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推行贷款五级分类工作的通知(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推行贷款五级分类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银发[1999]263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
为了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贷款质量,控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提高银行信贷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领导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1999年全面推行贷款五级分类法的请示》的批示,现就推行贷款五级分类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贷款五级分类的依据
人民银行对《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试行)》(银发〔1998〕151号)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现随文印发给你们。各行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和修改后的《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试行)》做好贷款五级分类工作。
二、贷款五级分类的步骤
从1999年7月末开始到1999年底前,完成4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3家政策性银行的贷款五级分类工作;从1999年开始到2000年底前,完成10家其他商业银行的贷款五级分类工作;从2000年初开始到2000年底前,完成88家城市商业银行的贷款五级分类工
作。
三、损失贷款划分的标准
(一)经商财政部并请示国务院同意,损失贷款的划分和确认,除按财政部财商字〔1988〕第277号文规定的四条标准外,下列三种情况也列入损失贷款:
1.借款人被依法撤销、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经确认无法还清的贷款;
2.借款人虽未依法终止法人资格,但生产经营活动已经停止,且借款人已名存实亡,复工无望,经确认无法还清的贷款;
3.生产单位的经营活动虽未停止,但产品毫无市场,企业资不抵债,亏损严重并濒临倒闭,且政府不予救助,经确认无法还清的贷款。
(二)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暂不划为损失贷款:
1.借款人虽已破产或已经法院裁决,但没有按国务院规定办理破产手续或不符合国务院关于规范破产有关文件规定,有以破产的形式逃废银行债务嫌疑的;
2.借款人通过重组、租赁、转让、承包等名目逃废银行债务,债权银行尚未依法起诉追索的贷款;
3.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决定关闭或注销,有行政干预逃废银行债务嫌疑的;
4.借款人虽已资不抵债,但领导班子和职工基本稳定,大部分生产活动仍在进行;
5.在未彻底清查之前,银行违规从事账外经营形成的风险贷款。
对未经审核确认的损失贷款,无论每户金额大小均报一级分行和总行审核确认。审核确认具体工作由风险管理部门和内审部门负责完成。审核确认损失贷款的程序、权限、方法等,由各行结合本系统实际研究决定。
四、贷款五级分类的要求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各行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部署,各负其责,加强管理,化解风险,总结提高”的总体要求开展此项工作。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各行分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检查督促。各行负责领导本系统的分类工作,加强指导,严格审核,注意总结经验,同时注重在分类工
作中不断完善五级分类法,改进信贷管理,提高贷款质量。
(二)要把五级分类工作纳入日常信贷工作进行监测和考核。分类具体工作要落实到各个信贷岗位,并随时进行连续监控和分类。每季后25日内,除城市商业银行外,各家总行要将上季末的贷款分类结果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各家总行所属分支行在将分类结果报上级行的同时报送中
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上报半年及年度分类结果时要附分析报告。
(三)在推行五级分类法的试分阶段,实行五级分类与期限分类双轨运行的监测、考核机制。
(四)五级分类结果,对外暂不公布,并严格保密。在此期间仍以期限分类口径和有关规定统计和对外披露信息。
(五)要加快开发分类应用软件。在监控手段上,五级分类工作既要兼顾当前,更应立足于长远。要加强信贷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高效的分类数据传输机制,加快分类信息电脑录入和汇总工作的步伐。
(六)要把分类与催收不良贷款管理工作相结合。在做好分类工作的同时采取有力措施清收不良贷款,并注重防范产生新的贷款风险。
(七)要做好贷款五级分类工作的总结和抽查工作。鉴于这项工作政策性和技术性强,1999年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每半年报告一次分类结果,从2000年起实行按季报告,即今年11月底前报告对1999年6月末的贷款分类结果;2000年3月底前报告1999
年末的贷款分类结果。其他商业银行2001年3月底前要报告各行1999年末的贷款分类结果。为确保工作质量,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要按照下查一级的原则对分类情况及结果进行抽查,抽查面不少于机构数的10%。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也要组织力量对
其进行督查。
第一章 贷款分类的目标
第一条 为建立现代银行制度,改进贷款分类方法,加强银行信贷管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特制定本指导原则。
第二条 本指导原则所指的贷款分类,是指按照风险程度将贷款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过程。通过贷款分类应达到以下目标:
(一)揭示贷款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贷款的质量;
(二)发现贷款发放、管理、监控、催收以及不良贷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加强信贷管理;
(三)为判断贷款损失准备金是否充足提供依据。
第二章 贷款分类的标准
第三条 评估银行贷款质量,采用以风险为基础的分类方法(简称贷款风险分类法),即把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
第四条 五类贷款的定义分别为:
正常: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关注: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次级: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
可疑: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
损失: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第五条 使用贷款风险分类法对贷款质量进行分类,实际上是判断借款人及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考虑的主要因素包括:
(一)借款人的还款能力;
(二)借款人的还款记录;
(三)借款人的还款意愿;
(四)贷款的担保;
(五)贷款偿还的法律责任;
(六)银行的信贷管理。
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是一个综合概念,包括借款人现金流量、财务状况、影响还款能力的非财务因素等。
第六条 对贷款进行分类时,要以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为核心,把借款人的正常营业收入作为贷款的主要还款来源,贷款的担保作为次要还款来源。
第七条 需要重组的贷款应至少归为次级类;重组后的贷款(简称重组贷款)如果仍然逾期,或借款人仍然无力归还贷款,应至少归为可疑类。
重组贷款是指银行由于借款人财务状况恶化,或无力还款而对借款合同还款条款作出让步的贷款。
重组贷款若具备其他更为严重的特征,可参照本指导原则第四条和第五条作进一步的调整。
第八条 分类时,应将贷款的逾期状况作为一个重要因素考虑。逾期(含展期后)超过一定期限、其应收利息不再计入当期损益的贷款,至少归为次级类。
第九条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发放的贷款应至少归为关注类。
第三章 贷款分类的基本要求
第十条 贷款分类是商业银行信贷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贷款分类过程中,商业银行必须至少做到以下六个方面:
(一)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完善信贷规章、制度和办法;
(二)建立有效的信贷组织管理体制;
(三)实行审贷分离;
(四)完善信贷档案管理制度,保证贷款档案的连续和完整;
(五)改进管理信息系统,保证管理层能够及时获得有关贷款状况的重要信息;
(六)督促借款人提供真实准确的财务信息。
第十一条 贷款风险分类法是对贷款分类的最低要求,也是判定商业银行贷款质量的基础。
商业银行可直接采用本指导原则第二章规定的贷款风险分类标准,也可依据本指导原则,从自身风险防范和信贷管理需要出发,制定相应的贷款分类制度。
商业银行自身制定的贷款分类制度应与中国人民银行采用的贷款风险分类法具有明确的对应和转换关系,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十二条 对贷款分类时,不能用客户的信用评级代替对贷款的分类,信用评级只能作为贷款分类的参考因素。
第十三条 如果影响借款人财务状况或贷款偿还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调整对贷款的分类。
商业银行应至少每半年对全部贷款进行一次分类。对不良贷款应严密监控,加大分析和分类的频率,根据贷款的风险状况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十四条 在采用以风险为基础的贷款分类方法的同时,商业银行应加强对贷款的期限管理。对逾期贷款应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进行统计与监测。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制定明确的抵押、质押品管理和评估的政策和程序。对于抵押品的评估,在有市场的情况下,按市场价格定值;在没有市场的情况下,应参照同类抵押品的市场价格定值。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制定明确的保证贷款管理政策,对此类贷款的分类应充分考虑保证合同的有效性,和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的能力。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要保证贷款分类的信贷人员和复审人员具有必要的信贷分析知识,熟悉贷款分类的基本原理。要通过培训和必要的措施保证贷款分类的质量。
第四章 贷款分类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对贷款进行分类,应遵循内部控制原则,保证贷款分类的独立、连贯和可靠。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的内部报告制度应对贷款分类的报告关系作出明确的规定,保证管理层能及时了解贷款质量及变化情况。
第二十条 信贷人员应该全面掌握并熟悉借款人和贷款的情况,有责任把借款人和贷款的真实情况书面报告给负责分类复审的部门。
第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内部审计部门应该定期对贷款分类政策、程序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并将检查结果向上级行或董事会作出书面汇报。
第五章 贷款分类的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通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控两种方式对商业银行贷款质量进行监控。
第二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原则上每年对商业银行的贷款质量进行一次现场检查,包括专项检查和常规检查;对贷款质量出现重大问题的商业银行,将予以更加严格的监管。
第二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在检查商业银行贷款质量时,不仅要独立地对其贷款质量进行分类,还要对其信贷政策、信贷管理水平、贷款分类方法及分类程序和结果作出评价。
第二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报送贷款分类的数据。
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的贷款损失以及呆账核销情况应依据有关法规披露。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指导原则中的“贷款”系指《贷款通则》中规定的各类贷款。
第二十八条 对贷款以外的各类资产,包括表外项目中的直接信用替代项目,也应根据资产的净值、债务人的偿还能力、债务人的信用评级情况和担保情况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类,其中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资产。
分类时,要以资产价值的安全程度为核心,具体可参照贷款风险分类的标准和要求。
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该按照谨慎会计原则建立贷款损失准备金制度,提取普通贷款损失准备金,并根据贷款分类的结果,提取专项贷款损失准备金(包括特别贷款损失准备金)。贷款损失准备金的具体计提办法另见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各类商业银行。
政策性银行和经营信贷业务的其他金融机构可参照本指导原则建立各自的分类制度,但不应低于本指导原则所提出的标准和要求。
第三十一条 本指导原则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指导原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1999年7月27日
关于印发《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文件
煤安监人字〔2003〕 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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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的通知
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有关省、自治区负责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部门:
为提高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素质和安全管理水平,依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安监管人字〔2002〕123号),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在煤安监人字〔2001〕100号文件印发的《煤炭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培训教学大纲》、《煤炭企业安全专职管理人员安全培训教学大纲》基础上,研究制定了《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煤炭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培训教学大纲》和《煤炭企业安全专职管理人员安全培训教学大纲》同时废止。
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的式样(以安监管司办字〔2003〕4号文件印发)执行,全国统一式样,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制作发放。《煤炭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资格证书》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停止发放,已颁发的证书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也可直接更换为新式样的安全资格证书。
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大纲
本大纲规定了煤矿(含煤系硫铁矿以及与煤共生、伴生矿山,以下统称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培训的目的、要求和培训内容。
1培训对象
煤矿主要负责人。
2培训目的
通过培训,使培训对象熟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掌握煤矿安全管理、安全技术理论(以“一通三防”为主)以及煤矿重大灾害事故防范、抢险救灾的专业知识;了解煤炭工业环境保护与职业危害防治的知识;具备较强的煤矿安全生产规划、组织、管理能力和重大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指挥能力,能依靠科技进步改善煤矿的安全生产条件,达到《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标准》的要求。
3培训要求
31安全培训工作应按照本大纲规定的培训内容、学时等实施。
32采用省级以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负责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部门推荐的培训教材。
33培训要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采用多种有效的培训方式,注重安全意识、安全技术理论和安全管理能力的综合培养。
34培训内容、学时可视煤矿类型、安全生产实际情况以及培训对象的不同等酌情调整。
35有条件时可按露天煤矿和井工煤矿两类分别进行;无法分类实施时,应在培训内容、方式及课时等方面区别对待。
4培训内容
41安全管理
411煤矿安全生产总论
——煤矿安全生产的特殊性、安全生产形势及对策;
——国外主要产煤国家安全生产状况及经验。
412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及技术规范。
主要包括《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矿产资源法》、《职业病防治法》、《劳动法》、《刑法》、《行政处罚法》、《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以及煤矿安全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等。
413煤矿安全管理的目的、内容和方法
414采煤行业准入制度与煤矿建设的管理
包括《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管理制度等。
415煤矿安全管理主要制度及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416煤矿安全评估与安全评价制度
417伤亡事故管理与工伤保险
418煤矿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权利与义务
419现代安全管理理论和技术
包括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安全管理原理和方法、系统安全分析和评价方法、危险源辨识、安全计划和决策以及安全信息管理等。
4110案例分析与讨论
42煤矿安全技术理论
421露天煤矿开采安全
——露天煤矿开采安全的基本条件;
——露天开采境界及剥采比对露天煤矿安全生产的影响;
——开拓方式、开采程序和采剥工艺与煤矿安全生产的关系;
——露天煤矿对防治水和防灭火的安全管理要求;
——露天煤矿边坡管理技术,边坡破坏的类型、滑坡机理以及滑坡防治措施;
——露天煤矿常见事故的致因及预防措施;
——排土场选择、布置、堆置的安全要求,排土场常见事故的原因及预防措施;
——露天开采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及治理措施;
——典型事故案例分析与讨论。
422井工煤矿开采安全
——煤矿开采安全及主要灾害综述;
——煤系地层、地质构造对煤矿安全生产的影响;
——矿井开拓方式、开采顺序和常用采煤方法及其回采工艺的安全管理要求;
——矿井瓦斯煤尘爆炸、煤与瓦斯突出的机理及防治;
——矿井内、外因火灾的致因及防治;
——顶板灾害致因及防治;
——冲击地压防治;
——矿井水灾致因及防治;
——矿井通风管理;
——“一通三防”事故案例分析与讨论。
423煤矿爆破安全
——爆炸材料及起爆技术;
——爆破安全与管理;
——露天煤矿与矿井井巷掘进、回采工作面的爆破施工及安全;
——典型事故案例分析与讨论。
424煤矿机电安全管理
——煤矿电气安全基础,包括供电、触电、电气防爆、矿井监控等;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煤矿运输、提升事故及安全管理;
——机电事故案例分析与讨论。
43煤矿重大灾害的应急预案和灾害事故的抢险救灾决策与实施
431煤矿重大灾害应急救援的原则及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
432煤矿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编制与实施
433煤矿重大灾害事故抢险救灾决策要点,包括瓦斯与煤尘爆炸、矿井火灾、顶板冒落、瓦斯突出事故、露天煤矿滑坡事故的应急处理
434煤矿救护工作的体系和实施程序
435煤矿事故报告、统计和上报程序
436案例分析与讨论
44煤矿职业危害管理、监测及预防
45煤矿安全管理技能
451组织煤矿安全生产的程序和方法
452主持制定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的程序和方法
453组织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工作
454制定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的程序和基本内容
455组织、指挥煤矿事故抢险救灾工作的能力
456伤亡事故调查处理的程序和方法
5再培训内容
再培训的主要内容涉及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和新案例。
51有关安全生产的新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技术规范或现有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技术规范在运用中的经验
52煤矿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及其安全技术要求
53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54典型事故案例分析与讨论
6学时安排
61煤矿主要负责人的培训时间,露天煤矿不少于48学 时,井工煤矿不少于72学时。鉴于煤矿主要负责人的培训时间较长,视培训对象的不同需求,可分别采用一段或二段式培训方式,具体培训内容和学时安排见参考表。
62现阶段乡镇煤矿数量仍较多,而其主要负责人文化水平较低,在编制培训计划(包括要求、内容、学时等)时可作适当调整,并采用与其文化水平相适应的教材。
63再培训时间,露天煤矿不少于16学时,井工煤矿不少于24学时。
附表
煤矿主要负责人培训课时安排参考表
项目培 训 内 容
学时井 工露 天
一、煤矿安全管理部分
(14/12)
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86
煤矿安全管理理论与技术64
案例分析与讨论22
二、安全生产技术部分
(38/24)煤矿开采安全2410
煤矿爆破安全22
煤矿机电安全管理48
案例分析与讨论64
三、应急预案、抢险救灾与职业病预防
(16/8)煤矿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42
煤矿重大灾害事故应急预案及抢险救灾决策82
煤矿职业危害及其预防22
案例分析与讨论22
复习22
考试22
合计7248
再培训部分
(24/16)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等
煤矿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及其安全技术要求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典型事故案例2416
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考核标准
1范围
本考核标准规定了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的方法、内容,以及再培训考核的内容。
本考核标准适用于煤矿(含煤系硫铁矿以及与煤共生、伴生矿山,以下统称煤矿)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培训考核。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款,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规程
GB6722爆破安全规程
3定义
煤矿主要负责人,是指对煤矿生产经营和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具体指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公司所属煤矿和其他独立生产经营煤矿的经理、矿长等。
4考核办法
41考核按露天煤矿和井工煤矿两类分别进行。
42考核分为安全生产基础知识考试和安全生产管理技能考核两部分。
43安全生产基础知识考试的命题范围应按本标准的“安全生产基础知识考试要点”,根据煤矿类型确定。考试时间为90分钟。考试采用百分制,60分为及格。考试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者需重新培训。
44经安全生产基础知识考试及格后,方可进行安全管理技能考核。
45安全管理技能考核应按本标准的“安全管理技能考核要点”确定,可通过现场实际处理问题的能力考核以及撰写论文、面试答辩等方法进行。考核成绩评定为优良、合格、不合格。考核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者需重新培训。
46安全生产基础知识考试和安全管理技能考核均达到及格或合格者为合格。
5安全生产基础知识考试要点
51煤矿安全管理
——了解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的特点、形势及对策;
——掌握我国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了解采煤行业准入制度与煤矿建设管理的规定;
——熟悉煤矿安全管理工作的任务和基本内容;
——熟悉煤矿主要安全管理制度以及主要负责人在安全生产中的职责;
——了解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权利与义务;
——了解煤矿安全评估与安全评价方法;
——了解伤亡事故管理和工伤保险知识;
——了解现代安全管理的理论和技术(含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
52露天煤矿开采安全
——熟悉露天煤矿安全生产的基本条件;
——了解露天开采境界及剥采比对露天煤矿安全生产的影响;
——掌握露天煤矿开拓方式、开采程序和采剥工艺与煤矿安全生产的关系;
——掌握露天煤矿开采工艺的安全管理要求;
——熟悉露天煤矿尘、毒的危害及防护措施;
——熟悉露天煤矿防治水和防灭火管理要求;
——掌握露天煤矿边坡管理技术,了解边坡破坏的类型,破坏机理以及滑坡防治措施;
——掌握露天煤矿常见事故的原因及预防措施;
——掌握排土场选择、布置、堆置的安全要求及排土场常见事故的原因和预防措施;
——了解露天煤矿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以及应采取的有关措施。
53井工煤矿开采安全
——熟悉矿井安全生产的基本条件;
——熟悉煤系地层、地质构造等地质因素对煤矿灾害的影响;
——掌握矿井开拓方式、开采顺序和常用采煤方法的安全管理要求;
——掌握常用的井巷工程施工、支护技术的安全管理要求;
——熟练掌握以下煤矿灾害事故发生的基本规律及防治措施,包括瓦斯与煤尘爆炸事故、矿井火灾事故、重大顶板冒落事故;
——掌握以下煤矿动力灾害事故发生的基本规律及防治措施,包括矿井水灾事故、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冲击地压事故;
——熟悉回采和顶板控制作业过程,熟练掌握其安全管理要求;
——熟悉矿井通风系统以及矿井安全生产对通风的要求。
54煤矿爆破安全
——了解煤矿常用爆炸材料和常用起爆方法的安全要求;
——掌握爆破作业的安全管理要求;
——掌握煤矿常见爆破事故发生的原因及防治措施;
——了解爆炸材料使用、储存、运输和销毁的安全管理要求。
55煤矿机电安全管理
——了解煤矿供电安全要求;
——了解触电、电网漏电、电网过流与电气火灾事故的原因及预防措施;
——了解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和安全警示标志;
——熟悉各型矿用电气防爆设备的适用条件与使用要求;
——了解矿井监控系统的组成、功能及安全要求;
——了解煤矿常用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要求;
——熟悉煤矿运输、提升事故的原因及预防措施。
56煤矿灾害的应急预案和重大灾害事故的抢险救灾决策
——熟悉煤矿重大灾害事故应急救援原则和预案要点;
——熟悉煤矿重大灾害事故预防和处理计划的编制原则和要点;
——掌握煤矿重大灾害事故抢险救灾决策要点;
——了解矿工自救和现场急救的基本知识;
——了解煤矿救护队的组织、任务与作用;
——熟悉煤矿事故的上报程序与事故调查组织及调查程序。
57煤矿职业危害及其预防
——了解煤矿职业危害的管理、监测及防治;
——了解各种粉尘的浓度标准及监测制度;
——了解煤矿职工健康监护的基本内容。
6安全管理技能考核要点
——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能组织编制和审查煤矿安全生产措施计划和相关图纸;
——能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爆破安全规程的要求,正确组织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能主持制定安全目标管理体系及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切实组织实施;
——能组织编制煤矿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预防、处理计划;
——能有效组织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
——能正确组织、指挥重大灾害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
——能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和协助调查事故。
7再培训考核内容
——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新法律、法规、标准或现有法律、法规、标准运用中的经验;
——了解煤矿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及其安全技术要求;
——了解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了解煤矿各种典型灾害事故发生的原因,掌握避免同类事故发生的对策和防范措施。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大纲
本大纲规定了煤矿(含煤系硫铁矿以及与煤共生、伴生矿山,以下统称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的目的、要求和培训内容。
1培训对象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培训目的
通过培训,使培训对象熟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掌握煤矿安全管理、安全技术理论、安全检查方法以及煤矿重大灾害事故防范、抢险救灾的专业知识;了解煤炭工业环境保护与职业危害防治的相关知识;具备较强的煤矿安全生产具体组织、落实和检查能力,以及现场隐患排查和事故处理能力,达到《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标准》的要求。
3培训要求
31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应严格按照本大纲规定的培训内容、学时等实施。
32采用省级以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负责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部门推荐的培训教材。
33培训要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采用多种有效的培训方式,注重安全意识、安全技术理论和安全管理能力的综合培养。
34培训内容、学时可视煤矿类型、安全生产实际情况以及培训对象的不同等酌情调整。
35有条件时可按露天煤矿和井工煤矿两类分别进行;无法分类实施时,应在培训内容、方式及课时等方面区别对待。
4培训内容
41安全管理
411煤矿安全生产总论
——煤矿安全生产的特殊性、安全生产形势及对策;
——国外主要产煤国家安全生产状况及经验。
412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及技术规范。
主要包括《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矿产资源法》、《职业病防治法》、《劳动法》、《刑法》、《行政处罚法》、《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以及煤矿安全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等。
413煤矿安全管理的目的、内容和方法
414煤矿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检查制度;
——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安全技术审批制度;
——安全标志管理制度;
——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安全生产考评奖惩制度;
——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制度,工伤保险制度;
——安全评估与安全评价制度;
——劳动保护用品发放与使用制度;
——安全教育培训与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415煤矿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权利与义务
416现代安全管理理论与技术
包括安全管理原理和方法、系统安全分析和评价方法、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危险源辨识、安全计划和决策以及安全信息管理等。
417案例分析与讨论
42煤矿安全技术理论
421露天煤矿开采安全
——露天煤矿开采安全的基本条件;
——露天煤矿开采工艺安全,包括穿孔、采装、运输排卸及辅助作业的安全技术与管理要求;
——露天煤矿对防治水和防灭火的安全管理要求;
——露天煤矿与排土场边坡滑坡机理以及滑坡防治措施;
——露天煤矿防尘防毒,包括尘毒的来源、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露天煤矿典型事故案例分析与讨论。
422井工煤矿开采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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