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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家电以旧换新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22:05:58  浏览:829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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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家电以旧换新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家电以旧换新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榕政办〔2009〕1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直各有关单位:

《福州市家电以旧换新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2009年第5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福州市家电以旧换新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扩大家电产品消费,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促进资源有效回收利用,减少环境污染,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44号)及《财政部等部委关于〈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298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家电以旧换新”是指消费者废弃旧家电并购买新家电的行为。

第三条 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遵循“手续简便、方便消费、直接补贴、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二章 补贴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补贴方式及对象

1、凡注册地在我市、具有法人资格或具有我市户口,在规定时间内交售旧家电并购买新家电的单位与个人(以下简称“购买人”),在购买新家电时可享受家电补贴,交售旧家电与购买新家电的购买人必须一致。已享受“家电下乡”补贴政策的新家电不再重复享受以旧换新补贴。

2、凡在规定时间内从购买人手中收购旧家电并交售给指定拆解处理企业进行拆解处理的中标家电回收企业(以下简称“回收企业”),均可享受运费补贴。

第五条 以旧换新补贴的家电产品范围:电视机、电冰箱(含冰柜)、洗衣机、空调、电脑。

第六条 补贴标准

1、家电补贴:按新家电销售价格的10%给予补贴。补贴上限为:电视机400元/台、冰箱(含冰柜)300元/台、洗衣机250元/台、空调350元/台、电脑400元/台。

2、运费补贴:回收企业交售旧家电的运输费用按财政部的补贴办法实行定额补贴。

第七条 补贴时间:从家电以旧换新试点正式启动之日起至2010年5月31日。

第八条 以旧换新的新家电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等标准要求。




第三章 操作流程

第九条 家电销售企业和家电回收企业由市贸发局会同市财政局以公开招标(或邀标、竞标、分批招标等)方式在7月31日前确定,招标结果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拆解处理企业由市环保局负责从现有的拆解处理企业中筛选一家,报市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确定结果报环保部、财政部备案。中标的家电销售企业、家电回收企业及拆解处理企业由市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贸发局)在本地媒体上予以公告。

第十条 中标的家电销售企业和家电回收企业要及时将符合条件的网点录入家电以旧换新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一条 购买人可以选择中标回收企业,通过网络、电话及其他方式提出交售旧家电的申请。中标回收企业及时上门收购旧家电,向购买人开具国家统一印制的家电以旧换新凭证。

回收企业要及时准确地将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的所有信息,包括回收旧家电的类别、品牌、产品制照商、型号、机身序列号、购买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旧家电回收价格、以旧换新凭证序列号等录入家电以旧换新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二条 购买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到中标家电销售企业购买新家电。对符合条件的,家电销售企业在销售新家电时直接向购买人垫付补贴资金,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三条 中标回收企业收购的旧家电一律交售给指定拆解处理企业进行拆解处理。对符合条件的,拆解处理企业向回收企业垫付运输费用补贴,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家电以旧换新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四条 家电销售企业凭新家电销售发票存根、对应的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和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等材料,每半个月申报一次,经市、县(市)贸发(经贸)部门审核后,报市、县(市)财政部门申领补贴资金;

第十五条 拆解处理企业凭对应的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和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申报表等材料,每半个月申报一次,经市环保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申领已垫付的运费补贴。




第四章 家电回收企业

第十六条 为方便购买人交售旧家电,旧家电回收采取多元化回收的方式。符合招标条件的家电生产企业(售后服务机构)、销售企业、专业回收企业等均可参加家电以旧换新回收企业招标活动。

第十七条 招标确定的家电回收企业应当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信誉好、回收网络健全,并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注册地在福州市、持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

2、所属回收网点有通过家电以旧换新信息管理系统记录、查验以旧换新有关信息的能力;

3、有充足的运输能力,回收企业应具有一定的运输车辆或与物流企业签定运输合同的;

4、有符合环保要求的存储场地;

5、每个回收网点有一名以上经过培训、具备一定专业知识的回收人员;

6、近三年内经营资信状态良好;

7、目前尚不具备回收资质的生产企业如要参加回收业务,必须在中标后3个月内按规定办理相关证件;

8、中标回收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缴纳10万元的履约保证金;

第十八条 签订承诺协议,保证及时按合理价格收购购买人交售的旧家电,规范发放以旧换新凭证,回收的旧家电全部交售给指定的拆解处理企业,不擅自拆解处理旧家电,不弄虚作假,不从事制售以旧充新等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 市贸发局将中标家电回收企业及符合条件的回收网点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




第五章 家电销售企业

第二十条 专业家电连锁销售企业、综合性大型零售企业、家电生产企业(销售机构)等均可参加家电以旧换新销售企业招标活动。

第二十一条 招标确定的销售企业应当具有较强实力、信誉好、销售网络健全,并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注册地在福州市、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且家电产品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

2、销售网点有通过信息管理系统记录、查验以旧换新有关信息的能力;

3、销售服务网点覆盖面广;

4、销售网点具备向购买者提供税务发票的能力;

5、具有较强的仓储及配送能力;

6、具备完善的送货、安装、调试、保养的售后服务体系;

7、近三年内经营资信状况良好;

8、中标的销售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缴纳30万元履约保证金;

第二十二条 签订承诺协议,保证按市场的正常价格销售新家电,严把进货关,杜绝假冒伪劣、以次充好、以旧充新的产品进入市场流通。

第二十三条 市贸发局将中标家电销售企业及符合条件的销售网点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




第六章 拆解处理企业

第二十四条 家电以旧换新拆解处理企业由市环保局负责从现有的拆解处理企业中筛选一家,报市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确定结果报环保部、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 拆解处理企业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注册地在福州市、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废旧家电和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经营业务范围;

2、符合全市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建设规划,已通过市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与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并且依据《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40号)列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独立法人单位;

3、具有相关环境、质量、安全等管理和技术人员,具有相应的分类、包装、贮存、拆解和处理的场所、设备和设施;

4、对不能深度处理的废旧家电及其拆解产物应具有妥善利用或处置的方案;

5、具有通过家电以旧换新管理系统记录、查验废旧家电拆解处理数据的能力,建立了废旧家电经营情况记录制度;

6、企业会计核算健全,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

7、近三年内未受到环境保护部门的相关处罚。

第二十六条 拆解处理企业要与市贸发局签订承诺协议,保证不无故拒收企业交售的旧家电,不将收购的旧家电再流通,不从事制售以旧充新等违法行为,能在市环保局规定的时限内将废家电拆解处理完毕。

第二十七条 拆解处理企业在试点期间有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的,由市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领导小组取消其拆解处理企业资格,并依法处罚。



第七章 补贴资金的申报、审核及兑付

第二十八条 购买人交售旧家电,从回收企业取得国家统一印制的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回收企业须在以旧换新凭证上注明旧家电的产品品牌、规格、型号、串号(产品生产编号)、购买人姓名及身份证件号等信息。

第二十九条 购买人购买新家电时直接申报家电补贴,由销售企业代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对符合补贴条件的,销售企业按销售价格向购买人开具发票,指导购买人填写《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按照新家电的正常销售价格减去补贴金额收取货款。对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应立即告知购买人,按正常销售价格收取货款。

第三十条 购买人申报补贴时应当提供的资料:(1)以旧换新凭证;(2)购买新家电的发票;(3)《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4)购买人居民身份证件(身份证或户口簿等)或相关法人单位的相关证明。

第三十一条 家电销售企业每半个月对购买人的申报资料进行整理,经市、县(市)贸发(经贸)部门审核后,报市、县(市)财政部门申领家电补贴。其中,注册地在各区的销售企业向市级贸发、财政部门申报,注册地在各县(市)的企业销售向所在地县级贸发(经贸)、财政部门申报。财政部门在接到申报的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确认后,将补贴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支付到家电销售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第三十二条 回收企业将收购旧家电销售给拆解处理企业,向拆解企业开具销售发票,发票要注明交售旧家电的产品类别、规格、型号、数量和价格等信息。

第三十三条 根据实际销售旧家电数量,回收企业直接申报运费补贴,由拆解处理企业代为审核,对符合规定的,直接垫付运费补贴,同时指导回收企业填写《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资金申报表》。对不符合补贴规定的,应立即告知回收企业。

第三十四条 回收企业申报补贴时应当提供的资料:(1)以旧换新凭证;(2)销售旧家电的销售发票;(3)《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申报表》。

第三十五条 拆解处理企业逐月对回收企业的申报资料进行整理,经市环保局审核后,到市财政局申领运费补贴。财政部门在接到申报的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确认后,将补贴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支付到家电拆解处理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第八章 补贴资金来源、拨付及清算

第三十六条 补贴资金按照专项转移支付有关规定,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三十七条 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和动态监管的原则。

第三十八条 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市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市财政负担20%。

第三十九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贸发局根据各县(市)家电以旧换新的数量测算补贴资金规模,补贴资金按80%预拨给县级财政部门。

第四十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贸发局在2010年4月底前,核实汇总本市上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报财政部进行审核清算。




第九章 职责分工与组织实施

第四十一条 成立市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协调全市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依托市贸发局,负责日常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组织实施本地区家电以旧换新工作。

第四十二条 市贸发局会同市财政局确定家电回收企业、销售企业,负责家电以旧换新管理系统信息系统培训工作。市贸发局负责印制和组织发放家电以旧换新凭证。

第四十三条 市财政局负责财政补贴资金管理。

第四十四条 市环保局负责废旧家电拆解处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市物价局负责加强以旧换新家电的价格监管,规范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负责监督中标的销售企业按市场正常的价格销售新家电,做到公开透明、价格合理;负责指导中标回收企业合理制定旧家电回收指导价格并及时予以公布,监督回收企业按公平合理的价格回收旧家电。

第四十六条 工商、质监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家电产品生产和市场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动员新闻媒体做好家电以旧换新政策宣传和舆论监督工作。

第四十八条 各县(市)区政府负责管理本地家电以旧换新工作进程,通过建立与中标家电回收和销售企业、拆解处理企业的联系机制,建立顺畅的信息渠道,监督和管理家电回收、销售企业及网点和拆解处理企业,建立工作档案,及时掌握工作动态,督促企业做好以旧换新工作。

第四十九条 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工作报告机制,定期将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和建议向市家电以旧换新领导小组报告。

第五十条 市贸发局、财政局、环保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实施家电以旧换新工作政策宣传和培训工作。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市贸发局负责建立中标家电回收、销售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制度;会同工商等部门建立举报投诉和查处机制,通过举报电话等受理购买人投诉,发现问题,立即严肃查处。

第五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会同贸发(经贸)、环保部门加强对销售企业、拆解企业代理审核兑付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骗补行为的发生。

第五十三条 环保部门负责加强对家电拆解处理环节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 工商、质监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商品流通秩序和质量加强监督管理。物价部门要加强销售企业的价格监管,切实防止先提价后补贴现象。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贸发局、环保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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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鲁番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吐鲁番地区使用国家开发银行中小企业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地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吐鲁番地区使用国家开发银行中小企业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吐地行〔2008〕9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有关单位:
  《吐鲁番地区使用国家开发银行中小企业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地区行署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五月三十日


吐鲁番地区使用国家开发银行中小企业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组织协调优势和国家开发银行的融资优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加快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增强经济实力,同时保证信贷资产安全,防范信贷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以及国家开发银行有关规定,结合吐鲁番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企业贷款管理是指与吐鲁番地区行政公署(以下简称行署)及各县市人民政府建立合作机制,对中小企业贷款进行受理、评审、审批、合同签定到贷款发放与回收、贷款监管及债权保全等全过程的管理。本办法适用于使用和管理国家开发银行中小企业贷款资金的政府部门、借款法人(助贷机构)、项目建设单位及各用款企业。
  第三条 国家开发银行中小企业的贷款属吐鲁番地区行署信用贷款(以下简称政府信用贷款),由吐鲁番地区行署负责统筹管理。政府信用贷款的使用原则是以政府财政偿债能力为依托,择优选择、突出重点、注重实效、谁使用、谁归还。
  第四条 中小企业贷款的使用范围:吐鲁番地区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且具有吐鲁番地区中小企业信用促进会会员资格的单位或企业以及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项目。
  第五条 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开发银行的有关规定,应当遵循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原则。
  第六条 吐鲁番地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投公司)是经吐鲁番地区行政公署批准(土地行办[2002]125号),由吐鲁番地区财政局出资设立,其公司承担着开发性金融资金的事项。国投公司是吐鲁番地区行署指定的借款法人,负责与国家开发银行签定借款合同,并根据要求对贷款资金实行管理,负责贷款资金的统借统还。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职能
  第七条 成立国家开发银行新疆分行和吐鲁番地区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区(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行署专员和国家开发银行新疆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任组长,成员有地区财政局、发展计划委员会、经贸委、国资委、团委、工商局等有关部门与国家开发银行新疆分行相关人员组成。
  第八条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商定双方信用合作的重要事项;签定、落实《开发性金融合作会谈纪要》,确定双方未来合作方向和内容;决策资金的主要投向;审核确定贷款项目,确定承贷主体责任;审批建设项目贷款资金使用计划;管理控制建设项目过程,监督建设项目资金运用情况;考核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效果;协调各有关部门安排和落实还贷准备金专户的资金来源等。
  第九条 吐鲁番地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地区融资平台(即助贷机构及地区行署指定的借款法人),其主要职责:是按照领导小组批准的贷款计划和项目,负责借款合同、协议的签定,贷款资金的调度、分配、使用以及贷款本息的回收和偿还工作;负责分析、汇总及向领导小组上报用款企业的资金使用、管理、回收、偿还和企业经营状况等情况;严格按照本办法对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贷款资金财务管理制度,防范资金风险,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拟定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报请领导小组审定;负责办理双方信用建设和金融合作方面的相关事宜;会同审计局、监察局对贷款项目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第三章 申请借款的程序、提交的
材料和项目的确定和申报
  第十条 申请借款程序:
  (一)由用款企业或单位向企业所在地的县(市)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相关资料和编制本单位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地区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合作办)及助贷机构。
  (二)合作办及助贷机构对用款企业的项目资料进行审核,并编制贷款评审报告后报地区中小企业贷款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路演审议,形成审议会议纪要。
  (三)领导小组对评审委员会确认的申请用款企业或单位做最终确定。
  (四)由国投公司将领导小组最终确定的项目及相关资料报送至国家开发银行新疆分行。
  (五)经国家开发银行新疆分行确定的贷款项目,由开行新疆分行与国投公司签定《借款合同》,国投公司与用款企业签定《用款协议》,并由公证部门对协议进行公证;由国投公司根据行署授权与国家开发银行新疆分行及当地结算经办银行签定《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结算资金监管协议》。
  第十一条 用款企业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借款申请书;
  (三)企业营业执照、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银行开户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企业章程,股份制企业须提供针对此次用款形成的董事会会议纪要;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及董事会成员出具个人还款连带责任承诺函和个人的资产抵押或担保手续;
  (五)资金使用计划及还款资金来源、还款计划说明书;
  (六)同时应出具企业还款提供相应的抵押、质押、担保手续;
  (七)近三年内用款企业在各金融机构的详细借贷记录;
  (八)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用款企业申请使用贷款时,用款企业所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应向地区财政局、国投公司出具贷款还本付息的承诺函。申请使用贷款的用款企业应向国投公司提供财产抵押、相关权利质押或经国投公司认可的由第三者出具的不可撤销担保函。用款企业贷款的担保或财产抵押手续,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四章 用款期限和条件
  第十三条 用款期限视具体项目,一般分为短期、中长期借款。
  第十四条 申请用款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在各商业银行或经国家批准的其他金融机构无不良贷款记录,企业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超过70%;
  (三)为吐鲁番地区中小企业信用促进会会员单位;
  (四)具有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和财会核算基础规范制度;
  (五)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资源环境保护要求;
  (六)能够提供有效可靠的抵押、质押或担保。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借款:
  (一)不良信用记录及存在重大民事经济纠纷的企业;
  (二)经营状况出现变化、资产负责率高、濒临倒闭的企业;
  (三)不按借款要求提供抵押、质押、担保的企业;
  (四)近三年有偷、逃、骗税记录情节严重的企业。
第五章 用款人的义务
  第十六条 各用款企业与国投公司签定《用款协议》,并按照用款协议的要求,管理和使用中小企业贷款资金。
  (一)用款企业应在国投公司指定的结算银行开设专用账户,用于国投公司拨付资金、办理结算和回收本息。
  (二)用款企业应及时向国投公司提供专户资金动向和余额情况。
  (三)用款企业按协议要求办理抵押物、质押物登记和财产保险,国投公司收取抵押物权属证书、抵押物登记凭证及质押物、保险单等备案存档。
  第十七条 贷款资金必须按规定使用,不得挤占、挪用,不得随意转出或另设账户自行处理,做到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用款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深入分析经营和财务状况,落实各项还款来源,制定出切实有效的年度还款计划,确保按时、足额归还贷款资金。
  第十九条 国投公司将用款企业提供的有价凭证交公司财务部门保管,并做好日常会计帐务处理,抵质押登记等重要凭证登记入档工作。
  第二十条 用款企业因各种原因,进行关闭、撤销、破产、合并、兼并、分立、改制、改变隶属关系时,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和担保单位应事先征得国投公司和地区国资委及国家开发银行的同意,并应重新办理贷款、抵押等相关手续,在落实债权债务责任后,方可办理其它事项。
第六章 中小企业贷款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国投公司负责与和用款企业签定《用款协议》,明确还本付息资金来源及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同用款企业依法办理抵押、质押、担保手续。用款企业须提供相应的抵押、质押或担保,依法办理抵押、质押或担保手续(抵押物、质押物需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合法有效的评估报告)。用款企业在约定的本息偿还期内,将资金存入国投公司指定的还贷资金专户。
  第二十二条 中小企业贷款项目实行报告制度。各用款企业应加强财务管理,建立信息反馈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收集、汇总工作,及时向国投公司报送信息材料。
第七章 还贷风险准备金的设立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为保证国家开发银行中小企业贷款本息归还,吐鲁番地区建立政府信用贷款还贷风险准备金制度。
  第二十四条 还贷风险准备金的来源:
  (一)吐鲁番地区利用财政设立中小企业发展风险补偿金,该补偿金不低于每批贷款总额的10%。
  (二)获得贷款的中小企业按贷款总额的2%建立中小企业风险准备金。
  (三)其他可用于还贷的资金。
  第二十五条 还贷风险准备金的归集。
  (一)国投公司在国家开发银行新疆分行设立中小企业还贷风险准备金专户,用于归集吐鲁番地区信用贷款还贷风险准备金。
  (二)地区及各县(市)财政在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风险补偿金,按时拨入还贷风险准备金专户。
  (三)用款企业按时将风险准备金存入还贷风险准备金专户。
(四)国投公司根据已发放的中小企业贷款数额,预计下年度新增贷款规模,并在每年12月提出次年还本付息的还贷方案,报地区行署审定。
  第二十六条 还贷风险准备金的管理。
  (一) 地区及各县(市)财政确保在《借款合同》签订前,向国投公司设立的还贷风险准备金专户留存贷款发放总额10%的风险补偿金。
  (二)用款企业确保在在《借款合同》签订前,向国投公司设立的还贷风险准备金专户留存贷款发放总额2%的还贷风险准备金。
  (三)还贷风险准备金专户由国投公司进行日常管理,单独核算,执行现行的会计制度,并接受地区行署的监督。
  (四)还贷风险准备金专户应符合国家开发银行的要求,接受国家开发银行新疆分行的日常监督。
  (五)建立国投公司自查、财政部门监查、审计部门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四层监管体系。
  第二十七条 各县(市)应严格按照本办法建立县(市)财政还贷风险准备金,由县(市)人民政府出具承担还本付息的承诺函。
  第二十八条 还贷风险准备金的使用,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第八章 贷款的偿还、违约责任及处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未按用款协议按期偿还本息的:
  (一)由国有公司向用款企业下发《催款通知书》,要求用款方限期偿还发放的本金和利息。
  (二)在下发通知书后30日内仍不履行还款义务的,由国投公司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依法对抵押、质押物进行拍卖变现。
  (三)上述做法不足弥补损失时,按照用款企业的承诺,处置企业股权或资产,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连带责任;仍不能弥补时,按照地区、县(市)政府的承诺向国家开发银行新疆分行偿还相应本息。
  第三十条 对未能按时履行协议的用款企业和有关县(市)人民政府,领导小组将取消其申请贷款的资格;国投公司将停止该项目贷款的发放,并根据协议,收回资金,必要时通过法律诉讼。
  在使用国家开发银行新疆分行中小企业贷款资金过程中,如有用款企业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用款企业未按规定报送用款计划,信息资料提供严重失真、会计核算不符合国家规范的,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同时取消该企业贷款。
  第三十一条 用款企业如果不能按照协议约定,造成国投公司拖欠国家开发银行新疆分行贷款本息时,由国家开发银行新疆分行直接扣收还贷风险准备金。
  第三十二条 各用款企业与国投公司、信用促进会共同承担建立信用体系建设任务,通过企业申报、部门考察、社会评价等方式收集用款企业相关信用信息,定期对企业进行信用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领导小组,经考察对未履行有关规定信用较差的企业,在全社会范围内曝光。
  第三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和妨碍本办法的实施,如违反本办法和妨碍本办法实施的行为给国家造成损失的,地区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吐鲁番地区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关于对60年代以前的中医药学徒出师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办法

卫生部


关于对60年代以前的中医药学徒出师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办法
1985年10月10日,卫生部

五、六十年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招收了一批中医药学徒。这批人员陆续在1970年底前出师,并领到了当地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中医师证书或中医证书。为了解决好这批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的遗留问题,调动他们的积极性,按“改革职称评定制度,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精神,对这批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怎样实行聘任制,我们在有关省、市的协助下,进行了摸底调查。根据调查的情况,对这批中医药技术人员聘任的职务及其限额和比例,在不超过各地宏观控制数额的情况下,可按以下条件聘任。
一、曾获得县以上人民政府或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中医师证书及相当资格证件后,行医25年以上,经验丰富,疗效显著,在群众中享有一定信誉,根据“中医药人员技术职务任职条件”(以下简称“任职条件”),经专家委员会评议合格者,有资格被聘为副主任中医(药)师或主任中医(药)师,条件达不到者可低聘为主治(主管)中医(药)师。
二、1966年底以前,经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招收的中医药学徒:凡属高中毕业从师学习中医3年及以上,初中毕业学习5年及以上,经考试或考核合格,连续从事中医(药)工作15年者,根据“任职条件”,经专家委员会评议合格者,有资格被聘为主治(主管)中医(药)师;初中毕业从师学习中医(药)3年,连续从事中医药工作15年,根据“任职条件”,经专家委员会评议合格者,有资格被聘为中医(药)师。
三、六十年代初期招收的中医专科学生肄业后,从师学习中医,出师后一直从事中医工作至今,根据“任职条件”,经专家委员会评议合格者,有资格被聘为主治(主管)中医(药)师,条件达不到者可低聘为中医(药)师。
四、由其它中级卫生技术人员改做中医(药)技术工作20年以上,根据“任职条件”,经专家委员会评议合格者,有资格被聘为主治(主管)中医(药)师;15年以上,根据“任职条件”,经专家委员会评议合格者,有资格被聘为中医(药)师。
五、中医药学徒的文化程度,学习年限以及行医时间与以上各条不相符者,可参照上述规定,经过严格考试或考核,根据“任职条件”,经专家委员会评定,确定其相当的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