厚氛围。
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新闻媒体要把传统节日宣传作为重要任务,在节日期间开设专题、专栏,通过新闻报道、言论评论、专家访谈、群众讨论和公益广告等多种形式,多侧面、多角度地宣传介绍传统节日。中央主要新闻单位要发挥示范带头作用,特别是中央电视台要发挥善于节庆日策划的优势,精心组织节庆文艺晚会,在文化类栏目中安排播出介绍传统节日的专题片,在少儿频道安排播出适合少年儿童观看的动漫作品,丰富节日荧屏。人民网、新华网、光明网、央视国际等重点新闻网站,要建立专门的网页,开设网上节日论坛,形成网上节日宣传教育平台。
五、积极开展传统节日的研究和保护工作
加强对传统节日的研究和保护,是运用传统节日弘扬民族文化的优秀传统的基础性工作。要在已有工作的基础上,深入研究传统节日的有关理论和实践问题,积极探索保护传统节日的措施和办法,使传统节日得以不断传承和发展。
社科研究机构、高等学校要组织力量,对传统节日禁忌、祭祀、庆祝、娱乐等民风民俗,进行认真研究和系统整理,科学分析传统节日的历史价值和现实意义,深入挖掘传统节日的文化内涵和精神实质,不断丰富传统节日的内容和形式。有关研究要列入国家重点社科规划。要不断完善传统节日保护的法律体系,切实做好有关法律条文的司法解释,积极推动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的立法工作,依法保护传统节日。文化部门要认真实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切实加强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作,对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传统节日文化进行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
六、切实加强对传统节日活动的管理和引导
各级党委宣传部门要认真做好传统节日的宣传教育工作,及时总结推广各地运用传统节日弘扬中华民族文化的优秀传统的好经验、好做法,依托传统节日广泛开展创建活动。文化部门要组织和鼓励作家、艺术家深入实际、深入生活、深入群众,创作生产一批体现传统节日思想文化内涵、弘扬民族文化的优秀传统的文艺精品,在节日期间组织文艺团体深入基层演出。民政部门要积极引导城市社区、乡村组织及基层企事业单位,开展健康向上、各具特色的节庆群众活动。广电部门要组织力量,制作播出一批介绍传统节日的影视作品,丰富群众的节日文化生活。新闻出版部门要认真做好传统节日图书和电子读物的出版规划工作,编辑出版一批高质量的图书。各类公益性文化设施以及与传统节日相关的名人故居、风景旅游点等,要通过组织专题讲座、图片展览和文体表演等方式,进一步扩大传统节日的社会影响。
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少数民族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了各具特色的民族传统节日。少数民族传统节日,是中华民族文化的优秀传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地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相应节庆活动的组织与引导,充分尊重少数民族的节日习俗,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民族节庆活动,进一步增强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弘扬中华民族文化的优秀传统。
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
财政部
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的财务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财务行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具体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运作、保值、归还和核算。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财政、财务制度;建立健全内部财务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降低运作风险,保证住房公积金保值增值,确保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编制住房公积金和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年度预决算;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业务,防范风险;严格执行住房委员会批准的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核算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严格执行财政部门批准的管理费用预算,控制管理费用支出,努力降低住房公积金运作成本。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本级公积金中心的财务主管部门;公积金中心的全部财务活动应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和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应严格实行分立账户,单独核算。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预算是指经住房委员会批准的年度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的财务收支计划。
第八条 公积金中心应于年度终了前,根据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年度住房公积金收支预测,编制下一年度住房公积金收支预算。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应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表式、时间和要求编制。
第十条 公积金中心编制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建议,上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核;由财政部门提出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草案,经住房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向公积金中心批复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并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公积金中心应严格按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执行,并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预算执行情况。预算一经批准,一般不予调整,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时,由公积金中心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并说明情况,报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资产和负债
第十二条 资产是指公积金中心在住房公积金运作过程中形成的委托存款、委托贷款和国家债券。
第十三条 公积金中心应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缴存、运作、保值、归还和核算管理制度,保证住房公积金专款专用和安全、完整。
第十四条 公积金中心应按国家政策规定在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委托存、贷款业务,建立健全委托贷款监控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的利率政策,按期回收贷款本金和利息。
第十五条 用住房公积金购买的国家债券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计价入账。购买的国家债券应视同货币资金妥善保管,确保账实相符。
第十六条 负债是指公积金中心委托银行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公积金中心应及时为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第十七条 公积金中心应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委托存款账户、委托贷款账户,加强住房公积金的核算与管理。
第十八条 公积金中心应建立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明细账、单位明细账和总账,定期与银行对账,保证账帐相符。
第十九条 公积金中心应及时提供单位住房公积金的存储余额,按期与单位核对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第四章 业务收入和支出
第二十条 住房公积金的业务收入包括委托存款利息收入、委托贷款利息收入、国家债券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一)委托存款利息收入是指公积金中心将住房公积金存入受委托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二)委托贷款利息收入是指公积金中心委托银行向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委托存贷款利息按国家规定的利率和期限计算。(三)国家债券利息收入是指公积金中心经住房委员会批准,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家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四)其他收入是指住房公积金运作过程中产生的除上述收入外的收入,如:住房公积金逾期贷款的罚息收入、逾期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的罚款收入等。
第二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的业务支出包括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出和手续费支出。(一)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出是指按国家规定应支付职工个人的住房公积金利息。(二)手续费支出是指公积金中心按照规定支付给受委托银行的住房公积金归集手续费和委托贷款手续费。
第五章 增值收益及其分配
第二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是指住房公积金业务收入与业务支出的差额。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全额存入公积金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产生的利息收入全额计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第二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按下列顺序进行分配:(一)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二)上交财政的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三)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
第二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的比例不得低于60%,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确定。
第二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呆账贷款,由公积金中心提供详实资料,经本级财政部门审核,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批准核销。具体核销办法按财政部规定执行。核销后又收回的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本金和利息收入,应增加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
第二十六条 上交财政的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由公积金中心按规定测定提出年度管理费用上缴额度,报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和上交财政管理费用后的余额,作为城市廉租住房建设的补充资金。城市廉租住房建设的补充资金,经住房委员会批准后,上缴本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拨给廉租住房建设主管部门,专项用于城市廉租住房建设。
第六章 管理费用
第二十八条 公积金中心应在本级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管理费用支出专户,专门用于接收本级财政拨付的管理费用,反映管理费用的财务收支。
第二十九条 管理费用收入包括本级财政拨款和管理费用支出专户产生的利息收入。
第三十条 管理费用支出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其他费用和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是指公积金中心从财政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资金。公积金中心的管理费用财务收支,应执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公积金中心当年结余的管理费用,应按国家规定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三十二条 公积金中心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做好固定资产的核算。
第三十三条 公积金中心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现金和存款的管理,并按规定及时清理往来款项。
第三十四条 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支出预算执行。管理费用用年度预算一经批准,一般不予调整,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时,由公积金中心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并说明情况,报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公积金中心不得办理无预算、超预算支出。
第七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三十五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住房公积金财务状况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公积金中心应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报送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报告和管理费用财务收支报告,经财政部门审核,提交住房委员会审议后,于3月底以前向社会公布。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三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住房公积金收支情况表、收益分配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住房公积金归集、运用情况,收益分配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财务事项。财务分析的主要指标包括住房公积金归集率、住房公积金收益率、住房公积金管理费用率、住房公积金委托存贷款比率等。
第三十七条 管理费用财务收支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管理费用支出明细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管理费用收支结余及分配情况,各项财产物资的变动情况,财务分析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财务事项。财务分析的指标主要包括资产负债比率、人员经费支出与公用经费支出分别占管理费用的比率。
第八章 财务监督
第三十八条 公积金中心应接受财政部门的财务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公积金中心下列行为属违纪或违法行为:(一)集中使用和运作住房公积金以外的住房资金;(二)在指定委托银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开户,并办理住房公积金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三)直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借款业务;(四)直接或委托银行办理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用住房贷款以外的其他贷款或借款业务;(五)不执行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六)转移、挪用住房公积金本金、职工住房公积金存款利息、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七)截留、坐支业务收入或增值收益;(八)在业务收入或住房公金增值收益中坐支管理费用;(九)列支公积金中心业务范围以外的其他费用;擅自扩大开支标准和范围;(十)擅自设立项目乱收费;(十一)超越规定标准和范围支付手续费;(十二)向他人提供担保或抵押贷款;(十三)不按规定与受托银行签定委托合同;(十四)不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十五)不按规定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十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政、财务制度的行为。
第四十条 有第三十九条所列行为的,除限期纠正外,应区别情况进行处理:(一)有(一)至(六)条行为的,必须限期追回违纪资金;有违法所得的,要没收违法所得。(二)有(七)至(十一)条行为的,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进行处罚。对第三十九条所列违纪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 对公积金中心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的罚款和没收的非法所得,上缴本级财政。
第四十二条 公积金中心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公积金中心发生划转撤并时,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清算,做好债权债务的处理。
第四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七月一日起施行,以前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附:财务分析指标
1.住房公积金归集率=(住房公积金实际缴存额÷住房公积金应缴存额)×100%
2.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率=(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住房公积金负债总额)×100%
3.住房公积金管理费用率=〔当年管理费用支出额÷(住房公积金当年归集额×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率)〕×100%
4.资产负债比率=(资产÷负债)×100%
5.人员经费支出占管理费用的比率=(人口经费支出额÷管理费用支出总额)×100%
公用经费支出占管理费用的比率=(公用经费支出额÷管理费用支出总额)×100%
6.住房公积金委托存贷款比率=(当年委托贷款余额÷当年住房公积金委托存款余额)×100%
7.住房公积金提取率=〔当年住房有积金提取额÷当年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当年住房公积金余额)〕×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