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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生物燃料乙醇项目建设管理,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5:08:40  浏览:913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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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生物燃料乙醇项目建设管理,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发改工业〔2006〕2842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生物燃料乙醇项目建设管理,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财政厅(局):
  我国以生物燃料乙醇为代表的生物能源发展已开展5年,作为“十五”十大重点工程之一,生物燃料乙醇产业发展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截止今年一季度,在有关方面的共同努力下,黑龙江、吉林、辽宁、河南、安徽5省及湖北、河北、山东、江苏部分地区已基本实现车用乙醇汽油替代普通无铅汽油,圆满实现了“十五”期间推广生物乙醇汽油的既定目标。我国已成为世界上继巴西、美国之后第三大生物燃料乙醇生产国和应用国。
  近年来,随着国际原油价格的持续攀升和资源的日渐趋紧,石油供给压力空前增大,生物质产业的经济性和环保意义日渐显现,产业发展的内在动力不断增强,积极稳步全面推进和发展生物能源产业的条件和时机日趋成熟。同时,由于全球燃料乙醇需求不断扩大,造成我国乙醇供应趋紧,价格上涨。今年以来,各地积极要求发展生物燃料乙醇产业,建设燃料乙醇项目的热情空前高涨,一些地区存在着产业过热倾向和盲目发展势头。目前,以生物燃料乙醇或非粮生物液体燃料等名目提出的意向建设生产能力已超过千万吨,生物燃料乙醇产业正处在一个关键的发展时期。为加强生物燃料乙醇项目建设管理,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系统工程的要求统筹规划
  发展生物燃料乙醇作为国家的一项战略性举措,政策性强,难度大,与市场发育关系紧密,涉及原料供应、乙醇生产、乙醇与组分油混配、储运和流通及相关配套政策、标准、法规的制定等各个方面,业务跨多个部门,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因此,必须按照系统工程的思路,制定总体规划与实施方案。
  从国家战略意义出发,根据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认真分析本地区的基础和优势,找准产业定位。结合土地资源状况,研究分析原料供需总量和区域分布,围绕产业经济性和目标市场,因地制宜确定产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发展目标、项目布局原则和乙醇汽油的混配、储运、销售和使用实施方案,以及配套政策、法规工作等。从战略上统一筹划并正确引导生物燃料乙醇产业发展,特别应注意市场是否落实,避免盲目发展。
  二、严格市场准入标准与政策
  “十一五”总体思路是积极培育石油替代市场,促进产业发展;根据市场发育情况,扩大发展规模;确定合理布局,严格市场准入;依托主导力量,提高发展质量;稳定政策支持,加强市场监管。其基本原则:
  (一)因地制宜,非粮为主。重点支持以薯类、甜高粱及纤维资源等非粮原料产业发展;
  (二)能源替代,能化并举。生物能源与生物化工相结合,长产业链,高附加值,提高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加快石油基向生物基产业的转型;
  (三)自主创新,节能降耗。努力提高产业经济性和竞争力,促进纤维素乙醇产业化;
  (四)清洁生产,循环经济。通过“吃干榨尽”综合利用,减少废物排放;
  (五)合理布局,留有余地。燃料乙醇生产规模要留有一定富余能力,保障市场供应。已有部分地市推广的省份率先改为全省封闭;
  (六)统一规划,业主招标。通过公平竞争,择优选拔投资主体,防止一哄而上;
  (七)政策支持,市场推动。强化地方政府立法,依法行政。同时,积极发挥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基础作用,促进产业健康发展。
  三、严格项目建设管理与核准
  “十一五”期间,国家继续实行生物燃料乙醇“定点生产,定向流通,市场开放,公平竞争”相关政策。生物燃料乙醇项目实行核准制,其建设项目必须经国家投资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核准。在国务院批准实施《生物燃料乙醇及车用乙醇汽油“十一五”发展专项规划》前,除按规定程序核准启动广西木薯乙醇一期工程试点外,任何地区无论是以非粮原料还是其它原料的燃料乙醇项目核准和建设一律要报国家审定。非粮示范也要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凡违规审批和擅自开工建设的,不得享受燃料乙醇财政税收优惠政策,造成的经济损失将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的责任。非定点企业生产和供应燃料乙醇的,以及燃料乙醇定点企业未经国家批准,擅自扩大生产规模,擅自购买定点外企业乙醇的行为,一律不给予财政补贴,有关职能部门将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银行部门审批贷款要充分考虑市场是否落实的风险。
  四、强化组织领导和完善工作体系
  为保证燃料乙醇试点推广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和要求,“十五”期间,中央和试点地区均成立了组织领导机构,确保了试点工作稳步推进。这是集中力量办大事的成功经验,也是今后生物燃料乙醇产业发展应积极借鉴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财政部继续发挥体制优势,进一步调整和完善现有组织领导机构,增加相关部门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地区可根据本省实际与条件,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以加强产业发展的领导与协调。
  请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厅局按照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做好生物能源产业发展工作。目前,试点评估业已完成,生物燃料乙醇“十一五”发展专项规划正在抓紧编制,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将适时召开工作会议,加快推进。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二○○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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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产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产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9〕8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产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9年3月23日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五月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产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各类产业园区的管理,促进产业园区和县域经济的发展,加快推进我区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园区是指在经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工业园区(开发区)内和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中,整体或部分划出一定面积的土地,进行集中开发建设的产业转移园区、工业园区,以及各市、县(城区)经法定程序设立的各类工业集中区和工业小区等。


  第二章 产业园区的分类和确认


  第三条 产业园区实行分类管理,按照产业园区的规模和效益等情况,将园区分为A、B、C三类,不同类别的产业园区享受不同的优惠政策。

  第四条 自治区工业主管部门负责产业园区的确认和管理、指导工作,负责牵头组织发改、科技、财政、国土、建设、环保、招商等相关部门及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并确认产业园区类别。产业园区所在地的地级市工业主管部门负责产业园区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第五条 列入分类管理的产业园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以城市或城镇为依托,具有较好的用地、能源、交通、供水、通讯以及其他基础条件;

  (二)区域范围和四至界限明确,符合经批准的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环境保护规划,并纳入城市或城镇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三)产业园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由具有相应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编制单位负责编制,并按要求经相关程序批准后实施;

  (四)产业园区必须坚持依法用地、集约用地、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的原则。征收或者征用土地需按规定审批并办理相关手续;土地应连片开发使用,土地供应率达到80%以上、批租率达到60%以上、建成率达到70%以上;土地利用结构合理,以产业用地为主,产业用地所占比重要达到60%以上;

  (五)成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建立园区专属的具有较强协调能力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六条 申报标准

  (一)具备产业园区基本条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园区可申报A类产业园区:

  1.总体规划面积在10平方公里以上,已开发面积不少于3平方公里,并具备一定的基础设施条件,产业集聚度高、主体产业突出、发展潜力大、发展势头好;

  2.以申报时间为时点,上年度园区工业总产值在10亿元以上、税金800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实际投资额3亿元以上、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不含征地)500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投产前建成符合国家标准的废弃物(水、气)处理设施。

  (二)具备产业园区基本条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B类产业园区:

  1.总体规划面积在5平方公里以上,已开发面积不少于2平方公里;

  2.以申报时间为时点,上年度园区工业总产值在5亿元以上、税金400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实际投资1亿元以上、基础设施建设投资300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投产前建成符合国家标准的废弃物(水、气)处理设施。

  (三)具备产业园区基本条件,但达不到A、B类标准的产业园区可申报确认为C类产业园区。

  第七条 申请分类确认应提交的材料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产业园区分类确认申请书(统一格式);

  (二)产业园区的总体规划及其审批文件、专家论证意见;

  (三)产业园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其审批文件、专家论证意见;

  (四)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查意见;

  (五)园区所在地相关部门出具的园区总体规划是否符合经批准的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材料;

  (六)入园工业项目情况表、企业明细表、上年度园区年工业项目实际投资明细表和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明细表;

  (七)成立管理机构的文件;

  (八)园区所在地地级市工业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函。

  第八条 分类确认程序

  (一)产业园区的分类确认由产业园区投资者或管理者向所在地级市的工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各地级市工业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自治区工业主管部门;

  (三)自治区工业主管部门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按照相关的条件和分类标准组织审核确认,对通过确认的A类和B类产业园区进行公布,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章 产业园区的管理


  第九条 产业园区的建设和进入园区的项目、企业必须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市环境保护规划。推行生态园区建设,构建循环经济体系和生态产业链。要优先安排符合园区规划布局、生态产业链,工艺技术先进,耗能低、污染小、效益高的企业和项目入驻落地。限制类和淘汰类项目不得进入产业园区(通过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除外)。

  第十条 经确认的产业园区纳入统计管理范畴。各产业园区要建立健全统计制度,充实统计力量,按时逐级将统计报表上报至自治区工业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对产业园区实行动态管理。每年由自治区工业主管部门组织进行一次考核,对排名在末2位的园区,在全区范围内进行通报并限期整改。连续两年排在末2位的园区,将降低园区确认等级,并暂停享受所处等级园区相关的优惠政策一年。

  第十二条 B类或C类产业园区在发展中达到上一等级标准时,可按规定程序重新申报类别认定。


  第四章 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被确认为A类的产业园区列为自治区重点产业园区,给予重点扶持,享受以下优惠待遇:

  (一)自治区工业园区基础设施扶持资金、自治区基本建设资金、财政专项资金以及国债项目的申报向A类产业园区倾斜;

  (二)简化产业园区建设项目审批事项和程序。在产业园区规划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实行企业办事不出园区制度。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服务,严格规范管理。根据各自的工作性质和职能,应在园区设立办事窗口或采取定时上门服务方式,办理与园区企业有关的行政审批事项;有条件的部门可委托本部门的派出机构、园区管委会为企业免费代理报批等有关手续。

  (三)对于产业园区内符合产业政策的工业项目和配套设施用地,报批流程从简从快,自治区给予用地指标支持。

  (四)在园区规划区范围内,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设项目,分批次申报审批农地转用及土地征收。

  第十四条 被确认为B类的产业园区项目用地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用地指标各地要给予倾斜。在园区规划区范围内,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设项目,分批次申报审批农地转用及土地征收。

  第十五条 给予各类产业园区耕地开垦费方面的支持。产业园区用地项目缴纳的耕地开垦费,可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现行政策,优先安排产业园区所在市、县的耕地开发项目,以确保产业园区建设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经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广州市科学技术拨款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科学技术拨款管理暂行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科技经费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科学技术拨款管理的暂行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一九八六年开始,市和区、县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计划部门按照科技经费拨款的增长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速度的原则,安排市和区、县各级财政支出的科技三项费用(中间试验、新产品试制、重大科研项目补助费。下同)和科研事业费的预算拨款额度。
第三条 科技三项费用的管理
一、凡申请科技三项费用的基层单位,应经上级科技主管部门核定,实行合同制。凡经济效益好,具备偿还能力的项目,应当在合同中规定全部或部份偿还拨款。承担单位是企业的,应当在缴纳所得税前,用该项目投产后的新增利润归还。承担单位是科研机构的,可在该项目实现的纯
收入中归还。
二、凡属无偿使用的科技三项费用,应先下达项目经费计划指标,再按合同项目进展情况分批或一次性拨款。
三、凡属有偿的重点科技项目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拨入科技三项费用专户。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委托信贷银行负责办理贷款,监督使用和按合同规定收回资金。回收的资金,由各级科技管理部门作为有偿使用科技三项费用的周转资金。
四、重点科技项目,可逐步试行招标制。招标办法由市科委另行制订。
第四条 科研事业费的管理
一、在市和区、县各部门事业费中开支的科学研究费和科学事业经费,以一九八五年调整预算数(扣除一次性拨款,不扣除因改革试点而减拨的经费),加上一九八五年和一九八六年因工资改革由财政增拨的经费为基数,连同年增长比例的额度,自一九八六年度起,由市财政局划给市
和区、县科委统一管理。
二、主要从事技术开发的单位,其科研事业费,应逐年减少直至完全停拨。
三、从事社会公益、技术基础工作或农业科学研究的单位,其科研事业费仍由国家拨给,实行包干。如既能完成国家任务又取得合理的收入,其年纯收入不超过本单位当年包干事业费百分之三十的,可全部留给本单位;超过百分之三十的,超出部份可用于冲抵下年度科研事业费拨款,
也可部份留给本单位,具体额度由市和区、县科委核定。
四、从事多种类型科研的单位,其科研事业费的来源可通过多种渠道解决。
五、市属科研单位逐年节减的科研事业费,由市科委统筹安排,主要用于科研单位的技术改造和科技贷款贴息资金。
第五条 市和区、县的科技事业基本建设投资,应按每年财政收入增长的比例适当增加,并实行指标单列,由同级科委统一管理。对纳入市科技发展规划的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和重大科技设施以及各类科技单位基本建设投资(包括大型仪器、设备购置更新),由市计划部门纳入市基? 窘ㄉ杓苹? 第六条 各类科研单位、退休人员的离、退休金由科研事业费开支,不予减少。科研事业费完全停拨的单位,其离、退休金仍应拨给。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一九八七年四月一日起执行。本市过去的有关规定如与本办法有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1987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