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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区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票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05:01:20  浏览:90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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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区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票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区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票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绍政发〔2005〕77号




绍兴县、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绍兴市区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票价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二十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绍兴市区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票价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绍兴市区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票价(以下简称公交票价)管理,进一步规范城市公交票价行为,促进城市公交行业的有序竞争和健康发展,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浙江省定价目录》等相关规定,结合绍兴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凡市区范围内(含跨市区)有关城市公交票价的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二、城市公交票价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票价按照同车型同价、优质车型优价的原则,分为普通车型票价和中高级车型票价两类。
  
  普通车型、中高级车型的划分主要参考交通部《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2002)标准,中高级车型是指带空调舒适型中高档车辆,中高级车型应有显著标识。
  
  三、城市公交票价作价按以下办法计算:
  
  (一)有人售票(多票制)车
  
  1、普通车型票价按4公里内起步基价1元,超起步里程按两档计价方法:20公里及以下按每公里0.20元计;20公里以上全程按每公里0.17元计。
  
  2、中高级车型票价按4公里以内起步基价1.50元,超起步里程按两档计价方法:20公里及以下按每公里0.20元计;20公里以上全程按每公里0.17元计。
  
  (二)无人售票(上车一票制)车
  
  市区无人售票车不分线路长短,普通车型每人次为1元;中高级车型每人次为2元。
  
  四、票价的尾数处理为:票价不足10元,以五角进整,三七作五、二舍八入;票价超过10元,以元进整,四舍五入。
  
  五、市区公交各线路票价由经营市区公共交通线路的经营者凭线路主管部门批文,按本办法规定的作价办法,向价格主管部门书面进行申报。经价格主管部门审核确定,并由经营者向社会公告5天后执行。
  
| 六、公交线路票价确定后,如遇营运线路中间设站、延伸、改道而发生票价变动,由各经营者按照上述计价办法计算后,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执行。
  
  七、城市公交票价应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明码标价内容应包括起始地点、营运里程、车型、票价、监督电话号码。
  
  八、今后城市公交票价调整实行油价与票价挂钩的办法。本次城市公交票价以0#柴油4.10元/升、90#汽油4.00元/升为基准油价制定。今后当市场平均油价波动幅度超过基准油价35%并且持续三个月以上时,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临时性价格调整措施,加收燃料涨价差价或实行政府财政补贴,临时性价格调整措施每六个月审核一次。
  
  九、本办法自2005年12 月1日起施行,原来有关公交客运票价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绍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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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价局、劳动人事部、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下达新增物价检查和农产品成本调查人员的编制和劳动指标以及选调、录用干部的通知

国家物价局、劳动人事部 等


国家物价局、劳动人事部、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下达新增物价检查和农产品成本调查人员的编制和劳动指标以及选调、录用干部的通知
国家物价局、劳动人事部、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



国家物价局〔1983〕价字102号《加强物价管理,充实检查人员的报告》,提出在各地设立物价检查所,全国需要增加事业编制二万四千人,其中包括农产品成本调查队四千人,此件业经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这是适应经济体制改革需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和落实中央、国务院
加强物价管理工作指示的一项重要措施。为了切实把这项工作做好,现将新增人员编制、劳动指标以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市、自治区)、地区(州、盟)、大中城市和市辖区、县(市)设立物价检查所,按照国务院颁布的《物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行使物价监督检查权,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物价检查工作。物价检查所受同级物价部门领导。各地物价检查所和农产品成本调查队的编制人数和劳
动指标,由省、市、自治区在分配的编制总数和新增劳动指标中酌情分别确定。不要因此减少行政编制。农产品成本调查队兼顾农村大集镇的物价检查工作。各省、市、自治区新增事业编制和劳动指标的分配名额见附表,其中除省、市、自治区物价检查所、农产品成本调查队分配适当名额
外,其余均请分配给地、市、县物价检查所和农产品成本调查队。
二、各地物价部门新增加的事业编制二万四千人,其中:一万二千人通过调整解决;一万二千人从社会上招收录用,并相应追加劳动指标。增加二万四千人的编制,按规定的费用开支标准应增加的事业经费,从1984年开始,京、津、沪三个直辖市由财政部追加经费,列入地方财政
预算;各省和自治区经费全部列入地方预算,年终按照中央和省、自治区两级财政各负担一半的办法,单独结算。预算科目从1984年开始在工交事业费类中增设“物价事业费”一款。
三、新增事业编制人员来源:(一)社会招收录用一万二千人,按照规定从城镇高中毕业的待业青年中,经过考试择优录用(也可从近两年来参加高考成绩接近录取分数线的城镇高中毕业生中择优录用一部分)。有的省、市、自治区如因条件限制,为了保证人员质量,从社会招收录用
的人数也可以少于分配的劳动指标,改由调整选调;(二)调整选调的一万二千人,应从机关、事业、企业现有干部和军队转业干部中选调,以及从大学和中专毕业生中分配。
四、这次增加的人员属于国家干部,担负着对工商等部门和企业、事业进行物价监督检查和调查农产品生产成本的重要任务,因此一定要严格把关,全面考察,保证质量。
选调在职干部的条件是:(一)拥护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二)政治思想好,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三)有志于物价工作;(四)高中文化程度,懂得财会知识,具有一定的财经工作经验;(五)年龄在四十岁以下,身体健康。对于经济部门有实际工作经验的骨干
和相当于经济师以上技术职称的干部,年龄可适当放宽。少数民族地区的干部文化程度可以适当放宽。
军队转业干部应从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四十岁以下的人员中选调。
五、干部的选调和录用,由各地物价部门会同劳动人事部门办理。从社会上招收录用干部,应严格按照劳动人事部劳人干〔1982〕147号文件《吸收录用干部问题的若干规定》办理。
从社会上招收录用的干部,要在一九八四年十月底以前结束。选调在职干部要在一九八四年底基本配齐。
六、新录用干部的培训。遵照国务院领导同志“人员应严格训练,严格考核,再任用”的批示精神,分别由省、地两级物价局(物委)对新录用的干部和军队转业干部进行三四个月的专业训练,学习有关物价检查、农产品成本调查的基础知识,经过考核成绩及格后再分配工作。对选调
的人员也要进行培训。
七、各地应根据上述办法,加强对干部选调、录用工作的领导,做好政治思想工作。要坚持择优录用的原则,严禁营私舞弊和搞不正之风。请你们在今年十二月底将选调、录用干部工作的进展情况,报告我们。选调、录用干部工作结束后,应认真进行总结上报。
以上通知,请即研究执行。



1983年8月26日

关于重申严格执行中外合资、合作建设旅游饭店审批程序的通知

国家计委、国家旅游局等


关于重申严格执行中外合资、合作建设旅游饭店审批程序的通知
国家计委、国家旅游局等



关于中外合资、合作建设旅游饭店审批程序问题,一九八六年十一月十七日《国务院关于使用国际商业贷款自建旅游饭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86〕101号文件)中作了明确规定:从现在起,除已批准立项并签订了合同的合资、合作项目外,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城市,
一般不再批准中外合资或合作建设饭店、公寓、写字楼(含老饭店改造),今后凡需建设合资合作饭店,需征求经贸部、国家旅游局的意见,报国家计委审批。一九八八年七月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1988〕32号文件转发了国家计委和国家旅游局关于重申严格执行101号文件的请

示。同年九月,国务院发布的《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暂行条例》对旅游饭店的审批权限也作了明确规定。二年来,多数地区和部门能够认真执行上述文件的有关规定,基本上控制上合资合作饭店的过快发展,但也有一些地区和部门没有执行文件规定,越权自行批准了一批合资、合作饭店的项
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甚至签订了合同。据统计,自一九八七年一月至一九八九年九月,全国批准了一百九十九个中外合资、合作旅游饭店的合同,其中多数是违反审批程序擅自批准的,而且过多地集中在旅游热点城市和地区,使这些城市和地区出现了饭店档次偏高,饭店发展速度过

快等问题。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是造成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
为了切实有效地执行国务院文件,制止擅自批准建设中外合资、合作旅游饭店的行为,现通知如下:
一、凡在国发〔1986〕101号文件下达以后,国办〔1988〕32号文件下达以前(即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至一九八八年九月一日),未按文件规定程序申报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而自行批准的合资、合作饭店项目(包括批准合同的),或者虽在101号文件以前已批准立项
,但未签合同(包括草签合同)的合资、合作饭店项目,均需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报送国家旅游局、对外经济贸易部审查后报国家计委批准,再由海关办理减免税手续。越权审批单位应同时作出书面检查,并负责处理对外造成的不良影响。
二、凡在国发〔1986〕101号文件下达以后,按规定已由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合同,执行中更换合资或合作对象的在建饭店项目,如果投资总额超过原批准概算的15%,建设规模、档次及主要合同条款发生变化的,需要重新送国家旅游局、对外经济贸易部审查后报国家计委审批
,其余情况报经贸部门审核。
三、对在国务院一九八八年九月二十二日发布的《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暂行条例》以后未按文件规定程序申报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自行批准的合资、合作饭店、公寓、写字楼(含老饭店改造)项目,一律不予补办立项手续,海关不予备案,对饭店建设进口的货物也不予减免税。所造成
的经济损失及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项目批准单位负责,有关单位要负责做好对外善后工作。
四、今后外商独资建造旅游饭店、公寓、写字楼,应比照中外合资、合作建造这些项目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五、对违反项目审批程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以及今后擅自批准建设中外合资、合作、独资饭店项目的单位和负责人,要追究其行政责任。



1990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