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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执行财产险2000年问题除外责任条款有关问题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6:54:08  浏览:84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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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执行财产险2000年问题除外责任条款有关问题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执行财产险2000年问题除外责任条款有关问题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除外责任条款在船舶保险业务中具体适用问题的请示》(保财发〔1999〕8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你公司应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及保险除外责任问题的通知》(保监发〔1998〕3号)的要求,在船舶保险业务中严格执行财产险2000年问题除外责任条款。你公司提出的船舶保险业务2000年问题除外责任适用英国条款的意见是不适宜
的。
此复



1999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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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北京市劳动局 市财政局 等


北京市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北京市劳动局 市财政局 市税务局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北京市执行〈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规定,为做好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的收缴、管理和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工待业保险基金,是国家为改革劳动制度设立的专项基金。凡在北京地区范围内的国营、集体(不包括劳动服务公司和城市生产服务合作总社系统的城镇集体企业,下同)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执行劳动保险条例和实行经常性生产奖励制度的全民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全民
事业单位,下同),以及招收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均应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职工待业保险基金。
第三条 市、区(县)、街道(镇)劳动服务公司应配备专职人员,负责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的收缴、管理和发放工作。
第四条 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的收缴
(一)国营、集体企业和全民事业单位按照全部职工月标准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缴纳,在征收所得税前列支。国营工业企业、集体工业企业在“营业外支出”科目中核标;国营、集体商业企业在“其它支出”科目中核标。招收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全部
合同制工人的月标准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缴纳,分别从行政费、事业费的“其它费用”科目列支。
(二)市属各局(总公司)负责本系统所属国营、集体企业和全民事业单位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的收缴、审核、汇总工作;区、县劳动服务公司负责本区、县范围内中央在京的国营、集体企业、全民事业单位和区、县所属的国营、集体企业和全民事业单位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的收缴、审核
、汇总工作。
市属各局(总公司)或区(县)劳动服务公司,应与缴款单位签订《北京市缴纳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协议书》(由市劳动服务公司统一印刷),并按《细则》的规定于每月五日前填写“托收无承付”凭证和开具收缴职工待业保险基金收据一并送交本单位开户银行,通过缴款单位的开户银
行收缴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市属各局(总公司)或区(县)劳动服务公司审核、汇总无误后,再以“委托银行付款”的方式,于每月二十日前全部转入市劳动服务公司在宣武区菜市口工商银行分理处开设的“北京市劳动服务公司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帐户,帐号144-15。
(三)招收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党、政、军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采取每年十二月上旬一次缴纳全年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的办法。其中,中央单位向所在的街道(镇)劳动服务公司缴纳,由街道(镇)劳动服务公司代市劳动服务公司发给《北京市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缴纳证》;市、区
(县)单位按隶属关系分别向市劳动服务公司、本区(县)劳动服务公司缴纳,然后领取《北京市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缴纳证》。
各区、县、街道、镇劳动服务公司所收上述单位的职工待业保险基金,于每年十二月二十日前以“委托银行付款”的方式,全部转入市劳动服务公司,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帐户。
第五条 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在银行存款所得利息,作为全市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的来源之一,全部上缴市劳动服务公司。
第六条 待业救济金的发放
各街道(镇)劳动服务公司,每月应根据区(县)劳动服务公司审定的《北京市领取待业救济金的待业职工情况登记表》,制发《北京市待业职工领取待业救济金人员名单》(代通知),作为财务部门发放的依据;填写《北京市待业救济金领取证》,于待业职工进行登记时发给本人。


发放《北京市待业救济金领取证》和待业救济金必须严格履行手续,防止作弊、冒领。
第七条 待业职工的医疗保险。
待业职工本人患病或负伤需到户口所在地街道(镇)劳动服务公司指定的医院就医,凭医院的报销凭证到街道(镇)劳动服务公司按规定报销医疗费或医疗补助费。已由原工作单位领取了医疗补助费的劳动合同制工人需待医疗补助费用完后,由本人书面申请(附指定医院医疗费收据)
,经街道(镇)劳动服务公司批准,再按规定报销医疗费或医疗补助费。
第八条 符合领取待业救济金条件的待业职工死亡,可凭证明比照劳动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向死亡职工的家属发给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今年发放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时,按一九八五年全市企业职工平均月标准资六十七元五角计算(平均月标准工资每年一
定)。
第九条:市劳动服务公司与各级劳动服务公司对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实行年度预、决算和实际开支月报制度。
(一)预算内容:包括待业救济金、待业职工医疗费、医疗补助费、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离退休金。
待业职工转业训练和生产自救项目,要有书面报告,进行可行性分析,报市劳动服务公司批准。
(二)预算上报时间:各区、县于每年十一月二十日前在汇总各街道(镇)预算的基础上,将本区、县下一年度的预算报市劳动服务公司。
街道(镇)预算上报时间,由区、县自定。
(三)决算内容:包括按待业职工分类的待业救济金、医疗费、医疗补助费、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离退休金。经批准的转业训练和生产自救项目,按审查批准的款额核销。
(四)决算上报时间:各区、县在年度终了二十日内将汇总各街道(镇)决算报表,一式两份报市劳动服务公司审批。
街道(镇)的决算上报时间,由区、县自定。
(五)各区、县于每月终了十日内应向市劳动服务公司编报月实际开支情况月报表。
(六)市劳动服务公司于每年二月底以前,将全市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当年的预算和上年度决算上报劳动人事部、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和市劳动局。
市劳动服务公司的年度预算,经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后,由市劳动服务公司分别下达给各区县执行。
每月终了二十日内,市劳动服务公司向市财政局汇总编报月份实际收支情况表。
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的结余,转入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条 职工待业保险基金下拨
市劳动服务公司根据市财政局核批年度预算,分别核定给各区县劳动服务公司分期拨款。各街道(镇)劳动服务公司所需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由区、县劳动服务公司审核、下拨。
第十一条 经批准或按规定用职工待业保险基金购置的财产,要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一)办公用具应建立财产明细帐。
(二)待业职工转业训练和开展生产自救使用的房屋、设备、工具、器具、物品等,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价在200元以上的为固定资产,不具备以上两个条件的为低值易耗品。
(三)对转业训练和开展生产自救场所的设备、工具、器具、物品等,应当建立管理制度,设立物品明细帐,出入库手续要齐全。
(四)转业训练和生产自救场所及其一切物品非经区(县)劳动服务公司批准,不得自行处理。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方式拒缴、截留、挪用、克扣职工待业保险基金。不得弄虚作假、营私舞弊和搞不正之风。否则,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服务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试行。



1986年12月18日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命题工作规定

国家教育委员会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命题工作规定
1992年10月26日,国家教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组织和管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命题工作,确保考试质量,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命题与普通高等学校相应学历层次水平和质量要求相一致。
第三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命题应体现专业和课程的特点,考核应考者系统掌握课程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正确引导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树立良好学风。
第四条 命题必须以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颁发试行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考委”)颁布的课程自学考试的大纲(以下简称“考试大纲”)为依据。
第五条 加强命题工作的总体规划,统一领导,严密组织,严格管理,逐步实现命题工作的科学化、标准化和管理手段的现代化。
第六条 命题应按照标准化、科学化的要求进行,内容稳定、考试次数多、规模大的课程以建立题库为主的方式组织实施。
第七条 命题与辅导相分离。建立健全命题工作保密制度。
第八条 命题经费列入有关教育行政事业部门的年度预算;业务部门委托考试的专业和课程,命题经费由业务部门承担。

第二章 命题组织与管理
第九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命题工作由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统筹安排,分级管理,实行全国统一命题、省际协作命题、省级命题三级命题体制。
凡全国统一命题的课程,省考委不得另行安排和自行命题考试。
使用全国统一命题和省际协作命题试卷,省考委不得进行改动。
第十条 命题工作应在全国考委或省考委领导下,由考委及其办公室负责人、课程主命题教师组成课程命题领导小组负责实施。
第十一条 省考委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考办”)应设立命题管理工作的专门机构。开考专业十个以下(含十个)的,专职命题工作管理人员应不少于五名,每增设五个专业增加一至二名专职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全国统一命题的课程命题教师,由全国考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考办”)或委托省考办商其所在学校,经资格审查合格后,由全国考委聘任。省际协作命题、省级命题的课程,命题教师由省考办商其所在学校,经资格审查合格后,由省考委聘任。
第十三条 全国统一命题每门课程的命题教师一般应不少于十人;省际协作命题每门课程的命题教师一般应不少于七人;省级命题每门课程的命题教师一般应不少于五人。
每门课程组配试卷或入闱命题的教师应为二至三人。
命题教师选聘应有地区和高等学校的代表性。被聘教师所在学校应对聘任工作予以协助。
第十四条 编制试题、审题、组配试卷、题库建设等必须符合有关的技术要求。
第十五条 全国统一命题题库的使用由全国考委决定;协作命题题库的使用由协作省考委协商确定;省级命题题库的使用由省考委决定。
题库的贮存、保管、使用等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
题库在使用过程中,应不断修改、补充和完善。省考办应具备贮存题库的设施和用房,建立题库的技术档案,配备专人负责,并积极创造条件利用计算机等现代化手段进行题库管理。
第十六条 命题经费的开支标准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命题人员及职责
第十七条 课程主命题教师是课程命题的业务负责人。课程主命题教师应是在本学科领域内业务水平较高、教学经验丰富、治学严谨、作风正派、善于合作、身体健康并热心自学考试工作的普通高等学校的教授或副教授。
课程主命题教师的职责是:
(一)负责提名和推荐本课程命题教师人选;
(二)起草课程命题实施意见,设计课程试卷蓝图;
(三)协助全国考办或省考办组织全体命题教师学习、讨论有关命题文件,实施命题;
(四)协助全国考办或省考办组织审题教师对所命试题进行审定;
(五)协助全国考办或省考办组织试卷组配工作,并对题库和考试试卷质量负责;
(六)参与课程试卷的质量分析。
第十八条 命题教师应是在本学科领域内业务水平较高、教学经验丰富、治学严谨、作风正派、善于合作并热心自学考试工作的普通高等学校的教授或副教授,也可以有少量在教学第一线的讲师。
命题教师必须服从安排,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命题任务。
第十九条 命题工作管理人员应是坚持原则、遵守纪律、作风严谨、有独立工作能力、熟悉命题工作和教育测量学等有关知识、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全国考办或省考办正式干部。
命题工作管理人员的职责是:
(一)制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命题规划和工作安排;
(二)组织课程主命题教师制定课程命题文件,设计试卷蓝图;
(三)组织实施命题,指导和参与命题、审题、组卷工作,协调和处理命题中的有关问题;
(四)组织实施试题的质量分析;
(五)负责题库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章 命题程序
第二十条 课程命题领导小组在命题前应对命题教师进行教育测量学理论、自学考试的性质与特点等有关知识的培训,并组织试命题。
第二十一条 命题组应在熟悉考试大纲的基础上制定下列文件:
(一)命题实施意见;
(二)试卷蓝图;
(三)命题教师任务分工表;
(四)样题。
第二十二条 按照考试大纲和教育测量学的要求编制试题。编制的试题应做到科学、合理、不超纲;题意明确、文字通顺、表述准确严密;标点符号无误,图表绘制规范;不出现政治性、科学性错误;避免学术上有争议的问题。
试题的答案应准确、全面、简洁、规范,主观性试题应规定评分要点和评分标准。制定评分标准,需包括对应考者的逻辑思维、综合应用和语言表述能力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 按考试大纲、命题实施意见和试卷蓝图的要求审定试题。审定合格的试题应按科学的分类方法贮入题库。
第二十四条 按照试卷蓝图的规定组配试卷。
每份试卷要突出课程的重点内容,覆盖考试大纲的各章。
组配的试卷须使不同能力层次试题的分数和不同难易程度试题的分数比例适当。
每次考试必须组配若干套平行试卷,由全国考委或省考委随机确定考试试卷。
第二十五条 考试结束后,全国考办及省考办应组织力量对试卷进行评估和分析,并将结果贮入题库。

第五章 保密纪律
第二十六条 试题、试卷、答案及评分标准在使用前均属绝密材料,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
第二十七条 凡本人或有直系亲属参加本课程自学考试的人员不得参加该课程的命题工作。
第二十八条 所有参加命题工作的人员不得公开其命题人员身份,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有关命题工作的文件或情况。
第二十九条 课程主命题教师、组配试卷教师、命题教师在聘期内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与该课程自学考试有关的辅导活动(包括担任助学单位的职务或名誉职务)。
第三十条 所有命题教师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其所在单位汇报命题工作情况。
第三十一条 所有参加命题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命题工作纪律。凡违反者,取消其命题人员资格,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全国考委、各省考委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的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原公布的有关命题规定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