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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林业“菜篮子”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5:22:15  浏览:891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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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林业“菜篮子”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林业“菜篮子”工作的通知

林造发〔2007〕2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近日,国务院召开了全国“菜篮子”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菜篮子”工作进行了部署。多年来,部分林产品作为“菜篮子”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丰富百姓餐桌、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大力发展以木本粮油为主的林业“菜篮子”产品,既可满足人们的消费需求,优化饮食和营养结构,又可节约粮食,节约宝贵的耕地,还能促进山区绿化,增加农民收入,对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在当前“菜篮子”趋向品种多样化和质量高档化的新形势下,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菜篮子”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努力加强和做好林业“菜篮子”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领导,努力提高服务水平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适应产业快速发展的新形势,切实加强对林业“菜篮子”工作的领导,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到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政策到位、工作到位。要不断完善服务机制,进一步调动广大林农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产业指导水平。要根据品种制定不同的产业发展策略和措施,加强信息引导和技术服务,使林农在享受服务的过程中真正得到实惠。通过努力,使我国林业“菜篮子”工作不断迈上新台阶,为提高广大城乡群众的生活水平作出更大贡献。  二、多渠道筹措资金,确保资金投入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在各项林业建设资金中优先考虑木本粮油的发展,我局也将通过农业综合开发林业项目,林业贴息贷款等的资金扶持林业“菜篮子”木本粮油示范基地的建设。有条件的省区市,要结合退耕还林等重点工程,规划安排木本粮油丰产示范基地建设。同时,要积极为涉及木本粮油产业发展的各种项目做好协调服务工作,争取更多社会资金能投入木本粮油产业的发展。  三、切实提高科技水平,着力改善经营效益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一定要树立产业化经营的理念,打破行政区域界限,整合科技资源,力争在良种选育推广、加工工艺、新产品开发、质量标准制定等方面取得突破。同时,要加强对木本粮油产业科研开发的指导与服务,切实解决开展木本粮油科技攻关面临的实际问题,为木本粮油产业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做大做强木本粮油产业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  四、加强示范基地建设,促进产业健康发展  我局将确定一批木本粮油产业的示范基地和企业,争取通过几年连续不断的扶持,为林业“菜篮子”的发展起到示范作用。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在抓示范的同时,要抓好配套技术措施的落实,开展多种形式的技术培训和技术服务,着力实现林业“菜篮子”建设区域化、规模化、产业化、标准化,有效提高木本粮油产量、质量和效益。  五、积极扶持和培育龙头企业,着力打造产业品牌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搭建平台,引导和鼓励木本粮油生产、加工、流通、科研等环节的合作,优化资源配置,扶持和培育一批市场竞争力强的木本粮油产业龙头企业。同时,也要引导龙头企业充分发挥在技术、资金、市场方面的优势,提高产品质量,增强品牌意识,努力提高市场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  六、积极支持发展行业组织,提高行业经营水平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支持成立多种形式的专业协会和合作组织,并积极支持和鼓励他们开展技术推广、技术培训和咨询、代销生产资料、产品营销等服务项目,不断增强自身活力和服务能力,增强对林农的凝聚力和吸引力,促进自身健康发展,为引导和帮助林农发展木本粮油产业发挥重要作用。  特此通知。
二OO七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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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名录类”出版物出版管理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


关于进一步加强“名录类”出版物出版管理的通知

新出法规〔2005〕10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出版管理部门,解放军总政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中国出版集团公司:

  近年来,名目繁多的“名录类”出版物充斥市场,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名录类”出版物得以编辑、出版和发行,相当一部分是利用出版单位设立了“名录类”出版物编委会、编辑部(室),利用了出版单位转让或者出卖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或者其他便利条件。这些“名录类”出版物的编辑、出版等行为,违反出版管理法规,破坏正常出版秩序,必须严格加以管理。为此,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名录类”出版物,是指收录“名人”简介的各类“名人录”、“名人辞海”或者“名人词典”,收录“名人”业绩、作品、文章、讲话等内容的各类丛书,收录党政机构、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名称、简介等内容的各类单位名录,以及其他类似内容的出版物。
  二、出版单位出版“名录类”出版物必须严格执行重大选题备案制度,未经重大选题备案,一律不得出版。
  三、出版单位不得以任何收费或变相收费方式出版“名录类”出版物,不得以任何借口强迫作者包销或者购买“名录类”出版物。
  四、出版单位不得为他人出版“名录类”出版物转让、出卖本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不得为其他任何个人或者单位编辑、出版“名录类”出版物提供条件和便利。
  五、出版单位设立的“名录类”出版物编辑部(室)不得承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设立的“名录类”出版物编辑部(室)挂靠在出版单位。
  六、出版单位以外的单位、个人出版的“名录类”出版物属于非法出版物,一律依法查处。
  七、出版单位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由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机关依法查处。对于非法出版、印制、发行“名录类”出版物的行为,由各级新闻出版行政机关依法查处。
  八、对于利用编辑、出版“名录类”出版物招摇撞骗、诈骗钱财违反治安管理法规或者触犯刑律的,各级新闻出版行政机关要将案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各级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和各出版单位主管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要立即对出版单位编辑、出版“名录类”出版物的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依法处理。有关重大情况、案件,及时报告新闻出版总署。

新闻出版总署
二〇〇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新闻出版署关于对商标汇编类图书编辑出版加强管理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新闻出版署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新闻出版署关于对商标汇编类图书编辑出版加强管理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新闻出版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新闻出版局,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出版社主管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局:
商标是使用在商品上的一种重要标志,用以区别不同企业所生产、经营的商品。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和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建立了严格的商标管理制度。但是,近来有不少出版单位或个人,以各种名义组织编辑、出版各类商标汇编。这类图书的
编辑者、出版者以营利为目的,随意给收入书中的商标冠以“驰名”、“著名”等字样,并以此向企业收取高额的费用。这种做法,既扰乱了市场经济和商标管理的秩序,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环境,也极易引起著作权纠纷。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加强商标使用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编辑出版商标(标志、标记、徽记等)的汇编类图书,且涉及到商标注册人或者商标所使用商品的,应视为商标的营业性使用,必须遵守商标管理的规定。若此类图书的编辑、出版,需要向商标注册人(使用人)收取费用的,则其编辑、出版等活动,应视为广告行为,须办理临
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并须遵守广告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上述图书的选题须经主管部门批准、新闻出版署备案、书稿内容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审核后,方可出版发行。
三、任何商标汇编未经商标局允许,不得使用“驰名”、“著名”、“知名”、“名牌”等修饰词对企业商标进行评价。
四、如系出版商标设计艺术类图书,征稿时应当经著作权人(商标设计人)同意,以避免发生著作权纠纷。
五、对于违反上述出版管理规定的图书,各省级新闻出版局和出版社主管部门应禁止其出版、发行,各省级新闻出版局,新闻出版署依照违反专题申报图书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六、对于违反商标、广告管理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七、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向商标注册人进行宣传,教育他们正确使用商标,自觉抑制那些以营利为目的乱编商标汇编的行为。



1995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