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2:17:43  浏览:810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建设部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52号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12月11日经建设部第1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排水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防治城市水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城市排水许可,对排水户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排水户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排水户不得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排水户,是指因从事制造、建筑、电力和燃气生产、科研、卫生、住宿餐饮、娱乐经营、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等活动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排水许可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许可的监督管理。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城市排水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排水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的颁发和管理。

  第六条 在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覆盖范围内,排水户应当按照城市排水规划等有关要求,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

  第七条 排水户需要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排水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排水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本办法实施前已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对符合许可条件的,予以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由排水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条件后,予以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第八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予以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一)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市排水规划的要求;

  (二)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等有关标准和规定,其中,经由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后不进入污水处理厂、直接排入水体的污水,还应当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或者有关行业标准;

  (三)已按规定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

  (四)已在排放口设置专用检测井;

  (五)排放污水易对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已在排放口安装能够对水量、pH、CODcr(或TOC)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其他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具备对水量、pH、CODcr、SS和氨氮等进行检测的能力和相应的水量、水质检测制度;

  (六)对各类施工作业临时排水中有沉淀物,足以造成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堵塞或者损坏的,排水户已修建预沉设施,且排放污水符合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标准。

  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由排水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应当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一)城市排水许可申请表;

  (二)有关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材料;

  (三)按规定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

  (四)排水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排水监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

  (五)排放污水易对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应当提供已在排放口安装能够对水量、pH、CODcr(或TOC)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的有关材料;其他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应当提供具备检测水量、pH、CODcr、SS和氨氮能力及检测制度的材料。

  第十条 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因建设施工需要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临时排放污水的,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的有效期,由排水管理部门根据排水状况具体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施工期限。

  第十一条 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排水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排水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申请,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有效期延续5年。

  排水户在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有效期内,严格按照许可内容排放污水的,有效期届满时,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可不再审查,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有效期延期5年。

  第十二条 排水户应当按照许可的排水种类、总量、时限、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的污染物种类和浓度等排放污水。

  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应当将按照水量、水质检测制度检测的数据定期报排水管理部门。

  需要变更排水许可内容的,排水户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所在地排水管理部门重新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第十三条 在汛期或者发生其他特殊情况时,排水户应当服从排水管理部门的统一调度,按照要求排放污水。

  第十四条 排水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二)超过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有效期限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三)违反城市排水许可证书规定的内容,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四)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剧毒物质、易燃易爆物质和有害气体等;

  (五)堵塞城市排水管网或者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内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易堵塞物;

  (六)擅自占压、拆卸、移动和穿凿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

  (七)擅自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加压排放污水;

  (八)其他损害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十五条 排水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排水管理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二)要求被检查排水户出示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材料;

  (四)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五)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七条 排水管理部门应当委托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排水监测机构定期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进行检测,并向社会公开检测结果。

  第十八条 排水管理部门依法对排水户实施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被检查单位应当接受监督检查,并提供工作方便。

  排水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知悉的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九条 对经由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后不进入污水处理厂、直接排入水体的污水,排水管理部门应当定期进行水质检测。发现污水水质不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或者有关行业标准的,排水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查明原因。

  经排查发现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不符合排水许可要求的,排水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符合排水许可要求的,撤回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禁止其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并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告知同级环保部门。

  第二十条 排水管理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及有关问题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排水许可决定的排水管理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依据职权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撤销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一)排水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城市排水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城市排水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城市排水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城市排水许可的其他情形。

  排水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城市排水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二十二条 排水管理部门在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过程中不得收费。

  排水管理部门实施排水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排水管理部门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按照批准的预算予以核拨。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排水户未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由排水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排水户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排水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排水户造成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的格式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排水管理部门组织印制。

  城市排水许可申请表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推荐格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排水管理部门参照印制。

  第二十七条 排水管理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本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排水许可的;

  (二)对符合本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排水许可证书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1994年5月20日建设部颁布的《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建城[1994]330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施行前建设部发布规章的规定与本办法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无帐”贪污案攻略

张庆奎


依据我国现行刑法规定,贪污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绝大多数国有单位都有规范健全的财务帐目,贪污行为在财务帐目上必然留下蛛丝马迹。但是具体办案实践中并不尽然,有相当一部分贪污案件“无帐”可查。“无帐”贪污案通常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采取收入不记帐的方式侵吞公款或在侵吞公款后故意隐匿、销毁财务帐目,造成无帐可查的案件。较之一般类型的贪污案,“无帐”贪污案作案手段更为隐蔽、狡猾,案情更为复杂,取证、认证工作更为困难。因此,针对“无帐”贪污案的特点,研究制定有效易行的侦查措施和步骤,对于提高该类型案件的成案率和侦破效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攻略之一:查清收支,恢复帐目
“无帐”贪污案侦破难,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证源少,调查取证无从下手;2、犯罪嫌疑人心理防线牢,讯问突破难;3、犯罪嫌疑人多与有关人员订立攻守同盟,防止串供难。在办案实践中解决好“三难”,变难为易,除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串供外,最重要的是“恢复帐目”。因为“无帐”贪污案虽无明帐,但无明帐并不等于“无隐帐”。把隐帐变为明帐,就可发现异常之处,疑点就会暴露。
如何恢复帐目?重点是查清某一时间段嫌疑人所经手的全部或某一方面的收支情况,并按时间顺序列出,逐笔排查每笔可疑的收入或支出。如果该单位每笔收支都是通过银行进行,就比较简单,只要查银行帐单,以银行对帐单和存取款业务凭证为依据,核查每笔收支情况,看收入款项来源,付款去向。如果该单位收支只是部分通过银行,就比较麻烦,那就要列出每笔经济往来单位进行调查落实。恢复帐目的过程要把握好几点:1、要根据案情确定恢复的时间跨度和恢复帐目的范围,以节省办案时间。2、要根据事先掌握的疑点就重点问题对经手人进行详细询问,查明有无帐外收支、回扣、好处费等;3、恢复帐目要在司法会计协助下进行,实践证明,完整、准确、清晰的帐目,不仅能为我们发现疑点提供证据,确定准确的侦查方向,而且对攻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具有重要作用。如:村会计陈某贪污案。1999年某村财务室失火将1997年至1999年帐目凭证烧毁,村民举报会计有贪污嫌疑。经调查煤矿向该村支付采煤造成土地塌陷补偿款情况,及该村每笔支出,“恢复”了被烧毁的帐目,陈某贪污塌陷补偿款五万余元的恶行终于暴露无遗。铁证面前“趁火打劫”的陈某无奈认罪服法。
攻略之二:逆向推理,查赃验帐
“无帐”贪污案犯罪嫌疑人有一个共同弱点,就是其实家庭财产与合法帐入不符,犯罪嫌疑人对自己的非法收入总是不能自圆其说。其防守的弱点,就是我们侦查进攻的重点和突破口。因此侦破此类案件的关键便是查明个人不法收入,获取赃证,然后逆向推理,以赃找据,反向求证,达到赃、帐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的目的。具体有如下侦查步骤:1、合理推断。根据办案实践,犯罪嫌疑人非法占有公款后,处理和使用公款的情况不外乎以下5种:(1)存放家中;(2)购房、购物和其他消费;(3)个人投资、炒股、做生意;(4)借赠他人;(5)私存银行。2、分析排除。结合调查取得的嫌疑人生活方式、兴趣爱好、人际交往、家庭消费特点等情况对上述五种可能性进行排除和选择,找出最大可能性。3、针对最大可能性确定调查重点、调查方法和侦查措施。4、从犯罪嫌疑人同一时间的经济收入和消费等各类支出情况,对照公款数额和脱离单位控制的时间,找出内在联系。如王某贪污案。因机构改革,某局被撤销,并入其他局,王某系该局原会计,曾掌握该局50余万元帐外收入,该局合并时仍应有20万元的现金余额,王某向领导汇报帐外资金已全部列支。2000年7月合并后的新领导过问此事,王某称钱已支完,帐已销毁,原局长知情。询问原局长,并不具体知道帐外资金具体去向。经查询银行1997年10月20日帐中余款20万元分两次支取,王某称交局长支配,局长否认,王某贪污嫌疑较大。分析其可能有大项支出,经调查同一时间王某秘密购买价值10万元的商品房一套,并突然增加了10万元银行存款。上述证据的取得,不仅确定了公款下落,而且为案件的定性提供了扎实的证据。王某无法说明购房资金合法来源及巨额存款来源,心理防线崩溃,很快如实招供。
攻略之三:攻心为上,虚实结合
因其“无帐”,本类案件如果没有犯罪嫌疑人的如实供述相印证,侦查人员搜集到的证据往往达不到足以认定贪污罪的标准。犯罪嫌疑人负偶顽抗拒不招供,很可能导致以贪污立案以较轻的罪名巨额帐产业源不明结案,甚至中途“流产”,被迫撤案。因此,采取谋略,攻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从而迫使其如实供述比较关键。可以采取的侦查谋略因案情而异,主要有以下几种:1、引蛇出洞。透过说情探风渠道,反馈侦查人员已掌握确凿证据的信息,促使嫌疑人及其亲属转移赃款赃物或串供串证等;2、引而不发,讯问嫌疑人时做出成竹在胸并不在乎招供与否的姿态,让嫌疑人产生大势已去的错觉;2、虚实结合。针对犯罪嫌疑人说明其不法财产来源和可疑公款去向的谎言,不要急于点破,让其将话说死说绝,然后适时出示证据,指出其矛盾之处。针对嫌疑人新的谎言辩解,亦采取同样方法。最后在其实在无法自圆其说时,出示关键证据,附以法律政策宣传,必能促其放弃对抗,争取从宽,如实供述。如:齐某贪污案。齐某系银行职员,于2000年利用职务之便,伪造活期存折,虚增存款,并先后提取现金20余万元用于个人投资建材生意。经调查伪造的存单虚增存款系齐某利用他人临柜时间趁人不备冒用他人操作程序密码操作。但齐某一直拒不承认,并托人打探侦查人员到底掌握了什么证据,侦查人员将计就计,说当天的录像资料铁证如山(其实当天储蓄所监控设备出了故障),齐某慌忙与有关人员订立攻守同盟。侦查人员获取了大量齐某反侦查的证据,最后齐某被迫认罪服法。

作者单位: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检察院 通讯地址:宁阳县城文化路东首
邮政编码:271400 E-mail:zqk96@163.com 电话:0538-3012345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三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

第三号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2013年3月14日选举习近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主席团



2013年3月14日于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