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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及生产销售国际中标产品税收问题的通知(附英文)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6:25:43  浏览:94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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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及生产销售国际中标产品税收问题的通知(附英文)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及生产销售国际中标产品税收问题的通知(附英文)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及生产销售中标产品的税收问题,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以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货物,免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加工货物出口后,免征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及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
二、外商投资企业用进口料件加工成品后不直接出口,而是转让给另一承接进料加工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再加工、装配后出口的,可按国税发〔1992〕146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加工、装配出口征免工商统一税的通知》的精神办理,免征生产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

三、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国外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外商投资企业中标生产销售的机电产品、建筑材料,凡能够准确提供下列证明及资料的,免征生产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对加工生产上述中标产品所需的进口料件,免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
(一)由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国内招标组织签发的中标证明(正本);
(二)中标人与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招标组织签订的供货合同;
(三)中标人按照标书规定及供货合同向用户发货所提供的发货单;
(四)分包中标项目的企业除提供上述单证资料外,还须提供与中标人签署的分包合同(协议)。

CIRCULAR ON THE TAXATION QUESTION RELATED TO ENTERPRISE WITHFOREIGN INVESTMENT WHICH ENGAGE IN PROCESSING WITH SUPPLIED OR IMPORTEDMATERIALS AND IN THE PRODUCTION AND SALES OF INTERNATIONAL BID-WINNINGPRODUCTS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Taxation: 7 November 1994 Coded Guo ShuiFa [1994] No. 239)

Whole Doc.

To the state tax bureaus of various provinces, autonomous regions and
municipalities, the state tax bureaus of various cities with independent
planning and various sub-bureaus of the Offshore Oil Tax Administration:
With regard to the taxation question related to enterprise with
foreign investment which engage in processing with supplied or imported
materials as well as in the production and sales of bid- winning products,
after study, we hereby notify you of the following:
I. The goods imported by enterprise with foreign investment by the
method of processing with supplied or imported materials shall be exempt
from value-added tax and consumption tax on imports. After the export of
processed goods, the processed or entrusted processed goods or service
charges shall be exempt from value-added tax and consumption tax.
II. For a enterprise with foreign investment which does not directly
export the finished products processed with imported materials and
assembled with imported parts, but instead transfers the products to
another enterprise with foreign investment undertaking the processing of
imported materials for reprocessing and reassembling, which, after the
process, exports the products, the matter can be handled in the spirit of
the Circular of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Taxation Concerning the
Exemption of Consolidated 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Tax on the Reprocessed
and Reassembled Products Produced by a enterprise with foreign investment,
a document Coded Guo Shui Fa [1992] No. 146, value- added tax and
consumption tax on production shall be exempt.
III. the mechanical and electronic products and building materials
produced and sold after winning the bid by a enterprise with foreign
investment by using loans from internal financial institutions or foreign
government and adopting the international bidding method are exempt from
value-added tax and consumption tax on the link of production provided
that the following certificates and materials can be provided accurately.
The imported materials and parts needed in the processing and production
of the above- mentioned bid-winning products are exempt from value-added
tax and consumption tax on import.
(1) The bid-winning certificate (original) signed and issued by the
China Tendering Corp. or other domestic bidding organizations;
(2) The goods supply contract signed between the bid-winner and the
China Tendering Corp. or other bidding organizations;
(3) The dispatch list provided by the bid-winner when delivering
goods to the user in accordance with the stipulation of the tender and the
goods supply contract;
(4) Enterprises which subcontracts bid-winning projects shall be
required to provide a subcontract (agreement) signed with the bid-winner,
in addition to the above-mentioned documents and materials.



1994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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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2004—2007年创建文明城市工作规划》的通知

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发〔2004〕15号



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2004—2007年创建文明城市工作规划》的通知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办委,市直各党组、党委(工委):
  现将《哈尔滨市2004—2007年创建文明城市工作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哈尔滨市委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2004年8月23日



哈尔滨市2004—2007年创建
文明城市工作规划





  按照省委关于哈尔滨“加快发展、当好龙头”和率先在全省建成文明城市的要求,根据国家级文明城市创建标准,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2004—2007年创建文明城市工作规划。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以“努力快发展,全面建小康,振兴哈尔滨”为目标,通过实施科教兴市、改革推动、开放牵动、可持续发展、城市化和申奥战略,努力塑造解放思想、创新进取的公仆形象,敬业诚信、服务奉献的窗口形象,自律自强、文明礼貌的市民形象,整洁优美、秩序井然的环境形象和公平高效、宽松和谐的开放形象,全力打造“法制、平安、诚信、效率、文明哈尔滨”,努力促进我市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协调发展。

  二、遵循原则
  时代性原则。按照科学发展观和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要求,构筑文明城市建设的总体框架;具体目标、任务达到高起点设计、高水准立标、高质量推进的要求。

  系统性原则。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使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相互促进,协调发展;城市建设、社会管理、思想道德教育三者有机结合。

  人本性原则。以人为本,全面提高人的素质;为市民的生存、发展创造优良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环境。

  互动性原则。把社会广泛关注、群众广泛参与作为必要条件,形成全市上下思想统一、行动协调、齐抓共管、相互促进、城乡互动、军警民共建的创建工作态势。

  实效性原则。创建工作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以人民群众需求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务求解决实际问题,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力戒形式主义。

  目标性原则。把创建工作纳入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工作目标;纳入各级领导班子任期目标责任和领导干部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实行“一把手”负总责。

  三、总体目标
  ——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协调发展、相互促进。老工业基地改造取得重大进展,形成具有比较优势的产业发展格局,国内生产总值比2000年翻一番,城市经济实力增强,人民生活水平明显提高。

  ——公民思想道德文化素质有较大提高。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深入人心,公民思想道德文化素质、民主法制意识有较大提高,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得到社会普遍关注,形成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的良好社会环境。

  ——科教、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繁荣发展。坚持以科技和教育为先导,建设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和科技创新体系,为实现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深化教育体制改革,优化教育结构,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提高教育管理水平和质量,形成确保教育优先发展的支撑体系;加强标准化高中和农村高中阶段教育体系建设,推进城乡高中阶段教育普及率;扩大高等教育规模,完善成人教育和终身教育体系,全面提高城乡居民受教育年限。文化事业持续稳定发展,大力实施文化精品战略,深入挖掘我市特色文化资源,完善文化产业政策,规范文化市场;文化阵地设施建设不断加强,文化产业初具规模,人民群众文化需求基本得到满足,文化发展状况明显改善。进一步完善医疗、预防卫生体系,提高城乡居民健康水平;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加大农村医疗卫生投入,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改善农村医疗卫生状况;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水平不断提高,年均人口出生率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指标之内。体育竞技水平和群众性体育健身活动水平不断提高,传统冰雪体育项目有新突破,体育运动阵地和设施建设不断扩大和完善,社会体育骨干队伍普遍建立,推动社会化体育健身服务网络建设。

  ——城市载体功能进一步完善。加快数字化城市建设,形成政府办公电子化、城市管理数字化、企业发展信息化、公众服务网络化的数字化城市基本格局,力争城市信息化水平居于省会城市先进行列;加快生态型园林城市建设,持续实施绿地、碧水、蓝天、安静工程,提高生存环境质量,形成生态型园林城市雏形;优化城市功能,完善市政设施,加快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完善现代化的供水、排水、供热、供气、供电网络系统;加大危房棚户区改造和群力新区开发力度,改善市民居住条件;构建城市现代交通体系,加强交通管理,抓好“畅通工程”。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成效明显。深化“平安哈尔滨”创建工作,完善党政齐抓共管、警民联手打防、公众参与支持的新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及时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坚持不懈地同“法轮功”等邪教组织作斗争,保持社会政治稳定;重大刑事案件和影响社会稳定事件得到有效控制;老人、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封建迷信活动得到有效遏制,“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坚决扫除;执法和司法环境得到不断改善。

  四、主要任务
  (一)以转变机关行业风气为重点,实施窗口工程,创造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

  ——加强“五型机关”建设。继续加大“五型机关”(学习型、调研型、决策型、服务型、网络型)的建设力度,树立解放思想、务实创新、清正廉洁、勤政为民、忠于职守的公仆形象。

  ——全面推行“六项制度”,加强政府行政效能建设。在党政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经济管理部门、社会服务部门和窗口单位全面推进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无偿代办制、失职追究制、否定报备制等六项制度,积极推行网上审批、一站式服务和一网式服务。深化“两风”建设,开展“四承诺”、“三树立”和“两禁止”活动,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府运行机制。

  ——开展学习李庆长的“双争”活动。在全市特别是党政机关和窗口服务行业党员中,广泛开展“争做李庆长式共产党员、争创李庆长式共产党员服务队”活动,通过共产党员立足岗位、奉献人民、奉献社会的实际行动,带动机关行风和社会风气的改善。

  ——组织开展“信用十佳”评选活动。以诚信建设为重点,全力推行政务公开,建立外部监督机制,同时,在党政机关开展“十佳信用部门”,在企事业单位开展“十佳信用单位”,在劳动者中开展“十佳信用个人”等评选活动;以创建“货真价实满意店”活动为牵动,加强商服行业诚信意识,积极推进“货真价实满意店”活动向县(市)延伸。

  (二)以思想道德文化建设为重点,实施育人工程,创造健康向上的人文环境

  ——构建加强思想道德建设的综合育人体系。构建理论学习和道德教育引导体系:深入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十六大精神和《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加强对广大市民的思想道德教育。构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体系: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学校为龙头、社区为平台、家庭为基础,形成“三位一体”的思想道德教育网络。构建行为规范社会实践体系:通过广泛开展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形势政策教育、“信守社会公德、争做文明市民”和“改陋习、树新风、塑形象”等社会道德实践活动,使广大市民在参与中提高思想觉悟、升华道德境界、培育文明素质。构建思想政治工作保障体系:健全专兼职工作队伍,完善工作体制机制,形成单位与社区联动,实现思想政治工作体系的规范化、制度化。

  ——树立终身学习理念,建设学习型城市。大力推进学习型机关、学习型企业、学习型社区、学习型村镇、学习型家庭建设;加强学习阵地、设施、服务网络建设;积极发展网络远程教育,改善边远地区和农村的教育环境,提高教学质量,形成全民学习的良好氛围。

  ——实施文化强市发展战略,打造文化精品。积极贯彻省委“建设边疆文化大省”的战略构想,发挥哈尔滨的龙头作用,深入挖掘我市特色文化资源。积极发展文化产业,大力开发冰雪文化,努力挖掘和展示移民文化、北方民俗文化和金源文化的积极内涵;完善文化产业政策,规范文化市场,增强文化产业发展活力和竞争实力,确立培养和发展具有较大影响的文化支柱产业,创造知名文化品牌;壮大旅游文化产业,开发四季旅游;组织精品生产,每年推出有相当水准的新作品向全国展示,有若干优秀文化艺术作品和人才具备“五个一”工程奖、文华奖等全国性重要奖项的竞争实力;开展群众文艺创作活动,推动民间艺术创作,每年推出一批为广大群众喜闻乐见的优秀群众作品,争取获得“群星奖”、“蒲公英奖”等国家级奖项。

  ——加强文化设施建设,规范文化市场管理。在城市广场、主要街路两侧及重点繁华地区建立一批城市雕塑、大型公益广告牌和电子屏、阅报栏;各区至少建成一个中等规模的文化中心或文化广场;扩建哈尔滨市图书馆,初步形成市、区、街道三级图书馆服务网络;加强文化遗址的保护和利用,搞好国家级历史文化保护项目靖宇大街的开发建设,完成“731”遗址开发保护工程;推进城市社区“两校一室”和农村“一校两室”建设,完善全市的思想道德教育阵地建设。继续规范文化市场的管理,以强化安全责任和打击非法违规经营活动为重点,整顿和规范电子游戏厅、网吧、音像制品经营场所以及娱乐场所的经营秩序;加强出版物管理,严厉打击批销盗版出版物、音像制品和其它非法经营活动;加大对公共场所、商服单位不良文化现象的清除力度,净化社会环境。

  (三)以诚信建设为重点,实施信用工程,创造规范守信的市场环境

  ——开展诚信教育,努力营造诚信氛围。以打造“诚信哈尔滨”为目标,从发展市场经济及市民的思想实际出发,运用媒体宣传和文化活动等各种方式,强化全社会的信用观念,增强诚信意识,倡导诚信风尚,努力打造政府诚信、企业诚信和公民诚信的新形象。

  ——组织诚信道德实践活动,培育诚信先进典型。以“货真价实满意店”活动为载体,深入开展“价格质量计量信得过”、“百城万店维权反欺诈”、“青年文明号信用评议”、“百城万店信用实践示范日”等活动;以“创企业品牌”、“创商店品牌”、“创服务品牌”为重点,在商贸流通企业开展“百城万店优质品牌”活动;进一步加大示范街、示范店和示范市场的创建力度,改善投资环境和消费环境,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繁荣地方经济,促进市场信用体系的建立。

  ——建立和完善监督体系,规范市场经营行为。完善行业规范,公开服务标准,继续推广社会服务承诺制、行政执法公示制、生产经营信誉制,接受社会监督;发挥申诉举报、打假举报、质量投诉等举报电话网络作用;通过建立经济户口、诚信档案、信用披露制度和企业不良行为记录、统一信用代码、集中上网公示等形式,加强对商贸企业诚信情况跟踪监督和动态管理。

  ——依法开展打假专项斗争,推动诚信建设。依法打击诈骗、走私贩私、骗税、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经济犯罪和欺行霸市、强买强卖、价格欺诈等违法经营行为,重点查处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农用生产物资以及建筑领域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等行为;集中整治以批发业务为主要经营方式的各类集贸市场,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计量执法监督管理力度。

  (四)以社区环境建设为重点,实施安民工程,创造安居乐业的生活环境

  ——创造整洁优美的居住环境。巩固提高“绿色楼道”工程创建成果,并向创建“文明庭院”、“文明小区”和“文明社区”活动延伸,使社区卫生环境进一步改观。

  ——创造安全稳定的治安环境。全力推进“平安哈尔滨”建设,加强人民内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妥善处理群体性事件;坚持严打方针,落实“命案必破”要求,始终坚持对刑事犯罪的高压态势,不断加大严打整治力度,对影响恶劣、危害较大的刑事犯罪活动,依法从重从快坚决打击;深入实施警民打防工程;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各类案件发生;加强对重点部门、重点行业的依法管理,坚决清除和打击卖淫嫖娼、制黄贩黄、色情服务、赌博、吸毒贩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城市灾害预警、防治和应急处置机制,消除各类隐患;发挥群众自治组织作用,加强社区群防群治,确保社区的安全稳定;大力整治外来人口聚居区的治安秩序,逐步降低流窜犯罪的发案率。

  ——创造服务便捷的生活居住环境。继续开展科教、文体、法律、卫生“四进社区”活动,构建“四个服务圈”。建立便民生活服务圈,在社区形成集维修、家政、医疗、保健、商服、文化服务等内容和常规服务、特需服务及定期、定点、定人、登门服务等形式为一体的全方位便民服务网络;建立文化娱乐活动服务圈,保证每个社区都拥有文化活动室、图书阅览室等群众学习教育、娱乐休闲服务网络;建立体育健身服务圈,有条件的社区应设有体育健身室和室外体育健身设施,各社区普遍建立起组织、指导群众健身活动的服务网络;建立就业服务圈,以街道办事处为依托,以社区为基础,扩展社区服务中心的职能,形成社区就业服务网络。

  ——创造资源共享的共建环境。规划建设好新建小区的各种服务配套设施,保证与居民住房同时交付使用;挖掘社区资源潜力,搞好社区资源整合,在文化资源、人才资源、教育资源、物质资源上实现资源共享。

  (五)以严格执法为重点,实施法制工程,创造公正公平的法治环境

  ——坚持公正司法。继续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建立健全公开、公正、高效、廉洁的现代司法运行机制,全面提高司法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依法维护各类经济主体和公民之间平等的法律地位,反对任何形式的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

  ——坚持文明执法。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要向社会公示岗位职责、办事程序、服务规范、收费标准、工作纪律、查询办法、赔偿规定;执法窗口单位要做到语言温馨、服务规范、环境整洁、设施齐全、方便实用;整合政府公共号码资源,实现城市管理信息资源共享,提高城市的服务管理水平。

  ——坚持严格执法。明确责任,公开程序,完善监督,规范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建立司法人员办案责任制,依法规范司法组织之间、司法组织和办案人员之间的职责;加大执行力度,严格执行程序法,切实解决案件执行的不规范、不及时等问题,严厉查处司法人员办案中的贪赃枉法、执法犯法等违法犯罪行为。

  ——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对司法和行政执法行为进行全过程的监督。加强各级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保证“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重视发挥政协、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和人民团体、人民群众、新闻媒体的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作用,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得到有效执行。

  (六)以建设生态型园林城市为重点,实施美化工程,创造可持续发展的生态环境

  ——扎实推进生态型园林城市建设。启动沿江风景区建设改造工程,南岸建设以广场、绿地和标志性景观为主体的高品位风景长廊,北岸完成太阳岛综合整治工程;加快沟河治理和垃圾无害化处理力度,城市垃圾和污水无害化处理率达到国家有关标准;建设磨盘山水库供水工程,饮用水质达标;辟建北方森林动物园,推进郊区森林、市区园林建设,全市森林覆盖率、绿化率达到国家有关要求;加强建设工地管理,安全文明工地达标率达到有关标准。

  ——强化市容市貌综合整治。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积极开展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活动,加强城市环境卫生和市容市貌整治力度,一、二类街路和重点地区达到整洁优美、沿街商业管理规范、交通站点秩序井然、车辆停放整齐有序;三、四类街路和背街小巷、居民庭院达到净化、亮化和绿化。

  ——创建文明示范“街区”。建设一批文明示范街路,市区分层次开展创建文明示范街路活动,对街路的路面、设施、绿化、卫生、环保、周边环境进行综合治理;建立一批“七不准”严管区域,在中央大街、哈站站前地区、秋林红博地区、防洪纪念塔广场、索菲亚建筑艺术广场、哈东站站前地区和开发区昆仑商城周边地区严格实行“七不准”严管严罚,示范全市;创建一批文明风景旅游区,重点抓好太阳岛风景区、亚布力滑雪场、二龙山旅游区、东北虎林园等文明示范旅游景点的创建工作。

  ——开展共建“绿色家园”主题系列活动。组织动员全社会力量搞好城乡绿化,开展美化家园义务劳动活动,动员广大市民自觉参与到保护母亲河、治理白色污染、大树绿地认养、公益设施管护保洁等活动中来,增强市民的环境意识和爱我家园、建我家园的责任感和光荣感。

  五、保证措施
  (一)健全组织领导体制。全市创建文明城市工作在市委领导下,由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协调。成立市创建文明城市工作指导推进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委宣传部,主任由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担任,副主任分别由市委组织部、市直机关工委、市文明办、市纠风办、市改善办、市安全办主管领导担任,市直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办公室下设专项工作组,具体负责各项工作的规划部署、组织协调、督促检查、考核评定工作。各成员单位、各区要按照全市整体规划要求,各负其责,紧密配合,全力推进,抓好落实,努力形成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党政各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齐抓共管的创建工作格局。

  (二)建立激励制约机制。把创建文明城市活动的主要目标和任务进行量化分解,以责任状的形式落实到各区、各部门,把创建文明城市工作的考核与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和各区、各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责任的考核结合起来,作为评价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真正形成“创建工作有目标,目标落实有考核,考核效果有结论”的工作激励制约机制。

  (三)强化依法治市机制。根据创建文明城市工作发展的需要,有关部门要适时地向市人大常委会或市政府提报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立法项目和草案,由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按立法程序审议出台,为创建文明城市工作提供法律保障。执法部门要各司其职,强化依法治市的力度。在全市推行创建工作执法责任制度,保证依法治市的任务落到实处。

  (四)完善监督反馈机制。充分运用法律监督、行政监督、民主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等手段,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定期督查的作用;组建由社会各界人士、代表组成的群众性社会监督队伍,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充分发挥以电视、广播、网络、报纸等大众传播媒介为主体的舆论监督作用。

  (五)确立筹资投入机制。把创建文明城市工作的投入纳入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文明城市创建的日常工作经费和专项经费列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改革市政建设管理体制,激活建设管理资金;用好用足文化经济政策,认真落实《哈尔滨市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鼓励发展文化产业,增强宣传文化事业单位自我发展能力;加强户外大型公益广告建设,市里要增建一批,各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自建一批,从今年起,每年征收户外大型商业广告费用的10%,用于公益广告建设。

  (六)营造浓厚的创建氛围。围绕“树立哈尔滨形象、创建文明城市”这个主题,营造浓厚的舆论宣传氛围,市属新闻媒体要抓好创建文明城市工作先进典型的重点宣传报道,同时加大新闻舆论监督的力度;营造浓厚的社会宣传氛围,因地制宜搞好社会宣传,各主要街路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特别是各级各类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先进集体和社区都要搞好小环境的静态宣传建设;营造浓厚的全民参与的社会氛围。


关于驻晋办事机构的审批及管理办法(试行)

山西省政府


关于驻晋办事机构的审批及管理办法(试行)
山西省政府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及经济建设的发展,省(市、区及各部门)际间在政务、经济、文化及信息方面的横向交往越来越多,派驻我省的办事机构也不断增加。为促进我省与外省、市的横向联系,加强对驻晋办事机构的协调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中央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城市及沿海开放城市,均可在我省设置一个冠以驻晋字样的办事机构。
二、部队系统设驻晋字样办事机构按中央军委有关规定办理。原则上限于一个军级以上单位只设一个。
三、外省、市企、事业单位设立驻晋办事机构要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工业、交通运输、物资、商品流通及科技方面的特大型和大型企业、事业单位,并有来晋投资计划和项目;二是暂无投资计划和项目,设立办事处为投资前期做准备工作的。办事处期限暂定为三年,三年内不投资则予撤消。
四、凡符合上述条件要求在晋设置办事机构的省、市、自治区政府或部门及部队,均应向我省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提交由同级人民政府(部队持军以上主管部门)关于在山西设置办事机构的文件(载明办事处的工作任务、性质、级别和人员编制情况),由省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按程序
报省政府批准。
五、凡经我省批准设立的企事业驻晋办事机构,须持批准文件,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办理注册登记。
六、驻晋办事机构业务工作归口省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管理;其党、团组织关系及思想政治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机关党委代管。
七、办事机构如建新房,需与省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联系,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统筹安排。
八、根据工作需要,办事机构人员,在太原市落集体户口的,由太原市公安局审核办理(一般限于十五人左右);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调配,除其主管部门配备的人员外,需我省配备的人员,干部由人事部门按所需条件帮助选调,工人可按我省劳动部门有关政策申请解决。省外调入人
员按编制人数,凭该省会所在地的户口迁移证,公安部门要准予在太原市落集体户口。调入人员中,夫妇有一方原在太原市工作的,可落居民户口。同时扣减集体户口人数,其子女户口按公安部门的规定办理。由我省调配的太原市以外的人员一律不迁户口,其粮食等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可
由当地转来太原市。由驻晋办事机构建立集体户头,按市区定量标准办理供给关系。
九、驻晋办事机构人员的调换或离休、退休、退职,按哪来哪去的原则办理。
十、属于行政性质的驻晋办事机构,需下设经济实体的,由省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另行审批。



1992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