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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十一五”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实施细则》和《全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7:42:30  浏览:974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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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十一五”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实施细则》和《全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办〔2006〕36号




关于印发《“十一五”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实施细则》和《全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北京、天津、上海、重庆等113个环境保护重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室):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精神,加强城市环境保护工作,我局决定“十一五”期间继续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以下简称“城考”)工作。在对各重点城市“城考”的基础上,在全国所有设市城市全面开展“城考”工作。结合国家“十一五”城市环境保护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我局调整了“城考”指标,并进一步规范“城考”工作,制定了有关工作规定。

  “城考”工作是实行地方政府环保目标责任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考核对象是各城市人民政府,考核重点是城市环境质量、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污染防治工作和公众对环境的满意率等。通过“城考”工作,提高城市环境管理水平,改善城市环境质量,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现将《“十一五”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及实施细则》和《全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于2007年1月1日开始实施。请遵照执行。

  附件:1.“十一五”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实施细则
http://www.zhb.gov.cn/image20010518/6341.pdf
   2.全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管理工作规定
http://www.zhb.gov.cn/image20010518/6342.pdf

  

  二○○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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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发展对内经济联合的规定

广东省珠海市人政府


珠海市发展对内经济联合的规定
珠海市人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推动我市对内经济联合(以下简称内联)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内联企业,是指国内各地的国营、集体企业 事业单位与我市的国营、集体企事业单位合资、合作生产经营,以及内地企事业单位在我市独资生产经营的企业。
第三条 发展对内经济联合必须坚持自愿平等、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地方、企业、职工以及联合各方的关系和利益。
第四条 内联项目主要围绕以下目标进行:
一、高科技项目;
二、外向型、技术密集型的工业项目;
三、出口创汇的农牧渔业项目;
四、旅游业项目;
五、内地的名优产品向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移植,内地的原材料、半成品到特区进行精加工增值出口的项目;
六、内地企事业单位用国内先进技术设备或工艺到特区开发新产品的项目;
七、对老企业进行技术改造的项目。
第五条 市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下简称市经协办)是发展横向经济联合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市内联企业的审批、组织、协调、指导和管理工作。各县(区)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负责各县(区)的内联企业的审批、协调、指导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内联企业的设立和终止
第六条 内联企业可采取合资、合作、独资等形式,具体形式由投资者自行确定。
第七条 申报设立内联企业的程序:
一、备齐申报企业的所有文件;
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企业名称核准;
三、上报待业管理部门审查;
四、送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审批。
经协办审批内联企业必须在收到全部文件之日起,七天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并通知申请单位。
第八条 设立内联企业须提交的文件(一式两份):
一、内地与珠海联营的企业(含内地多家企业联营的企业):
(一)联合各方共同签署的申请书及联合各方县以上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联合各方共同编写的可行性报告、合同书、章程;
(三)联合各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影印本(加盖发照工商部门的印章);
(四)联合各方财务部门出具的投资证明及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五)内联企业负责人及管理人员名单;
(六)珠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定企业名称登记表。
二、内地在珠海设立独资企业:
(一)设立企业的申请书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二)设立企业的可行性报告、章程;
(三)申办企业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影印本(加盖发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印章);
(四)财务部门出具的投资证明及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五)企业负责人及管理人员名单;
(六)珠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定企业名称登记表。
凡属国家有特殊规定的行业,须提交我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
第九条 批准成立的内联企业,内地一方须将协议投资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款项汇进我市,并凭汇入银行开具的汇入证明,于批准成立之日起一个月内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逾期不办理注册登记者,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内联企业增设分支机构、转让或合并,须经上一级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市、县(区)经协办批准,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内联企业变更或扩大经营范围,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审批办理。
第十一条 内联企业合作期满不再经续约或合作期间终止合同,由双方达成协议,并依约清理剩余资产,明确债权债务,经会计师事务所核实并出具有效证明,经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县(区)经协办批准,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章 内联企业的优惠待遇
第十二条 凡在我市注册成立的内联企业,与本市企业一样,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在特区内设立的企业,享受国家给予特区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特区内的内联企业为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需进口的料件,海关按对外加工贸易的有关规定实行保税管理,有关料件和制成品因故需转为内销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和海关核准后,按一般进口货物向海关办理进口和征税手续。企业进口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经特区主管部
门批准,海关核准后免税验收。
第十四条 特区内的内联企业,一律按百分之十五比例税率交纳企业所得税,其税后利润按联合各方协商的比例分配。
产品出口的内联企业,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企业产品产值百分之七十以上的,按百分之十的税率缴纳所得税。
第十五条 内联企业在开办初期纳税确有困难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市税务机关批准,可享受下列减免所得税的优惠:
(一)新办工交生产性企业,可给予免征所得税一至二年;
(二)新办的商业、服务性企业,可给予免征所得税一年;
(三)新办的饲料工业企业,可给予免征所得税三年。
上述内联企业免税期满,仍有困难的,经市税务机关批准,可酌情再给予一定期限的减税或者免税照顾。
第十六条 内联企业内地一方是“老、少、边、山、穷”地区的,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给一定期限的减免税照顾。
第十七条 内联企业的技术改造措施贷款和生产性新建、扩建项目的贷款,归还确有困难的,经企业申请,市税务机关批准,对其新增利润实行税前还贷。
第十八条 内联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率,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在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基础上,再提高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
第十九条 内联企业发生年度亏损,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在下一年度的所得中提取相应数额加以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提取所得继续弥补,但弥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第二十条 内联企业开发的新产品,确属省规定条件的新产品,除国家规定不得减免税的产品外,其他产品在生产初期纳税有困难的,经企业申请,市税务机关批准,可给予一定期限的减征或免征产品(增值)税照顾。
第二十一条 内联企业出口创汇,按国家规定的政策和我市统筹外汇管理办法规定的比例上缴额度,上缴后剩余部分由联合各方按协议分配。内地一方分得的外汇,可以直接汇回内地,也可以参加特区外汇调剂,或者从特区、港澳或国外购买自用的原材料和机械设备。
第二十二条 内地企事业单位用科研成果、技术专利到我市开发出口创汇优产品的,其科研成果或技术专利可以作为参股投资,享受股东的权利;也可以转让给我市一方,收取转让费,或者按该项技术实施后销售额或利润的增额度按比例提取分成。
第二十三条 内联企业产品的出口额占企业总产值的百分之六十以上,或第一年出口总额达五十万美元以上,并具有一定的出口经营条件的,可直接向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申请,经批准并报海关核准后可享有自产产品的报关权。
第二十四条 内联企业购买或租赁厂房、住宅,享受我市市属企业同等待遇。内联企业建设厂房、职工宿舍,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有偿取得所需的生产、生活用地。内联企业合作期满又不再延期合作的,自建或购买的厂房、住宅,按合作合同,及我市房地产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内联企业从获得批准用地之日起,一年内免交土地使用费。第二年到第四年减半交纳土地使用费。上述可减免土地使用费的企业,过去已缴纳的土地使用费,从1991年起抵减已缴纳数额。

第四章 内联企业的组织管理
第二十六条 内联企业(除内地独资经营企业外)均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厂长(经理)负责制。
董事会是内联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长一般由投资比例最大的一方委派,副董事长由其他各方委派。经联合各方协商也可以用其他各方委派。经联合各方协商也可以用其他方式产生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内联企业的厂长(经理)、副厂长(副经理)由董事会公开聘任,量才委用,不能按股份多少委派厂长(经理)或副厂长(副经理)。
第二十八条 内关企业可以由董事会作为发包方实行承包经营,但承包经营合同应报原批准机关备案。

第五章 内联企业的人事、劳动、户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内联企业应根据精简机构原则,按需要设立机构、配备干部、并报市、县(区)劳动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内联企业的干部可以由企业原上级主管部门派进,也可以由董事会公开招聘,实行任期责任制。干部可以从市内聘任,也可以从市外聘任,从市外招聘的干部原则上不迁户口,任期两年后,确属优秀者,可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调进,户口随迁。内地企业调
进的干部、职工的人事关系,由所在企业负责管理。如因工作需要,需调进珠海市内单位,必须重新办理调入手续。
第三十一条 内联企业所需的工人,除部分技术骨干可由内地一方派进外,其余应在珠海市内招用,市内无法提供和满足时,可通过市劳务市场引进。
第三十二条 内联企业有权自行确定其机构设置,聘用或辞退企业管理干部、职工。对违反规章制度的职工,可根据情节轻重,按珠海市有关劳动管理规定,给予不同处分。内联企业辞退、开除职工,应报市劳动人事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内联企业内地一方的派进人员及内联企业从内地定向招收的工人,在进入企业工作的五天内,企业必须到管辖的劳动部门办理用工手续 ,并持劳动部门开具的证明以及《边境通行证》等有效证件,前往暂住地公安部门办理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第三十四条 市政府根据市人口发展规划,每年度计划安排一定的入户指标给内联企业,由市经协办按以下条件审查并报市公安局批准后,可予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合作期在五年以上;内地一方固定资产投资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已正式投产,经济效益好;属企业管理人员或技术骨干,在珠海工作满两年以上,且原单位同意;符合珠海市政府规定的入户条件。
第三十五条 内联企业内地一方派进的人员,在企业中担任实职,且工作关系已转入我市的,其因公出国、赴港、澳的审批手续,由市政府按有关规定审批。
第三十六条 内联企业的工资、奖金及财务制度,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市人民政府的检查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86年5月6日发布的《珠海市关于发展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1986年12月3日发布的《珠海市关于发展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施行细则同时废止。



1992年6月20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改善投资环境省长专线工作机制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改善投资环境省长专线工作机制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4〕99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2001年以来,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改善投资环境进一步扩大开放的决定》(陕发〔2001〕7号)精神,积极组织开展以“四清理、五整顿”为主要内容的投资环境整治工作,全省投资环境明显改善。为了进一步推进全省改善投资环境工作,认真解决投资环境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努力在全社会树立“人人都是投资环境,事事关系陕西开放”的观念,根据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指示,决定设立改善投资环境省长专线。现就建立改善投资环境省长专线工作机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改善投资环境省长专线的主要任务

  改善投资环境省长专线的主要任务是:接听、记录、汇总、整理国内外投资企业和人民群众电话反映的投资环境方面的问题、意见及建议,以及各地、各部门在改善投资环境方面的先进经验和优秀事迹,呈送省政府领导同志阅批,并转有关设区市和省级有关部门组织查处和整改;督促检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省级各有关部门对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和转办事项的落实情况;定期向省政府领导同志报告省长专线工作情况;负责组织有关新闻宣传工作和活动。

  改善投资环境省长专线设在省政府办公厅,专线号码为:(029)87292357。专线电话实行24小时专人值守接听。

  二、工作程序

  改善投资环境省长专线的工作程序是:

  (一)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值守、接听专线电话,完整记录填写《改善投资环境省长专线电话记录单》;负责对投资商和人民群众反映问题进行初步分析、整理,编发《改善投资环境省长专线信息专报》,呈送省政府领导同志阅批;负责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的转办、督察工作;负责以《改善投资环境省长专线转办单》形式将投资商和人民群众反映问题转各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级各有关部门办理,并跟踪、督办;并向省政府领导同志报告批示落实和转办事项办理结果;定期对改善投资环境省长专线的阶段性工作进行总结;组织新闻宣传和相关活动。

  (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省级各有关部门负责对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和省政府办公厅《改善投资环境省长专线转办单》的办理落实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及时组织专门人员对投资商和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意见,逐一进行调查核实,及时处理,对提出的建议要责成有关部门专题研究。对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的落实情况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办事项的处理结果,要严格按照时间要求告知反映问题的当事人,并书面报告省政府办公厅。

  (三)省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根据本部门职能,协助省政府办公厅做好有关工作。

  三、相关问题处理原则

  对改善投资环境省长专线反映的问题、意见及建议,按照以下原则分别进行处理。

  (一)对一般性问题由省政府办公厅提出处理意见后,填制《改善投资环境省长专线转办单》转各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办理。

  (二)对重要问题由省政府办公厅编发《改善投资环境省长专线信息专报》,呈送省政府领导同志阅批。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各地、各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定不移地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改善投资环境进一步扩大开放的决定》精神,切实把改善投资环境工作作为陕西经济社会发展的生命线工程,加强对改善投资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投资商和人民群众通过改善投资环境省长专线反映的问题、意见和建议,认真组织好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的落实工作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办事项的处理工作,切实解决通过省长专线反映出的本地、本部门在投资环境方面存在的具体问题,努力形成一个全省上下团结一致,为改善投资环境和扩大对内对外开放群策群力的好局面。

  (二)各地、各部门对省政府领导同志在《改善投资环境省长专线信息专报》上的批示,一般应于8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意见和处理结果,及时告知反映问题的当事人,并书面报告省政府办公厅。对省政府办公厅转办事项,一般应于1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意见和处理结果,及时告知反映问题的当事人,并书面报告省政府办公厅。

  (三)各地、各部门对投资商和人民群众反映的改善投资环境方面的问题,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和处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坚决杜绝和防止对反映问题的当事人进行刁难、打击、报复现象的发生。对反映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研究,提出改进措施。

  (四)各新闻媒体要根据省委宣传部制定的《我省大力改善投资环境宣传报道方案》,全面做好新闻宣传工作。突出宣传我省大力改善投资环境的新举措、新成就,积极表扬我省在改善投资环境中的先进事迹;严肃批评损害改善投资环境的人和事,对典型案件进行曝光;大力倡导人人都是投资环境的新观念,塑造陕西改革开放的新形象,努力形成一个招商、亲商、安商、富商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