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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部和南斯拉夫广播电视组织合作协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4:29:26  浏览:961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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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部和南斯拉夫广播电视组织合作协定

中国广播电影电视部 南斯拉夫广播电视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部和南斯拉夫广播电视组织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86年11月6日 生效日期1986年11月6日)
  为增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两国人民之间的相互了解和加强两国之间的友好往来和合作,中国广播电影电视部和南斯拉夫广播电视组织(贝尔格莱德广播电视组织、卢布尔雅那广播电视组织、诺维萨特广播电视组织、普里什蒂那广播电视组织、萨拉热窝广播电视组织、斯科普里广播电视组织、铁托格勒广播电视组织、萨格勒布广播电视组织和南斯拉夫广播电台)商定在下列基础上发展广播电视方面的合作:

  第一条
  一、双方同意在广播方面交换以下节目:
  (一)反映社会、经济、文化、艺术和体育生活等各个方面内容的节目和稿件;
  (二)科学教育节目和有关科学技术成就的节目;
  (三)青少年节目(稿件、录音报道、儿童音乐);
  (四)广播剧的文字稿;
  (五)有解说词的音乐。
  二、双方同意在电视方面交换以下节目:
  (一)一般内容的电视新闻;
  (二)社会、经济、文化、艺术和体育生活方面的节目及稿件;
  (三)儿童、青年和成年人的教育节目;
  (四)科学普及节目;
  (五)纪录片;
  (六)电视剧和文学节目;
  (七)各种音乐节目。

  第二条 双方交换节目的方式是互相定期提供或向对方索取。
  双方交换的节目所用文字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三条 双方同意广播节目和电视新闻原则上都是无偿交换。
  其它电视节目的交换由双方另行协商进行。

  第四条 双方交换的节目除寄送方要求退回者外,一般应由接受方自行处理,但不得用于商业目的。

  第五条 双方交换的电视新闻节目的制作和复制费用由寄送方承担,其它电视节目的制作费和复制费双方将另行商定。

  第六条 双方应重视共同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的条件另行商定。

  第七条 经事先协商同意,双方将交换广播、电视小组,以交流经验、参观、收集和拍摄节目中所需要的素材。

  第八条 一方对另一方经协商同意派来的常驻记者、特派记者、广播、电视小组应尽可能给予协助。

  第九条 双方同意在培训广播电视干部方面互相协助。进行这一协助的条件和方式,将由双方另行书面商定。

  第十条 双方将根据自己的兴趣和可能,选派代表参加对方为了解广播电视节目的成绩和促进节目的交换而举办的电视节目会演、广播电视节以及其它活动。

  第十一条 根据对等原则,派遣方应承担自己代表的往返交通费,接受方应承担对方代表在本国参观活动期间的费用。

  第十二条 双方应相互报告交换的广播电视节目的采用情况。

  第十三条 双方将另行确定每一年度的合作项目。年度合作项目的准备和执行由中国广播电影电视部和南斯拉夫广播电视组织协调。

  第十四条 双方将在国际广播电视机构和其他有关国际组织范围内进行合作。

  第十五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任何一方在期满前三个月未以书面方式提出废除本协定,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于一九八六年十一月六日在贝尔格莱德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塞尔维亚—克罗地亚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南斯拉夫广播
  广播电影电视部          电视组织
   部   长           执行主席
    艾知生            德拉甘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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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铸件产品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铸件产品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150号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宁波、安徽、福建、江西、山东、青岛、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宁夏、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上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铸件产品增值税先征后退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对本通知附件所列的铸造企业生产销售的用于生产机器、机械的商品铸件,实行先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后按实际缴纳增值税额退还35%的办法。退还的税款专项用于企业的技术改造、环境保护、节能降耗和铸件产品的研究开发。

二、享受政策的铸件是指用铸造工艺生产的金属件。铸造是指熔炼金属、制造铸型、并将熔融金属浇入铸型,凝固后获得一定形状和性能铸件的成形方法。

三、具体退税办法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4)财预字第55号]的规定办理。



附件:铸件产品增值税退税企业名单



序号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陕西省


258
西安陕鼓铸锻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代王镇

259
秦川机床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省宝鸡市姜谭路22号

260
陕西金鼎铸造有限公司
陕西省岐山县曹家镇

261
西安顺达车辆铸造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省未央区三桥镇西安车辆厂内


河北省城市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暂行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城市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暂行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为了合理利用水资源,以适应四化建设的需要,根据我省各城市水资源及其使用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对国家、企业和个人都有重要的经济意义。要广泛深入地宣传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的重要性,在广大群众中树立起节水光荣、浪费水可耻的良好社会风尚。
二、机关、部队、学校和用水量大的厂矿、企业事业等单位,要有一名领导同志抓节水工作。凡用水较多的单位(无论用城市自来水或自备水源),都要积极采取措施,改革工艺,大力降低用水单耗,逐步实行一水多用,循环用水。在两三年内,将工业用水的重复利用率提高到百分之
四十以上。节水措施所需资金、材料和设备,由各主管部门纳入挖潜、革新、改造计划解决。
三、实行计划用水。各主管部门,要根据同行业的用水情况,制订出本系统各种产品先进合理的耗水定额。各单位的用水计划要定期报市节水办公室审批。对超计划用水,按计划内用水的二至五倍收费(自备水源加倍收取开采费)。
四、各单位需要增加用水量时,应首先靠挖潜、革新措施解决。不足部分,应持有上级批准扩建和增加水量文件,向市节水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核准后方可增加用水量。未经核准随意增加用水量,按超计划用水收费。
五、凡新建、改建、扩建的企业事业单位,无论用何种水源,都应把节水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否则不准凿井,不予供水。
六、加强生活用水管理。实行用水计量,按量收费,取消“包费制”。首先解决楼门水表和进院水表,并积极推行一户一表制。各市要安排好水表供应工作。今后凡新建宿舍楼,要按一户一表设计、施工,否则不予供水。

七、城市供水部门,要加强供水设施的维修和保养,使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保证正常供水。房管部门和机关、厂矿、企业事业等单位住宅的供水设施,由各产权部门负责维修、保养,防止跑、冒、滴、漏。
八、对于完成国家规定的技术经济指标,并降低了用水单耗的,以及因推广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或改造旧设备,经鉴定节水有较大成效的,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从当年的节水价值中,提取适当部分做为一次性奖励;对于宣传、推广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
节水办公室根据情况按年度予以表扬和奖励。
九、对于有节水设施而不用或不实行综合利用的单位,要令其限期利用。逾期不用者,市节水办公室视其情节,除对超计划用水加倍收费外,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经济制裁,其罚金由企业基金中列支,不得摊入成本。
十、对超度划用水加倍收取的水费和其它罚金,由市节水办公室上交当地财政部门,作为预算外专项基金,用于地下水源管理、地下水人工补给、节约用水综合性措施以及部分单位节约用水措施补助等。市节水办公室负责编制资金使用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十一、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各市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1981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