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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区级城市建设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和《南通市区环境卫生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6:29:12  浏览:953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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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区级城市建设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和《南通市区环境卫生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区级城市建设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和《南通市区环境卫生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通政办发〔2005〕7号

各区人民政府,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通市区级城市建设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和《南通市区环境卫生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一月三十一日



南通市区级城市建设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考核办法

为加强对区级城市建设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确保年度各项城建目标任务按期完成,根据《南通市区城市建设和管养体制调整方案》(通政发〔2005〕2号),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为《崇川区2005年度城市建设目标任务表》(附表一)、《港闸区2005年度城市建设目标任务表》(附表二)所列任务的完成情况。
二、考核方法
(一)考核采用百分制,对两区分别考核。根据任务完成的时间和质量情况,对照考核分值进行评分。
考核按照城建工程前期任务、土地储备项目征地拆迁任务、区级自身建设任务三个大项分别评分,每个大项得分(满分100分)的加权之和为最后考核总分,满分100分。其中:城建工程前期任务得分权数占50%,土地储备项目征地拆迁任务得分权数占35%,区级自身建设任务得分权数占15%。
(二)考核实行节点考核和年度汇总的方式。各项目的节点任务完成后,区政府及时书面报告考核办,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考核办收到书面报告后,及时组织进行考核评分。考核办年底对各区年度城建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汇总。考核办公室初评的考核评分报考核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由考核领导小组出具《城建工作任务业绩考核通知单》,该通知单作为市结算返还土地出让金分成预留的业绩考核资金的主要依据。
三、奖惩措施
(一)考核得分与各区土地出让金分成预留金的结算返还挂钩
考核总得分在90分以上的,全额返还预留金;总得分在80~90分之间的,返还80%预留金;总得分在70~80分之间的,返还60%预留金;总得分在60~70分之间的,返还40%预留金;总得分在60分以下的,不返还预留金。
(二)考核得分与转移支付补贴资金的拨付挂钩
2005年市政府安排专项资金对崇川、港闸两区的城市建设进行转移支付补贴,其中:补贴崇川区政府6000万元(含狼山风景区的2000万元),补贴港闸区政府 4000万元。考核总得分在90分以上的,全额拨付转移支付补贴资金;总得分在85~90分之间的,拨付80%转移支付补贴资金;总得分在80~85分之间的,拨付50%转移支付补贴资金;总得分在80分以下的,不拨付转移支付补贴资金。
若年度土地出让金分成预留额返还有剩余,市政府将从剩余部分中提取一定的比例,并入次年度的转移支付补贴资金中一并通过考核拨付。
(三)突出贡献的奖励
为激发和调动区政府城市建设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市政府将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用于对完成城市建设目标任务较好的区政府进行奖励。奖励主要依据各区的业绩考核得分。考核总得分在85分以上的,给予完成任务先进奖;考核总得分在90分以上的,给予突出贡献奖。
四、考核的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城市建设工作考核领导小组,领导和组织对区级城建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工作。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市监察局和市建设局局长担任副组长,市国土、财政、房管、规划、城管、公安等部门的分管领导为领导小组成员。考核领导小组下设考核办公室,设在市监察局内,具体负责考核的日常工作。










附表一
崇川区2005年度城市建设目标任务表

序号 城市建设任务 目标完成时 间 考核分值 考核评分 备 注
一 城建工程前期任务 100 权数占50%
1 崇川路东延拆迁 4月10日 3
2 世纪大道东延拆迁 4月10日 3
3 啬园路拓宽征地拆迁 4月10日 7
4 新区预留地绿化拆迁 4月10日 3 图书馆部分
5 启秀路拆迁 4月10日 4
6 外环东路拓宽拆迁 4月10日 7
7 观音山污水厂征地拆迁 4月10日 6
8 钟秀西路征地拆迁 4月10日 5
9 五一路南段征地拆迁 5月底 4
10 龙王桥路东段征地拆迁 5月底 4
11 文教二路征地拆迁 5月底 4
12 观音山污水厂进水管征地拆迁 5月底 6
13 红星路征地拆迁 5月底 6
14 五一路北段征地拆迁 5月底 5
15 狼山水厂扩建拆迁 5月底 5
16 滨江路改线征地拆迁 7月底 8
17 通富路征地拆迁 9月底 8
18 市交办其他项目 12
二 土地储备项目征地拆迁任务 100 权数占35%,总面积约268.76公顷
1 城港北村 3月底 4   面积约7.23公顷
2 洪江路合成材料厂南侧 3月底 2   面积约2.55公顷
3 跃龙新村及其东侧 3月底 8   面积约31.25公顷
4 濠西路蔬菜批发市场周边及濠西路木材市场南侧 3月底 5   面积约10.47公顷
5 合成纤维厂周边 3月底 2   面积约3.6公顷
6 中华唱片厂周边 5月底 2   面积约3.2公顷
7 副食品城新址 5月底 2   面积约2.1公顷
8 百乐渔都及周边 5月底 4   面积约10.19公顷
9 南川园一期东侧 5月底 8   面积约42.18公顷
10 虹桥路南跃龙路西侧 5月底 2   面积约3公顷
11 虹桥三小西侧 5月底 3   面积约8.1公顷
12 洪江路与工农路东南角 7月底 4   面积约10.19公顷
13 工农路西侧海港引河南北 7月底 5   面积约14.83公顷
14 罗莱东侧 7月底 2   面积约0.53公顷
15 新港镇开发地块 7月底 6   面积约25.44公顷
16 洪江路与工农路东北角和江城开关厂及周边地块 9月底 4   面积约7.16公顷
17 原文峰工业园及其北侧 9月底 8   面积约31.96公顷
18 虹桥路北侧光明六七组改造地块 9月底 2   面积约3.05公顷
19 任港路与外环西路东北角 9月底 2   面积约2.18公顷
20 世纪新城二期 9月底 2   面积约4.55公顷
21 通富路西侧地块 9月底 8   面积约45公顷
22 市交办其他项目   15    
三 区级自身建设(含狼山风景区建设)任务 100 权数占15%
1 区内建设综合评价 40 根据区级建设事权进行综合评价打分
2 朝霞路 9月底 10
3 老小区综合整治 9月底 15
4 狼山风景区建设 35
① 滨江公园 8月底 10
② 花园路(园林路-紫琅南路) 11月底 10 含污水泵站
③ 风景区内其他项目 11月底 15
说明:1、拆迁开工时间,最迟必须在目标完成时间当月的1号之前,其中要求4月10日前完成的项目,最迟必须在3月10日前拆迁开工,否则每有一个项目拖延倒扣10分。拆迁开工指召开了拆迁动员会议,并进场开始拆迁。
2、第一、二项任务的目标完成指完成该工程用地范围内的90%以上的拆迁户数协议签定和房屋拆除,且剩余部分不影响工程的施工,并进入裁决程序。
3、每项得分参照任务完成的时间和质量情况评定。按照目标完成,得满分;未按目标完成,根据实际完成时间酌情得分,拖延超过20天不得分。
4、区内建设综合评价指按照区级建设事权,对区内的道路建设、管网建设、河道整治、后街后巷等城市建设管理的综合评价打分。

附表二
港闸区 2005年度城市建设目标任务表

序号 城市建设任务 目标完成时 间 考核分值 考核评分 备 注
一 城建工程前期任务 100 权数占50%
1 城闸大桥征地拆迁 4月10日 15
2 陈桥立交连接线征地拆迁 4月10日 15
3 工农路北延拆迁 4月10日 10
4 唐闸排污干管征地拆迁 4月10日 5
5 濠西路综合改造拆迁 5月底 10
6 十里坊大桥西接线征地拆迁 5月底 8
7 高店预留立交周边征地拆迁 5月底 12
8 环闸东路 11月底 10
9 市交办其他项目 15
二 土地储备项目征地拆迁任务 100 权数占35%,总面积约29.94公顷
1 外环北路环境整治地块 5月底 16   面积约5.27公顷
2 204国道环境整治地块 5月底 16   面积约5.46公顷
3 怡园北村二期 5月底 18   面积约6.6公顷
4 高墩圩桥二期改造 7月底 5   面积约1.13公顷
5 高墩圩桥东侧开发 9月底 25   面积约9.66公顷
6 高墩圩桥环境整治 9月底 5   面积约1.82公顷
7 市交办其他项目   15    
三 区级自身建设任务 100 权数占15%
1 区内建设综合评价 40 根据区级建设事权进行综合评价打分
2 老小区综合整治 9月底 16
3 河东路 10月底 12
4 十里坊大桥 10月底 16
5 马躺路桥 10月底 16
说明:1、拆迁开工时间,最迟必须在目标完成时间当月的1号之前,其中要求4月10日前完成的项目,最迟必须在3月10日前拆迁开工,否则每有一个项目拖延倒扣10分。拆迁开工指召开了拆迁动员会议,并进场开始拆迁。
2、第一、二项任务的目标完成指完成该工程用地范围内的90%以上的拆迁户数协议签定和房屋拆除,且剩余部分不影响工程的施工,并进入裁决程序。
3、每项得分参照任务完成的时间和质量情况评定。按照目标完成,得满分;未按目标完成,根据实际完成时间酌情得分,拖延超过20天不得分。
4、区内建设综合评价指按照区级建设事权,对区内的道路建设、管网建设、河道整治、后街后巷等城市建设管理的综合评价打分。

南通市区环境卫生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市区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实现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全省领先、群众满意”的目标。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南通市城市建设和管养体制调整方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范围
市区环境卫生管理的考核范围主要是崇川区、港闸区、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区相关范围内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各区专业环卫部门的环卫作业质量和管理工作;各区街办、镇、乡保洁队伍的卫生保洁质量和管理工作;各区对辖区内环境卫生责任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以及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其它方面。重点是三区城镇范围内及城乡结合部的环境卫生管理。
二、考核项目及内容
(一)组织机构与管理制度。各区政府将环境卫生管理列入政府工作目标考核体系,定期研究和部署。环卫管理组织机构健全,专群结合,职责明确。专业环卫人员和民办保洁人员数量达到规定要求。各项工作制度、长效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措施落实。
(二)环卫经费落实到位。建立了以财政投入为主,实行城镇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和有偿服务收费为补充的多元化环卫经费投入机制。根据环卫作业量,参照环卫定额标准及作业质量要求等要素核定环卫作业与管理经费,以保证环境卫生工作的需求。
(三)环卫作业质量。主要包括市区主次道路(含绿化带)的清扫与保洁;住宅小区(新村)、后街后巷的清扫、保洁和管理;河道岸坡卫生保洁;生活垃圾、粪便的收集、清运;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环卫车辆、垃圾桶(房)、果壳箱等设施、设备的日常管理与维护;城乡结合部及主要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状况等方面。
(四)环卫机械设备。垃圾、粪便收集、运输车辆及道路清扫、清洗车辆等设备完好率达到规定要求,能够满足作业需求,容貌整洁。垃圾桶、房等环卫设施布局合理,数量足够。
(五)城镇“门前三包”管理区域内环境卫生及市容秩序。
(六)市领导对城市主次道路、住宅小区、后街后巷及城郊结合部等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抽查情况。
根据考核项目及内容,按照百分比确定各项目的占比,其中组织机构与管理制度5%,环卫经费落实5%,环卫作业质量60%,环卫机械设备10%,“门前三包”区域内环境卫生及市容秩序10%,市领导抽查情况10%。
上述考核项目及内容中,环卫作业质量、“门前三包”区域内卫生及市容秩序、市领导抽查情况按月度进行考核,其它项目及内容每半年考核一次。
三、考核依据及标准
考核依据为《南通市市区环卫工作考核办法》和建设部《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江苏省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江苏省城市管理工作考核标准》及国家卫生城市、全国文明城市、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等有关对城市环卫的考核标准。
市区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考核具体细化标准由市城管局另行制定。
四、考核方法
(一)建全和完善检查考核机制。对环境卫生作业质量等方面的检查考核采取专业考核与社会评价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巡查相结合,日常检查与重大活动、节假日保障相结合,新闻舆论监督、市民评议与上级领导评价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具体途径主要包括:
1.市环境卫生考核办公室(以下简称考核办)组织的专业性检查考核。采用明查、暗访、复查等方式进行。明查为定期性检查,每周一次,由市考核办组织进行。对三区专业环卫部门及非专业环卫单位负责的保洁范围进行检查。暗访为随机性及针对性检查,由市考核办根据领导批示、群众投诉、举报,新闻媒体曝光、行风监督员的反映等所进行的检查。复查指对明查暗访中存在的问题,在规定整改期限内再次进行的检查。
2.市民群众对环境卫生管理及作业质量方面的评议与反映。主要包括平时市民群众的表扬与批评,难点、热点及长期得不到解决的问题,定期对环境卫生满意程度的调查和社会测评等。
3.重大活动、节假日期间环境卫生作业质量和保障情况;
4.建立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风监督员巡查机制。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风监督员定期对各区环境卫生工作进行巡查、评议。
5.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报纸、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对环境卫生方面的专题报道,听者反映,读者热线等方面的表扬与批评。
6.市领导的批示和评价意见。
(二)实行百分制考核制度。对环境卫生作业质量与管理工作的考核项目与内容,按百分制进行考核。以90分为基本分,得分为90分的,兑现当年全额考核经费;得分超过90分的,每多1分增加考核经费2%;得分不足90分的,每少1分扣除考核经费3%。
(三)建立环境卫生考核通报制度。市考核办公室每月初召开一次例会,分析、总结上月各区环境卫生管理与作业质量情况,进行汇总考评,并将每月考核情况以简报的形式发送到市、区有关领导、部门及管理与作业单位。对平时考核中发现的问题,由市考核办书面通知被检查单位限期整改,被查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组织整改。
(四)检查考核以现场记录、录像、照片、报纸、图片及群众调查、测评表、领导批示、评价等材料为考核依据。对考核的所有材料,应定期进行汇总,及时归档,作为本年度对各区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奖惩的主要依据。
(五)建立环境卫生考核员队伍。为全面掌握各区的环卫管理与作业质量情况,加大环卫督查考核力度,建立一支环卫考核员队伍,聘请社会上素质好、作风正、肯吃苦、乐于公益事业的人员担任环卫考核员。由市考核办负责其业务培训、工作指导和日常管理。
五、考核奖惩
(一)由市政府从各区财力中拿出一定数量的专项经费用于对各区环境卫生工作的考核,共计1100万元。其中,崇川区基本考核经费500万元,港闸区300万元,市经济技术开发区300万元。按百分制考核增、扣后,实际考核经费总支出高于1100万元的,超出部分从每年城市维护费中列支;实际考核经费总支出低于1100万元的,剩余部分结转下年度使用。
(二)市政府设立环境卫生考核奖励基金,每年100万元,专项用于对各区环境卫生管理的考核,表彰奖励在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六、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环境卫生管理考核工作的领导,市成立环境卫生管理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秘书长任组长、市城管局局长任副组长,市城管、财政、监察等部门为成员。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城管局),由市城管局分管局长任主任,市城管局环卫处处长任副主任。负责环境卫生管理考核的组织、协调工作。同时,应配备适当数量的人员、车辆、经费及办公设备,以保证考核工作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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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河北省廊坊市人民政府


廊坊市人民政府令〔2010〕第4号

《廊坊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已经2010年11月12日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王爱民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廊坊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
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遏制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行为,确保生产经营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以及《河北省奖励举报生产安全事故及事故隐患暂行办法》(冀政办函〔2004〕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存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举报、受理、奖励。
第三条 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称“安委办”)具体负责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举报受理。市安委办负责对跨县(市、区)和市直企事业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举报受理。
第四条 市、县两级分别设立奖励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五条 对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所在地安委办举报;但是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除外。
举报人可采用电话、信件等方式向当地安委办举报,并留下真实姓名和有效联系方式。
第六条 市、县两级安委办接到举报后,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责成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核查处置。
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安委办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第七条 举报情况属实且相关职能部门事先并未掌握或者实施监控的,都可兑现奖励。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举报事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八条 对实名举报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及违法行为,在调查后不论是否属实,各级安委办都应当及时回复举报人。
第九条 同一事项被多次举报且内容相同的,奖励第一举报人。
第十条 根据实际查证的举报案件类型、违法事实及隐患的严重程度,按下列标准进行奖励:
(一)举报一般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给予200元奖励;
(二)举报非法生产、储运、销售烟花爆竹及其它民爆物品,给予2000元奖励;
(三)举报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避免了重大安全事故发生的,经安委办审核认定,给予10000元特别奖励。
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其余为一般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第十一条 奖励每年兑现一次,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举报案件经承办部门确认属实的,由安委办定期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二)举报人接到通知后,应当在1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安委办领取奖金;逾期未领者,视为放弃权利。
第十二条 各级安委办应当建立健全受理举报的登记、核查、处理、督办、答复、统计和报告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通信地址、邮政编码。
第十三条 承办受理举报案件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泄漏举报人的任何信息及相关情况。违反规定的,由有权部门视情节轻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县级安委办应当在每年12月30日前将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核查及奖励情况报市安委办备案。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淄博市城镇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暂行办法》等十八个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废止《淄博市平时开发利用人防工程的规定》等八个规范性?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淄博市城镇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暂行办法》等十八个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废止《淄博市平时开发利用人防工程的规定》等八个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淄博市人民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按照淄政发〔1997〕166号文件的要求,市政府对《淄博市城镇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暂行办法》等18个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修改,同时废止《淄博市平时开发利用人防工程的规定》等8个规范性文件,现予公布,请认真遵照执行。

修改的18个规章规范性文件:
一、《淄博市城镇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暂行办法》(政府令第14号)
(一)第三条“市、区县卫生防疫站(以下简称卫生监督机构)按……实行卫生监督监测”修改为“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按……实行卫生监督管理”。
(二)第十三条及第十九条中的“卫生监督机构”修改为“卫生行政部门”。
(三)第二十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警告、限期改进、通报批评、停业、处以二十至五千元的罚款”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
(四)删去原第二十二条,以后各条按顺序依次前移。
二、《淄博市招工暂行办法》(淄政发〔1993〕49号文印发)
将第十一条“……。如发现违反者,对企业负责人或雇主追究法律责任,并按每用1人课以5000-10000元罚款”修改为“……。招用童工的,按《山东省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关于防止中小学生辍学的意见》(淄政发〔1989〕65号文印发)
(一)将“四、”中“违反的,由区县或乡镇协调小组办公室处以三百元以上罚款,直至责令停止营业或吊销营业执照,并责令退回招用的儿童少年”,修改为“违反的,按《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予以处罚”。
(二)将“五、”中“对不执行者,从限期之日起,每晚一周罚款一百元”删去。
四、《淄博市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淄博市全民所有制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退休费用社会统筹暂行办法》(淄政发〔1994〕12号文印发)
将《淄博市全民所有制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退休费用社会统筹暂行办法》第十条“市、区县机关事业社会养老保险机构应对统筹单位上缴和发放统筹费用情况进行审核。对弄虚作假、少报多领的单位,一经查出,除补缴和追回多领的部分外,并视情节处以当年应缴统筹金总额2‰至5‰
的罚金”,修改为:“市、区县……。对弄虚作假、少交多领或挪用截留退休费用统筹金的单位,除追回多领、挪用或截留的统筹金外,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行政监察机关对当事人及单位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淄博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政府令第23号)
(一)将第五条第(六)项“依法处罚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行为”及第六条第(四)项“依法处罚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行为”分别修改为“依法征收计划外生育费”。
(二)将第十条第二款“流动育龄人员中的已婚育龄妇女应……缴纳4元管理服务费”修改为“财政部门将暂住人口管理费的20%划拨计生部门,用于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
(三)删去第十四条中的“补足应交管理费”。
(四)删去第十七条,以后各条按顺序依次前移。
(五)删去第二十二条中的“流动育龄人口交纳的服务管理费和”。
六、《淄博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暂行规定》(淄政发〔1995〕92号文印发)
第十二条“……并处单位火灾直接损失10%-20%的罚款;对火灾事故有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按单位罚款数额的2%-5%处以罚款;”修改为“并依照《山东省消防管理办法》予以罚款”。
七、《淄博市农村水利劳动积累工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淄政发〔1990〕66号文印发)
(一)将“二”中“凡年满……,每年应投入三十个劳动积累工日”修改为“每年应投入十至二十个劳动积累工日”。
(二)第“二”中的“劳动积累工应尽量出工,如不出工,可以钱顶工,原则按该村人均收入工值的两倍交纳。也可以料顶工,以当地材料价格为准,折成工值计算。”修改为“劳动积累工应尽量出工,本人要求以资代劳的,须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批准。以资代劳的,原则按该村劳动力
人均收入交纳”。
(三)第“四”中的“劳动积累工的使用标准,按照区县每年不得超过5个,乡镇10个,村不少于15个的原则执行。”修改为“劳动积累工使用标准,按照每个农村劳动力投入二十个工,分到区县、乡镇、村”。
八、《淄博市城建档案管理规定(暂行)》(淄政发〔1987〕179号文印发)
(一)第五条“全市城建档案工作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统一领导。淄博市城乡建设档案馆是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所属的事业单位,业务上接受档案局的检查指导”修改为“市建设委员会是全市城乡建设档案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处负责全市城乡建设档案的管理工作”。
(二)删掉第十五条,以后各条按顺序依次前移。
(三)将第二十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山东省档案条例》规定予以处罚。
九、《淄博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办法》(淄政发〔1993〕44号文印发)
第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规定予以处罚”。
十、《淄博市环境污染事故处理试行办法》(政府令第5号)
将第十条第一款“对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个人和单位,根据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以下处罚:”中的“个人和”删去。将第(1)项“一般环境污染事故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下罚款;”中的“五千元”修改为“一万元”。
十一、《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山东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的通知》(淄政发〔1994〕152号)
“七”中的第二款“市房地产交易主管部门……,要责令其停止中介活动或吊销资质证书,并视情节予以处罚”修改为“市房地产交易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或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十二、《批转市经委、劳动局、环保局、物资局〈关于全面加强锅炉管理和使用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淄政发〔1987〕106号)
将原文中的“经委节能办公室”全部修改为“节能行政管理部门”。
十三、《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经委等三部门〈淄博市对粘土砖瓦收取资源综合利用发展基金实施办法〉的通知》(淄政办发〔1992〕161号)
将“八”中“并按已毁田取土面积加征一至三倍的土地占用费”修改为“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十四、《淄博市分散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规定》(淄政发〔1996〕65号文印发)
第十一条“凡安置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按差额人数比例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保障金按政府统计部门提供的上年度本单位职工人均工资计收。”修改为“凡安置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按差额人数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每少安排一名残疾人按市统计
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缴纳”。
十五、《淄博市老旧汽车报废更新暂行规定》(淄政办发〔1996〕21号文印发)
(一)将原第五条修改为:“报废标准。执行国家1997年公布的《汽车报废标准》。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予以报废:
(一)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矿山作业专用车累计行驶30万公里,重、中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累计行驶40万公里,特大、大、中、轻、微型客车(含越野型)、轿车累计行驶50万公里,其它车辆累计行驶45万公里;
(二)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带拖挂的载货汽车、矿山作业专用车及各类出租汽车使用8年,其它车辆使用10年;
(三)因各种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无法修复的;
(四)车型淘汰,已无配件来源的;
(五)汽车经长期使用,耗油量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百分之十五的;
(六)经修理和调整仍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
(七)经修理和调整或采取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的汽车排放标准的。
除19座以下出租车和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外,对达到上述使用年限的客、货车辆,经公安车辆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机动车安全排放有关规定严格检验,性能符合规定的,可延缓报废,但延长期不得超过本标准第二项规定年限的一半。对于吊车、消防车、钻探车等从事专门作
业的车辆,还根据实际使用和检验情况,再延长使用年限。所有延长使用年限的车辆,都必须按公安部规定增加检验次数,不符合国家有关汽车安全排放规定的应当强制报废。”
(二)将第十条修改为“老旧汽车在报废期满两年内,一律停止办理过户转籍手续。”
(三)将第十一条修改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体车辆,凡达到报废标准的,必须将车交到指定的回收单位,对私自将车辆解体、转卖、查无下落,车辆无法回收的,由公安车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十六、《淄博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政府令第16号)
(一)删去第二条中“包括中、小、微型轿车等。”修改为“客运出租汽车是按照乘客和用户的意愿,以临租、包租和租赁等形式提供服务,按里程、时间计费的各类客运车辆”。
(二)第五条修改为“淄博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是我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客运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淄博市城市客运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客运管理处)受客运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实施本办法”。
(三)第九条删去“出具购车证明,办理控购手续”和“购车落户后,”,两款合一款。修改为“单位和个人经营城市客运出租业必须经市客运管理处资质审查批准后,持《城市客运审批表》到所在区公安、交通、工商行政管理、税务、保险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从业人员经市客运管
理处培训合格后,车辆按规定标准核定租价,领取《营运证》”。
(四)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对违反本办法的经营者和驾驶员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经批准经营客运出租业务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在经营中,违反本办法第十一、十二、十三、十五条的,视情节轻重,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收费规定,处违法所得十倍以下罚款,并将多收部分返还乘客;
(四)不安装或不使用计价器的,每次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擅自拆卸、装配、调整计价器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四、十六条规定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对未经批准经营客运出租汽车业务的,在查处其非法经营行为时,为取证处理,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先行登记保存违法工具或证据,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十七、《淄博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暂行规定》(政府令第12号)
(一)第四条修改为“集中供热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下级服从上级管理,部门服从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
(二)在第五条“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是城市集中供热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后加“(以下简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在文中相应的“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均修改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
删去第五条中“市热力公司负责张店城区供热设施建设和生产经营管理工作,负责对各区(县)集中供热行业的业务技术指导”。
(三)文中“供热单位”均修改为“供热企业”。
(四)第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第一项修改为“未经批准,擅自建设集中供热工程或供热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十八、《淄博市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规定》(政府令第11号)
(一)在第二条运输后加“(含管道输送)”。
(二)将第三条中“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是我市液化石油气行业的主管部门”修改为“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是我市液化石油气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相应的文中“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均修改为“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
(三)文中“液化石油气具”均修改为“液化石油器具”。
(四)将第二十五条中“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个人,由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处罚”修改为“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个人,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予以处罚”。
将第二十五条第(三)项修改为“擅自倒装液化石油气或私自、随意处理残液的,对当事人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将第二十五条第(五)项修改为“对擅自经销液化石油气器具或销售非定点厂生产的器具及带气钢瓶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将第二十五条第(六)项修改为“对未经批准,擅自经营或自供液化石油气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将第二十六条中“由市公安部门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修改为“由市公安消防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六)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煤制气、天然气、油制气及其它气体燃料的经营和安全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废止的8个规范性文件:
一、《淄博市平时开发利用人防工程的规定》(淄政发〔1988〕38号文印发)
二、《淄博市村镇规划建设暂行管理办法》(淄政发〔1986〕252号文印发)
三、《淄博市交通干道两侧规划建设管理规定》(政府令第4号)
四、《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淄政发〔1988〕111号文印发)
五、《关于在全市工业企业中试行节能降耗保证金的实施办法》(淄政发〔1995〕174号文印发)
六、《淄博市科学技术保密实施细则》(淄政发〔1987〕57号文印发)
七、《关于加强质量管理,认真贯彻〈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的若干规定》(淄政发〔1987〕99号文印发)
八、《淄博市乡镇股份合作制企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淄政办发〔1992〕42号文印发)



1997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