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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大工业区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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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大工业区管理规定

广东省深圳市政府


深圳市龙岗大工业区管理规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41号)


  《深圳市龙岗大工业区管理规定》已经1995年1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厉有为
                        一九九五年二月十日



《深圳市龙岗大工业区管理规定》已经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八日市人民政府第一百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龙岗大工业区的开发、经营和管理,促进工业区内现代化先进工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深圳市龙岗大工业区(以下简称工业区)由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设立,以制造业为主体,以先进技术工业项目为核心,配套兴办金融、房地产、贸易、服务业等第三产业。
第三条 工业区位于深圳市龙岗区,东起龙岗区与惠阳县交界线,西止龙岗镇同乐村,南沿盐田港至澳头港铁路,北至坑梓镇、坪山镇行政区划界线。
第四条 工业区的开发、经营、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办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设立工业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代表市政府对工业区行使行政管理职能。
管委会的主要职权为:
(一)制订工业区的发展战略、建设规划、中远期计划和产业导向政策,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依照本规定制定工业区的各项管理措施,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代表市政府对工业区各项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并监督执行;
(四)代表市政府对工业区行使具体行政管理职能,对工业区开发和建设进行管理;
(五)就工业区发展的重大政策问题及与外部的关系进行协调;
(六)市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管委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执行管委会的各项决策,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工业区内日常行政管理事务;
(二)负责实施工业区各项具体管理措施;
(三)负责工业区规划的实施;
(四)负责工业区产业政策实施;
(五)负责发展工业区内各类工商项目;
(六)负责向市政府职能部门报办有关手续;
(七)负责免费为投资者提供咨询、立项和注册代理服务,办理有关规划和建设报批手续的代理服务,代办生产和生活设施开通和配套。
(八)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市政府列明并公布管委会直接负责和有权审批的事项及其办事程序。
第八条 工业区以及工业区内的企业,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向政府职能部门申请审批和签章的事项,可委托管委会办事机构代向市政府职能部门办理。市政府职能部门应当优先予以办理有关审批和签章的手续。
第九条 管委会及其办事机构不得直接兴办和经营营利性企业和事业。
第十条 工业区应负责组织建设市政配套公用基础设施,包括道路、通讯、供水、排水、排污、供电、供气等设施。
第十一条 工业区应组织建设投资者和从业者必需的生活配套设施,包括学校、医院、公共娱乐场所等设施。
第十二条 工业区设立为企业生产和经营服务的检测中心、化验中心、培训中心和其他为生产经营服务的机构。

第三章 开发经营
第十三条 工业区采用下列方式开发经营:
(一)市政府在工业区内设开发启动小区,直接投资建设小区内市政配套公用基础设施和生活配套设施;
(二)在工业区成片划出部分未经开发的土地,其土地使用权优惠出让给投资者从事成片开发经营;
(三)大型工业企业申请在工业区直接举办工业项目的,由市政府采用协议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划给与其项目相适应的工业用地。
第十四条 从事成片开发经营的投资者可以采用独资经营、合资经营、联营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企业组织形式(以下简称开发经营企业)。
第十五条 开发经营企业按照规划在其用地范围内建设公共基础设施,举办工业项目,配套发展仓储、住宅、商场、娱乐场所等生产生活设施。
第十六条 开发经营企业按管委会的规定负责管理其开发范围内的公共基础设施和所建物业。
第十七条 开发经营企业可以独立联合进行项目招商。
第十八条 市政府对工业区土地使用权按下列规定优惠出让:
(一)在市政府开发启动小区内,出让给工业项目投资者的土地使用权,其地价款以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小区范围内开发费为限,免收市政配套设施费。
(二)在工业区内,出让给成片土地开发的开发经营企业及直接举办大型工业项目的投资者的土地使用权,前两项所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标准,以每平方米不超过30元为限。免收市政配套设施费,其地价款以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限。
第十九条 工业区土地使用权的期限为50年。
第二十条 工业区内成片开发经营企业已经开发的土地,规划为工业功能的,除自行举办工业项目外,经市政府批准,开发经营企业可以转让土地使用权,但只能直接转让给工业项目投资者。
第二十一条 工业区房地产未经批准不得改变规划功能;
工业区房地产权转让须依法登记和纳税。
第二十二条 工业区内各项开发建设项目,必须由开发建设单位根据工业区总体规划编制具体规划和可行性报告,报经管委会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产业导向
第二十三条 鼓励国内外投资者在工业区内兴办技术先进、资金密集、产品附加值高的生产性项目;鼓励规模生产和集约化、系列化经营;鼓励发展名牌产品和市场潜力大的产品项目。
第二十四条 工业区鼓励发展计算机及其软件、微电子及元器件、通讯产业、视听产业、机电一体化、仪器仪表、精细化工、医药及生物工程工业、金属材料工业、轻纺工业、机械加工和汽车工业等先进技术产业和基础产业。
第二十五条 投资者在工业区内兴办技术先进型工业企业,经市有关主管部门确认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同时享受本规定以及国家和特区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待遇。
第二十六条 鼓励特区内符合工业区产业政策要求的工业企业向工业区迁移。特区内工业企业向工业区迁移后,原特区内厂房经批准改变功能用于第三产业的,给予相当于应补缴地价10%的退款优惠。该项退款于该企业在工业区新办项目开工投产后,凭管委会签证予以退回。
第二十七条 禁止在工业区内举办污染、高耗能、高耗水项目。
工业区企业需按照深圳市环保法规要求,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与管委会签定环保责任书。环保部门依法在生产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区内企业废水、废气和废物自行按国家规定标准处理后,方可排进市政配套排污设施,未经处理者和自行处理不达标准者,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收费。

第五章 工商企业
第二十八条 工业区内企业依法办理企业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后,即可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九条 在工业区内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享受优惠待遇。工业区内企业经营范围,除特种专营项目需依法报经审批外,其余项目由企业章程予以载明,企业即可从事该项目的经营。
第三十条 工业区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出口产品所需进口的原材料和零部件可以保税进口。
第三十一条 工业区内税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并依法申请必要的税收优惠。
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严格管理和控制工业区工业用水、用电价格。除市政府规定外,任何单位不得乱涨价、乱收费。

第六章 人员聘用
第三十三条 鼓励中、高级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专业人员应聘到工业区从事产品研制、开发和经营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 凡工业区内企业聘用技术骨干和经营管理骨干,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申办深圳市蓝印户口,在医疗、就业、参加各类社会保险、办理出国出港手续以及子女入托、入园、入学等方面享受与本市常住户口者同等待遇。
第三十五条 工业区内凡持有本市蓝印户口者,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申报转为本市常住户口。
第三十六条 工业区内企业可自主聘用国外和港、澳、台的中、高级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在区内的机构工作。
第三十七条 工业区内企业的中方高级管理人员和涉外业务骨干,可优先申请办理赴港多次往返通行证。
第三十八条 工业区为区内企业配套提供微利商品房。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工业区管委会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措施或办法。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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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酌定量刑情节
酌定量刑情节,简称酌定情节,它虽然不是刑法明文规定的情节,但对量刑仍然起着重要影响作用。根据司法实践,常见的酌定情节主要有以下几种:
1.犯罪的手段。特定的手段作为犯罪构成要件(行为)内容时,不是量刑情节;故这里的犯罪手段是指不属于构成要件内容的手段。犯罪的手段残酷、狡猾程度,直接说明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因而影响量刑,如伤害的手段是否残忍,就对量刑起影响作用。
2.犯罪的时空及环境条件。犯罪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不同,也能说明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不同,因而是影响量刑的因素。例如,在发生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时犯罪,其危害性就重于在平时的犯罪,量刑时应当考虑。
3.犯罪的对象。在刑法没有将特定对象规定为构成要件的情况下,犯罪对象的具体差别,反映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因而是量刑时需要考虑的情节。例如,盗窃救灾、抢险款物的危害性就重于盗窃一般公私财物的危害性,量刑时应区别对待。
4.犯罪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当危害结果不是犯罪构成要件内容时,危害结果(包括直接结果、间接结果)的轻重对说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起重要作用,因而成为量刑时应斟酌考虑的重要情节。例如,同是隐匿、毁弃他人信件,其隐匿、毁弃的信件多少以及由此造成的后果不同,量刑就应有所不同。
5.犯罪的动机。犯罪动机不同,直接说明行为人的罪过程度不同,因而是量刑时必须考虑的因素。例如,同是故意杀人,有的是出于义愤杀人,有的是因为奸情杀人,其所反映的罪过程度就有差别,量刑时也应有所差别。
6.犯罪后的态度。犯罪后的态度,反映行为人的人身危险程度,因而在量刑时应当予以考虑。例如,有的人犯罪后坦白悔罪,积极退赃,主动赔偿损失,有的人犯罪后却负隅顽抗,隐匿赃物,要挟被害人,这反映出行为人的人身危险程度不同,改造的难易程度不同,在量刑时必须区别对待。
7.犯罪人的一贯表现。犯罪人的一贯表现既不是定罪的根据,也不是量刑的主要依据,但与犯罪行为有密切联系的一贯表现,却是量刑时应当考虑的因素,因为这种因素也反映行为人的人身危险程度。例如,两个盗窃相同数额财物的罪犯,一个平时经常有小偷小摸行为,一个没有不良表现,对于前者的量刑就应当重于后者。
8.前科。前科是指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事实(参见刑法第100条)。依法受过刑事处罚后又犯罪的,说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较为严重,理当成为酌定量刑情节。但是,如果构成累犯或者特定的再犯(刑法第356条),则属于法定情节。

作者:苏佰林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关于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六条禁令》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关于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六条禁令》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

  近年来,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不断加强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广大畜牧兽医执法人员认真履行监管职责,严格执法,为“两个千方百计,两个努力确保”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提供了重要保障。但是,目前一些地方还存在个别畜牧兽医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有关行业管理规定、不依法履职、不作为甚至乱作为的现象,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为严明纪律,树立畜牧兽医行政执法队伍良好形象,保证动物防疫和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各项监管职责落实到位,结合畜牧兽医行政执法的特点,我部制定了《农业部关于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六条禁令》(以下简称《禁令》),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充分认识当前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存在问题的严重危害和实施《禁令》的重要意义,认真梳理、明确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法定职责和监管任务,将《禁令》要求与职能职责的履行和工作考核紧密结合,切实落到实处,务求取得明显成效,并将其作为一项长期任务,坚持常抓不懈。

  二、强化贯彻落实。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开展自查整顿,对畜牧兽医行政执法队伍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要从严治理,做到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决不姑息。有关案件的查处情况要及时向上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三、推进综合执法。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按照《农业部关于全面加强农业执法扎实推进综合执法的意见》(农政发〔2008〕2号)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扎实推进基层畜牧兽医综合执法的意见》(农办牧〔2010〕4号)的要求,扎实推进基层畜牧兽医综合执法,健全充实执法队伍、创新监管工作机制、完善财政保障,要从根本上解决制约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工作开展的根本问题,做到权责一致。

  四、接受社会监督。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充分利用政务网站、媒体、公示栏等宣传手段,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对畜牧兽医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有关案件的查处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农业部举报电话:畜牧业司010-59192848,兽医局010-59193344。

  特此通知。

  附件:农业部关于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六条禁令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农业部关于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六条禁令

  一、严禁只收费不检疫;

  二、严禁不检疫就出证;

  三、严禁重复检疫收费;

  四、严禁倒卖动物卫生证章标志;

  五、严禁不按规定实施饲料兽药质量监测;

  六、严禁发现违法行为不查处。

  违反上述禁令者,将视情节轻重,按现行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本禁令自二○一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