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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东省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07:57:37  浏览:848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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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东省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粤府办[2000]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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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印发广东省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广东省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四月十八日



广东省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
方案〉的通知》(粤发[2000]2号),林业厅更名为林业局。林业局是省
人民政府主管林业工作的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原由水利厅承担的在宜林地区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的行政
职能。
  (二)强化的职能
  1.林业生态环境及森林与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规划、建设与保
护。
  2.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加强林地的保护和管理。
  3.生态公益林的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
  4.森林防火和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
  5.依法治林,加强林业行政执法管理和监督。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林业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林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起草林业建
设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并监督实施;编制林业建设总体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组织、指导林业执法工作。
  (二)组织、指导开展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全民义务植树和国土绿化工作;
组织、指导生态公益林的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工作;指导城市林业的建设;组
织、指导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防沙治沙工作;组织、指导商品
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和风景林的培育和管理;组织、指导国有林
场(苗圃)和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三)负责森林资源动态监测和调查统计;审核并监督森林资源的使用;组
织编制森林采伐限额并监督执行;监督林木、竹林的凭证采伐和运输;依法管理
林地、林权,监督林地开发利用工作。
  (四)组织、指导和监督陆生野生动物、林区内野生植物和林区外珍贵野生
树木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研究提出主管的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名录的调整
意见;在全省自然保护区规划的指导下,指导森林、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
区和森林公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负责主管的陆生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的进出口
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湿地保护和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协调森林生态旅游
的宏观管理。
  (五)指导监督、组织协调森林防火工作,指导森林消防队伍建设;组织、
指导森林公安工作和森林公安队伍建设;组织、指导、监督森林病虫鼠害的防治、
检疫工作。
  (六)研究提出林业经济发展调节意见和林业产业政策措施;依法监管林业
资产;指导林业产业发展。
  (七)指导林业基本建设,管理省级林业事业费、林业基金和林业专项贷款
计划;监管林业资金的使用,指导林业财会工作;负责林区公路建设和维护管理
工作。
  (八)组织、协调林业科技、教育培训、宣传和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
  (九)指导市、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工作;管理、指导直属事业单位
的工作。
  (十)承担省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一)承办省人民政府和国家林业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林业局设9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承办机关文电、调研、档案、会议、信息、督查、
宣传、信访、保密、保卫、财务及资产管理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草拟有关林业的法规、规章,研究提出林业生态环境建设、森林资源保护、
国土绿化、林业产业和防治水土流失方面的综合性方针、政策;承办林业执法监
督、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开展林业普法教育。
  (三)计划财务处
  编制林业建设总体规划、计划;研究提出林业经济发展调节意见;管理林业
基本建设、省级林业事业费、林业基金及林业专项贷款计划;负责林业行业统计;
监管林业资产及林业资金的使用,指导林业财会工作,负责引进外资和内部审计
工作;研究提出涉农木材收购保护作价和林业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意见并监督实
施。
  (四)营林处(挂省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编制营林发展规划、计划,组织开展植树造林、封山育林、林木育种、森林
经营和防沙治沙工作;指导生态公益林的建设和管理;指导城市林业的建设;组
织、指导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组织、指导商品林(包括用
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和风景林的培育和管理;指导监督外资造林项目的实施;
指导国有林场(苗圃)的建设和管理;组织、指导、监督森林病虫鼠害的防治、
检疫和预测预报;提出森林植物的检疫对象、划定疫区和保护区;承担省绿化委
员会的日常工作。
  (五)林政处
  负责森林资源动态监测和调查统计;审核并监督森林资源的使用;组织编制
森林采伐限额并监督执行;监督林木、竹林的凭证采伐、运输;指导基层林业工
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依法管理林地、林权,审核征占用林地,监督林地开发利
用工作;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物、林区内野生植物和林区外珍贵野生树木的保
护、管理和合理利用;研究提出主管的野生动植物保护名录的调整意见;指导森
林、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管理;负责主管的野生动植物
及其制品的进出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湿地保护和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
协调森林生态旅游的宏观管理。
  (六)森林防火办公室
  指导监督、组织协调森林防火、省界联防工作,编制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
规划和森林火险区划,监测和发布森林火灾信息;协调有关部门进行森林消防监
督;组织协调重大森林火灾调度扑救工作;指导森林消防队伍建设。
  (七)科学技术与对外合作处
  编制林业科技发展规划和计划;指导林业科研、技术开发、科技推广、技术
监督、标准化和专利管理等工作;指导林业科技体制改革和林业技术市场建设;
组织协调林业系统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活动,审核外商在广东造林和林业投
资项目,开展粤港澳林业合作与交流,指导林业系统进出口业务。
  (八)人事处
  管理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劳资、教育工作;研究提出林业行业专业
技术资格及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标准;协同有关部门指导林业人才队伍建
设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组织开展林业职工和林农培训;监督直属单位的安全
生产工作。
  (九)监察室(与纪检组、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
  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监察、纪检工作;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党的
建设和工、青、妇及计划生育工作;指导林业系统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四、局直属行政单位

  森林公安局。主要负责协调和督促查处破坏森林资源的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
指导林区和直属单位的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五、人员编制

  林业局机关行政编制56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不含纪检组长),
正副处长(主任)24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森林公安局事业编制25
名,其中局长1名,政委1名,副局长1名。
  为离退休干部服务的机构和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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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外资保险分公司营运资金的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外资保险分公司营运资金的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广东省分行、海南省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为确保在华外资保险分公司正常的营运需要及减低营运风险,现对在华外资保险分公司的营运资金作如下规定:
一、外资保险分公司应由其总公司无偿拨给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的营运资金;外资保险分公司应按照其营运资金的40%提取保证金。
二、对原批准设立的外资保险分公司未达到上述营运资金规定的,应要求在1998年末前补足营运资金。



1998年7月21日

北京市实施《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若干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实施《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若干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水产资源繁殖保护工作,发展水产事业,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经济价值的水生动植物亲体、幼体、卵子、孢子等及其赖以繁殖成长的水域环境,均应按照《条例》和本规定加以保护。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农林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农林办)是本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水产资源繁殖保护工作;区、县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产资源繁殖保护工作。
第四条 本市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监督管理站,应当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加强水产资源繁殖保护工作及监督检查,保障对水产资源的合理利用。
第五条 本市鼓励对水产资源的繁殖保护。在不破坏现有资源和环境的前提下,可以依法合理开发利用水产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揭发、检举破坏水产资源繁殖保护的行为。
第六条 本市对下列珍贵和重要水生动、植物重点加以繁殖保护:
(一)鱼类:鲢鱼、鲤鱼、草鱼、鳙鱼、青鱼、鲫鱼、鲶鱼、罗非鱼、鳊鱼、鲟鱼、鳗鱼、■鱼、香鱼、鳜鱼、团头鲂、乌鳢、圆尾头鱼、赤眼鳟、虹鳟、中华九刺鱼、细鳞鱼、雅罗鱼、太湖短吻银鱼、多鳞铲颌鱼、东方薄鳅、黄线薄鳅、鲴鱼、池沼公鱼、红鳍■、翘嘴红■等。
(二)虾蟹类:罗氏沼虾、青虾、河蟹等。
(三)水生植物类:莲藕、菱角、茭白等。
(四)其它:大鲵、鳖、牛蛙、河蚌等。
第七条 禁止捕捞、采集国家明令保护的水生动、植物。
重点保护水生动物、植物品种的捕捞、采集标准,由市政府农林办根据本市具体情况另行制定。
第八条 各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渔业生产和水产资源繁殖保护的需要,在渔业水域内划定禁渔区,规定禁渔期,并报市政府农林办备案。
在禁渔区四周应当设置明显标志。禁渔期间,禁渔区内禁止一切捕捞作业。
第九条 在本市各水库、河湖、池塘等水域内捕捞作业,不得使用禁用渔具及小于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禁止或者限制使用的渔具及最小网目尺寸,由市政府农林办规定。
第十条 禁止毒鱼、炸鱼和使用密眼箔、鱼叉、鱼鹰以及滥用电力捕鱼等严重损害水产资源的渔具和捕捞方法。有特殊情况确需使用电力捕鱼的,应当经市政府农林办批准。
第十一条 禁止向渔业水域排放危害水产资源的污水、油类、油性混合物及其他污染物质和废弃物质。企业排污应当符合排污标准,保证临近渔业水域的水质。
第十二条 渔政监督管理站每年应当负责组织向水库投放一定数量和一定规格的鱼种,并在鱼类自然繁殖季节组织敷设人工鱼巢,以保证水库渔业资源的充分增殖和合理利用。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按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四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政府农林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1997年3月28日